APP下载

“价格认定结论”的认定困境探析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7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书证出庭作证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一、价格认定结论的证据属性

价格认定结论作为一种非典型鉴定意见,其归于不同证据种类并适用与之相应的证据规则,会得出迥异的采信判断:如果涉案价格认证意见归为书证类的证明文件,则该意见可采信为定案证据,则被告人罪名成立。如果涉案价格认证意见归为鉴定意见,则会因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等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要求及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等问题而不能被采信,则被告人因涉案数额不能确定而罪名不成立。因此,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价格认定结论的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

(一)书证说

目前实务界有人认为价格认定结论属于书证,这种观点认为价格认定结论的载体是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出具的书面文件,是行政确认行为的书面记载,以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归入书证种类之内。在价格认定的证据归类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控方(侦查机关)为了使涉案的价格认定意见能够被采信,避免其作为鉴定意见在证据资格上的形式短板,而自主选择、切换证据种类以避免败诉风险,则控方(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就将价格认定意见以书证形式固定,或直接要求主管部门出具公文格式的证明文件,并作为书证提交庭审举证、质证,那么该证据的证据资格、程序、行文无瑕疵,证据形式完全符合书证而非鉴定意见时,则法院不能以出具价格认定意见机关未派人出庭作证为由,将该证据排除,从而实现对涉案损失的价值认定,案件就能避免无罪的结果。

(二)鉴定意见说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作为一种非典型鉴定意见,其本质特征与鉴定意见无异,即由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具有有别于书证的主观判断特征;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主观价值判断的文书,这与客观性极强的书证明显不同。书证属于客观性证据,而鉴定意见则是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系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后,将其主观认识记录于书面而得出的结论,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标的物价值这一专门性问题而进行观察、检验、分析后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属性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

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即价格鉴定结论更应属于一种特殊的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系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后,将其主观认识记录于书面而得出的结论。从证据属性上看,价格认定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标的物价值这一专门性问题,由价格认定人对标的物进行观察、检验、分析后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是认定人依据自身知识和生活经验所得的结论。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属性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证据的基本特征只能根据证据的内容,而不能立足于法律规定的形式。笔者认为应把与具有同样特性的非典型鉴定意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归类为鉴定意见,并适用与鉴定意见相同的证据审查规则,杜绝通过证据种类切换而选择性适用证据规则。

二、价格认定结论与其它司法鉴定文书的区别

由于行政主管部门不同,许多非典型鉴定意见往往在鉴定资格认证、标准设定、行文规范等要素规定上与司法鉴定并不相同,笔者将从鉴定主体以及救济途径两方面来分别阐述。

(一)鉴定主体

我国实行鉴定主体登记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个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和和管理的工作。鉴定主体依法获得鉴定资格,是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的前提。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必须要先取得法定的鉴定资质,但是仅有法定资质是不够的,其所具备的本专业的科学知识、检验技能和鉴定实践经验等,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正确、科学具有重要的影响。理论上,为了确保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和有效性,鉴定主体应该是独立于控辩双方的第三方,鉴定主体是否中立,对鉴定意见是否可被采信有重要的影响,并且要求以鉴定人个人名义做出。

(二)救济途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即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鉴定人接到法院的出庭作证的通知后,拒不出庭,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被赋予证据资格被排除使用。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则规定了鉴定人应该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辩方有委托重新鉴定的权利两项内容,并且重新鉴定机构应区别于作出鉴定意见的机构。但在价格认定结论中,鉴定意见仅要求单位盖章,并没有赋予辩方委托重新鉴定的权利,如对重新鉴定时,价格认定意见规定一律由原价格鉴定机构负责。而当事人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则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三、价格认定结论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类比

价格认定结论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样作为交通事故案件通常比较复杂,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长期工作在交通事故处理一线,积累了大量的事故认定和处理的经验、措施和方法,许多方面值得人民法院参考和借鉴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存在同样的困境。同样的,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应作为鉴定意见的一种。因为事故认定必须基于对事故原因、责任大小的分析和推定,存在人为主观判断,不符合勘验笔录只能对事故现场做出的客观反映这一特性,而且作出事故认定还必须作一些痕迹、车辆性能等方面的技术检验、鉴定。

结语

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决定了它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的手段来解决棘手的专业问题。这也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对刑事证据种类的规定与划分,是服务于证据规则的运用,但我国在证据种类的划分上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使得各不同证据种类的外延存在交叉和重叠,同一证据套用不同证据形式变得毫无困难,证据种类切换十分容易,相应的也就给了证据规则选择性运用创造了各种可能性。所以,亟待明确非典型鉴定意见的法定证据种类身份、构建更具包容性的统一司法管理体制以及建立鉴定制度规范的矛盾解决机制。

猜你喜欢

证据规则书证出庭作证
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构造的反思与调整*
《汉语大词典·火部》书证断句献疑
孙亮:传老鼠屎出庭作证
民警出庭作证实训课程教学探析
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
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建议报告
我国司法鉴定证据规则的缺失及完善建议——基于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论公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究
《汉语大词典》现代书证失误及其影响——以《围城》书证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