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9-03-25席宛秋

法制与社会 2019年7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

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是支持检察机关履行公诉职能和提升庭审效果的重要途径。但检察机关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却显现出诸多问题,即公诉人对程序启动的回避和排斥,对询问思路设计的体系性把握不足,以及对询问技巧的运用不到位三个方面。要解决上述问题,公诉人应正视并把握程序的启动,通过深化细节和体系化发问来巩固证据体系,并积极提高询问技巧的运用水平,顺应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关键词 庭审实质化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作者简介:席宛秋,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4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主张阐明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这将大大有助于公诉职能的履行和出庭效果的提升。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和作用

(一)支持检察机关履行公诉职能

一是侦查人员作为特殊证人,其出庭作证的证明对象具有不可替代性,对当庭查明犯罪事实起到关键作用,是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有力途径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可以为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而出庭说明情况,也可以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由于侦查活动的秘密性和侦查权的专属性,无论是证明实体内容还是程序内容,侦查人员基于职务所掌握的事实往往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且无法为其他途径证明,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二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改变了公诉机关的举证方式,符合庭审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对确定证据资格和证据证明力具有重要意义。侦查过程中收集的书面证据固然已经形成证据体系,但静态材料尤其是言辞证据所呈现的内容并不能完全反映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可以从正面证明相关事实,而且可以直接回应争议问题,巩固定案证据链。庭审经验表明,一些虚假的证据经侦查人员作证之后可能不攻自破;而一些被辩方怀疑的真实证据,在侦查人员当庭具体阐述之后,却会进一步加深法庭的内心确信。

(二)提升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

一是公诉人当庭询问侦查人员获得的证言证明力更高,使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承担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不仅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还包括说服责任,也就是承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确信的责任。①与宣读书面材料相比,当庭询问侦查人员获得的证言更具有亲历性,包含更多内知性细节,法庭更容易采信。

二是庭审中公诉人高水平的询问能力,优秀的法庭表现会令公众直接感受到正义的力量,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毫无疑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会加强庭审的对抗性和不确定性,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和压力,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充分的控辩对抗有助于法庭全面查明事实,社会公众通过旁听、庭审直播等途径亲历公诉人通过询问侦查人员当庭揭露犯罪,往往会在此基础上通过自己的视角还原事实,继而形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内心认同。這种认同,正是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检察机关履行公诉职能所带来的正向契合,是检察机关顺应庭审实质化要求获得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公诉人在询问出庭侦查人员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程序启动方面存在回避和排斥心理

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公诉人对此并无太大积极性,很少会在提起公诉时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②目前实务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多数是因庭审中发现问题,且穷尽其他补证方式之后仍难以解决争议的案件。以这样的方式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显然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个别案件因侦查的时间与庭审时间相隔太久,侦查人员对细节性事实的记忆已经模糊,出庭作证的效果并不好。

公诉人对于侦查人员作证的回避和排斥,原因既有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主观认识的不足。一方面,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参与庭审,这无疑增加了办案压力。另一方面,对于公诉人来说,庭审是实时进行的“直播”场合,而不是“彩排”场合,侦查人员出庭将面临受到质疑的证据被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甚至整个指控败诉的风险。③这些风险显然会导致公诉人在庭审中陷入被动,影响指控效果。因此,公诉人不愿主动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二)询问思路缺乏证据体系意识

一是问题的设计缺乏体系性和逻辑性,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公诉人基于证明责任需要,在询问的问题设计、发问顺序等方面需要呈现出证据体系构架,也就是起到履行说服责任的作用。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公诉人进行询问本具有先天优势,但有的公诉人却将先行询问的机会让渡,只是针对辩护人所提问题直接、简单、零散的询问。由此带来的举证僵局对于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几乎没有作用,也无法体现指控思路和论证逻辑,最终也难以说服法庭。

二是对询问内容和辩论的争议点结合不到位,对当庭证言的固定和总结运用不足。虽然公诉人不能为了反驳辩方而进行简单、散乱的发问,但应当明确询问获得的证言应运用于争议问题的辩论中,从而说服法庭认同采纳公诉意见。目前,一些公诉人虽然在庭审中通过询问侦查人员获得了有利证言,但在辩论阶段仍停留于书面材料反映的事实,没有运用当庭证言澄清辩方的质疑,其询问与辩论呈现为割裂状态。这反映出公诉人对侦查人員当庭证言的归纳运用能力有限,也影响了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的效果。

(三)询问技巧的运用不到位

庭审的交叉询问环节充满了随机性和即时性,它不仅是对公诉人的法律知识和演绎推理能力的考察,也对公诉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各方舆论对法庭活动的关切,也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既要慎言,又要敢言。④但目前公诉人在询问技巧的运用方面并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长期的书面证据审查办案模式带来的影响。一些公诉人没有投入精力钻研询问技巧,在庭审中被辩方牵制。例如存在侦查瑕疵的案件,单方避而不谈显然违反客观立场,而简单地直接发问只会放大侦查瑕疵。因此,采用恰当的方式通过询问来解释说明瑕疵才是关键所在,但不少公诉人不具备这种能力。同时,有公诉人对辩方发问关注不够,对辩方的诱导发问回应不力,对补充询问的机会把握不足,也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因为,辩方看似对侦查人员的诘难,实际上是对指控力度的削弱,如果侦查人员被诱导作出不全面的证言,在辩方曲解之后对指控犯罪同样是不利的。

二是公诉人和侦查人员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缺少法庭默契。成功的询问不仅需要公诉人具有优秀的能力,也需要侦查人员作出适宜的回答。但目前侦查机关尚未在培养侦查人员的出庭能力方面引起普遍重视,公诉人平时也很少就此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流,庭审中侦查人员不能理解发问意图,对证据瑕疵不会全面解释说明,不能辩护人的识别诱导发问的情况时常发生。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为避免庭审尴尬,要求公诉人提前将问题和答案直接告知,这种方法对于即时变化性较强的庭审而言作用不大,而且有诉侦双方串证之嫌,故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三、公诉人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主动把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

一是在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问题。尽管对于公诉人来说,办案过程中所追求的的法律价值存在着矛盾,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为了追求效率而舍弃公正。对于争议问题,即使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通过其他方式收集证据、多次质证同样会导致多次开庭,并不能提高办案效率。而随着速裁程序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繁简分流也更加明朗,多数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并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办案效率的影响是有限的,公诉人无必要因效率问题对此排斥和回避。

二是积极化解侦查人员作证带来的风险,把握程序启动的主动权。对于侦查人员作证带来的不确定性,公诉人应当通过主动分析研判和充分的准备工作来减少。多数侦查活动会在证据材料中留下痕迹,公诉人可在审查时多加推敲而发现,并及时要求侦查人员补正说明或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及早收集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相关事实。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诉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辩方或法庭启动程序,对询问顺序、询问效果方面都会对询问效果产生不同影响,作为承担举证责任的控方,公诉人在具有发问顺序优势的情况下,须主动把握程序的启动。

(二)结合案情和证据链制定询问方案

一是询问须注重细节的挖掘,通过内容的真实性提高证据的说服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距离侦查活动已经有一段时间,其可信度需要通过询问来加强。公诉人的询问要注意从以往的侦查程序询问向细节化、纵深化方向发展。⑤因此,询问时不能使用简单、粗浅的问题,而是在要固定结论性内容的基础上,尽可能挖掘诸如标志性时间点、特定的事项等内知性细节,最大程度还原侦查人员当时所经历的事实、对本案印象深刻的侦查活动,通过对事实的揭示令法庭产生内心确信,从而反驳辩方的不实说法或无理怀疑。

二是对侦查人员的当庭证言加强归纳总结,将证言融入全案证据链中加强印证,巩固定案证据体系。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已经全案移送书面证据材料,故开庭审理,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即在于提高证据的亲历性。侦查人员当庭所作证言是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比书面材料更加直接、更具针对性,因而更有说服力。因此,公诉人需要在庭审中对固定的重要证言及时整理、归纳,在质证时及论阶段运用当庭证言支持对犯罪事实的指控,而不能忽略询问环节所获得的证据。也只有当庭证言被用于证明涉案事实,有效回应辩方的质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三)灵活运用询问技巧提升庭审效果

庭审不仅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展示和发表意见的场所,也是公诉工作直接面对社会公众的场合,是公诉人展示能力的平台。要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公诉人需要不断磨练、提高自己的庭审驾驭能力,其中包括讯问技巧的运用。

一是重视并积极通过有效途径学习并掌握询问技巧。在出庭作证的“四类人员”中,侦查人员属于对控方证人,对刑事诉讼的熟悉程度最高,且作证内容大多不涉及专业性知识,因此询问的难度最小。公诉人在交叉询问中作为侦查人员的主询问,发问的问题应以开放式问题为主,对作证方向进行适当引导,围绕庭审争议问题作证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对于辩护人属于反询问,公诉人应注意辩护人的问题是否属于诱导发问,对于诱导发问应及时提请法庭制止,而对于辩护人不允许侦查人员作出解释的重要问题,公诉人则须通过补充询问给予侦查人员解释的机会,避免辩护人断章取义,使法庭获得完整的证言。

二是加强与侦查人员之间的联系和有效沟通,包括个案的庭前沟通和平时的业务联系。个案的庭前沟通应围绕案情和作证需要进行,公诉人可据此了解侦查人员对事实的知晓情况,侦查人员的个人作证风格等,进而设计问题、排列询问顺序,确定询问提纲,提高庭审配合的默契度。而平时的业务联系则是通过组织侦查人员旁听庭审、模拟出庭等培训联系,让公诉人和侦查人员提高对庭审环境、询问技巧熟悉程度,使侦查人员更加理解公诉人的询问意图,同时巧妙回应辩护人的陷阱发问和诱导发问,提高作证效率和质量,实现双赢的效果。

注释:

①卞建林. 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②笔者注意到有研究提到的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现象,但就笔者近六年的公诉工作经历而言,因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具有制约作用,如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侦查人员不会拒绝出庭作证,笔者所在检察院在办案中尚未遇到此类情形。

③潘申明,刘浪. 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实路径探索. 人民检察. 2015(6).

④桑涛. 公诉语言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⑤鲍键.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践性思考——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切入点. 中国检察官.2013(8).

猜你喜欢

出庭作证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实证研究
孙亮:传老鼠屎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浅析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找谁要
民警出庭作证实训课程教学探析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与保障
论公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