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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期刊编辑的版权意识培养

2019-03-22

传播与版权 2019年2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科技期刊权利

贺 树

(《四川旅游学院学报》编辑部,四川 成都 610100)

当前,大到国际交流,小到个人互通,信息获得渠道都变得越来越便利、开放。对版权的保护,更是需要特别重视。科技期刊是反映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创新水平的窗口,它的特点是信息含量大、反映学科内容新、流通范围广,因此,在信息生产和传播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它刊载具有科学性、理论性和专业性的学术文章,面向的群体是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这也是它与其他大众期刊的区别所在。而在科技期刊编辑实践中, 版权纠纷屡见不鲜,一方面对作者的权益造成侵犯,另一方面也影响期刊的声誉。因此,对科技期刊编辑版权意识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

关于什么是版权,尽管有学者认为,“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术语从词源来看存在很大差别。[1]但在中国,版权与著作权一直是交替使用的,这无论是从法律明文规定来看,还是从实际出版看,都可以得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历经几次修改和完善,每次都有诸如“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采用“著作权(版权)”这一称谓。而在实际出版中,有的出版物在版权页上标注“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有的标注“著作权所有 翻印必究”。依照《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解释:版权,一指著作权;二指出版单位根据出版合同对特定作品所享有的出版权和销售权。本文主要以“版权”一词进行叙述。

依照历史学的观点,研究现状必然需要先了解历史。基于如此,要真正认识一个事物,研究它的历史就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一、版权保护在中国的发展

溯源可知,版权作为一种观念,至少在中国的宋代就产生了。南宋出版的《东都事略》一书,前边就有一个牌记,上写“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有学者认为,就学术研究来说,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发展而在中国率先诞生的。版权制度,又是随着印刷机的产生,经历17、18世纪商业社会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2]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版权确实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就应当最早出现于我国。”[3]只是,“版权”一词的正式提出经历了诸如近代先贤梁启超主编《清议报》较早译发日本论述版权的文章;严复翻译西书在商务印书馆出版,提出版权问题;张百熙要求政府注重版权,以及蔡元培在其作品《日人蒙我版权》中对版权的论述,等等,“版权”一词正式在中国提出。

从现代版权保护的理论来看,版权保护是以作者为本位的。但实际上,中国版权保护的主体经历了一个从出版人到著作者,再到国际著作权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家的著作权人这样一个阶段。在中国古代,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还只是一种自发的、朴素的权利意识,人们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不道德之举,以现代的词汇,作者关心的主要是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而非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4]事实上,版权保护的主体是多方面的,科技期刊编辑在工作中,需要厘清期刊正常运作的几个相关版权主体的权利。

二、科技期刊几个版权主体的权利

(一)科技期刊编辑部的权利

在西方国家,早在18世纪,诸如“汤森诉柯林斯案”(Tonson v.Collins)、“米勒诉泰勒案”(Millar v.Taylor)、“唐纳森诉贝克特案”(Donaldson v.Becket)等著名的版权纠纷案,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图书经销商(这时的经销商一般都是图书的出版者)而不是作者,只不过在诉讼过程中对作为所有权人的作者之权属状况的表述,都在判决中得到了详细体现。[2]因此,可以说西方国家的版权保护对象很重视出版者的权益。而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科技期刊本身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长期被忽视。[5]因此,首先来说,科技期刊编辑应该明确自己编辑部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年3月第三次修改发布),期刊编辑部享有的版权包括:(1)汇编作品著作权,即期刊享有整体上作为一种汇编作品的著作权;(2)版式设计权;(3)禁止“一稿多投”权;(4)转载、摘编权;(5)文字性修改、删节权。

(二)科技期刊编辑自身的权利

对于科技期刊编辑来说,其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代表科技期刊编辑部行使编辑部所拥有的权利,并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稿件进行加工完善等,以保证期刊的正常运转。最后在期刊出版时,可以有自己作为编辑的署名权。

(三)科技期刊作者的权利

作者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是一切版权活动开展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者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等。

三、科技期刊编辑版权保护意识现状

随着法律的越来越完善,各个版权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越来越重视。而期刊编辑的版权意识,一定程度上是期刊编辑部的意志体现。就科技期刊编辑部来说,期刊在版权保护中通用的做法主要有几种。

第一,征稿启事中写明版权转让、修改权、删节权、署名权等条约。比如某期刊的征稿启事,明确写明:“本刊对所发作品享有中文专有出版权和电子出版权,请勿一稿多投。如有异议,请事先声明。本刊对来稿保留修改权,有特殊要求者,请事先声明。”而在后面的用稿通知中,又再次写明:“若同意发表,也同意本刊对您文章享有适当的修改、删节权,请回复电子邮件到本刊编辑部。请务必认真校对稿件,文责自负,凡录用稿件的作者及排名以此次录用稿为准,原则上不再变动。严禁一稿多投。”

第二,清样请作者校对、签字,确认同意刊发。如某期刊最后清样给作者的信件内容为:“贵作经过XX编辑部三审三校,将正式刊发在XX第X期,现将本期刊物的电子版清样(PDF格式)发至您的邮箱。请您根据目录,核对自己的文章有无错误,尤其注意核对各种图表、作者单位和作者简介、目录及参考文献的准确性(特别是英文参考文献)。若有,请于XX时间之前回复邮件,并注明页码、行数和正确字词;若无,也请回复邮件,标明同意刊发,并请写明样书寄送地址、电话,以便寄送样书,在此时间之内若无回复,编辑部将视为您已经认同贵作的清样。”

第三,鉴于当下期刊在费用收取方面的通用做法,很多期刊都会收取一定的“版面费”,但为了保护作者“获得稿酬权”,一些期刊会先收取版面费,再按照稿酬标准给予作者稿酬。当然,对于“版面费”的收取是否合理,以及稿酬标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四、科技期刊编辑版权意识培养

作为代表期刊编辑部行使权利的编辑来说,首先需要维护编辑部与编辑自身的权利并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在实际工作中,也需要加强自身的版权意识培养,以减少不自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避免产生版权纠纷。

(一)尊重作者所拥有的一切权利

1. 慎重对待作者的署名权。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是作者获得其他财产权的凭证。作品上应该正确署名,特别是有合作者的作品,由于编辑不知道文章具体的写作过程,一般都建议按照原稿为准,以免在文章刊发时,因为各种原因更改作品的署名。如果作者在将文稿的署名变化时,应让作者书面申请,并有几个作者的签名寄给编辑部,或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做一个说明传到期刊的专用邮箱,作为变更的证据,以备查考。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有些文稿为了感谢对该文章的写作和刊发给予帮助和支持的人, 常常以“致谢”的方式将其放在文首或文后。对这种情况, 编辑应根据自己期刊的编排体例,在遵照期刊编排规范的前提下,不擅自修改或将其任意取消。因为“致谢”部分涉及的名字,也是对文章署名权的一个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致谢”中不宜出现出版单位委托的审稿专家和责任编辑。

2. 慎重修改、删节,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体现,是作者世界观在一定程度上的反映,也是作者创新性的体现,任何人对他人的作品都不能擅自修改。[6]对于编辑的正当且合理的修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是对编辑加工的权利的肯定,也是对其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编辑在行使自己的修改权时,必须是正确、合理且适度的。编辑的修改权主要体现在对文章字词、标点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范;对段落结构做技术上的处理;对文章不甚准确的数据进行核实后的修正;对摘要、关键词及作者简介等部件按照期刊的体例进行增补或删减;对文章内容的逻辑性、连贯性、知识性等进行处理等。这些修改和删节,不能违背作品的完整性和作者的写作初衷。对一些学术上存在争议的文章,不能因为编辑自己的喜好擅自改动,应该根据自己刊物的刊文宗旨和刊文范围,或建议作者另投专业期刊,或在出版范围内与作者商议修改,以鼓励学术争鸣,使学术能达到百花齐放的效果。否则,一旦期刊出版,发现因编辑加工稿件过程中出现的修改错误, 而导致最后的期刊出版错误,期刊编辑部与期刊编辑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又或者,即使未发现错误, 或文章在编辑的修改下,变得更好、更完善, 但作者不认可这样的修改, 编辑同样要负侵犯作者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责任。

3. 注意当下的数字版权保护。在数字出版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的当下,互联网在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的过程中,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仅包括传统的一些权利,还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权利因为数字时代的发展迅速和信息传播的渠道畅达在版权保护过程中变得十分复杂、困难。关于期刊的数字版权,许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如刘冷、王国柱[7]探讨了期刊数字化的版权困境与突破;田雪平、张祥志[8]探讨了学术期刊“数字化、智能化、开放化”的版权困境与应对思路。这一方面证明这是一个新兴的热门话题,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多数版权纠纷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中的转载、下载,因此,这也是期刊编辑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4. 保护期刊文章关涉的邻接权。这里所说的期刊文章关涉的邻接权,主要是指文章所引用的参考文献作者拥有的权利,如果不当引用或者在引用了别人的成果,不予以注明;又或者说文章本身就存在抄袭等侵权行为,期刊编辑必须对这些行为予以相应处理。实际上,这也是期刊编辑实践中,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预防和规避。

期刊需要出版高质量的文章,科技期刊作为发表学术成果、传播学术信息的重要渠道,具有学术导向的作用,因此,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和净化学术风气是期刊编辑的权利,也是义务。据相关部委及学术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著作权;伪造篡改实验数据或结果;提供虚假的陈述、评价或署名,等等。[9]因此,在期刊文章的编辑过程中,期刊编辑必须核实文稿的引用与参考文献的一致性,否则会造成对所引文献原著者的侵权。

(二)政府牵头,建立一个集团化的期刊版权管理及经营的机构

大众数字媒体的出现保障了公民信息自由权的实现,期刊经营者依赖作者的授权,依靠专有出版权+专有版权声明的方式来对抗网络的转载和摘编。[10]但科技期刊规模一般都比较小,每个编辑部的编辑5~7人,因此,人力有限,在满足期刊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要应付当前数字化、信息化时代越来越多的版权纠纷,就显得愈来愈力不从心。既要解决单个期刊因为非专业、人手不够等问题,同时,又要对期刊作品内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国际国内实践证明,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当前世界上广泛采用、行之有效并受到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权利人普遍欢迎的著作权社会管理模式。[11]这就需要政府牵头,建立一个集团化的期刊版权管理及经营的机构,帮助期刊处理版权纠纷,这也有利于向期刊文章使用者及时支付稿酬。比如,某人或者某机构使用了某篇文章,但因为不能及时联系到文章的作者或者文章刊发的原期刊,就可以在使用文章后向期刊版权管理及经营的机构支付报酬,由此机构将此稿酬代转,或者在无人认领此稿酬的情况下,将这部分稿酬作为其他公益性支出,用在版权保护方面的事务中。

(三)充分发挥期刊协会的作用和功能

期刊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且有不同层级的协会组织存在,比如全国有中国期刊协会,各省有自己的期刊协会,甚至再细分,有自然科学学术期刊协会、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协会,等等。拿中国期刊协会来说,其具体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期刊融合创新发展的理论和务实研究,积极推动期刊业的融合发展进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工作,积极反映期刊业的情况和问题,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期刊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和期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等等。因此,期刊协会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经常主办一些讲座和交流会,针对版权保护做一些咨询和引导。对期刊本身来说,多参加同行交流研讨会,在交流中学习借鉴其他期刊好的做法和经验,这对于办好科技期刊是十分有益的事,也是提升科技期刊编辑版权意识的一种有效途径。

(四)多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请教

术业有专攻,期刊编辑一般都只擅长自己所编期刊有的栏目,在期刊编辑部招聘编辑的时候,也需要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本期刊所设栏目相符合。因此,在遇到版权纠纷的时候,期刊一般都只能借助外援来协助解决,比如期刊所在的主办主管单位所聘请的专门的法律顾问,在平常的工作中,期刊编辑可以有针对性地多与法律顾问沟通、请教。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很大一部分版权纠纷都是以撤诉而告终,这一方面是因为司法机关的调解起到了作用,而更大一部分原因则是,一般个人都会因为嫌麻烦,加之赔偿金额不多,而放弃诉讼。因此,专业的法律机构可以给予帮助,帮助期刊编辑部和作者争取自己的权益。可喜的是,据《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目前,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判赔力度不断加大。这就更提醒期刊编辑需要多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以实现期刊和作者的版权保护效果最优化。同时,法律专业机构也可以发挥自己的功能,通过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创意能力和社会资源,为期刊编辑部有针对性地提供专业咨询和宣传,为期刊编辑部和期刊编辑在实行版权交易过程中提供对称的市场信息,甚至可以挖掘优质的版权输出渠道和资源,实现传统期刊被动版权交易到主动版权输出的转变。

五、结语

正如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所说:“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版权已经发展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一个战略资源,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战略软实力。同时,版权也成为国际贸易、文化交往的一个重要载体。”[12]因此,重视版权的保护必须是每一个出版主体的责任。科技期刊作为繁荣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助力国家科技创新的一种出版物,在信息化、数字化的新常态下,正遭遇着版权保护的困境。因此,科技期刊的编辑提升自己的版权意识,减少版权纠纷,刊发有创新性的文章,这无论是从学术繁荣、学科发展,还是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而协同多个主体,在政府的牵头下,充分发挥期刊协会、专业法律机构的功能,营造和谐的版权环境,将使科技期刊版权保护工作跨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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