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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授权的现实困境与规则重塑

2019-03-22

传播与版权 2019年2期
关键词:独家音乐作品许可

沈 阳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近年来,各大音乐平台争相抢购独家版权,国内音乐市场逐步形成了以百度、阿里、腾讯为主导的市场竞争模式。在政府部门、音乐平台和权利人的共同推动下,音乐平台从“独家版权”逐渐走向“相互授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线音乐平台的版权纷争。而网易云音乐突然下架周杰伦歌曲一事,暴露出数字音乐版权竞争规则和平衡机制亟待重塑。诚如美国学者保罗·戈斯汀所言:“著作权在事实上要求在私人与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世界不应当被剥夺发展的机会,艺术的进步也不应当受到阻碍。”[1]本文以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为切入点,对音乐平台的版权纷争和规则重构予以探讨。

一、内驱外引:数字音乐版权授权的发展动力

(一)国家政策的规范指引

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强制要求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在此基础上,针对网络传播音乐侵权盗版严重、恶性诉争不断升级等现象,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工作座谈会”,并同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签署了《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在政府管理部门的积极引导下,各大音乐平台纷纷下架未授权音乐并加强版权购买工作。因此,2015年也被认为是我国音乐版权的元年。

(二)平台竞争的一超多强

近年来,各音乐平台为争夺市场份额纷纷进行重整联合。在音乐版权购买方面,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一骑绝尘,成功集齐包括环球音乐、索尼音乐、华纳音乐在内的世界三大唱片公司的独家版权,并与音乐巨头Spotify强强联合,占据市场版权最高份额。易观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主流移动音乐平台前三名依旧被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旗下三款应用牢牢占据。目前,网络音乐平台已形成由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领衔的一超多强,并与阿里音乐、百度音乐、网易云音乐形成四分天下的格局。

二、除疾遗类: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现状

(一)平台之间的合作与冲突

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音乐平台关于独家版权的争夺越发激烈。获取更多的独家版权,意味着可以抢占更多的用户群体及市场份额,随着音乐付费模式的普及,独家音乐版权更是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直接经济效益。鉴于国内音乐市场过于庞大,任何一家平台都无法靠一己之力独占这块蛋糕,独家版权的壁垒严重影响了音乐的交流与传播,也不利于各自的发展。为此,各大平台之间选择了转授权模式。平台之间的合作已成主流趋势,但竞争关系终究存在,虽然转授权音乐作品的数量巨大,但涉及核心竞争力的部分音乐作品仍被各平台牢牢握在自己手中,平台间也会时常产生冲突矛盾,就在腾讯音乐与网易音乐达成转授权事宜仅仅两个月后,双方便再一次产生冲突,下架歌曲并暂停转授权洽谈工作。音乐平台这种合作伴随冲突的相处模式,势必会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二)用户使用的繁琐与无奈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用户对音乐付费模式表示认可与接受,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版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是广大用户对数字音乐作品音质、画面等视听享受的提升效果表示满意。但独家音乐版权这种模式却使用户苦不堪言。音乐数量的庞大以及人们对音乐喜爱的多元化,导致用户对音乐的需求量剧增。独家音乐版权的模式,各音乐平台之间树立起的版权壁垒,导致用户需求往往无法从某一音乐平台得到全部满足,不得不下载使用多个音乐平台并相应进行付费使用。在后期使用过程中,若想欣赏不同平台的音乐也得进行切换使用,至于那些转授权的音乐也存在因平台之间的矛盾而随时被下架的风险,用户体验因而会受到极大影响。但是,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而言也是欲诉无门,往往只能忍受这些因商家竞争带来的使用上的繁琐与无奈。

(三)独家版权的弊端与问题

一是导致音乐行业的分化严重。独家版权的竞购依赖于强大财力的支持,随着音乐平台的重整联合,形成“一超多强”的市场格局,用户、版权、资金便会不断地向优势平台靠拢,大企业的话语权日渐增强,从而导致音乐产业呈现两极分化,并有可能形成一定规模上的垄断,影响音乐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阻碍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用户对音乐作品通常会采取“一次付费+重复使用”的消费模式。而独家版权所构建起的版权壁垒,会导致用户要么下载多个音乐APP并进行多次付费,要么放弃对一部分音乐作品的消费。因此,音乐作品的版权割据分布与用户使用软件数量的比例失衡,意味着大量音乐作品因版权独占问题而无法广泛传播。[2]

三、域外实践:数字音乐版权授权的制度借鉴

(一)美国音乐版权授权模式

美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者协会)、BMI(音乐广播公司)和SESAC(欧洲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各机构自由竞争并采取高效的运行模式,获取更多的用户资源,让权利人获得更多版权收入,时至今日其模式已经成熟。在版权管理及转售上,美国采取的则是一揽子授权许可(blanket license)或单一项目许可(per program basis)。2018年,美国签署《音乐现代化法案》,新的集体管理组织——机械复制许可集体管理组织(MLC)成立,该组织由数字音乐服务提供者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由发行商与词曲作者组成,这就意味着国家版权部门逐步退出法定许可制度运作。该法案将传统的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即美国版权法所指的“机械复制许可”,在网络交互式使用的范围内调整为“强制性概括许可”这一新许可类型,旨在方便数字音乐提供者直接从词曲作品著作权人那里一次性获得大量词曲作品许可,法定许可之“法定”安排开始让位于“意定”协商,通过对许可模式的调整来实现许可效率提升。[3]

(二)欧盟音乐版权授权模式

欧盟诸国均有着自己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德国GEMA(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国的SGDL(法国文人协会)和SACEM(法国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者协会)等。但由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对著作权管理大多数采取的是各国联合式的集体管理。在管理模式上,欧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跨区域性质明显,2014年欧盟委员会通过《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内部市场音乐作品线上使用的跨过权利许可指令》,减少了因地域所带来的阻碍,促进了音乐作品更为自由地传播。而对于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有曲库独立和曲库合并两种情况。曲库独立是指唱片公司可以将其曲库独立授权给某一组织并在欧盟范围内统一进行管理,曲库合并则是通过各组织之间合并成立机构来管理其曲库的跨区域授权。

四、定纷止争:数字音乐版权授权的规则重塑

(一)国家层面的监管指引

音乐独家版权现阶段潜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在市场自身无法调节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有效发挥监管指引的作用。独家音乐版权模式是市场自由竞争的产物,我们不能将其看作是市场的失序。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音乐版权保护更加有序化,有关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对那些真正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为加以惩处。例如,国家可通过竞争法对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进行规制。独家交易行为导致的负内部效应可由市场主体通过协商等方式自行解决,而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主要体现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问题,通常难以通过市场自身调节机制予以消除,只可借助外部干预予以调和,即对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规制。[4]目前,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分化严重,各种资源向优势企业聚拢,网络音乐服务商在竞争过程中会利用“独家版权”来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并且在交易过程中涉嫌滥用其优势地位来进行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行为,增加市场壁垒。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由国家进行外部干预并进行规制。

(二)市场层面的路径创新

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表面上属于数字音乐版权人与网络音乐平台之间的一种交易模式,但实际上也是数字音乐作品从创作走向传播的一种方式,故该模式事实上也会影响使用者利益。独家版权模式中的利益相关者,既包括数字音乐版权人,也包含网络音乐平台,还包含数字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这三方利益主体因各自身处不同环节,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从而决定了版权模式中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5]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对于既得利益者和新兴产业间的利益平衡考量,创设新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一做法,弱化了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准入,允许产业主体自行创制音乐著作权中介机构。美国历史上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皆为私人创制以实现集中许可的结果。[6]在我国,政府主导了音乐著作权服务组织和中介的成立,而这种官方性也正是造成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比较美国、欧盟诸国的集体组织,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它们都引入了自由竞争,并在自由竞争中提升效率,并以效率的提升来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取更多资源。这也正是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所缺乏的。所以,取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准入,增强集体管理组织的独立性并引入竞争,才能提高其自身运行的效率,真正发挥其本应具有的管理职责。

(三)技术层面的探寻可能

将著作权交由集体组织进行管理的确可以省时省力,但也有其不利的一面。例如,将著作权集中处理制度作为处理大规模侵权的措施,是在没有更有效的对策时不得不采取的拟制方法,但如果将它推广开使其常态化,则必然将从根本上动摇作为私权的著作权法律制度。[7]音乐平台独家授权模式产生的争议正是因其具有授权复杂、交易成本高、流通不畅、用户使用繁琐等弊端。近年来逐步兴起的区块链技术固有的技术特点,可以实现数字音乐版权的“权属自证”和“运营自治”,使权利重归创作者,大幅降低成本,并实现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及有效监管,使作品传播变得更加简单、高效与透明。[8]这些技术特点正好与独家版权模式的弊端完美对接,并提供了绝佳的解决路径。

区块链以其特有的技术特点,可在账簿上以唯一的ID和不可改变的方式发布,能够在创作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更加直接的联系,作曲家和艺术家不再需要通过采购平台和金融经纪人——通常会大幅削减收入——每次播放歌曲时都可以得到直接补偿,这对所有那些没有大唱片公司支持的业余制作人都将会是一个福音。[9]对目前我国的版权市场,各大服务商所掌控的资源与优势地位,即不能很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阻碍了音乐的传播与交流。倘若能够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使权利人和消费者直接对接,势必能达到版权运营的重大突破,也许就能顺利地破解目前独家音乐版权模式的困境。

五、结语

对音乐作品的保护,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消费者对音乐作品的平等使用和音乐作品的正常转播。从产业发展来看,独家音乐版权归根结底是市场竞争下的产物。发展至今,其更多考量的是音乐平台自身的经济效益而非用户的使用体验,各大平台的膨胀发展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但政府以强制手段将其扼杀也并不妥当。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市场层面、技术层面对其进行规制引导,这样不仅能进一步促进我国音乐市场的稳定发展,对音乐创作者、网络服务商或者用户而言也将会是一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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