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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中教辅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2019-03-22

传播与版权 2019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教辅著作权法

钟 蕾

(1.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安徽大学出版社基础教育分社,安徽 合肥 230039)

一、网络出版中教辅著作权侵权现象

在线教育已经成为数字出版产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2017年,在线教育收入1010亿元,位居第三[1],其中,作业辅导类APP占据主要份额。据统计,截至2017年8月最后一周,渗透率TOP3的K12类APP分别是“作业帮”“小猿搜题”和“一起作业”[2]。但在资本和用户快速扩张的同时,题库、教辅出版也成为产权纠纷的“重灾区”,近几年来侵犯著作权案件频发[3]。因此,对网络出版中教辅著作权规制需要给予高度重视。

目前教辅的网络出版平台可分为两种。一是基础教育资源网站,如“学科网”“菁优网”“百度文库”等,这类网站提供大量的试卷、试题等学习资源。例如,“学科网”的网站简介显示,其有全国各个地市的试题试卷、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源826万多套,日更新约6000套,内容涵盖小学、初中、高中全部学科,注册会员超过1500万户。用户通过扣除账户内的点数下载试卷试题,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取点数:付费购买或上传试卷、试题。二是题库或者APP,如讯飞的“智学网”、时代出版的全媒体数字出版平台、“作业帮”等。用户注册账号后,系统会根据用户的学习需求为其推送相应的试题和讲解。在以上两种网络平台中屡发的侵权行为有两类:一是用户未经教辅著作权人及出版社授权,私自上传纸质试卷,网站以收取点数为条件提供下载和分享;二是网络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抄袭其他题库中的试题及解题过程,直接用于自身产品中。

二、网络出版中教辅著作权侵权分析

(一)试题的著作权法律认定

由于网络出版中教辅产品主要是试题,包括题目及讲解,因此首先要分析试题是否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国外,著名的案件是1967年Agartala出版社与中学和中级考试委员会的诉讼案,法院判定试题属于1957年《印度版权法》第13节中提到的“原创文学作品”范畴,可以主张版权[4]。2001年的“新东方”案可作为国内的典型案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新东方”学校大量复制了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开发的TOFEL、GRE考试试题,并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销售。2001年4月,ETS以被告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经过法院一审、终审审理,认定“新东方”学校的行为构成对ETS的著作权的侵害事实[5]。就此经典案例,张玲认为,试题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美国和我国台湾对试题的著作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依试卷性质对其版权进行区分,凡具有公益性、统一性的,具有职务委托性质的考试试题属于公有领域,可供传播和复制,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高考、学业测试考试试卷。而除此之外的试卷都应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6]。

其次是对网络出版物及著作权法保护的界定分析。《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出版物”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试题等教辅等经过录入、标注等编辑,通过数字化方式制作,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因此符合网络出版物的定义。《著作权法》第48条第(一)项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都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构成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试题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数字化形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复制、转载、传播,均构成侵犯著作权。

(二)侵权主客体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是作品,包括内容及设计,而出版作品的作者、出版单位及编辑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7]。因此,试题及试卷都属于客体,而命题者及试题的出版单位是著作权人。侵权主体的认定在第一种情况下较为复杂。上传试题及试卷的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试卷提供给网络出版方赚取点数,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网络出版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传播、发行试题或试卷,以通过用户购买下载点数获取经济利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中小学题库属于网络出版物,因此侵犯了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如果用户上传的不止是试题,甚至是整张试卷,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存在实施侵犯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仍然允许其上传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并在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以后拒不删除侵权作品或不断开链接的,应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8]。

三、网络出版中教辅著作权规制的困境

(一)法律法规和网络出版监管尚不健全,存在漏洞和空白

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提及关于教辅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本身已使教辅图书著作权问题难以界定,加之网络出版物中试题试卷形式与理念变化多样,更加大了著作权的界定和监管难度。网络出版版权登记、审核监管存在灰色地带,版权保护和转化产业链存在空白和断档,给侵权方可趁之机。

(二)维权成本高,侵权机会成本低

作者编写一套试卷的稿酬通常只有千元,而出版社销售一张试卷的利润更微薄。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为了维权,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取证、公证、诉讼,还需要先行支付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等。据统计,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05天[9],出版方、作者获得的赔偿远不足以弥补时间、精力上的损失。特别是中高考考前冲刺试卷,具有非常高的时效性,几天内造成的损失已无法弥补。知识产品的轻量级、低成本与高昂的维权成本之间的不平衡成为被侵犯主体放弃追究侵权者责任、任凭侵权行为泛滥的主要原因[10]。

(三)网络出版商版权审核职责缺失

在传统出版流程中,作者必须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合同中约定交付的作品不含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的内容,否则将承担全部刑事、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而一些网络出版商从经济角度出发,不加审核地使用用户上传的未经授权的试题试卷,以求资源扩充的速度,却无视著作权保护的职责。

(四)网络用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

虽然近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逐渐规范,但网民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意识普遍不强。上传试卷试题的用户对引用试题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界定不清,尊重试题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四、网络出版中教辅著作权规制对策

(一)建立健全网络出版监管体系

国家及省级版权局等行政机关应督促网络出版平台强化版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数字化版权声明、版权登记、版权审核机制,履行版权保护责任。同时,针对网络教辅侵权行为轻量化、多发性的特点,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机构,为著作权人提供快速申诉渠道,及时核查和制止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并依法追究侵权人及网络出版商相关的行政、刑事责任,以更有效地节约成本、解决纠纷。

(二)健全网络出版下的试题数字化著作权保护组织

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是专门维护某一领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承担对使用者作品著作权的许可、收费、转付、监督功能[11]。目前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网络出版下,教辅中试题的著作权人呈现出分散、海量的特征,取得其授权需要一段时间,从客观上来说与教辅出版要求的时效性和快速性相冲突。因此,可建立网络出版环境下的数字化教辅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帮助教辅版权人与网络出版商开展快速、灵活的版权合作和转化。考虑教辅数字化“快速、方便”的原则,教辅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可以考虑借鉴俄罗斯的延伸的集体管理制度,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依然有权为权利人收取使用费[12]。

(三)建立数字版权补充机制

在网络环境中,教辅产品具有著作权界定灵活、产品受众广泛的特点,因此除了健全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外,还可考虑构建一个合理、灵活的著作权体系作为补充机制,主要宗旨是在版权所有者和用户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保护版权,另一方面扩大用户对其知识创作的访问。这是一种具有创新性甚至是实验性的做法,行业需要具备统一认识的环境,并不断探索。但有其他领域的一些优秀的开放共享项目可以借鉴。如“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发布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创作者可以选择六种许可中的任何一种来申请他们的作品保留部分专有权利(如归属)以及放弃其他权利,用户也可以通过多种许可协议,更广泛地使用作品[13]。再如Google Books案中诉讼各方达成的《谷歌图书和解协议》中所确立的模式,即谷歌可不经版权人的事先授权而对受版权保护的图书予以数字化,而版权人不仅可以决定其图书在线显示内容的多少和售价的高低,并可根据“选择退出”规则决定是否将其图书撤出谷歌数字图书馆[14]。以上模式都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积极寻求突破现有版权法困境的变革性尝试。

(四)提升用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当学校为课堂教学或者教学科研,复制少量他人试题作为考题,属于许可使用的范围,但用于谋取个人利益时,则构成侵权。因此,应通过版权声明,让用户明确知悉试题享有知识产权,及未经许可上传所要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并通过网站登记,对用户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的法律权益。此外,还要加大培养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教育力度。例如,韩国政府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开设版权教育课程及讲座,对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进行著作权等版权教育,还有针对专业机构的版权教育,研修、培养专业的版权教育从业者等项目[15],增强全民版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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