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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的认定及其著作权归属问题探讨

2019-03-22朱梦阳

传播与版权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人著作权法机器人

朱梦阳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0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计算速度的提升、大数据系统的建立以及计算机领域的算法突破,人工智能已经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如果说自动驾驶汽车、Skype的实时交流翻译等还属于前沿性研究领域,那么VR体验、智能推送、扫地机器人等技术已经进入到大众的生活,成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国内外新闻行业也逐渐尝试使用新闻写作机器人进行稿件的撰写。

美联社早在2015年已经使用机器人Wordsmith写作企业财报。就在2015年1月28日苹果公司发布2015财年第一季度财报之后的几分钟,美联社就发出报道《苹果第一季度营收超华尔街预测》,这篇报道行文流畅,与美联社日常风格基本相符,其“作者”就是Wordsmith。据美联社称,Wordsmith每季度可以写出3000篇这样的报道。《纽约时报》的机器人编辑Blossomblot能够通过对社交平台上的文章进行大数据分析,来预测哪些内容更具有推广价值,并且帮助编辑挑选出适合的内容,甚至直接配好标题、文案、图片等。据说Blossom筛选的文章所得到的点击量是普通文章的38倍。

在国内,腾讯财经也开发了自动化新闻写作机器人。Dreamwriter可以根据算法在第一时间自动生成稿件,瞬时输出分析,在一分钟内将重要资讯和解读送达用户。目前,Dreamwriter已经应用在财经、体育、证券、科技等多领域,进行对赛事、行情的实时播报,其写作时间缩短到平均单篇0.5秒,并可以在写作过程中自动配图和剪辑视频片段,现已累计发稿千万字。新华社的写作机器人“快笔小新”也于2015年11月7日上线,主要应用于赛事、经济金融、证券等简讯类稿件的写作。

写作机器人具有非常高效的内容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力和运营成本,也形成了对传统新闻写作行业的挑战。写作机器人所代表的是传媒业技术变革,它以筛选和重组的方式来挖掘数据,以聚焦信息的方式过滤数据,最终呈现数据、合成新闻故事。而写作机器人生成物能否被认定为新闻作品呢?如果其能被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又归属于谁呢?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被认定为作品

(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的形式非常多样,但判定是否是作品需要具备两个特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内在要求,指一部作品是经独立创造而产生的、非抄袭的并区别于他人作品的特点。其中,改编、编辑、整理、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新的加工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将作品定义在有形物的范围之内,作品必须靠一定的表现形式进行呈现,而这些表现形式只有可以被复制才属于保护范围。也就是说,思想本身并不受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被认定为新闻作品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被生成后,以一定大小的字节储存于储存空间,或以公开形式发表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介,属于有形物,可以被其他人或个体复制,明显具有可复制性。本文主要关注其是否满足《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

前文中已经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如今的人工智能在没有人类明确指令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自行学习进行分析、判断、生成,如以新华社的“快笔小新”,输入一组股票代码,在瞬间就可以完成一篇财报分析报道①,极大减少了新闻生产所需要的时间,并且在写作过程中可以搭配大小标题、图片等内容。“人工智能基于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已经能够自行判断、收集和学习新的数据,最终实现脱离既定的算法预设来解决新问题、独立生成新的内容。”②其很明显已经达到了独创性的独立生成的要求,即满足独创性的“独”的要求。

在这样的写作过程中,如果大数据的数量不足以支撑写作,如果需要写一篇深度报道,如果对已有模式进行改变,写作机器人该何去何从呢?写作机器人的写作过程是创作吗?

首先,写作机器人生成物依赖于已有模式,多采取直接摘录已有分析语句的方式。当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涉及的分析段落进行搜索,并统计原文出处和发表时间,可以发现的是,报道内容一般来自于近期的数据报道及其分析,时间跨度一般为月内,少量来源于时间更长的报道。观点来源会有重合并在一定程度上分布广泛,一般集中于行业内知名媒体,甚至集中于一篇报道。写作机器人直接摘录已有分析,并不属于自身进行的创作。

其次,写作机器人生成物不具有个人特色。在前文中已经说明,写作机器人生成物以已有模式为基础,由数据和评析进行组合而形成。在这个过程中,数据来源于其自身统计或已有数据摘取;评析来源于行业内知名媒体;而写作模式来源于其对以往同类稿件的学习。这样的写作过程只能称为排列组合,并不具有非常完整的逻辑性和结构层次,更不具有“写作者”个人特色,不属于“创作”的范畴。

最后,写作机器人生成物缺乏人类视角。一方面,媒体人对新闻价值判断的把关能力是写作机器人所不具有的。一篇新闻稿件的时效性、重要性、接近性、显著性、趣味性等要素决定了新闻作品的新闻价值,写作机器人的作品以大数据为基点,对数据分析进行浅层说明,再运用部分语气模拟而产生,无法对作品、热点新闻价值及其要素进行有效合理分析。另一方面,写作机器人无法从人文关怀出发进行写作。写作机器人作为人工智能,无法了解人类的情感和内心需求,并不能作为关怀者与整篇报道产生情感共鸣和了解,无法满足媒介人文关怀的要求。

同时,写作机器人新闻作品数据分析较浅,无法引导读者对新闻作品进行深入思考。Dreamwriter——腾讯财经开发的自动化新闻写作机器人的文章《8月CPI同比上涨2.0% 创12个月新高》写到:“从同比看,8月份CPI同比上涨2.0%,涨幅比上月扩大0.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有所扩大。”③这样的内容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读者对于未知数据的需求,但对于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和作用力并不能很好地呈现,无法满足读者进一步思考的需求。

可以看出,人工智能生成物虽然在形式上具有可复制性,并且过程是独立完成,但其生成过程只是单纯地通过算法进行产出,并不属于创作的范畴。“目前的‘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应有‘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的过程并不涉及创作所需的‘智能’,因此并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④

三、人工智能生成的新闻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的不断进步,当人工智能的作用不再仅仅是通过算法对数据进行捕捉、填充,而是可以自主发现新闻线索、进行具有特色风格的写作,即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新闻写作的主体吗?人工智能可以获得其生成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吗?对于这个问题,本文先分析一个案例。

(一)猴子能否成为作者?——“猴子”状告摄影师侵权案

2011年英国摄影师史莱特到印尼苏拉威西岛工作,发现当地的黑冠猕猴猴子们有时候会模仿他的动作,他决定尝试教猴子自拍。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后,某次他将调好拍摄参数的相机丢在地上,其中一只猴子在尝试后照着大卫的样子按下快门拍出了令他满意的照片。几个月后,史莱特出版《野生动物的个性》一书,收录了包括“鸣人”等一系列动物自拍照,引起热议。

2015年美国“善待动物组织”PETA认为照片版权应该属于“鸣人”(即自拍的黑冠猕猴)。理由是“鸣人”明白按快门相机的意义和声音,也在镜头里看见自己的影像,并由其按下快门,由此拥有自拍照版权,认定史莱特行为属于侵权,要求法官将照片收益用于保护印尼濒危的黑冠猴。

美国地区法院依据2014年美国版权局出版的法案规定的“各种自然界的动植物都不能享有版权”判处猴子败诉,却同时法院认定猴子是照片的创作者,史莱特也不拥有其版权,这张照片可以被所有人免费使用。

明显猴子不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在法律层面,美国立法认为:“计算机产生的作品若满足作品要求,就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但计算机不能成为其作者。”在行为层面,相机的拍照原理是光线在传感器上被收集后储存于记忆体。相机的使用者并不需要知道相机的成像原理,但起码应该了解按下快门这一行为所能导致的结果,即生成照片等。以猴子的智力水平显然不能理解该结果。在主观层面,摄影行为是摄影者发自内心的、以记录为目的的创作,猴子在心理方面也不具有其主观性。

人工智能生成的新闻作品如果参照以上判例,人工智能明显不能被认定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新闻作品也会变成“无主作品”,这样的结果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该如何解决呢?

(二)以我国著作权法为基础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可得,人工智能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因其不属于“公民”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所属主体。

著作权赋予作者在一段时间和一定地点范围内的垄断性权利,目的在于激励创作,促进科学与创作发展。当人工智能今后的发展程度已经不能再单纯地认定为使用工具,而是一种可以通过不断学习、深化,模拟人类的思考方式,能够创作出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著作权独创性标准的作品。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人工智能产出的新闻作品进行归属认定,不利于人工智能的进一步发展与新作品的产生。

李伟民认为:“作品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能因为产生作品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而否决作品本质。”⑤但是,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新闻作品认定为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等于承认人工智能成为作者了吗?就承认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了吗?是否破坏了“只有实际进行创作的人可以成为作者”的要求?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该如何认定其归属权呢?

人工智能生成新闻作品的过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发者对人工智能的设计与完善;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的操作;新闻单位发表人工智能生成新闻作品。在排除了人工智能享有该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之后,只有开发者、使用者和新闻单位在讨论范围之内。人工智能多数由新闻单位自主开发,即新闻单位是开发者。而当使用者又属于该新闻单位时,该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该新闻单位。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机器人记者’也可以被看作是媒体机构投资雇佣的‘记者’,这些‘记者’也像职业记者那样独立进行写作。”⑥这种情况下,写作机器人已不能再被当成交易的物,而是可以假想成带有人格意义的人工智能,其写作行为产生的收益也不再是基于物权的收益,而是基于雇佣行为后进行的职务行为。写作机器人系为完成新闻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使用新闻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进行创作,无论是依据合同还是以职务作品认定,该新闻单位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即新闻单位自主开发的人工智能所生成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该新闻单位。

注释:

①赵新乐.“机器人记者”揭秘:你不知道的“快笔小新”[EB/OL].data.chinaxwcb.com/epaper2015/epaper/d6142/d5b/201511/62220.html,2015-11-07.

②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3).

③腾讯.8月CPI同比上涨2.0% 创12个月新高[EB/OL].https://new.qq.com/cmsn/20150910/20150910019573.

④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9).

⑤李伟民.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J].东方法学,2018(3).

⑥彭桂兵.“机器人记者”与版权法的未来[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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