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区乌拉制度改革及失败原因分析
2019-03-22□熊彧
□熊 彧
“乌拉”一词,源于突厥语,义为“差役”。元以前只存在于蒙古地区,后因元朝征服藏区,乌拉随即传入并流传下来,随着乌拉逐渐藏土化,其原有之义逐渐演变为强加于农奴的一种无偿劳役。较之于其他藏区,康区的乌拉最为典型,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给康区的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本文所涉乌拉特指运输乌拉。
一、元明清时期的乌拉概况
13世纪中叶,乌拉制度传入藏区,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在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康区并未像西藏那样设立统一的地方政权(萨嘉政权),中央政府也很少涉足康区,这一时期的乌拉只是一种封建劳役地租形式,而非国家徭役。但由于康区地处西藏东南边缘,是我国西北和西南地区连接的枢纽,战略位置十分重要,故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开始在川边地区推行土司制度,逐渐增强对康区的控制,差派日多。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特赦准木坪土司在其统治地区,安插土民,“给牛、种、盔甲、房屋,充土兵,当差听调”[1],至此乌拉差役成为明文规定。
清朝前期,中央与西藏的联系得以增强,进出西藏的人员、物资日益增多,除很少一部分借道青海,更多的是走康区进入西藏,在这种情况下,康区对乌拉的需求越来越大。“大差过境……其纤夫、背夫、牧马、砍柴、负水诸役,亦必裹粮早来伺应……赋役之重,无逾此者”[2]。乌拉的需求与康区人民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二、清末及民国期间治康者对乌拉制度的改革
(一)赵尔丰对乌拉制度的改革。清光绪三十年,巴塘发生了“凤全事件”,清政府派赵尔丰率兵入康镇压。事件平息后,赵尔丰开始在康区强制推行改土归流,逐步废除了康区的土司制度,对康区乌拉差役的承担、使用和报酬进行重新规定,使乌拉作为一项制度最终在康区稳定下来,并成为一项国家徭役,虽其目的是为维护清政府在康区的统治,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康区人民的乌拉负担。
(二)刘文辉对乌拉制度的改革。民国以后,乌拉制度弊端迭出,“生活高涨,乌拉脚价,仍照从前规定支付,往往不敷食用,差民赔累,痛苦至深”[3]。1927年冬,刘文辉率部进驻川边,设立政务委员会办理西康政事,针对当时运输乌拉几乎断绝的恶劣状况,刘文辉开始着手乌拉改革,其中较具影响力的有以下两次。1929年,政务委员会以赵尔丰制定的《通饬各属遵照新订雇用章程》为蓝本,拟具《西康特区各县支应差徭章程》,改进了支差的手续,重新规定了人畜负重量、每日给费数目、草料柴薪给价标准以及夫役骑驮应差的时间;赔偿数额也较以往稍有改善。但该章程的出台并没有很好地缓和当时交通运输上的困境。1934年,国民政府为巩固西南边疆,决定组建西康建省委员会,刘文辉任委员长,为了笼络人心,进一步巩固其势力范围,1935年7月,刘文辉又借“废除”乌拉之名,对征用运输乌拉采取了新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制定了“改善乌拉差徭办法”。该办法在征用乌拉的手续上进一步完善;提高脚价、工食费;并规定所有单独公差军政人员,除官佐外,勤务及士兵等,一概都不得支用骑马等。该办法实施后,建省委员会专门设立了“乌拉差徭监察室”,委派监察员督促执行。但由于当时地方官吏、土司头人及部队、或敷衍应付,或继续强支敲诈,乌拉制度的弊端依然存在,乌拉的状况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所以最后“乌拉仅有其名,人民则日增其苦”,“各县停差消息,继续日有所闻”[4]。
第二,因“改善乌拉差徭办法”未能奏效,为解眉急,建省委员会于1938年设立牧运公司,将全康分为三条牧运大路,将各路牧站分为三等,对运输方法和收费标准做了重新的规定。然而牧运公司从一开始便出现了很多问题,譬如:对于牛马,口头上说是用款购买,实则利用军事压力,以低价强迫各个牧场认售,加之经办人员中饱私囊,致使所购牛马非老即幼,非病即劣,甚至有未经服役便倒毙的;另外各站职工,上下其手,对内以牛马遂私图,对外借故搕索,甚至抢劫人民。此类现象,层出不穷。至1939年,十万元现金的基金已经耗光,牛马仅存十分之一,公司现状无法继续维持,只得宣告结束。
三、乌拉改革失败原因之探讨
乌拉制度在康区的发展进程中,弊端凸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康区社会的进步。正如《康导月刊》所指出的:“西康本部,最感棘手的问题是乌拉差徭;外来人士摇头叹息的事件是乌拉差徭;积弊最深纠纷最多的是乌拉差徭;人民痛苦最大的也是乌拉差徭。”[5]因此历任治康者对乌拉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改革。尽管各种改革方案在某一时期或在某一范围内小有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仍是失败的。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恶劣的自然环境。康区地处高原,大部分县的海拔都在3,000米以上,有的甚至在4,000米以上。“兀立亚洲中部,宛如砥石在地,四围悬绝。”“断崖促壁,鸟道湍流。”[6]加上气候变化无常,行走十分困难,在这样恶劣的自然环境中,新式交通工具难以施展,行旅运输,只能借助牲畜。
(二)封建农奴制度的阻滞和土司制度在康区的长期存在。乌拉作为封建劳役地租的一种形式,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农奴与领主之间有很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为领主承担种种无偿劳役被视为一种必然。在康区,乌拉更多的是为当地的土司,头人和寺庙支差。清末的改土归流,虽给一些较大的土司以严重的打击,但对小土司,土千户和土百户的触动并不多,他们在“改流”后摇身成为世俗新贵族,享有特权。民国以来,康区土司纷纷复辟,与这些新贵、头人相互勾结,形成了对康区的联合统治,势力十分强大。西康地区名义上属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实际上却被这三大势力把持[7]。政府不能直接管理民众,政令无法深入民间,只能依靠他们来推行乌拉改革,这是不现实的。
(三)康区特有的文化背景和藏汉语言的隔阂。由于康区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使得生活在这一地区的人民将藏传佛教作为其消极解脱的精神寄托,思想上具有很强的守旧性,而这种守旧思想,必然成为乌拉制度改革的绊脚石。同时,在康区的官员,能通藏语者少之又少,汉官听不懂藏话,藏民也听不懂汉话,政令推行不畅,自然也就影响到乌拉制度的改革。
乌拉制度从元开始在康区推行,到1955年,康区实行民主改革,共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虽然其间有过不少次的改革,但均收效甚微。究其根源,是由于封建农奴制的存在。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只有从根本上消灭这一制度,乌拉差役才能真正的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