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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隐性收入的规模及治理研究

2019-03-21孙群力陈海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度量隐性规模

孙群力 陈海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隐性经济也被称为非官方经济、非正式经济、影子经济或地下经济等,它以逃避政府管制和征税为目的,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且被广泛关注的一种经济行为。隐性收入则是所有从事隐性经济活动且未被政府监测到的收入。隐性经济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正规经济发展放缓,就业机会减少,部分劳动力会转入隐性经济部门寻找就业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税收负担过重、政府管制过多、法制不完善以及政府机构效率低下带来的腐败、寻租等行为会加大企业在正规部门生产经营的机会成本,从而激励更多的资本和劳动力转入隐性经济部门。Torgler和Schneider以及Bayar在研究中利用跨国数据证实了正规经济发展水平、失业率、经济自由度、政府机构效率、政府管制、公共服务水平、税收和社保负担、税收道德以及宗教文化等经济、制度和社会因素都对隐性收入具有显著影响[1][2]。隐性收入对政府、市场和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隐性收入规模过大会带来税收流失,增加财政风险;导致经济数据失真,影响宏观调控;扭曲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劳动生产率;逃避法律监管,损害劳动者个体及社会整体利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从构建收入分配秩序新格局的角度高度关注对隐性收入的治理。王永兴和景维民、李永海和孙群力的研究表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通过积极推行简政放权、减免税费和严惩腐败等措施,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有效降低了隐性收入水平,使我国隐性收入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处于较低水平,但其绝对规模仍然相当大①,且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3][4][5]。科学准确地度量我国隐性收入规模是有效治理隐性收入的前提,但隐性收入的难以观测性,增加了对隐性收入治理的难度。

在收入分配研究领域,特别是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方面,对隐性收入的度量一直是该研究领域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本文在梳理和总结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DGE),对我国隐性收入的规模进行测度,并结合隐性收入的形成机理和中国实际,提出有效治理我国隐性收入的政策建议。本文余下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第三部分构建了一个度量我国隐性收入规模的DGE模型;第四部分通过参数校准度量我国1978~2015年的隐性收入;第五部分是针对不同资本折旧率与税率水平下隐性收入的估计与分析;最后是本文的研究结论与隐性收入的治理措施。

二、文献综述

在已有文献中,对隐性收入的度量方法主要有直接度量法、间接度量法和模型法三种。Schneider和Enste、Schneider对这些方法进行了全面介绍[6][7],直接法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和居民进行问卷或电话调查、开展税务审计,进而测算隐性收入的规模;间接法主要有收支差异法、实际劳动力差异法、货币交易法、货币需求法以及实物投入法等;模型法则主要有结构方程模型法(MIMIC方法)以及近年来逐步兴起的DGE和DSGE方法。

间接法主要是根据隐性收入的某一经济特征,利用相关经济数据进行间接估计,其中货币法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这主要是基于“隐性经济活动一般都是使用现金结算”的特点。现金需求法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Cagan提出,他使用现金需求法计算了美国现金需求与税收压力之间的关系,为一系列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9]。此后,这一方法被Feige、Tanzi等进一步补充、发展和完善[10][11],时至今日,仍有众多学者用这一方法估计隐性收入规模。例如, Alm 和Embaye利用货币需求法对111个国家1984~2006年的隐性收入规模进行了估计,研究发现,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隐性收入规模差异显著,在所有被研究国家中,隐性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17%,在高、中、中低和低收入国家中比重分别为24%、33%、37%和38%,其中,1990~2006年间中国隐性收入的规模在17.7%~23.3%[12]。此外,也有部分学者利用其他间接法度量了隐性收入规模,Lackó利用电力消耗法测算了20个转轨国家在1989~1995年间的隐性收入规模,并发现这些国家的隐性收入规模在22%~57%[13]。Bojnec利用劳动力差异法测算了波黑、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三国的隐性收入规模,发现波黑的隐性收入规模占官方经济的比例超过30%,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的隐性收入规模分别为27%和20%[14]。

利用间接法度量隐性收入规模时,往往只考虑了影响隐性收入的一种因素。近年来,能够全面反映隐性收入形成原因和影响的MIMIC方法在研究中使用日益广泛。Chaudhuri等利用MIMIC模型研究了1974~1996年印度的隐性收入规模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印度各邦隐性收入平均水平从13.1%上升到26.3%[15]。Dobre 和Alexandru对西班牙的一项研究发现,在1970~2007年,西班牙的隐性收入规模为18%~22%,且税收负担对隐性收入具有显著的影响[16]。Medina和Schneider的研究表明,1991~2015年世界各国隐性收入规模从34.82%下降到30.66%,历年平均值为32.5%。其中,东亚国家平均隐性收入规模最低,为16.77%,而中国的隐性收入规模平均为11.2%;拉丁美洲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隐性收入最高,达到35%以上,部分国家隐性收入规模甚至达到60%以上[17]。此外,Schneider等还对1999~2007年间世界162个国家隐性收入规模和隐性劳动力市场规模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全球各国隐性收入规模均值从34%下降到31.2%,但参与隐性经济部门的劳动力人数却呈现出上升趋势,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隐性部门劳动人口占总劳动人口的75%,这一占比在南亚和东南亚超过50%,在拉丁美洲、中东和北非将近50%,而在经济转轨国家为25%[18]。

由于MIMIC模型法过多地依赖计量经济学的规定和假设,缺乏微观经济基础,引起了部分学者的质疑,同时,这也正是卢卡斯批判的情形之一。因此,部分学者通过构建具有微观经济基础的宏观经济模型来度量隐性收入规模。Busato和Chiarini构建了一个简单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通过分析劳动力在正规经济部门和隐性经济部门的分配,并结合其他相关经济数据对隐性收入规模进行度量,这是最早通过构建DGE模型来度量隐性收入的研究[19]。此后,Elgin和Öztunali利用DGE模型对1950~2009年全球162个国家的隐性收入规模进行了度量并发现,在这一时期,中国隐性收入规模呈现出不断缩小的趋势,1952年中国隐性收入规模为34.06%,2009年则下降到11.53%[20]。Orsi和Raggi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度量隐性收入的DSGE模型,测算结果表明,意大利隐性收入规模占GDP的比重为22%[21]。Elgin 和 Schneider利用DGE和MIMIC两种不同的方法估计了38个OECD国家隐性收入规模,发现二者在结果上差别并不大,但在研究不同因素对隐性收入规模的影响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别[22]。

近年来,国内也有部分学者对中国隐性收入规模进行了度量。杨灿明和孙群力利用MIMIC模型度量了我国1998~2007年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隐性收入规模,结果显示,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隐性收入规模在10.5%~14.6%[23]。孙群力采用改进后的货币需求方法研究发现,在1978~2010年期间,中国的隐性收入规模为10.61%~26.52%[24](P55—60)。王小鲁采用微观调查法对我国各省总共5344个样本的收入和消费状况进行调研后发现,被官方统计遗漏的居民收入,即隐性收入规模占GDP的比重达到12%[25]。罗美娟和黄丽君利用现金比率法研究了我国隐性收入的规模,发现1985~2009年间我国隐性收入平均规模为12.85%,其中,1985年为9.17%,2009年为2.15%,最高值出现在1992年,达到27.71%[26]。路江林利用一个修正的现金比率模型估计了中国1991~2016年的隐性收入规模,研究发现,1991年以来中国隐性收入规模呈现出不断缩小的趋势,1991年中国隐性收入规模为36.08%,2016年则下降为19.61%[27]。白重恩等则认为,结合微观调查数据中反映的收入和消费之间的关系对隐性收入进行估计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是度量隐性收入规模最可信的方法[28]。表1报告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中国隐性收入规模度量的结果。

表1中国隐性收入规模度量的相关研究

综上所述,从度量方法上来看,已有研究主要是利用和改进现金比率模型、MIMIC模型等传统方法对中国不同时期的隐性收入规模进行估计。从研究内容上来看,目前国内外关于中国隐性收入规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已有研究主要是对1985~2010年间的隐性收入规模进行了度量,对2010年以来中国隐性收入规模度量的相关研究比较少,不足以对中国隐性收入规模做出全面准确的度量。从估计结果来看,在大部分研究成果中,中国隐性收入规模主要集中在10%~25%,而且总体上呈现出不断降低的趋势,但在不同研究中,隐性收入规模的估计结果相差较大,这既有数据处理方面的原因,也与研究方法有重要关系。因此,寻找科学合理的方法准确度量中国隐性收入规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中国隐性收入规模测算模型

由于间接法只能反映出隐性收入的单一特点,而MIMIC模型方法又缺乏微观经济基础,因而本文将借鉴Busato和Chiarini、Elgin和Oztunali的做法[19][20],构建一个符合我国经济实际运行情况的DGE模型,来度量我国隐性收入规模,为我国隐性收入的治理提供参考。利用DGE模型测算隐性收入规模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假定整个经济活动中包括官方经济和隐性经济两个部门,构建包括隐性经济部门在内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通过求解得到模型的稳态;其次,校正模型的关键参数来匹配各种可观测变量的数据;最后,使用该模型测算隐性收入规模。

(一)企业

假设经济体是由同质生产者所组成的连续统一体,每种产品由充分竞争的生产者所生产,商品出售给同质家庭组成的连续统一体用于消费或投资。我们再假设经济系统分为正规经济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所有在非正规经济部门所产生的交易都不会被政府当局所记录。因此,正规经济部门的企业也可能会利用非正规经济部门来隐藏部分产出以逃避税收,家庭也有可能通过将其劳动力从正规部门重新分配到非正规经济部门来逃避个人所得税。

假定全部社会产品由代表性厂商在正规经济部门和隐性经济部门产出,代表性厂商在t时刻,分别拥有ht和kt单位的劳动力和资本,企业会根据两部门的成本收益来对劳动力和资本在正规经济部门和隐性经济部门的分配做出理性决策。代表性厂商在t时刻正规经济部门产出的C-D生产函数如式(1)所示:

(1)

(2)

(3)

假定正规经济部门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τt∈(0,1)向政府交纳税款(τt表示向政府部门缴纳的所有税款之和占总产出的比例,包括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金等各类税费),而隐性经济部门则可以逃避税负,但也存在一定概率p(p∈(0,1))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可能性,企业由于偷税被查处后将缴纳的税款和罚款是正规企业缴纳税款的s倍。因此,企业的净收益如式(4)所示:

(4)

(5)

(6)

(7)

(8)

(二)家庭

(9)

假定代表性家庭收入由在正规经济部门和隐性经济部门获得的劳动收入以及资本收益获得,则家庭的总预算约束如式(10)所示:

(10)

由于隐性经济部门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假定家庭的投资及其收益主要集中在正规经济部门,则家庭资本存量如式(11)所示:

(11)

在式(11)中,δ为资本折旧率。通过建立如式(12)所示的拉格朗日方程来求解家庭效用最优条件:

(12)

λt=(Ct)-σ

(13)

(14)

(15)

(16)

根据式(13)和式(16),可得到关于代表性家庭跨期消费最优决策的欧拉方程,即:

(17)

(三)政府

假设政府收入全部来自税收,且保持收支平衡,则政府预算约束如式(18)所示:

(18)

在式(18)中,政府的预算收入主要由来自正规经济部门的税收,以及来自隐性经济部门的税收和罚款两部分组成。但同时,由于隐性经济的存在导致了一定规模的税收流失,税收流失规模如式(19)所示:

(19)

(四)模型求解

(20)

根据式(17)的欧拉方程,可以得到如式(21)所示的关于正规经济部门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的关系:

(21)

在式(21)中,gt表示t时期的消费增长率。联立式(20)和式(21),得到t时期如式(22)所示的隐性经济部门劳动力投入的表达式:

(22)

四、参数校准与估计结果

以上的DGE模型体系刻画了一个包含企业、家庭和政府的动态经济运行体系,并且在模型中同时考虑了正规经济部门和隐性经济部门的生产活动。我们认为,相较于其他经济模型,考虑了隐性经济部门之后的DGE模型更加符合实际经济的运行状况。因此,本文将根据中国经济运行实际状况,通过参数校准后对上述模型中的相关参数进行估计,进而估计出我国隐性收入和隐性劳动的规模。

(一)参数校准

在张健华和王鹏、李海明以及金戈关于中国实际经济周期的相关研究中,资本折旧率δ的取值多在10%左右[30][31][32]。但也有研究对其进行估计,其结果在5%~8%[33][34][35]。本文将资本折旧率取值为10%,并且在下文将对使用不同折旧率情况下的隐性收入规模进行进一步讨论。在确定了初始资本存量以及折旧率的基础上,便可计算得到1978~2015年正规经济部门的实际资本存量序列。

对于隐性经济部门劳动产出弹性θ,本文借鉴Elgin和Öztunali、Elgin 和Schneider的研究[20][22],将θ取值为0.425。

4.隐性经济活动被查处的概率及处罚。与政府税收政策相关的参数中,隐性经济活动被税务机关查处的概率p,本文用税务稽查部门每年检查的企业户数与税务登记企业户数的比例来表示。孙刚对这一数值进行了计算,并发现概率p大约为0.06[36],本文也将借鉴这一结果。

对于偷税漏税处罚力度,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除追缴相应税款外,还应处以由于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本文在研究中将处罚力度取值为3倍,即s为4。

5.税收负担。本文用当年财政收入占当年GDP比重来表示税负水平τt,这是因为政府本身并不产生收入,政府所有收入最终都要由企业和家庭来承担。部分参数的校准结果如表2所示。

表2部分参数的校准结果

(二)隐性收入规模测算结果

图1 1978~2015年我国隐性收入规模变化趋势

图1的结果表明,1978~2015年,我国隐性收入规模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隐性收入规模从1978年的36.69%下降到2015年13.25%,平均为21.71%。将这一结果与Elgin和Öztunali、Elgin和Schneider等人的跨国研究结果进行对比[20][22],发现目前中国的隐性收入规模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处于较低水平,但由于我国正规经济部门总量大,因而隐性收入的绝对规模仍然较大,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治理。

五、隐性收入规模测算的进一步讨论

运用DGE模型法度量隐性收入规模时,可以发现经济系统中各参数的变化对隐性收入规模的影响,但同时,隐性收入规模的准确测算也有赖于对各参数的精确估计。从上述模型可以看出,资本冲击和税收政策冲击会直接影响劳动力在正规经济部门和隐性经济部门的配置,进而影响隐性收入水平。因此,本文将针对影响资本存量的关键参数——资本折旧以及税收政策冲击——税率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一)不同资本折旧率水平下的隐性收入规模

资本冲击对整个经济系统都有重要影响,资本折旧率是影响历年资本存量水平的重要因素。但目前对于我国实际经济中的资本折旧率水平并没有统一定论,大部分研究结论都在5%~10%之间[37][38][39],因此本文还将对资本折旧率水平在5%和8%的水平下,我国隐性收入规模进行进一步测算。利用上文所述的“永续盘存法”求取资本折旧率取值为5%和8%时的资本存量序列,并利用上文中相同的方法获取其他参数的取值,便可计算出不同资本折旧率水平下的隐性收入规模。图2报告了1978~2015年三种不同资本折旧率水平下我国隐性收入规模的变化趋势。

图2 1978~2015年不同折旧率下我国隐性收入规模变化趋势

从图2中可以看出,当资本折旧率取不同值时,隐性收入规模变化并不是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模型的稳健性,隐性收入的规模变化受经济系统诸多因素影响,并不会因为单个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剧烈变化。但不同折旧率水平下的估计结果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当正规经济部门资本折旧率水平为0.05时,我国隐性收入规模从1978年的40.61%下降到2015年的12.73%,隐性收入平均规模为29.94%;当资本折旧率水平为0.08时,我国隐性收入总体规模从1978年的34.22%下降到2015年的13.76%,平均规模为22.13%。对比发现,三种资本折旧率水平下,我国隐性收入总体规模都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而且下降幅度较大,这说明我国隐性收入治理成效明显。同时,不同折旧率水平下的隐性收入规模也呈现出一定差异,当资本折旧率为0.05时,我国隐性收入规模最大,当资本折旧率为0.1时,隐性收入规模最小,隐性劳动规模也呈现出相同的变化趋势。这说明当正规经济部门的就业人数不变时,资本折旧率越低,亦即资本存量越大时,隐性劳动和隐性收入的规模也就越大。当正规经济部门资本规模变大,但未能与正规经济部门的劳动力等其他生产要素实现有效结合时,便会出现资本过剩,这时,资本将向隐性经济部门寻求投资机会,并吸引劳动力等其他生产要素向隐性经济部门流动。因此,合理调整资本规模与结构,提升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素质,促进正规经济部门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是规范和治理隐性收入的有效措施。

(二)不同税率水平下的隐性收入规模

税收负担是影响隐性收入水平最重要的因素,因此选用合适的指标来衡量税收负担对于准确测算隐性收入的规模非常重要。已有研究中,主要用税收总额与当年GDP总额的比值来衡量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税负水平[4][5][24][40],本文称之为“狭义税收负担”;将财政收入总额与GDP的比值称为“广义税收负担”。狭义税负代表的税率水平比广义税负要低,通过对比不同税负指标下隐性收入的规模,可以看出税收负担对隐性收入的影响。图3显示了当资本折旧率取0.1时,在1978~2015年期间,广义税负和狭义税负分别对隐性收入规模影响的变化趋势。

图3 1978~2015年不同税负水平下的隐性收入规模变化趋势

图3的结果表明,无论使用何种税负指标,结果都显示我国隐性收入规模呈现不断下降趋势,但当使用的税收负担指标不同时,隐性收入规模的估算结果也呈现出一定差异,狭义税负水平下隐性收入规模小于广义税负水平时隐性收入规模。当税率为狭义负担水平时,我国隐性收入规模最高值为32.56%,最低为13.07%,平均值21.32%,这一结果比使用广义税负指标时要低。其原因是当税负水平较低时,资本和劳动力转入隐性经济部门的动力会减弱,从而降低了隐性收入规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税收负担与隐性收入规模之间的关系,即税收负担越低,隐性收入规模越小。

六、结论及隐性收入治理

隐性经济活动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事实上,隐性收入也是一国国民收入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本文通过构建一个包含正规经济和隐性收入的两部门DGE模型,对我国隐性收入的总体规模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1978~2015年间,我国隐性收入水平总体上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隐性收入的规模得到了较好的控制,隐性收入的相对规模从1978年的36.69%下降到2015年的13.25%,历年平均值为21.71%,我国隐性收入规模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处于较低水平。这个结果表明近年来我国对隐性收入的规范和治理取得了显著效果。进一步研究发现,正规经济部门资本存量的规模和结构对隐性收入水平也有重要影响,通过将资本折旧率分别取值为0.05、0.08和0.1,对不同折旧率水平下的隐性收入和隐性劳动规模进行对比发现,当就业人数、税负水平不变时,资本折旧率水平越低,亦即正规经济部门资本存量越大时,隐性收入和隐性劳动的规模越大,这说明如果正规经济部门的资本要素未能与劳动力等要素实现有效配置,便有可能向隐性经济部门流动,因此实现正规经济部门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对于规范和治理隐性收入非常重要。此外,通过选取不同税收负担指标发现,当选取的税收负担指标反应的税率水平越高时,对隐性收入规模的测算结果也就越大,这也说明了税收负担水平对隐性收入规模有着重要影响,税收负担水平越高,地区的隐性收入规模也就越大。最后,虽然本文只对我国隐性收入的整体水平进行估计,但是利用各省的资本存量、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劳动力规模以及税收负担水平等数据,也可以对各省的隐性收入水平进行测算。

虽然我国隐性收入的相对规模已经得到了较好抑制,但其绝对规模仍然不可忽视。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实现共同富裕成为党和国家的首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进一步扩大国民收入的整体规模,更需要完善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因此实现对隐性收入的有效治理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本文研究结论,对有效治理隐性收入和隐性劳动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深化供给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出口退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措施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在不断扩大经济总量的同时,促进资本要素在不同经济领域的合理分配,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与就业岗位;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更加注重人力资本投资,通过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使劳动力能够满足正规经济部门的能力需求,减少失业。

2.提高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和法制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保证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将更多的隐性资本与隐性劳动力向正规经济部门引导。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司法系统也是降低隐性收入水平的有效措施。

3.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强化税收稽查力度。一方面,加强税务稽查力度以及对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效应”,提高企业和居民的逃税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优势,强化税收、工商、银行以及司法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税收征管系统,压缩偷税漏税的空间。

4.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减轻税收负担。首先,要进一步深化“结构性减税”改革,减轻微观主体的实际税负水平。减税不是简单降低税率,更要注重税收分布情况。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阶层,然而,隐性经济主体大多是自我就业者与农业从业人员,简单提高起征点并不能有效抑制隐性收入规模,因此,减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该充分考虑税收分布情况与各地区、各行业的减税空间。其次,要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规模与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简化税收种类和征收程序,降低微观主体的税收遵从成本;但同时,税制结构调整应该与税收征管水平相匹配。例如,发达国家大多以直接税作为主要税种,由于我国的财产申报与监测体系尚不完善,单纯扩大直接税的规模和比例反而会影响财政稳定性,我国现阶段的税制结构改革更应该聚焦在简化税收种类与征税程序上。最后,要进一步提高财政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增强企业和居民的税收遵从意愿,降低资本和劳动力向隐性经济部门流动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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