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事实审与法律审二分审判方式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以陪审团制度为例

2019-03-20王晓萌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9年23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团

□王晓萌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二分审判方式概述

(一)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内涵。事实审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点审查案件的事实部分,同时也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的审判程序。法律审则意味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仅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决断,不再就案件事实进行审理的审判程序。

(二)二分审判方式概述。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陪审团参加审理,陪审团只需要参与案件“事实问题”的审核,不需要过分考虑法律方面的问题,这是“事实审”。法官按照陪审团根据事实作出的关于案件的最终认定,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最后进行裁量,这是“法律审”。

二、域外二分审判方式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一)英国审判方式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现代司法陪审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广为传播到世界各地。11世纪中期,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渡过英吉利海峡并且征服了大不列颠,诺曼人把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也带到了大不列颠。

目前,在英国,陪审团大多存在于少数民事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国家和诽谤的案件。1933年英国《司法实施法》第六条明确了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因为这样,陪审制度又进一步衰落了。

(二)法国审判方式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法国确立了各种新的诉讼制度,同时司法独立也得到了确认,英国的陪审制度被引进到法国。但是,由于诉讼文化的差异,这种被称为“民众自由守护神”的英国陪审制度并不能适应法国的诉讼环境。据此,法国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参审式”的陪审制(亦称为参审制)。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审判”,即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法国的陪审制度中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并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决定着案件的法律适用,陪审团只能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作出案件审理的相关意见,而法官是否采纳陪审团的意见则要根据法官自己的裁量。

(三)美国审判方式的发展历史与现状。作为英国早期的殖民地,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继承过来的,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形成有自己特色的陪审团制度[1]。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在美国所犯罪行都应由陪审团进行审判,并且这样的审判应该在犯罪行为地进行”。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第六次修正案的时候得到了扩大:“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审判由犯罪地的公正陪审团进行”[2]。由此可见,在美国,陪审团原则上参与一切审判,并且在审判中处于绝对地位,同时,美国法律也充分保障被告在审判中享有陪审团的权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陪审团权利的行使还是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的。例如,陪审团在判断事实问题时,作为判断事实问题的标准之一就是案件的证据。但是对于证据而言,它的作用一是可以体现在客观的还原案件事实,二是可以成为律师运用的有力工具。

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涉及陪审团在联邦法庭民事案件中的审判权。然而,重要的是,第七修正案并不能保证在国家法院进行审判的民事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尽管大多数州宪法都保证这样的权利)。这不仅体现出了美国对于公民权利的绝对保护,而且也说明了事实上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陪审团处于主要地位,法官必须依靠陪审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才能进行法律适用。

三、我国的事实审与法律审二分审判方式

(一)我国二分审判方式现状概述。195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写进宪法。1983年规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过该《办法》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才真正迈出了巨大的一步。但是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是不完善的,目前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大量存在;第二,审判过程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定不清晰;第三,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专业素质差距较大。针对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第一,明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第二,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第三,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在理论界,尚没有明确的标准区分何为事实审,何为法律审。既然对于事实审与法律审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那么又怎么能将二者在实践中区分开呢?

(二)我国二分审判方式存在的问题。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享有法官的权利。关于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可以与合议庭的法官共议共论,但人民陪审员不能独立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和撰写法律文书。”

2015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利,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及其功能是有了明确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注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在我国的审判程序中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且是独立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不受任何人的干扰。该《办法》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是案件最终的法律适用还是要由审判长决定的。由此说明,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域外的有些国家的陪审制度是相似的,人民陪审员是“事实审”部分,法官是“法律审”部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是不完善的。

虽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负责“事实审”部分,但是对于现阶段我国审判程序中,最突出的问题恰恰就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在审判过程中,不论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都是法官“一手抓”,这种情况的出现从根本上违背了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另外,这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还会使得审判过程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界定不清晰,从而导致事实审与法律审无法分离,进一步导致法官一人独大,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此外,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专业素质差距较大,这一点从客观上阻碍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在根据地时期以及建国初期,由于社会生活简单化、立法大众化以及司法的非职业化,使得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立法的不断专业化,对于出现的各种专业化案件,人民陪审员已经无法仅根据其生活常识进行案件是非的判断,所以对于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即使想参与审判,也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二分审判方式的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明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要使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审判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区分何为事实问题,何为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理论界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事实问题在具体的庭审中是指在法庭调查开始阶段审判长对本案要审理的案件事实中的“争议焦点”所做的归纳,具体表现为法庭要求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提出相应的事实主张并进行举证和质证活动。

(二)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在明确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后,就可以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了。前文中已经提到过,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应进行的是事实审,法官应进行的是法律审。即,人民陪审员应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法官应对案件应适用的法律进行认定。如果想人民陪审员真正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那么庭前的准备是必不可少的,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合议庭享有同等的权利,理应参加案件的庭前调查,对案件情况有初步的理解和认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这样的分工合作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而且可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人民当家做主进一步的实现。

(三)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人民陪审团的专业素养,第一,要注重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在称为人民陪审员之前一定要经过专业的测试,比如测试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心理素质、价值观等重要因素。第二,在选拔合适的人民陪审员之后,要定时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相关测试,保证人民陪审员素质的稳定性。

五、结语

从人民陪审制度的理念出发,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设立一个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陪审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两点:第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单独审议案件事实、独立认定事实。这样可以真正使人民陪审员摆脱“陪而不审”的状态,与法官分享司法权,既能实现对法官权力的制约又能实现司法民主。第二,将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义务,明确选取人民陪审员的方法以及随机抽取机制,使得人民陪审员的选取更加具有广泛性,更加能代表广大人民,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解决公民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

司法审判改革,道阻且长。在改革过程中不能闭门造车,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我国的法律一定会日益完善,会更加充分地保障国民的权益。

猜你喜欢

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团
刑事陪审制度改革研究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法开展执法检查
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研究
选任好人民陪审员 让群众感受更多公平正义
关于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想
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我国陪审制的困境及其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发布
俄罗斯陪审团制度:观察与展望
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