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遵循“良税的逻辑”
2019-03-20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7834亿元;其中,新增减税15109亿元,新增社保费降费2725亿元。2019年,减税降费作为政府工作的重头戏,取得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减税降费的步伐并没有停下来。在已有的减税降费释放了很大的改革红利的时候,仍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顶层设计,是因为公众仍有减税降费的诉求,很多企业仍觉得现行税费减轻力度“不够解渴”。究其原因,有经济下行压力的因素,有宏观税负仍显偏重、税收结构仍不够合理、税负公平性还不够的因素,也有现行税制存在一些缺陷的因素。面对公众和企业诉求,税收文明的进程、税收制度因循的逻辑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以此指导我国的税收制度建设和税收实践。
美国学者查尔斯·亚当斯在其著作《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中指出:“引入一个高效而聪明的税收制度,生命和活力就会充满这个国家。”“聪明而高效的税收”或称“良税”以什么标准来界定?这是税收理论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现有理论强调“良税”的合法性(正当性)。这种合法性需要秉承“税收法定”原则,但远非一纸成文法就足以判断其“合法性”,更重要的“合法性”来源于公众的认可和支持。税收文明得以彰显的现代国家普遍以“公众是税收政策最终的裁决者”为税收立法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更加强调执政为民、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近年来,中国大力减税降费,并非只是应对经济下行的权宜之策,更重要的依据是“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的意愿,保证税收的正当性。当下,继续减税降费,处理好国富与民富的关系,急人民所急,降低“税负痛苦指数”,不容许威胁企业生存的“死亡税率”存在,同时,要确保税收立法的程序正义,将所有以公权为基础的强制性征集收入的行为全部上升到法律规范的范围,将民心所向置于税收立法和税收实践的首要原则,追求税收正当性。
有学者提出中国当前的税收政策要避免基于如何保证政府收入,而较少兼顾制度的公平性和整个社会激励体系的建立的倾向,并提出良税的标准在于征税要以“剩余财富”作为税基,企业或个人要在覆盖成本和正常支出之后交税。这一观点总体上符合税收的“负担能力”原则。这一原则的践行对中国现行的税制和税收结构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我国税收以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为主体,也就是说税基不是基于剩余财富,只要有交易行为,无论盈亏、无论是否是基本生活支出都有可能纳税。这样的税收结构具有严重的“累退性”,越是收入高的企业和家庭实际税负率越低。虽然出于稳定税收的原因,很少有国家完全没有流转税,但发达国家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做法值得借鉴。当前,中国应借减税降费的契机,不断下调所有流转税税率,逐步提高符合“负担能力”原则、以“剩余财富”为税基的税种在总税收中的比重。
笔者曾提出税收的国家主权原则。这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并存,而且非税收入比重较高的中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主权原则强调税收以国家公权为据,防范税权的割据分化,防范超越国家意志的“三乱”行为对税权的侵犯,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能自立名目收过头税、搞“三乱”。当前减税的同时,还要加大治费、清费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