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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宪法精神 推进宪法实施

2019-03-20张雷四川民族学院

传播力研究 2019年21期
关键词:合宪性基本权利公权力

张雷 四川民族学院

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之分。我国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之宪法文本的变迁被认为是全面修改。自“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为保证宪法的稳定性,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新的《宪法修正案》于2018年3月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表决通过,这是现行的“八二宪法”自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五次部分修改,由宪法修改这一重要契机,宪法一时成为全国人民热议的话题。近些年来,我国通过各种方式对宪法进行广泛宣传,宪法的崇高地位与重要作用似乎已被大家所熟知,但是由于我国尚未确立宪法诉讼制度,普通公民无法直接到法院题通过宪法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宪法权利,因此许多人认为宪法的崇高地位只存在于纸面上,宪法的规范无法有效实施。其实不然,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宪法的权威不是纸面上的权威,而是在宪法实施的具体过程中确立起来的。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推进宪法的有效实施应被视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最为重要的工作。本文从宪法实施之概念、宪法实施之要旨、宪法实施之保障三个方面对有关问题做一简单讨论。

一、宪法实施之概念:学说梳理

宪法实施的这一概念看似简单,实际上学者对其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这些理解往往都侧重于不同的面向。“马工程”《宪法学》教材是目前各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之通用教材,该教材关于宪法实施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即认为我国法律的实施即是宪法的实施,因为我国的法律皆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所谓“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也。这种观点在理论界较为流行,具体而言该书认为“所谓宪法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使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法律实施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就国家机关而言,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将宪法原则和规定予以具体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作出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可以通过法律机制予以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使之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就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得到实施,便意味着通过法律得到具体化的宪法实质上也得到了实施。”[2]

把法律实施和宪法实施这两个概念不做细致区分,而将这两者不加分别地等同起来,似乎失之于简单,这种观点招致了某些学者的反对,比如范进学就认为,“法律实施不意味着宪法实施”,他认为“宪法实施,最终实施的是人权规范即基本权利规范,因为基本权利实施是宪法目的所在”[3]。

此外,董和平提出,“宪法实施,又叫宪法适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宪法规范的特点出发使其得以落实贯彻并发挥作用的专门活动。”[4]从这一概念出发,董和平将宪法实施的具体方式概括为两种,即立法实施和解释实施。所谓立法实施,即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让宪法的规定及其原则变得具有可操作性;而解释实施则是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强调宪法解释技术,由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不断“解疑释惑”,由此则可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弥补立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完整的宪法实施过程即是由这两种具体的宪法实施方式相结合而构成的。

以上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又都显偏颇。本文认为,只有从宪法精神与宪法的核心作用的角度出发才能更好地理解宪法实施本身。

二、宪法实施之要旨:宪法精神之贯彻与宪法作用之发挥

宪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其一是国家机关的设置,或曰国家公权力的配置,即权力规范;其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人权规范。权力与权利是一对相互纠缠的矛盾体,它们具有此消彼长之关系,即权力的膨胀与扩张则会带来权利的萎缩。而国家公权力天然就具有自我扩张的冲动,在国家权力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其无限扩张必然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因此对作为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宪法来说,其核心精神就在于控制国家公权力的恣意行使以保障公民权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所提出的重要论断所表达的那样,“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宪法之条文并非僵化之闲篇,其要旨即在“限权(力)保权(利)”之精神核心,循此宪政之精神要义则宪法实施即是将此要旨加以贯彻执行使之在治国理政、经济发展、社会变革、人民生活等领域落地生根,也就是让宪法的作用得以真正发挥的过程。这是一个使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等一切国家权力能够切实得到控制,宪法所规定之公民诸般基本权利亦能为之保障之过程。这一过程之实现很显然必然要靠法律的有效实施,但又不仅仅是法律的实施,它还包括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所进行的制度建设,如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设立。从根本上说,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探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中国模式,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公权力的恣意行使,从而达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之宪法目的。

三、合宪性审查——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自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提出以至最终确立,再到不断地发展、改进与完善,生动诠释了党中央长久以来对加强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这一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的关键举措使得宪法的精神能够得到更高的贯彻落实,从而更好地实现宪法目的与维护宪法权威。所谓的合宪性审查,指的是宪法或法律所授权的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对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处置的活动或制度,有些国家将之称为“违宪审查”或“宪法审查”[5]。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模式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这些模式,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才能更好地为推动宪法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也才能更有力地维护宪法权威。

四、结语

宪法者,一国之重典与总章也。它不是也不应该是坊间以谐音所调侃的“闲法”,其地位权威与效力在吾国法律体系中皆是至高的。宪法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控制国家公权力的恣意行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也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所在。“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之要旨乃在于其精神之落地生根以及其作用之发挥实效,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社会治理中凡通过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实施、制度建设都可以纳入到宪法实施的领域加以考察。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宪法实施的有力保障,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言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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