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控制研究
2019-03-18曾树钊
曾树钊
【摘要】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以债券、货币、股票等传统型金融产品为基础,以杠杆性质的信用交易为特征,具有收益性、保值性和全球性的多重特点,迎合了新世纪人们对投资低成本、高回报的追求。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风险性及其高杠杆性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着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和稳定发展。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风险分析 研究对策
一、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概述
随着全球经济越来越发达,人类文明越来越先进,传统的“投资-收益-再投资”的模式已经趋于完善导致利润增长率的降低,金融市场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需要更多的财富游戏被创造出来搞活金融市场,赚取更多的利润,金融衍生产品无疑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
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在《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准则》中将金融衍生产品规定为“一种金融协议,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者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的价值”。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者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的期权”。简单来讲,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就是非传统“货币—商品—货币”模式,而以虚拟化货币市场为对象的上位金融复合市场。其运作模式就是利用杠杆效应,通过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两种模式来规避风险,赚取利润。金融衍生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期货、互换、期权三大支柱类型,类型向下还发展出认股权、出局期权等传统市场上不可想象的具体商品类型。其巨大的金融市场和广阔的商品对象注定了他将成为二十一世纪中后期金融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的一支强效针。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也较衍生工具或衍生证券。它属于金融合约,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等类型。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一直都没有得到较为规范的整治,20世纪末开始,在21世纪初从得以初步规范,衍生品市场才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的较大的风险,故加强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場规范化控制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国应致力于研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控制策略以此来降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
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几个方面,必须要指出的是,作为一个高收益的产品,高风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就法学而言,显然没有必要为了降低产品本身的风险率而伤脑筋。本文旨在针对因市场发展不足产生的阶段性的制度性风险进行探讨。金融衍生产品问世时间较短,国际标准统一也尚未完成,因此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很多的缺漏亟待完善。
(一)起步晚,法律法规严重缺失
具有针对性的部分监管主体仍旧相对分散,虽然现阶段在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其监管权力分散掌握在央行、证监会和银监会手中,然而每个部门的职责划分其实并不是很明确,难以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更难以有效发挥监管部门的实际功能。
(二)设计不合理,市场发展状况与理想差距大
现阶段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状况决定其价格和市场均衡价格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其很大程度上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这无形中加大了金融风险;再次,我国现阶段存在金融衍生品设计不合理的问题,使其转移风险的功能不仅无法充分发挥,而且抓化为投机行为的概率较高,盲目的对国外发达国家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模仿,会加大其市场风险。
(三)信息披露不到位,交易环境形式严峻
我国现阶段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披露的范围和方式等均不能满足金融衍生品市场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使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除此之外,现阶段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环境并不能满足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而且相关从业人员的能力也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实际要求。
(四)杠杆效应和账外交易性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本质虽然是一个合约,但是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的合约,其交易履行时间往往有一个约定的期间,交易标的价值在此期间内必然会发生变化,可以计算但是是不确定的,这是衍生品的特性。正因如此,投资者在合同订立时可以以极小的保证金进入衍生品市场参与大额度的交易活动,同时交易内容是不必计入资产负债表的,排除了外界的监管控制。更是有很多公司利用这点把整个交易变成一种投机行为。
三、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对策
(一)明确交易目的,健全治理建构
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业务,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锁定成本。因此,决策层要明确目的,严格控制衍生品的种类及规模,不使用场外交易的衍生品,不超出实际经营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不从事无限风险产品及再衍生产品等高杠杆业务。必要时,聘请熟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交易类型的选择、方案设计、风险评估等进行科学论证,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内控体系。首先,董事会要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机构,制定衍生品交易规则,明确职责权限、风险控制程序和方法;同时,授权经理层确定交易的产品、规模、杠杆率、保本比例等具体事宜,并根据市场变化修正执行策略。其次,设立专门从事衍生品交易的执行部门,严格执行交易程序和规则,强化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由不同的交易员在规定额度内分工操作。再次,设置独立的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衍生品交易在政策法规、交易程序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及时纠偏补漏。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因此实行审批加以控制市场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但为了顺应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扩大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影响,必须要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完善目前仍有空白、漏洞的市场准入程序,减少因为制度漏洞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要适当精简衍生品上市的申请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给予交易所一定的发展空间,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创新。例如美国已经建立对某些现金结算的期货和期权合同审批的快速通道,申请要求在受理后十天就可以得到批复,同时考虑允许交易所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上市新合约。
(三)合理配置金融监管权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而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涉及到的主体众多,利益牵扯面广,技术难度高,复杂性决定了不可能有三部门其中的任何一个进行监管。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管理局签订了新的谅解备忘录,涉及监管地位和监管责任的分配、市场参与者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等内容,以保证无论是银行业还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监管对象都受到持续、一直的监管,此举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我国三大机构也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试图平息监管摩擦实现共同管理,可是结果却差强人意。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设立一个单独的监管机构,该机构并不凌驾于三机构之上,而是一个针对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特殊机构。对内负责行业准入资格审查,金融衍生产品消费者保护等,对外则是与三大机构以及立法机构联系,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体制化。
(四)增强交易透明性,提升投资主体素质
我国要通过提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透明性,强化风险管理,首先监管机构应不断强化对金融衍生品运行的了解,对其交易对银行、证券等机构产生的影响进行有效的分析,其次,监管机构应有意识的通过有效手段或方法,使银行等交易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其交易总量、收益状况等信息在披露过程中都得到体现,进而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更全面的了解金融衍生品交易状况提供条件;除此之外,我国金融机构应有意识的将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报表增添在财务报表结构中,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其资本充足率标准进行确定,以此提升其市场透明度和风险管理的程度。
我国要实现对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有效管理应使投资者掌握风险管理的能力,我国政府可通过开展针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使其在掌握相關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理性的投资,并结合金融衍生品市场规律、相关信息等掌握金融衍生品应用与管理的相关技能。另外,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和管理机制,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建立的过程中可以将国际上被高度认可的风险衡量和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技术等引入,实现对金融交易市场信用、流动性、结算、操作等多方面风险的有效控制,为投资者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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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慎峰.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服务风险管理新常态[J].清华金融评论.
[3]姜洋.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J].清华金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