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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特征、成因及政策启示

2019-03-18笪年猛

当代经济管理 2019年3期
关键词:发达国家

笪年猛

眼摘 要?演收入分配关系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一直以来都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实现收入分配公正且合理是现代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文章通过国际对比,从宏观层面分析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收入分配格局现状、趋势及原因,为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调整,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眼关键词?演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发达国家;不平等

[中图分类号]F126.2;F116.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9)03-0001-10

宏觀收入分配格局是指一国或地区国民总收入在政府、企业及居民之间的分配状态。从分配层次上看,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最终分配。其中,初次分配是对生产经营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政府主要得到生产税净额,企业得到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居民获得劳动报酬。此外,各主体还可以通过提供资产参与其它单位的生产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包括地租、利息、红利等)。初次分配后形成第一次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政府、企业和居民得到各自的原始收入。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会通过各种形式和环节从其它主体那里获取部分转移性收入,同时也会将初次分配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出去,如收入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从而完成国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形成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格局。而最终收入分配格局是各收入主体掌控的真实可用的收入份额,能够最充分和最准确地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也是收入分配研究的重点所在(高敏雪等,2007)。本文即是对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格局进行比较研究。

一、主要发达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格局趋势及特征

依据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韩国6个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

(一)主要发达国家宏观收入分格局走势特征

1.美国

(1)美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特征。劳动者报酬始终占据“半壁江上”以上,但比重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根据图1我们可以得知,1970~2013年劳动者报酬在美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中,始终保持在50%以上,在初次分配格局中居于主导地位。但从时间趋势来看,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比重由1970年的58.1%下降至2013年的52.8%,下降了5.3个百分点。

企业部门收入占比逐年上升,与居民收入比重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1970年营业总盈余在美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占比仅为33.35%,2013年上升至41.89%,占比增加了近8.5个百分点。表明,1970~2013年企业部门在美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中,比重呈现上升趋势,与居民收入比重之间的差距在缩小。

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格局中比重较小,但依然呈现下降的趋势。1970~2013年,生产税净额在美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的占比始终处于两位数以下,比重较小。尽管美国政府部门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比重较小,但从时间趋势来看,政府参与初次分配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由1970年的8.05%,下降至2013年的6.57%。

综上所述,在美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中,居民占比最高,其次是企业,最后才是政府。但是考察期内(1970~2013年),居民和政府在初次分配比重中呈现下降的趋势,而企业占比则逐年上升,与居民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差距也在不断缩小。

(2)美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特征。居民在最终分配格局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根据图2我们可以得知,居民在美国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格局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并且比重呈现上升趋势。1970~2013年,美国家庭消费支出占国民收入比重始终处于60%以上,并由1970年的66%,增加至2013年的74.64%,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与初次分配相比,企业在最终分配格局中比重较低,属于净支出方。1970~2013年,资本形成总额在美国国民收入始终保持在20%左右,并且与1970年相比,2013年资本形成总额在美国国民收入的比重小幅下降了2.01个百分点。与初次分配相比,企业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份额明显下降,表明企业是最终分配格局中的净支出方。

政府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显著高于其在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2013年,美国政府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为15.19%,而其在同时期的初次分配格局中仅为6.57%,表明企业在最终分配格局中属于净收益方,且主要来源于企业部门的贡献。此外,尽管从1970~2013年期间,美国政府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小幅下降近3个百分点,但政府用于居民服务支出的份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却始终保持在6%左右,并且与1970年相比还小幅增加了0.35个百分点。

综上所述,与初次分配格局相比,居民和政府在最终分配格局中属于净收益方,增加的份额主要来源于企业部门的贡献。

2.英国

(1)英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特征。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呈现下降的趋势。从图3可以得知,1970~2014年期间,英国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从1970年的56.27%下降至2014年的50.42%,下降了近6个百分点。其中,在1996年,劳动者报酬在英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降至了近三十年来的最低点,达到了48.29%。尽管如此,劳动者报酬在英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还是居于主导地位。

企业部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呈上升趋势,与居民部门差距逐渐缩小。1970~2014年期间,营业总盈余在英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处于缓慢上升的趋势,由1970年的32.04%上升至2014年的37.01%,增加了大约5个百分点。表明企业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断增加,企业部门与居民部门在英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占比差距也在不断缩小,由1970年的相差近20个百分点,缩小至2014年相差约13个百分点。

政府部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占比最小且保持比较稳定的态势。从图3可以看出,1970~2014年,生产税净额在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变化幅度较小,始终保持在12%左右。表明,政府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中始终维持在相对稳定的份额,虽然占比远远低于居民和企业部门,但与美国政府在初次分配格局中的份额相比,英国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份额显然较大,约为美国的2倍。

(2)英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特征。居民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处于上升趋势,并得益于政府转移支出份额的增加。与初次分配格局相反,1970~2014年期间,居民在英国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格局的份额处于上升的趋势。居民消费占国民收入比重由1979年的67.31%,上升至2014年的76.99%,增加近10个百分点。同时,政府用于居民服务支出的份额也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这也进一步强化的居民在英国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格局中的主导地位。

企业部门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处于下降趋势,并且份额显著低于初次分配。根据图4,资本形成总额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由1970年的22.98%,下降至2014年的17.83%,表明企业部门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在1970年以来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与初次分配格局相比,英国企业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平均比重仅为初次分配的1/2。并且近十年来,企业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低于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用于居民服务支出的部分)。

政府部门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略微增加,用于居民服务支出的份额也逐年增加。1970~2014年,政府部门在英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份额由17.23%上升至19.64%,呈现略微上升的趋势。而政府用于居民服务支出的份额,则由1970年占国民收入比重的8%上升至12.49%,增加4.49个百分点,高于政府部门整体增加的幅度。

3.法国

(1)法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特征。劳动者报酬在法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占据主导位置。从图5可以看出,从1970~2014年,劳动者报酬在法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中始终占据主导位置,并且比重从1989年开始呈现缓步增加的趋势。2014年,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的比达到52.79%,比1970年增加了3.28个百分点。

企业部门在法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呈现下降的趋势。尽管企业在法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始终处于次要的位置,但发展趋势呈现逐步下降的态势。1970年,营业总盈余在国民收入的比重为37.76%,至2014年则为33.93%,下降了近4个百分点。

政府部门在法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变动趋势较为平缓。相比较其它两部门,政府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中始终处于比较平缓的趨势。生产税净额从1970年的12.74%上升至2014年的13.29%,增加不到1个百分点。

(2)法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特征。居民在法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现上升的趋势。根据图6,居民消费在国民收入的比重由1970年的64.22%上升至2014年的71.13%,增加了近7个百分点。表明,法国居民在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现上升的趋势,并且比重远远高于其在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

企业在法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下降的趋势。与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一致,企业在法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也呈现下降的趋势。资本形成总额由1970年的28.1%下降至2014年的22.16%,下降了约6个百分点。

政府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用于居民服务支出的份额也呈上升态势。1970~2014年,政府部门在法国国民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由16.86%增加至24.19%,增加了7.33个百分点。同时,政府用于居民服务支出的部分占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也呈现上升趋势,由1970年的9.64%,增加至2014年的15.64%,增加了6个百分点。

4.德国

(1)德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特征。居民在德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波动较大。根据图7可以得知,尽管劳动报酬在德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略微下降,1970年为51.22%,2014年为50.96%,但期间波动较大,最低为2007年的47.69%,而最高点为1981年的56.54%。

企业在德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略微上升。1970年营业总盈余占德国国民收入的比重为38.84%,而2014年增加值39.17%,呈现略微上升的趋势。但从2007年开始,企业在德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却呈现明显下降的态势,营业总盈余在国民经济的比重2007~2014年期间下降了3.45个百分点。

政府在德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保持比较稳定的态势。从图7可以看出,生产税净额在国民收入的比重趋势较为平缓,1970年为9.86%,而2014年为9.87%,期间也无较大的波动。表明,政府部门在德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还是保持一个比较稳定的趋势。

(2)德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特征。居民在德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根据图8,居民最终消费在国民收入的比重由1970年的62.73%增加至2014年的67.78%,增加了5.05个百分点。表明居民不仅在德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比重也呈现增长的趋势。

企业在德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1970~2014年期间,资本形成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32.55%下降至18.96%,下降了13.59个百分点。表明,企业在德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并且近两年落后于政府部门。

政府德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呈现小幅增加的态势。从图8可以得知,1970~2014年期间,政府支出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由16.17%增加至19.36%,小幅增加了3.19个百分点。此外,同期政府用于居民服务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却呈现大幅增加的趋势,由6.96%增加至12.53%,比重增长了近一倍。

5.日本

(1)日本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特征。自1974年以来,居民在日本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从图9可以得知,1970~2013年,劳动报酬在日本国民收入的比重由42.07%上升至51.62%,增长了9.55个百分点。并且自1974年以来,劳动报酬在日本国民收入的比重一直高于营业总盈余占比。表明,居民在日本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中开始超越企业,居于主导地位。

企业在日本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处于下降的趋势。1970~2013年期间,营业总盈余在日本国民收入的比重由53.76%下降至40.42%,下降了13.34个百分点。表明,企业在日本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处于下降的趋势,并在1975年之后,保持在相对比较稳定的态势,比重维持在40%左右。

政府在日本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处于缓步上升的态势。根据图9,生产税净额在日本国民收入的比重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由1970年的5.96%上升至2013年的7.97%,增加了2.01个百分点。表明,政府逐渐增加了自身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

(2)日本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特征。居民在日本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处于明显上升的趋势。根据图10,1970年居民总支出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为55.27%,到2013年比重增加至73.32%,增加了18.05个百分点。表明,居民在日本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不仅居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并且从时间序列来看处于大幅上升的趋势。

企业在日本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下降较为明显。1970年资本形成总额在日本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为38.84%,而到2013年則下降至21.13%,降幅达17.71个百分点。表明,企业在日本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政府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逐年增加。1970~2013年,日本政府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10.68%增加至20.57%,比重增加了近一倍。同时,日本政府用于居民服务支出部分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呈上升的趋势,由1980年的7.49%增加至2013年的12.18%。

6.韩国

(1)韩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特征。居民在韩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根据图11,劳动报酬在韩国国民收入的比重由1970年的33.63%增加至2013年的44.03%,尽管劳动报酬在韩国国民收入的比重得到了大幅增加,但至2013年,仍比营业总盈余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差近2个百分点。表明,居民在韩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目前还居于企业之后。

尽管处于下降的趋势,企业在韩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还保持着领先地位。1970~2013年期间,营业总盈余占韩国国民收入比重由57.06%下降至46.04%,下降了11.02个百分点。表明,企业在韩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虽然保持着领先地位,但优势比较微弱。

政府在韩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份额相对平稳。由图11我们可以得知,1970~2013年期间,生产税净额在韩国国民收入的比重由9.31%增加至9.92%,增加不到1个百分点。表明,韩国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的比重趋势较为平缓,变化不大。

(2)韩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特征。居民在韩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比重明显呈下降趋势。根据图12我们可以看出,与初次分配格局不同的是,居民在最终分配格局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但居民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1970年的76.27%下降至2013年的58.56%,降幅近18个百分点。表明居民在韩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

企业在韩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次于居民部门。1970~2013年,资本形成总额占国民收入比重由26.34%上升至29.1%,小幅增加了近3个百分点。但自1991年资本形成总额占国民收入比重达41.37%的高点以来,就一直呈下降的趋势。

政府在韩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与其它两个部门不同,政府在韩国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政府支出占国民收入比重由1970年的9.9%增加至2013年的15%,同时,期间政府用于居民服务支出占国民收入比重也由2.58%增加至7.64%。

二、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特征总结及形成原因

(一)主要发达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特征总结

1.初次分配格局呈现“两高一低”特征

从前述对美、英、法、日等6个具有代表性的OECD国家初次分配格局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两高一低”的主要特征,即居民劳动收入份额较高、企业收入较高、政府生产税净额比重较小,反映出比较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架构,并且这种格局在近三十年来保持相对比较稳定的态势。其中,居民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的比重是最高,其次是企业,最后是政府。此外,从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企业占初次分配格局中比重呈现增长的趋势,与居民占国民收入比重之间的差距逐渐收窄,而法、德、日等国家的企业部门占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中呈现降低或保持基本稳定的趋势。

2.最终分配格局呈现“两升一降”的趋势特征

与初次分配格局相比,1970年以来美、英、法、德、日、韩6国的最终分配格局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两升一降”,即居民和政府部门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增加、企业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减少。表明在这些主要OECD国家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居民和政府部门是再分配收入的净流入方,而企业部门则是再分配收入的净支出方。并且从1970年以来的趋势来看,居民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是呈现增加的趋势,比重基本达到70%以上(韩国除外),而政府用于居民服务支出的份额也是呈现增长的态势,这也是符合发达国家的“居民高收入、高福利”社会特征。

(二)主要发达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形成原因

根据现有研究成果,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形成当前宏观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初次分配中政府干预有限,主要以市场机制为主导

在初次分配格局中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美、英等主要OECD发达国家的典型做法,政府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塑造高效、公平及有序的自由市场竞争环境,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对妨碍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障碍进行清除。例如,为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三个法案,来规制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企业垄断行为。

除此之外,美、英等主要OECD发达国家在初次分配格局中也着力保护劳动者权益。二战后,为平衡财产权和劳动权,缓解收入不平等的矛盾,美、英等发达国家由过去倾向于注重资本利益逐渐转向注重资本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例如,美国通过制订《国家劳资关系法》和《公平最低工资法》等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更加注重劳动收益的措施,也导致美、英等主要发达OECD国家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牢牢占据了主导的地位。

2.再分配过程中政府深度介入

首先,以税收为杠杆来调节收入分配。在美国等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的主要来源,也是最为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工具,被称为“罗宾汉税”,即“劫富济贫”,把高收入者的钱通过税收,补偿给低收入者(殷蕾,2013)。例如,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实行累进税率,针对高收入纳税人设置随应纳税额递增逐步减少分项扣除额和宽免征额的征管体系,而对中低收入家庭则实行抵税福利、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美国共计有47%的家庭因收入过低等原因免缴联邦个人所得税。此外,2009年,美国奥巴马政府还推出通过增加富人税收、对95%的工薪阶层减税等新税政策来调节美国的贫富差距。与美国略微不同,瑞典将个人所得税划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适用不同税率。其中,劳动所得税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实行累进税率,而非劳动收入只由中央政府按统一比例税率征收。据统计,2008 年瑞典税收收入占 GDP 比重为 50.1%,其中勞动收入贡献了80%以上的税收,为OECD成员国的最高水平,而同期丹麦为 49%,法国为 44.5%,德国 35.7%,美国 28.2%(OECD,2008)。除个人所得税之外,个人消费税、房产税、等在收入分配中也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其次,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和加强社会保障来缓解收入差距。政府的转移支付具有福利性质,是一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财政手段,通过政府的无偿转移支付,可以引导社会收入分配格局达到一种均衡状态,从而避免社会成员因利益失衡而导致公共危机。据有关统计,OECD国家公共社会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平均高达22%(余芳东,2012)。结合政府转移支付的手段,OECD国家还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美国通过构建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美国居民拥有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水平。据测算,仅在社会保险上面,美国政府每年要减少上千美元的税收(徐洋、潘星,2010)。日本政府也于1961年建立了以“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谢攀等,2014),之后随着就业等社会福利性法律政策的出台,日本逐渐形成了目前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居民部门在最终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也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接近。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支出逐渐成为发达国家政府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例如,2005 年瑞典中央政府财政支出占GDP 的比重达到 53.6%, 而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当年中央政府财政支出的 34%,相当于GDP的 18.2%。政府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部门比重越来越高,逐渐成为高福利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3.在最终分配中注重慈善捐助和公民责任

在OECD国家中,多数国家的最终分配(即第三次分配)以民间慈善捐助的方式为主,而一些少数高福利国家(例如瑞典)则以民间慈善捐助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分配逐渐成为社会保障中社会救济的延伸和补充。

为鼓励民间慈善捐助,美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手段来进行引导。例如,企业等机构捐赠可以获得15%的税前抵扣;个人给公众募款机构的捐赠行为,现金捐赠可以享有50%的税前扣除,证券捐赠则有20%的税前扣除,而遗产全部捐赠则会100%税前扣除(李梦,2010)。

在瑞典等高福利国家,最终分配中不仅结合了民间慈善捐助和政府资助两种方式,并且以政府资助为主。瑞典政府从1847年即颁布济贫法,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对贫民提供救助,1957 年颁布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法,规定社会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支付,到1982 年,为尊重受助者,瑞典政府将社会救助纳入社会服务法范畴。瑞典政府逐渐构筑和完善了对低收入者、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完备,瑞典的慈善捐助占 GDP 比重相对不高,2010 年慈善捐款在瑞典 GDP 中的比重约为 0.4%,而同期的美国为 2.0%,加拿大为 1.4%,英国为 0.8%,荷兰为 0.5%。

三、优化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美国等发达国家宏观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政府、企业和居民平均占比约为10%、40%和50%左右,最终分配格局中三者平均占比约为10%、20%和70%,居民收入比重的提高主要得益于再分配过程中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将企业部分收入转移给了居民。而同期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在宏观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占比约为15%、25%和60%,最终分配格局占比分别为约为19%、20%和61%(“当前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研究”课题组,2015)。总体来看,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宏观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呈现企业比重偏低、政府偏高,最终分配格局中居民比重偏低、政府偏高,且政府向居民的转移性支出较少。

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因此,本文建议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优化我国当前宏观收入分配格局:

(一)初次分配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

一方面,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优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做好市场体制的建设和维护角色,构造高效、有序且自由流动的要素市场,让资本、劳动等各类要素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报酬。另一方面,为避免劳动收入比重在初次分配中比重过低而引发社会矛盾,政府应通过完善最低工资等制度来平衡企业与居民的收益,既要避免加大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又要避免劳动报酬过低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增长。

(二)再分配过程中加大政府调节力度,不断提高居民收入比重

一方面,要加快税制改革和完善,建立调节存量财富的税收机制,加快推出房地产税、遗产赠与税等财产税,提高资本所得税。另一方面,应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财政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增加对贫困人口、困难居民等重点扶持群体的转移支付水平,同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和政府相关部门“三公”经费及其它费用的支出。

(三)实现政府职能转型,注重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关键期,亟需改变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的观点,提高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视。首先,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在为全体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同时,要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使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次,要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再次,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积极培育慈善组织,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机构,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分担政府相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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