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优质优价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2019-03-18付文飙周适刘泉红
付文飙 周适 刘泉红
摘 要演优质优价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路径。国际经验表明,优质优价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完备的质量分级、认证和标志制度,完善的市场营销渠道,以及通过行业协会来保障质量和减少恶性价格竞争。离不开正确的政策设计,包括重视质量、合理控制价格的招标方法和完善的配套措施。离不开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因地制宜的组织模式,科学合理的监管方法,发挥第三方机构力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借鉴国际经验,建议我国完善保障优质优价的政策设计,健全保障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加强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关键词?演优质优价;国际经验;招标方法;质量认证和标志;质量监管
[中图分类号]F7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9)03-0025-07
价格机制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优质优价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路径。同时,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环境,离不开政府正确的政策设计、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与市场恰当的边界划分。现阶段,迫切需要通过实现优质优价来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一、优质优价的概念和意义
(一)优质优价的概念
1.优质的定义
优质是指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优质体现在两个维度上,第一个维度是使用价值上的“优质”,优质产品比同类普通产品花费了更多时间和更高强度的社会劳动、投入和使用了更多的材料,技术含量更高等。第二个维度体现在主观效用方面,优质指该产品能够比同类普通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优价的定义
本研究认为,优价是指产品之间的价差能合理反映其质量的差别。这部分价差是由市场形成的,既能补偿生产者对优质产品较高的成本和投入,又能体现消费者对产品高使用价值和高效用的感知,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和反映供求关系。用公式表示为:
PA-PB≈Y(QA-QB)
其中Y(p,q)代表质量差与价格差之间的函数关系。
3.优质优价的定义
本研究将优质优价定义为: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其价格也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且高出的部分处于合理的区间内。优质优价不同于质优价廉,后者是指随着生产率的提高,生产同样的、甚至更高使用价值的产品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其价格相应的降低。根据优质优价的定义,可进一步界定3种未达到优质优价的情况——优质不优价、优价不优质、不优质且不优价。
优质不优价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某种产品或服务A的质量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但价格却相差不大。二是某种产品或服务A的质量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但A的价格也过多地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优价不优质是指:某种产品或服务B的价格不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但质量却过分低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
不优质不优价是指:某种产品或服务C的质量并不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但价格却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1]
(二)实现优质优价的意义
1.优质优价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黨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约束不断强化,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不断上升,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传统粗放式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提升发展质量刻不容缓。价格机制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优质优价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路径。现阶段亟需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激励企业强化技术创新和升级,全面提升发展质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
2.优质优价有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
从国际环境看,全球产业竞争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我国在发展中面临重大挑战,产品质量和档次不够高,缺乏世界知名品牌,自主创新能力弱,高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迫切需要提升产品质量,重塑产业竞争新优势。从国内环境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各行业对产品和装备的需求、民众消费需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潜力不断释放。由于供给的产品质量、服务跟不上,有效供给能力不足,造成大量的“需求外溢”,国内消费能力严重外流。需要通过优质优价激励企业强化质量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3.优质优价对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意义重大
质量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形象,质量既是一国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我国质量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数量、忽视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产品、工程等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不良影响仍然比较严重,质量安全特别是食品、工程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工程、产品和服务招投标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缺失、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招投标过程中对质量的重视,强化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以优质优价政策为抓手全面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
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现优质优价的成功经验
(一)完备的政策体系
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初期也暴露出许多诸如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无法完工等问题。在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之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形成了一系列配合低价中标的制度措施,使得低价中标在完善的市场、行会和法律约束下进行,保证了施工质量。
1.重视质量的招标方法
一是重视工程设计投标和设计方案。相比价格竞标,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更重视工程的设计。在采用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的美国,工程招标分为工程设计招标和工程施工招标。通过严把工程设计关来保证工程质量。美国通过专业工程咨询公司来保障工程质量,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咨询公司通常参与建设全过程并担当不同角色。在设计阶段,工程咨询公司协助编写设计招标文件,明确设计项目的技术标准,协助组织招标工作。在施工阶段,工程咨询公司代表招标方监督工程监理公司和承包商。[2]瑞士同样重视工程的设计方案。在技术(设计方案)公开投标中,中标者需在技术上领先其他竞争者。如果承包方认为政府招标方所做的工程设计不适用,可以提出一个工程设计比较方案。如果承包方的设计方案或折中的设计方案被政府采纳,承包人同意施工,则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担保5年。如果政府招标方不同意承包方的方案,也可强制承包人按原设计方案施工,但承包人不对工程质量实行5年担保。多数情况下,两种设计方案能进行合理地折中,承包方会按照协商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担保。[3]
二是评标时以质量为导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工程评标时通常综合考虑质量标(设计标、技术标)和价格标,并以质量标为核心。在美国,设计招标的原则是“质量优先,价格为次”。在瑞士,评标时通常综合考虑技术方案、质量和价格。瑞士在每项工程竣工验收时,都要正式记录工程质量,作为未来选择投标人的参考。如果承包人以工程质量而闻名,那么即使该承包人报价较高,也有较大的可能中标。[3]
2.合理控制价格的招标方法
为确保中标价中包括所有工程内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一是采取单价预定措施。在招标文件中预先对工程质量、造价管理方法和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设定解决措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设计变更项目列出清单,标明项目的单价,每个项目分配一个很小的单价,要求投标者将这部分造价列入总投标价中。如果这部分造价实际不发生,招标方也不收回价款。如果发生变更,则只能按此单价增加工程造价,以此来控制工程价格。[2]
二是实行中标价复核。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低价中标后会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中标价进行复核,确定价格合理后才签订合同将工程包出。在美国,中标后由招標方的2~3名预算员分别对中标价进行复核,检查有无漏项或计算错误,确保最低价已包括所有工程内容。发现错误时,报价不得修改。中标者要么坚持在亏损的情况下完成项目,要么放弃正式签约,用投标保函赔偿招标方损失,最多可达投标报价的5%。次低报价者成为新的中标者,继续对其标书进行复核。如果次低报价者仍不能签约,则需重新进行招标。
3.完善的配套措施
低价中标法已成功应用近百年,其能够有效运作除了招标方法本身先进合理之外,完善的配套措施也功不可没。
一是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提供工程担保函是参加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之一。所有政府工程签约时,中标方必须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是工程担保公司向招标方保证中标方能够履约,否则担保公司继续承担合同执行责任和赔偿责任。付款保函是保证中标方向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付款的担保。在瑞士,所有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向招标方提供保险证明,担保期一般为5年。保证期内工程如有损坏,承包人需出资进行维修。如果承包人修建的工程质量较差,保险公司须按担保赔款,而承包人未来将找不到愿意为其工程投标担保的保险公司,以此激励承包方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4]
二是强制性“设计保险”制度。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严格的设计赔偿制度,如果设计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设计公司和设计人员都要承担巨大的经济责任。为使经济赔偿能够兑现,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等,都必须向担保或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购买设计保险是投标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高低与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相关,为得到优惠费率,承包商必须加强质量管理,从而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担保或保险公司为减少可能发生的赔偿支出,也会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三是建筑材料标准化和实行设计签认制度。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积极推行各类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供应和全面机械化施工,以保证低价中标下的工程质量。瑞士等国还实行设计签认制度,规定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某些原材料、仪器设备、制定水泥配方等,必须提前1个月将样本或样品送到设计公司,经设计公司签字盖章后才能采购或进行下一步施工,以保证优质优价。[2]
四是发挥设计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在一些国家,重大设计事故会在行业记录中保持长达7年之久,在此期间会一直影响公司和个人职业声誉及其业务量。[2]因此,公司和个人都非常注重工程设计质量。此外,严格的注册工程师考核制度也为高素质设计人才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成熟的市场环境
1.完备的质量分级、认证和标志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一是实施绿色食品生物标志制度。许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建立了绿色食品标志制度,确立了统一的有机食品标志,并通过法律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在瑞士,国会通过了《有机标志法》《消费者信息法》和《有机标志条例》,确立了统一的有机标志——生物标志。消费者能够根据统一的生物标志清楚地辨识有机食品。美国自2002年起启用了有机食品统一标识——“美国农业部有机”,以代替原来的非正式或各州制定的“有机”标识。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1年修订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规定在日本市场上出售的有机农产品应带有认证标识,即“基于日本农业标准的有机产品认证”(JAS,Organic Product Certif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Japa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s)。[5]
二是确立质量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质量认证制度来解决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认证标志向消费者提供政府对产品质量的担保,防止企业以次充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起源于英国。1901年,英国工程标准委员制定了钢轨尺寸标准和建筑型钢材尺寸两项标准,1903年首创了由BS字母组成的“风筝标志”来表示符合尺寸标准的钢轨。美国于1992年成立了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协助农业部制定全国有机食品标准。根据美国《有机食品生产法案》,销售产品上标识“有机”字样必须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机构可以是州立或民间的,必须具备有机农场种植和加工技术方面的特长,并由美国农业部评估审核。在瑞士,须由认证机构全面认证有机农业生产实体和有机食品企业资格,有效期为 1 年。日本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JAS)标志的产品需经过认证机构依法认证,未经认可不许有类似“有机农产物”“有机栽培”等容易引起误解的用语。[5]此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还会对认证进行定期复查。瑞士实施了“全年督察、全程检验、全权责任”的定期检查制度。日本对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进行严厉的惩罚,有力地保障了绿色农产品优质优价。
三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分级制度。农产品质量分级(agricultural products quality grades)是指根据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将不同质量的农产品进行分级、归类,等级明确地反映了农产品使用价值及价格。农产品质量分级的应用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费用,实现优质优价。国际小麦分级越来越考虑市场的质量需求和小麦的最终用途,将能够反映小麦最终用途的质量特征(主要是硬度)作为分级依据。世界小麦主生产国均制定了以质量需求为导向的小麦分类分级标准。例如,1986 年美国《粮食质量促进法案》规定,粮食的质量等级要传递其最终用途的信息。[6]
2.完善的市场营销渠道
专业化的绿色农产品交易市场或完善的市场营销渠道能够有效区分绿色农产品与常规农产品,减少质量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优质不能优价问题。在德国,占总销售额60%的有机食品是通过有机食品超市、专营店、折扣店、保健食品店和网络渠道销售的,40%的有机食品是通过常规零售渠道销售的。德国部分农场主还在其有机农场直接开设商店,或者在市场开设“农夫市场”“社区支持型农业”等进行农户直销和“产地直送”,使消费者可以直接从有信誉的生产者手中购买绿色农产品。
3.组建行业协会,保障质量、减少恶性价格竞争
一是通过行业协会保障产品质量。成熟市场经濟国家的农产品生产者大都加入了各种行业协会或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化程度高。组织化能强化农户之间的相互监督,防止任何一个成员生产的低质量产品对整个组织利益的不良影响,有利于解决因生产者道德风险造成的农产品低质量问题。
二是通过行业协会减少恶性价格竞争。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形成统一定价机制能够减少产品同质化较高的生产者之间互相压价,避免优质不优价。在美国,果农们成立了美国西部地区的“新奇士”合作社、华盛顿州的苹果合作社等。合作社一般设有科研、包装和销售部门。成员种植的水果成熟后,由包装厂统一收购,按不同大小和质量自动分类包装,统一商标、统一价格。日本大地保护会是日本有机农产品生产和供应规模最大的行业组织之一。协会与生产者会员用合同形式确定作物种类、种植面积、产量、价格,向生产者会员定购有机农产品。协会面向市民团体、合作社、超级市场、学校、专营店批发销售有机农产品,消费者会员可根据协会每周提供的目录直接选择订购,使有机农产品的价格和质量都能够得到保障。[7]
(三)完善的监管体系
1.因地制宜的组织模式
第一种监管组织模式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即使单个领域或行业的质量监管也由几个部门共同分工管理。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8]在美国,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管机构包括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美国贸易委员会(FTC)、商务部(USD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农业部(USDA)等。为加强各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等组织,在各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除中央机构外,美国政府还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了质量监测办事处和质量认可实验室,以满足质量监管执法的需要。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存在差异,每个州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法律对产品进行认证,设立自己的质检机构,与联邦政府的质检派出机构相互独立。[9]
第二种监管组织模式是由单一的政府部门行使某一领域质量监管的全部职能。例如,1997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将原来分属农业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工业部等部委的食品质量监管职能统一整合,在农业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食品安全,以解决分散的组织模式下职能冲突和效率低下等问题。[9]
第三种监管组织模式是成立独立的质量监督机构。这一模式以欧盟国家为代表。例如,1999年英国议会通过《1999年食品标准法》,成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承接食品质量监管职能,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具体执法由近500个地方政府机构承担。[9]
2.科学合理的监管方法
一是采取产品分类监管制度。美国政府根据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安全带来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产品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合理分配投入的财力和人力。对一般性商品,监管机构只对环保和消费者安全、健康等技术指标进行监督。对于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实质性危害的产品(如家具、电器、服装、玩具等)进行重点监管。对食品、医药和化妆品等特定产品制定详细规范,并采取强制性的监管措施来统一管理。
二是制定质量标准,实施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标准化体系是解决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手段。德国建立了一套以法律为基础、符合行业标准和质量认证的监管体系。结合各行业实际制定了数万条行业标准,然后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生产流程、产品规格、产品质量进行审核,颁发质量认证证明。日本在1949年发布了《工业标准化法》,通过制定和普及工业标准来改善产品质量。该法律同时规定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分强制性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类,其中日用消费品、电器产品、煤气用具和液化石油气4种产品需进行强制性认证,对于无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销售。自愿认证制度则使用日本工业标志(JIS标志),通产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定期发布JIS认证产品目录,目录中的产品需要通过JIS认证。
三是实施激励制度。美国政府设立了“波多里奇质量奖”等国家质量奖项,通过制定质量奖的标准,引导企业对照标准制定改进措施,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日本重视质量激励的作用,多年来形成了以“戴明奖”为主、包括质量管理奖和质量激励奖等在内的质量激励体系。通过奖励的方式,使获奖企业的经验发挥“外溢”效应,引导其他企业学习并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3.发挥第三方机构力量
一是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检测认证服务。在美国质量监管体系中,主体是专门从事检测认证的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美国独立实验委员会”有400多个注册会员,美国政府制定相应的认证规范,选取其中优秀的实验室作为提供检测认证服务的特许实验室,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具有行业认可的效力。日本政府对于社会检测力量十分重视。政府根据《出口检验法》批准一些民间检验机构代表政府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检验。日本政府对民间检验机构进行考核认证,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手段对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发挥行业自律机制。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注重发挥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及其行业组织在提升产品质量方面的作用,通过自律机制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10]英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求农产品供应链下游企业对上游供应商实行“尽职调查”,通过下游企业对上游企业形成制衡,监督其提供安全的农产品。日本建立了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律检测、准入、退出制度。政府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与农产品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以加强质量监管力度。
4.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及时向公众公布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保护公众知情权等方式减少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美国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检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之外,均向公众公布。美国、日本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通过普及消费者安全消费知识,迫使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美国农业部与食品药品局都在其官方网站为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咨询服务。美国还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和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现阶段,我国在实现优质优价方面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优价不优质问题。一些地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片面追求低价中标,造成部分工程质量较低,引发严重事故。药品集中采购低价中标,标价低于很多大中型企业平均成本,造成药品断供。二是优质不优价问题。绿色农产品与常规农产品难以形成合理差价,打击了绿色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收购政策使高质量粮食产品难以实现优价,不利于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优质原研药价格过高,造成我国药价长期“虚高”,大量患者难以承受而无法得到治疗。三是不优质且不优价问题。电信服务速度偏慢、价格偏高,导致了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大型国有银行服务质量不高、收费名目繁杂。民营企业普遍难以从国有银行获得融资,破坏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此,我国应强化提升优质优价的重要作用,为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机制和条件。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市场机制作用领域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在市场失灵领域正确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深化改革、勇于创新,在政策设计、制度保障、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坚持重点突破、综合推进,重点围绕工程和药品招投标、绿色和优质农产品、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解决实现优质优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终全面提升优质优价在各领域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国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一)完善保障优质优价的政策设计
一是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招标、评标制度。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招标过程中“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的评标制度,增加技术标、质量标在评标中的权重,各项指标设定尽量细化, 尽量减少主观指标,促进评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重视工程设计招标,优先选择所承建工程质量较高、声誉较好的公司作为中标人。扩大招投标的地域范围,建立招投标统一大市场,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使竞争更加公平。完善中标价复核制度,招标方应对中标工程的报价进行复核,检验报价的合理性,确保其计算准确并包含全部工程内容,提高工程履约可信度。
二是完善招投标政策支持体系。推行强制性设计保险制度和设计赔偿制度,工程承包商必须购买强制性保险,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承建商需赔偿经济损失。强化工程质量控制技术,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建筑材料的规格、参数进行规范,积极推进各类建筑产品、材料的标准化生产和供应,推行机械化施工;实施设计签认制度,承包商购买重要原材料、仪器设备和工程产品需由设计公司或监理单位审核签章后方能采购或施工。建立工程质量追溯制度,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材料和工程所用产品实施产品召回制度。
三是改进农产品收购政策设计。农产品收购政策应充分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的核心地位,根据质量差别制定不同档次的收购价格。完善农产品质量分级。改进主要粮食产品收购中的分级标准设计,质量分级以市场需求的质量特征或农产品的使用价值为导向,应体现硬度、水分、杂质、营养含量、纯度等质量差别的参数,满足市场对农产品质量的多层次和多元化质量需求。
(二)健全保障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
一是完善产品标志、品牌声誉和信息发布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健全绿色产品标志制度,推行全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志,完善产地标识制度和信息可追踪制度。鼓励企业创建优质产品品牌,向市场传递高质量产品信号。推进企业声誉机制建设,使企业自觉、主动地保证产品质量。完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体系,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涵盖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等产业链各主体的信用信息,实现质量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和信息公开。
二是优化市场营销渠道,加快绿色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推进绿色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在绿色农产品相对集中的产区建立产地交易市场,或在现有区域性和全国性交易市场建立具有明显标志的绿色农产品交易区。推进绿色农产品零售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包括专卖店、直供超市或代理商的多种销售渠道。在零售市场,实行绿色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分開经营,悬挂绿色产品标志,出示产地或进货渠道证明。
三是组建行业协会,减少恶性价格竞争等。提高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农产品检验检测、认证、商标注册、营销管理等产品质量信息的单位传递成本。强化对组织内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培训和质量监督,产品统一收购,按质量等级分类包装,统一商标,保障产品质量。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建立统一协商定价机制,减少产品同质化较高的生产者之间互相压价问题。
(三)加强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强化依法处罚和问责力度。健全责任追查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工程招标方、监理单位、农产品生产商、经销商等主体的责任。如果工程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应对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问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优化监管方法。强化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加大产品质量认证后的检查管理力度,建立产品进入市场的质量复查制度。实施激励制度。由政府设立国家质量奖项,科学制定质量奖获奖标准,引导企业对照标准制定改进措施、提高产品质量。
三是发挥第三方机构和行业自律力量,鼓励公众参与。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检测认证服务。政府考核认证、依法批准资质优秀的民间检测机构代表政府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检测、颁发认证证书,政府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手段对指定民间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力量,减轻政府监管压力。发挥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及其行业组织在提升产品质量方面的作用,鼓励产业链下游企业对上游供应商实行质量“尽职调查”,监督其保障产品质量。建立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律检测、准入、退出制度,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与农产品种植基地及加工包装食品的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成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政府及时向公众公布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对产品生产服务人员和公众的产品质量教育,增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识别能力,促使生产经营者提供高质量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