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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2019-03-15李熙马玉良仪军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2期
关键词:查明客观性科学性

李熙 马玉良 仪军

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中,高效查明技术事实尤为重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本文首先厘清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基本内涵及其要求,然后客观分析了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事实认定的保障机制构建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何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的积极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本文旨在契合中央要求,对技术调查官制度如何更有效地保障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述。

一、技术事实认定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要求

(一)中立性

中立,在现代汉语中是指在对立的两种力量之间,采取不支持、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态度1。知识产权审判中,要求技术调查官保持中立性,首先,必须制定严格且具可操作性的回避制度,从制度上排除显而易见的可能影响中立性的因素;其次,技术调查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前,应当有意识地避免事前预断,防止头脑中固有的偏见对中立性产生影响。中立性是技术调查官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履职的前提保障。

(二)客观性

客观,相对于主观,是指相对于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又指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加个人偏见2。知识产权审判中,对技术调查官的客观性要求在于:首先,技术调查官作出技术事实认定的根据必须具有客观实在性,既不能无中生有,也不能凭空夸大;其次,技术调查官向法官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的表述必须客观、准确、严谨。客观性是技术事实认定的基础,以客观存在的技术事实作为定案基础,并辅以科学的技术事实查明方法和手段,才能得出客观的技术事实认定结论。

(三)科学性

科学,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规律的认知体系,它是在人们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3。对技术调查官的科学性要求在于:首先,选任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某个具体的技术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经验、技能,具有科学的知识体系;其次,技术调查官对技术事实的调查和分析应当符合科学性要求,即通过科学的查明技术事实的过程,保证技术事实认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技术事实查明的本质是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之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经验,专门针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识别。因此,技术事实认定结论的生命力在于其科学性。

二、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

(一)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情况

根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北京、广州、上海知产法院于2014年底相继挂牌成立。据调查,北京知产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成立技术调查室,首批任命了37名交流及兼职的技术调查官。其自成立以来,截至2018年6月共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了1027件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提交技术审查意见500余份。广东知产法院目前有6位公务员编制的技术调查官,2017年参与案件诉讼300多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100余份。上海知产法院目前有13名兼职和交流的技术调查官,自成立起至2018年9月,共参与案件出庭218件、咨询718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共计58份。此外,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也聘任有5位专职技术调查官,自2017年11月15日入职至2018年4月,共参与案件45件,出具33份技术审查意见。

我国的技术调查官制度自建立以来,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发展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受到业内的普遍关注。

(二)技术调查官制度面临的问题

第一,尚需进一步合理确定选任人数及技术领域。根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各知产法院选任的技术调查官数量、任职方式等在實践中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北京知产法院聘任的技术调查官人数最多,人员技术领域广泛涵盖机、电、化等专业。但即使如此,实践中仍然存在由于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技术调查官数量不足、覆盖技术领域有限等原因,导致在某些案件中技术调查官缺位的现象。

第二,尚待进一步明确选任方式。如前所述,技术调查官的教育背景、从业背景及其综合运用科学手段进行技术事实查明的能力等,对履职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技术调查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曾做出规定4:具备普通高等学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5年以上相关技术领域生产、管理、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各知产法院选聘技术调查官时,在操作层面做过一些有益尝试。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机制,从源头上保障选出的技术调查官的技术知识水平能够胜任岗位要求,履职中能够保证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三,技术审查意见能否公开尚待进一步探索。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技术调查官除了接受法官提问、解释技术问题之外,还向法官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但其意见并不对当事人公开。与上述国家或地区类似,我国技术调查官的技术调查意见也作为法官裁判的参考,目前仍不向当事人公开。这一问题,也引发了关于该项制度中立性、科学性的讨论,因此有必要探索适度公开技术调查官的意见并允许当事人质询。

第四,需探索加强培训与考核制度。技术调查官岗位要求其既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此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语言表述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因此,技术调查官在任期间,接受符合审判需要的定期培训和考评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五,与其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协调融合。在知产法院建立之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司法鉴定和专家辅助人等制度,这些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实践中如何与前三种制度对接、配合,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如何根据案件需要综合优选运用各种辅助手段、优势互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事实认定的保障机制建议

(一)完善回避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中立性”

对于知识产权审判中,就案件技术事实给出意见的司法辅助人员而言,为保障其参与司法工作的中立性,主要需考虑利益关系、情感关系5等对其中立性造成的影响,从而对应地也需要构建回避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1.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称《最高院暂行规定》)第五条提到,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为保障技术调查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消除社会上对技术调查官身份背景的质疑,北京知产法院进一步细化《最高院暂行规定》的回避制度,制订了《回避实施细则》,在制度设计上尽可能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公正问题。但就司法实践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具体规范同一案件经不同审判程序时的回避问题。

2.信息公开

(1)人员信息公开

《最高院暂行规定》中规定了法院在确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后,应当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北京知产法院《工作规则》进一步规定,需要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还需要考虑在确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时间后,于具体诉讼活动开始前,给当事人留出考虑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的适当准备时间,否则有可能导致审判程序的拖延。

人员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有:①基本身份情况;②工作情况;③受教育情况;④其他重大个人经历情况。如果上述个人情况有重大变动,也应该及时予以变更后公开,以便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当事人监督。技术调查官按照相关规定在自查回避事项的基础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6。

(2)技术审查意见的适当公开

鉴于当事人希望公开技术审查意见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尝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及适度公开。适度公开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技术审查意见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而不是简单的为公开而公开。具体来说,可公开的内容为技术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进行认定时的考虑因素,而对于技术事实问题的结论性意见则不适宜公开。

(二)以技术调查官为纽带,优化“四位一体模式”促进“客观性”

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是目前主要的技术事实查明手段。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作用,需要以技术调查官为纽带,协调和优化现有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1.技术调查官与专业化人民陪审员的配合

由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才能“听得懂”,业内诸多人士已经提出构建专业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对于案件的技术细节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但是可能会忽略案件的处理对行业产生的影响以及所涉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对案件处理带来的影响。而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的人民陪审员能够从更为宏观的产业或行业发展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去考虑案件的审判,从而使得合议庭对案件的考虑更全面,也更能基于案件事实平衡好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2.技术调查官在司法鉴定中发挥协调作用

有些需要查明的技术事实,需要借助特殊设备或者需要特别长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往往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首先,技术调查官可以帮助法官确定需要司法鉴定的事项,做好鉴定准备工作,如鉴定材料取样、拟定鉴定事项等。

其次,技术调查官可以帮助法官解读鉴定报告。由于司法鉴定常常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对于鉴定意见的取舍,还需要运用鉴定事项所涉及专业领域的基本观念,才能判断鉴定意见的合理性。

最后,技术调查官的参与有利于帮助法官与鉴定专家进行沟通。

3.技术调查官与专家辅助人的配合协调

对于一些技术事实争议较大且基于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查清的案件,技术调查官可以建议法官准予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提前与法官确定案件技术争议焦点,并在庭前将该焦点告知当事人及专家辅助人,使得庭审时能够聚焦争议焦点,以提高庭审效率。

此外,在专家辅助人资质的审查方面,技术调查官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领域来考察专家辅助人是否适合出庭,并给出相应建议。

(三)精细化管理提高“科学性”

1.调配和优化技术调查官组合,加强与法官的沟通

按照目前的实践来看7,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方式主要是由1名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只在少数疑难案件中,会出现2名及以上技术调查官参与的情况。而德国专利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会为每个案件指派来源不同的2至3名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这一做法对其审判质量的积极影响也得到了广泛认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可以发挥其了解《专利法》相关规定的优势,为其他仅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技术调查官说明需要查明的技术事实;而来自科研单位或者制造业企业的技术调查官,则可以利用其在实践应用上的优势,提出更“接地气”的意见。据此,由多个技术调查官对同一个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讨论并最终形成结论,可保障技术事实认定的正确性和客观性。

2.完善技術调查官的遴选、培训和考核机制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可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框架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审查员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技术调查官工作的相关机制;另外也可通过行业协会或者学会,遴选来自生产一线、科研一线、大专院校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作为技术调查官,从多个维度扩充技术调查官来源的人员类型,以便于参与同一案件的专利审查员和行业技术一线人员交流,使其对技术事实的认定更加符合行业发展现状8。

在多维度扩充技术调查官人员来源类型的情况下,由于人员专业教育背景、法律基础各不相同,对其开展符合审判需要的技术调查培训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应着重完善技术调查官的培训机制,科学制订培训计划,丰富和细化技术调查官的培训内容等。

另外,为有效评估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还需要建立科学的多维度定期考核机制,重点考虑因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导致的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法官对技术调查官工作的意见反馈、技术审查意见撰写的质量、接收指派的工作量以及表达沟通能力等。对于不适合从事技术调查官工作需要的人员,要逐步建立退出机制。

3.完善不同审级法院共享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技术调查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除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外,基层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通常也面临查明技术事实的问题,比如涉及计算机软件等技术合同纠纷类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在审理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新国人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时,首次在全国基层法院引入技术调查官9。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类案件时,对于技术事实查明部分,法官通常也需要借助司法辅助力量。因此,为了实现集约化管理,有必要完善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共享技术调查官的机制。

四、结论

众所周知,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并公正司法裁判的基础,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的积极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在充分阐述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内涵和要求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分别从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方面给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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