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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趋势

2019-03-15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2期
关键词:爱奇艺专利法院

扑尔敏原料药企业因垄断被罚1243万元

1月2日消息,针对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和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两家扑尔敏原料药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湖南尔康没收违法所得239.47万元,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计847.94万元;对河南九势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55.73万元;共计罚没1243.14万元。2018年6月,媒体报道扑尔敏原料药短期之内价格快速上涨,导致部分药品停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在外围调查的基础上对相关扑尔敏原料药企业立案调查。调查发现,河南九势是国内最大的扑尔敏原料药生产企业,湖南尔康自2018年以来获得扑尔敏原料药唯一进口代理资质。经研究论证,湖南尔康和河南九势在扑尔敏原料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替格瑞洛专利无效案二审翻案

12月24日,就阿斯利康公司替格瑞洛化合物发明专利(99815926.3)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53号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33591号专利无效的行政判决,并要求复审委就原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017年4月,深圳信立泰率先发起专利挑战,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99815926.3号专利全部无效。2017年10月,专利复审委作出33591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宣告该化合物专利全部无效。2018年1月,阿斯利康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决定,并请求判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018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判决驳回阿斯利康公司的诉讼请求。2018年8月,阿斯利康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视频广告过滤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二审获赔189万元

1月6日消息,腾讯公司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腾讯公司一审诉称,“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系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该浏览器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可有效过滤“腾讯视频”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使腾讯公司不能从该业务中获取直接收益。一审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定,被诉行为是否违反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应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标准。同时,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可通过分析被诉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从而对其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验证。

华为起诉InterDigital 指控其未公平授权专利

1月7日,全球通信标准专利巨头——美国InterDigital公司披露,华为在中国对InterDigital提出起诉,指责其未能以“公平”条款授权SEP专利权。InterDigital称,华为已于1月2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无线技术供应商InterDigital提起诉讼,称后者违反了3G/4G/5G电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FRAND义务。华为声称InterDigital未能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条款授权专利。华为希望法院确定InterDigital的中国专利的2019-2023年期间许可条款,这些专利对于在中国制造和/或销售的、使用的3G、4G和5G标准的华为无线终端产品是无法绕开的。InterDigital与华为之间的许可协议于2016年签署,2017年12月31日到期,该份全球非独家协议涵盖了华为3G和4G终端产品的销售。事实上,华为已非首次在中国法院对InterDigital提起诉讼。2011年,华为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InterDigita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案以华为胜诉告终。

“红日”胜诉获赔5000万元“红日E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1月4日,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红日)诉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红日E家)等九被告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一案宣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睿尚公司禁止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注册商标,并与各经销商共同向红日公司赔偿损失5000万,该金额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的判决赔偿损失最高金额。法院认定,广东睿尚在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等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商标,侵犯了广州红日所持有的“红日”字号相关权益,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睿尚需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去除其库存产品上的侵权商标,以及赔偿廣州红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5万元,江西红日、河北广诺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睿尚在争议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在先字号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广东睿尚具有攀附原告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山寨”新东方被诉侵权 终审判赔50万元

1月15日消息,因认为济宁运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冒称与其合作办学,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定济宁运河公司赔偿新东方公司8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高院已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济宁运河公司应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济宁运河公司自2013年5月起即存在侵害新东方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侵权时间较长,且获利较高。一审法院确定的8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故酌情调整为济宁运河公司赔偿新东方公司5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瓜子网”起诉“车王”不正当竞争 索赔1030万元

1月7日,海淀法院网发布消息,因不满“车王认证二手车超市”在经营和宣传过程中大量使用“第一”“首家”“最大”“唯一”等绝对性宣传用语,“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经营商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在其网站、APP应用软件、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绝对性、对比性宣传用语,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30万元。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经营和宣传过程中大量使用《广告法》禁止的绝对性用语,宣传的数据毫无事实依据,极易误导消费者;且擅自使用对比句式将其与包括“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在内的二手车行业其他竞争者进行片面对比,严重贬损了二手车行业其他竞争者的形象和声誉。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已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攀附“美菱”驰名商标 四公司一审被判赔偿300万元

1月15日消息,有四家公司因在吊顶、浴霸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菱”字样,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权利人合肥美菱公司300万元。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存在行为分工和意思联络,侵权方式和手段类似,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综合考量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四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原告主张的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对原告诉请的赔额予以全额支持,判决四被告连带承担300万元的赔偿责任。截至目前,四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白云山拟13.89亿元收购“王老吉”系列商标专用权

12月27日,白云山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从控股股东广药集团收购“王老吉”系列420项商标专用权,交易价格高达13.89亿元。公告介绍,本次白云山拟协议受让的420项商标专用权,主要为基础性商标合计14项和防御性商标合计406项,统称“王老吉”系列商标。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广药集团承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商标许可净收益承诺数分别不低于1.53亿元、1.63亿元及1.71亿元;如收益法评估商标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累积实现的商标许可净收益未能达到三年累积承诺商标许可净收益,则广药集团应按照相关承诺及补偿条款约定的方式对白云山进行现金补偿。

“乐高力欧”与“乐高”商标纠纷案开庭

1月16日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台山市乐高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乐高力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第9689512号“乐高力欧”商标由台山乐高文体公司于2011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2017年4月24日,乐高公司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乐高力欧”予以无效宣告,台山乐高文体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原告“乐高力欧”商标是否与第三人“乐高”等引证商标构成类似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歌手2019》遭盗播 芒果TV起诉华数TV

1月12日,热播节目《歌手2019》首期在芒果TV上线即遭华数TV盗播,为此芒果TV已向华数TV提起诉讼,主张200万元经济赔偿,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芒果TV认为,华数TV作为国内专业视频网站,在热播热议作品《歌手2019》网络上线当日,未经授权即向网络用户提供完整节目内容的播放,并且在播放前设置60秒的商业广告,该行为极大损害了芒果TV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据悉,2017到2018年间,短视频行业爆发式成长,短视频应用的用户规模超5亿,随之而来的短视频侵权乱象也引起了作品权利人的关注。“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成为行业、学术和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据悉,芒果TV为打击盗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维权行动陷入“通知-下线-上传-再通知-再下线-再上传”的循环状态,诸多视频平台以网友上传为由,以“避风港原则”为保护伞,导致维权效果不佳。芒果TV表示,基于对网络视频行业发展环境的长远考虑,将对违法盗播行为采取坚决的维权态度。

近期涉知识产权案速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涉及电子仿真蜡烛机芯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三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7万元。

因认为“即刻”APP未经其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比赛画面动图点播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央视国际网络将该APP运营商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区检察院对生产、销售假冒“德芙”巧克力的戴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因认为注册商标“优酷”未经许可被对方擅自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涉嫌侵犯其4件专利的专利权为由,起诉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母公司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鸿合科技及深圳鸿合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专用模具并赔偿1.43亿元。

因认为“六间房”网站使用了“我秀”等词汇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我秀”网站经营者将“六间房”网站经营者诉至法院,索赔520万元。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以侵权为由起诉网络“差评师”案件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淘宝网胜诉,判令三名被告共同赔偿淘宝公司损失1元、合理支出(律师费)2万元。

称商标被擅用 爱奇艺科技诉爱奇艺影视索赔200万元

12月25日,因认为自身注册的商标“爱奇艺”未经许可被他人擅自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爱奇艺(深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爱奇艺”名称,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爱奇艺科技公司认为,“爱奇艺” 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及宣传,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爱奇艺(深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内容与原告核心业务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和欺骗性,这种盗用 “爱奇艺”字號的行为使得爱奇艺(深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具有诱惑性,容易误导社会公众以为其业务得到了爱奇艺科技公司的授权或者许可或者其与爱奇艺科技公司具有特定的关联性,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爱奇艺科技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淆,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爱奇艺诉“VR热播”侵权胜诉 获赔35万元

12月25日消息,因认为对方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利用“VR热播”软件IPAD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妄想症》《四大名捕2》《火锅英雄》三部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将热波(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三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爱奇艺公司基于授权继受取得涉案三部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在授权期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涉案作品。被告热波公司在其经营的“VR热播”IPAD端上向公众提供上述三部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判决被告热波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5万元。

擅自插入推广弹窗 五八同城被判侵权

12月19日消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北京亿通达搬家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五八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亿通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3000元。亿通达公司诉称,其主营业务为搬家货运,五八公司在其运营的58同城网站中自营58搬家业务。双方订立协议约定亿通达公司缴纳推广费用,五八公司在58同城网站中为亿通达公司提供推广服务。合作期间,亿通达公司发现,在五八公司网站上浏览亿通达公司推广页面查看联系方式时,会弹出“搬家估算器”网页链接,进入该链接后需输入手机号验证并填写需求服务信息,填写后用户均能接到“58放心搬家”或其他搬家公司的电话。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文著协首例维权诉讼一审胜诉

12月19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载服务,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据悉,该案是文著协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维权诉讼,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完善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保障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中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法院表示,文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二被告作为期刊数字化传播数据库的经营者,法院希望通过本案能促进双方基于各自行业优势,共同探索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完善著作权人、期刊杂志社、商业数据库多方主体之间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与报酬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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