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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陇东老区婚姻法的执行力度

2019-03-15王小英

新西部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婚姻法案例

【摘 要】 本文概述了陕甘宁边区时期陇东老区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情况,通过发生在老区一系列的婚姻案例分析了婚姻法的执行力度,指出陇东老区在诸多婚姻法颁布之后成效显著。

【关键词】 陇东老区;婚姻法;颁布;案例

红色政权建立之前,陇东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买卖婚姻、早婚、童养媳、纳妾盛行,男女青年不能做主自己的婚姻,只能听从父母包办,或作为商品买卖,使他们的婚姻极不幸福,影响到了一生的命运。因此,争取婚姻自主对于妇女解放至关重要。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为了改变包括老区在内的边区婚姻状况,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1939年4月4日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它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实行自愿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和童养媳。”[1]后来又陆续颁布的涉及到婚姻的法规有:《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办法》《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这显示了边区政府进行婚姻制度改革,消除腐朽落后封建婚姻观念与习俗的决心。同时,通过对具体婚姻案例的谨慎处理,体现了陇东老区对新婚姻法的执行力度惊人。

一、陇东老区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陇东老区关于婚姻法的颁布,起始于《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为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颁布,内容有:“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婚。”[2]这是边区政府成立后第一次关于婚姻的专项条例,是一项质的突破,填补了之前老区婚姻法律方面的空白,对改善老区落后婚姻状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陇东分区党委和专署在贯彻《条例》过程中,对下属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层层动员,号召各级党政干部和妇联干部把贯彻《条例》精神,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去完成。各级妇联也积极响应,派遣多名妇女干部深入最基层的乡村,挨家挨户宣传新婚姻条例。使那些原来只知道被动承受不幸命运的妇女们了解到政府改善她们婚姻状况的决心,纷纷表示,一定要和封建买卖婚姻陋习作坚决地斗争,为取得婚姻自主而努力。

但是,在贯彻1939年婚姻条例的过程中,由于与边区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致使婚姻纠纷层出不穷。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完善婚姻制度,边区政府随后对婚姻条例进行了大力调整。1941年11月6日,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提案中就有“适当放宽男女结婚年龄”的要求。终于在1944年6月,迎来了《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这是对1939年《婚姻条例》的一次修订,与之前相比有这样几点重大变化:一是结婚年龄降低,男子婚龄由原来二十岁降到了十八岁,女子则由十八岁降到十六岁;二是增加了订婚专条,已订婚者若婚前反悔,可向政府提出退婚请求,被批准后要求双方必须退还之前互送的订婚礼;三是关于离婚的规定,鉴于之前以“感情不和”为由诉求离婚的妇女颇多,导致很多男人不满,影响到社会稳定,于是将这条理由从原来第二条降到第七条;同时为抗日大局加强保护军婚,条例增加了对抗属离婚的限制:“抗日军人与女方订立之婚约,如男方三年无音讯或虽有音讯而女方已超过结婚年龄五年仍不能结婚者,女方得申请当地政府解除婚约”。[3]

在贯彻与实施新《条例》过程中,陇东分区最注重大力宣传教育,但是对于坚持包办买卖婚姻,顽固地与新法对抗的做法,就由当地政府和妇联在群众大会上进行坚决斗争、严厉批评,对于婚姻纠纷案例也多以公审的方式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通过以上努力,那些坚持搞包办、买卖婚姻和童养媳的顽固分子有了收敛;为了钱财而干涉儿女婚姻的人越来愈少。到解放初,自由恋爱在陇东分区已形成风气。

抗战胜利后,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颁布,重新规定“‘禁止强迫包办及买卖婚姻,并把‘感情意志根本不和列为准许离婚的第一条理由,保护妇女的条款也重新写入婚姻条例中,男女结婚年龄再次提髙,男子20岁,女子18岁。”[4]

关于婚姻法的三次颁布,内容几经变化。边区政府刚成立时,对婚姻落后的种种惡俗坚决抵制与取缔,对妇女由于感情不和或虐待引起的离婚诉求往往根据新法予以支持。但后来,随着婚姻条例的进一步实施,男女之间在离婚问题上的矛盾越来越大,引起了相当一部分男人对新婚姻法不满,于是1944年婚姻条例最大的目的就是调解矛盾,缓冲婚姻中的紧张氛围,因此对离婚采取更谨慎的态度,又因为正值抗日关键时期,为稳定军心,还重点加大了对抗属婚姻的保护。到1946年,抗日已经结束,婚姻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内容仍旧沿袭1939年条例,不过又做了细致的补充。“总体来说,边区三次修改婚姻条例并不是对落后旧俗的妥协而是在婚姻改革不同阶段所做的适时调整,是为了保障边区社会的稳定发展。”[5]

二、从陇东老区诸多案例中看婚姻法的执行力度

1、主动追求婚姻自主的“刘巧儿案”

在边区婚姻法的影响下,很多青年男女思想上获得启示和解放,在自己的婚姻大事上争取自己做主,对父母包办婚姻不再容忍,而是开始竭力抗争,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华池县的“封芝琴婚姻案”。

于1943年4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创造了一套方便群众的民主审判方式,即“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群众参加,解决问题。”[6]这种做法弥补了传统法庭审判的不足,促进了《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先后获得谢觉哉、毛泽东和林伯渠的称赞,他亲自处理的“封芝琴婚姻案”便影响广泛,很受好评。封棒儿(封芝琴原名)在幼年时由父亲封彦贵许给张金财的儿子张柏儿为妻,长大后,在贪财的父亲的诱骗下退婚,还被父亲两次转卖,原亲家张金财知道后,就号召同族20来人,在一个深夜里闯入封彦贵家将棒儿抢回成亲。封彦贵告到县上之后,审判员判处二人婚姻无效。结果,封芝琴勇敢地找马专员申诉案情,最后,在马专员详细的调查之下,案子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封彦贵和张金财被惩处,有情人也终成眷属。

这个案件反映了陇东老区的女子勇敢追求爱情和婚姻自主的大无畏精神,也显现出她对边区政府的信赖和对边区婚姻法的拥护,也是政府乡村工作成就显著的突出表现,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发表社论,又被韩起祥编成剧本《刘巧兒团圆》,对婚姻法的宣传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又因为受到它的影响,之后陇东自由组建幸福家庭的青年逐年增多,长久具有现实意义,成为妇女婚姻自由的象征和推动妇女解放运动的一面旗帜。

2、勇敢追求与红军干部或士兵的婚姻

在老区,有这样一些女人,她们与红军干部、战士接触过程中,被他们的魅力和革命激情所吸引,虽遭遇重重阻力,却毅然选择爱情并投奔革命队伍。

庆阳县城陇东中学教员赵兰香,经人介绍,与三八五旅副旅长兼副政委、参谋长、军法处长耿飚相恋,但是遭到了父母的反对,父母担忧女儿嫁给红军干部没有安全保障,又怕女儿远离她们,想给她找一个本地的殷实人家。最终,赵兰香选择了忠实于爱情,坚决地嫁给了耿飚,自身也更加坚定了革命生涯。

相似的经历还有当年的庆城女小教师樊蕙兰(后改名波涛)。1943年,她经人介绍与三五八旅七七零团团长张才千相识相爱准备结婚,却遭到母亲和大哥的竭力反对,受到多番阻拦,她毅然离家出走和张才千结为夫妻,婚后一直奋战在革命事业及新中国建设事业中。

另外,据庆阳马岭女子杨淑卿回忆,她先是冲破重重阻力,离开家庭投奔革命阵营,在陇东地委当了一名勤杂工,1943年,她和陇东地委书记马文瑞的警卫员结了婚。“婆家不同意,娘家不支持,两个家庭曾几次派人劝说叫我回家,我的娘家哥哥赶着毛驴亲自到庆阳接我回去。然而,我的主意已定……家里人几次碰壁,也就只好由我。”[7]1945年,她进入延安卫校学习护理知识,后进入东北战区,努力为革命事业奉献余生。

在履行《婚姻条例》的过程中,这些年轻女子敢于追求与红军干部战士的自主婚姻,结果自身获得爱情,婚姻美满,一生幸福,又是对边区婚姻法的遵循,还因此坚定了革命生涯,扩充了革命队伍,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3、民间婚姻纠纷案的调节

对于普通百姓的婚姻纠纷,政府一旦介入大都能得到较好处理。李能(女)与胡生清(男)都是陇东分区华池县元城区人,他们私下相好,但李能的母亲却为了多收彩礼坚持将女儿许配另一个小伙子,引起婚姻纠纷官司,区政府了解到李能心意后,按照婚姻自由原则批准她与胡生清结为夫妻。但在婚后一个多月,大概夫妻关系不和,李能又提离婚诉求,诡辩:“她与胡结婚都是边区政府逼迫的,根本没感情”,官司由陇东分庭处理,马锡五到处奔走,不辞辛劳地调查案情,弄清事实后,苦口婆心地与小两口及双方家属沟通,终于平息了纠纷。

1946年3月5日,《解放日报》中有一篇《旁听离婚案》报道了张秀儿与丈夫陈吉祥离婚案。因为男人有男性病影响生育,加上娘家父亲从中挑拨,弄得媳妇张秀儿总是闹着要离婚。最后经过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任绍庭、前甘肃省议员张桂山、庆阳县参议会副议长田玉亭、分区抗联会主任杨岐山等组成的临时法庭的调停,夫妻得以团圆收场。

民间的婚姻有了问题,老百姓能想到找政府告状,让政府人员帮他们处理家庭问题,充分说明他们对婚姻法是拥护的,对边区和陇东老区政府是充满信任的。

4、虐待案中的婚姻悲剧

随着婚姻法的普及,妇女的家庭地位在陇东有很大提高,但是偶尔还会有惨遭虐待的媳妇,1936年6月至1937年4月在陇东兼管妇女工作的蔡畅同志的带动和关心下,妇女解放工作得到了广泛开展。

庆阳县城有两户人家严重地虐待儿媳,影响恶劣,分别姓杨和李的这两家儿媳妇走出家门参加了社会活动,致使婆婆心内嫉恨,伺机报复。一个媳妇怀孕了不给吃好的,还用铁茂子将其活活戳死,另一个被逼得跳井身亡。这两件事在当地群众中震动很大,妇女们纷纷要求政府严厉惩罚肇事的两个恶婆婆,为遭到迫害的姐妹们伸冤。蔡畅同志在了解真相后拍案而起,立即组织妇救会召开公审大会,对这两个恶婆婆进行批斗,并命令押解她们在街上游行。从此以后,婆婆、丈夫虐待打骂媳妇的事情明显减少了,以往在家里战战兢兢,动辄挨打受骂的媳妇们地位有所提高,生活舒坦了许多。

蔡畅同志曾在大会上说过:“如果不根除买卖婚姻,妇女就不会得到彻底解放。”[8]她还屡次组织群众大会和妇救会进行宣传,力争使新法观念深入人心。在她的影响下,许多已经被包办定亲的年轻女子纷纷通过抗争解除婚姻,开始自由选择结婚对象。

5、文艺作品中的案例

据《陕甘宁边区陇东的文教卫生事业》收集的《乌鸦告状》一篇里讲,关中分区高家庄一个叫高黑女的婆娘,因厌烦丈夫木讷,与另一个男人乔木匠通奸,还害死了自己的丈夫,并嫁祸于同村另一个男人,最后因为“乌鸦告状”,被马审判员侦破案情,抓到真凶,为受害者伸了冤。

虽然故事的真实性有待商榷,但却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在陇东老区,有些婚姻夫妻关系不好,女人对男人不满意,却不知通过离婚——这种正当的方式解除婚姻,另寻幸福,相反却采取通奸、害人这种愚蠢的手段解除桎梏,最终落得个害人害己的下场,也说明婚姻法宣传还有待进一步普及。

三、结语

通过形形色色婚姻案例可以看出,陕甘宁边区时期的陇东老区内,有勇敢追求爱情和婚姻自主的女子,有闹离婚而被政府调解和好的,也有女人因为家庭地位低下惨遭婆家虐待由妇女干部为她们出头的,还有个别女人夫妻关系不和谐去通奸杀人的。总之,陇东老区在诸多婚姻法颁布之后,成效显著,大多数女人可以根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婚姻自由,爱情幸福,并尽力改善自己的家庭地位。

【参考文献】

[1] 韩延龙.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31.

[2]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1)[M].北京:档案馆出版社,1987.209.

[3]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252.

[4] 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10)[M].北京:档案馆出版社,1987.82.

[5] 徐璐.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改革[D].太原:山西大学,2014.

[6]高海深、艾绍润:陕甘宁边区审判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79.

[7][8] 中共庆阳地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陕甘宁边区陇东的群众运动[M].内部资料, 1994.184. 197.

【作者简介】

王小英(1974—)女,河南偃师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陕甘宁边区史和西北少数民族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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