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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性思维中常见谬误的探析

2019-03-15马媛媛

新西部下半月 2019年1期
关键词:谬误批判性思维探析

【摘 要】 本文认为批判性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它不仅要求恰当的提问、合理的论证、清晰的思考,还要求会辨别思维中的谬误,警惕他人主张中的非智力因素,剔除自己思维中的不理性因素。谬误是批判性思维中最常见的障碍,文章对诉诸人身的谬误、假两难推理、错置举证责任、诉诸情感的谬误四类常见谬误进行了阐释与探讨。

【关键词】 批判性思维;谬误;探析

批判性思维是一种思考“思考”的思维方式,它要求人们能够对自己的思考做出理性的分析,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有恰当的提问、合理的论证、清晰的思考,更要能够有承认错误的勇气以及发现错误的能力。在这些错误中,批判性思维常常用“谬误”一词。

谬误(fallacy)一词源于拉丁词fallax(欺骗的)和fallere(欺骗)。由此可见,欺骗的两个方面都体现在其中,一是“欺骗他人”,另外是“欺骗自己”。正因如此,你是否有勇气承认自己内心的自我欺骗,成为你是否能够理性思考的关键,在用这种方式去思考别人的思维方式,也成为评估别人思维方式的关键。

在《牛津英语大辞典》中,对谬误有以下五种解释:(1)欺骗,欺诈,诡计。(2)欺骗的,擅长误导的,不可信的。(3)欺骗性或误导性言辞。(4)误导性观点、错误。也只被欺骗。(5)诡辩性的,不合理的,错误的,错觉。(6)不合理的、诡辩性的、错觉。

谬误的种类数不胜数,若详细划分,恐成百上千。本文对诉诸人身的谬误、假两难推理、错置举证责任、诉诸情感的谬误四类常见谬误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诉诸人身的谬误(人身攻击谬误)

诉诸人身的谬误(the ad hominem fallacy)是众多谬误中最常见的一种。概括来说,这种谬误就是把把提出论证的主体与该论证本身的特征混淆。提出论证的主体,一般为某人,论证本身为这个人提出的论证。在拉丁文中,“诉诸人身”的意思是“针对这个人”。举例来说,“小明这个人很有创意的人,小明提出的所有观点都很有创意”,这种论证显然是错误的。也就是说,这种论证方式,并没有指向论证本身,而是指向了提出论证的人。

“小明正在主张A,小明是个笨蛋,所以A不真。”一个人身上可能有很多缺点,比如愚笨、自私、冷漠、残暴,但是,这个人身上的缺点并不等于这个人的观点、论证中有这样的缺点。譬如我们会听过类似话语“那个贼眉鼠眼的人,肯定不是好人。”这个说法不但攻击这个人的相貌,还企图以此推论这个人不是好人。相貌与好人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企图以相貌推断人的好坏,也是犯了人身攻击谬误。

二、假两难推理

假两难推理(false dilemma/False dichotomy)也是推理谬误中最常见的一种谬误。逻辑结构是“要么X,要么Y”和“如果非X,那么Y”。

现实生活中关于虚假两难的案例,最著名的就是“我和你妈同时掉水里,只能救一个,你会救谁?”回复一:“肯定救你,我妈同事我又不认识。”回复二:“救我妈,她给了我生命。然后和你一起死,没有你,生命对我没有意义。”这个问题,看上去有趣,实际上是虚假两难的典型例子。因为不仅仅是救一个,放弃一个的问题,而是还有很多其他的选择,比如,两个都能救起来,或者两个都救不起来。

例如,在课堂上,老师经常说:“同学们,你们必须每节课都到课,否则,你们将通不过考试”,老师给学生的选择只有两个,一是每节课到课,通过考试;二是有一次不到课,通不过考试。而实际上,还有其他选择,例如,缺课一次,也能有补救的办法,通过考试。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知道了,假两难看似只有两种选择,而实际上还有其他选择。

三、错置举证责任

错置举证责任(misplacing the burden proof)是另一个常见的谬误。简单的说,这一谬误就是将举证责任放错位置,举证责任这一概念经常用在法律层面,但是在论证过程中,不恰当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争议的另一方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论证谬误是一种常见的修辞技巧,作为独立的思考者,我们应该提高警惕,以免被误导。

舉证责任一般情况在是在主张者一方,即谁主张谁举证。

例如,学生甲:我要买一张学生票。

售票员:请出示学生证。

学生甲:我忘记了带学生证。

售票员:那就不能买学生票,因为你没有办法证明你是学生。

学生甲:那你如何证明我不是学生?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一方需要提供举证责任,在这段对话中,学生甲先提出的主张,主张要购买学生票,因此举证责任应该在学生甲,但是学生甲没有携带身份证,他让售票员举证,证明他不是学生,这就犯了错置举证责任的错误。

在论证过程中,举证责任在主张方的原因有以下两方面:第一,初信度。当某主张与我们的背景信息越一致,其初信度就越高。提出主张的人,在对其主张应有相应的背景信息,其背景信息能支撑其主张,当需要主张人举证时,往往代表其他人对其主张有一定的怀疑,对其主张的相关背景信息缺失,因此,主张人的举证责任就越大。第二,先肯定后否定。在其他条件一致时,举证责任应该置于对问题肯定的一方,而不是否定的一方。换句话说,在要求提供“为何并非如此”的理由前,要先证明“为何如此”(某些特定法律案件除外)。

四、诉诸情感的谬误

诉诸情感的谬误(the ad emotion fallacy)是谬误的一大类,其中情感包括很多种,因此,这一谬误下,还有许多细小的分类,如诉诸愤怒的谬误、诉诸同情的谬误、诉诸恐惧的谬误、诉诸谄媚的谬误等。本文主要探讨前三种。

1、诉诸愤怒的谬误(argumentum ad iram)

是诉诸情感论证中的一种,这种谬误是指在论证中用愤怒、狂躁、仇恨代替论证中的证据。例如,小明主张A,因为小明生气了,所以A为真。伟大的尤达曾说过,“恐惧导致愤怒,愤怒导致仇恨,仇恨导致痛苦”。在论证中,我们要尽量避免在提出观点的主体愤怒中,对其主张妥协。

2、诉诸同情的谬误(ad misericordiam)

又称诉诸怜悯的谬误。是提出主张之人,为了获取同情,将自己描述成让人心疼、可怜之样,目的是为了让他人接受自己的主张和论证。例如,小明被指控犯了Y罪,而小明值得同情;因此,小明是无辜的。

设想,有名学生为了得到全额奖学金,需要各科成绩均在90分以上,于是,他和老师说他为了学习,整日早睡晚起,一周还需要兼职20小时赚取生活费,并且声泪俱下。这实际上转移了老师的注意力,试图博得老师同情来取得更高的成绩。

3、诉诸恐惧的谬误(argumentum ad metum)

在人类心理学上来讲,绝大多数人都有恐惧的心理。人们害怕疾病,害怕失去所爱、失去吸引力,害怕受到拒绝,也害怕没有保障。当主张者试图利用人们的这样一种心理去让人信服他时,就是犯了诉诸恐惧的论证。例如,要是你不接受X为真,某些令人恐惧的事情就会降临到你头上,因此,X肯定为真。

某微商在推销保养品,因为利用人们担心失去青春容颜,在加之各种佐证(暂且不论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很多女性都会盲目消费,销售者达成自己的目的。

以上是批判性思维中常见的几种谬误,是众多谬误中的九牛一毛,但也是最常见的谬误。在当今社会,人们应该接受或者主动学习良好的思维训练,通过刻意练习,能够识别出谬误,并且知道谬误在人们的日常交流中是多么常见,也应该从生活的各个角度识别谬误,了解人们思维中存在的不足与弱点,从而学会识别自己思维中存在的问题。当我们经常对这些谬误进行分析时,我们对谬误的反应就会改变,不再大惊小怪,就会提出关键问题,开始管理自己的思维和情绪,逐渐发展出独立思考的自我,最重要的是,当我们再做出决定、追求目标的时候,能努力避免犯下谬误。

【参考文献】

[1] 董毓,批判性思维原理和方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

[2] 布鲁克·诺埃尔·摩尔,查理德·帕克,批判性思维[M].机械工业出版社.

[3] 查理德·保罗,琳达·埃尔德,批判性思维工具[M].机械工业出版社.

【作者简介】

马媛媛(1986.12—)女,教育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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