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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行政视阈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创新与路径优化

2019-03-15张雅红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行政机制

张雅红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思政部,安徽 合肥 230011)

1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实际作用

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化建设与管理等多个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建立健全以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核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是当前改革创新传统行政执法的重要尝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创新所取得的实际作用具体总结如下:

第一,提高了城市管理效能。通过合理整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有资源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进创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工作,建立健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管理模式。同时,通过重新调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各部门的行政权力,科学划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职责,从而有效提升了城市管理效能。

第二,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积极创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机制与管理路径的优化,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行政执法模式存在的限制,通过不断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管分离,不仅可以有效消除以往以罚代管、多头执法及重复执法等城市管理模式的弊端,也避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盲点,对于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形成了执法合力。与传统的城市管理执法模式相比,依法行政视域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效推动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制度化发展。与此同时,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以往过于分散的城市管理部门逐渐向着统一的方向融合,从而有效应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中相关机构繁复以及队伍庞杂和多头重复执法等一系列问题,有利于促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合力的逐渐形成。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中的现存问题

2.1 行政处罚权范围不明确

相关法律赋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存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之一。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受到各个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权存在一定差异性这一因素的影响,使得部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所拥有的职权广泛并且逐渐呈现出持续上涨的趋势,在城市管理工作内容、城市规划工作内容以及城市卫生工作内容几者之间会存在彼此涉及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会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出现职责边界不清晰的问题,进而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甚至会造成不同管理部门之间发生较为严重的扯皮甚至摩擦。

2.2 综合执法欠缺规范性

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改革,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是由于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科学调整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直接加大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难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多个,受到法律法规本身不完善这一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存在缺乏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较差等一系列问题,实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欠缺一定的规范性,使得在实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践中难以获得预期的执法效果。

2.3 综合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缺少内部监督,从而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系统严谨性不够,监督考核机制不够完备,容易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出现监督疲软、不敢问责以及管理措施流于形式等问题;第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外部缺乏足够的监督力度,大多体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外部监督缺乏公正性与合理性,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外界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另外,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机制建立过程中未引入民众与媒体参与监督机制,从而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始终无法形成多维度、立体式监督网络结构[1]。

3 依法行政视阈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路径的创新与优化

3.1 推进相关顶层设计和立法工作

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为了有效解决综合执法机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综合执法监督机制,可以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顶层设计与立法工作这一角度入手。在实际的工作中,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际情况与具体要求,推进顶层设计与立法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比如:从国家层面这一角度出发考虑,合理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综合执法机构属性与执法权力的实际来源,从而达到规范执法程序和界定执法范围的目的,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此外,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制度过程中,应该切实推动地方立法,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础性法规制度建立,保证相关城市管理措施可以顺利的落实[2][3]。

3.2 革新执法理念切实体现居民需求

城市化的发展一方面促使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类社会问题随之出现。而传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过于分散的城市管理模式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权力交叉以及执法过程中互相推诿扯皮等多种问题的出现,对于行政执法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切实革新传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这一方面考虑,在全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建立过程中,综合考虑社会各界的实际需求,最大程度上保证居民需求得以满足[4]。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该严格遵循依法办事的底线,相关执法活动的开展以及监督巡查任务的实施,可以借助委托、外包等形式,突破传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的限制,通过将执法部门的某些职责转移出去的方式来降低城市管理职能负荷[5]。

3.3 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信息协同性

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创新过程中,通过对综合执法方式的优化与创新,有利于促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协同性的提升。第一,根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同时保证信息平台本身的统一性与高效性[6];第二,借助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所涉及的不同部门和不同层级进行一致性的信息整合,使其可以达到互联互通的状态[7]。在此基础上,借助先进的大数据与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的创新和相关政策建议及信息协同提供科学的支持[8];第三,促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管流程的系统化、标准化与信息化发展,在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协同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府与城市管理部门两者之间信息沟通的程度。

3.4 强化准入机制灵活使用多种管理手段

想要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的全面提升,可以通过强化准入机制以及灵活运用多种管理手段等方式来实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能涉及到市容监管、环保监管以及城市交通监督等多个方面,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与路径的创新,不仅需要考虑到横向执法上各个部门之间的高效互联,同时还需要在纵向管理上实现上层行政许可、中程监督检查和末端执法等不同阶段执法的协同发展[9][10]。而强化市场准入机制的策略,通过采用多种管理方式相结合的手段,改变传统单一的执法形式,以警告、罚款、物品收缴以及宣教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果,在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柔性化与人性化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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