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系
2019-03-13王巍吴葱
王巍 吴葱
摘要:价值问题,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问题。价值种类无穷无尽,可从更宏观的角度(类别和属性等)将这些价值与传统的三大价值区分开来,结合本土语境重新阐释,从而形成一个以文化价值为统领、由核心价值和外化衍生价值组成的具有包容性的价值体系,核心价值为历史、美学和科学技术价值,外化衍生价值为经济、实用和教育价值等,可称为社会价值。价值评估应根据遗产两类价值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核心价值属性超脱,普通人很难直接认知,所以需要通过专业工作者研究和挖掘后以恰当形式进行阐释和展示;外衍价值可被普通人直接感受,所以评估外衍价值,还需要吸收更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形成基于共同认可机制得出的社会价值。遗产文化价值的传承,首先是实现价值认同,其次是为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合适的出路,把控挖掘衍生价值的“度”,在最大程度保全核心价值的基础上合理利用。
关键词:文化遗产;价值体系;价值评估;核心价值;衍生价值
引言
文化遗产所面临的问题,国家之间有所不同,但存在一个普遍问题,即遗产的价值问题。有学者指出,东西方遗产保护的最大差距,源于对遗产的价值认识。想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对于价值的研究和发掘,自是重中之重。
国外对于遗产价值体系的研究,至少可以追溯到1903年奥地利学者李格尔(Alois Riegl,18581905)发表的《古迹的现代崇拜:特征和起源》。1960年代遗产研究开始成为一个跨学科研究领域之后,陆续有学者从多个角度提出了遗产价值的类型和分类体系,代表如英国学者费尔顿(M.Feilden,1982)、俄国学者普鲁金(Prutsin,1993)以及澳大利亚学者罗斯比(Throsbv,2000)、美國学者梅森(Mason,2002)等。另有遗产保护的相关文件,直接反映了国际语境下对遗产价值认识的探索,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和《巴拉宪章》(1999)等。上述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看似百家争鸣,实则都是从历史和艺术价值逐步拓展,在发掘新的价值类型后对体系进行整合和概括,其中文化、社会和经济价值被更多的人关注和提及。国内的相关研究和成果受到西方影响,但略有不同。在价值体系这一块,大多沿用了《文物保护法》的制式提法: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通常所提的“三大价值”),随着人们逐渐意识到“三大价值”的局限性,学者们开始在此基础上新增一些价值类型。发展至今,便有了2015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里新增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与三大价值并列的局面。这样的价值体系有待商榷,首先因为根据中国语境下对各大价值的定义来看,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不是简单的并列。很早便有学者意识到价值统称为信息价值。其次是社会和文化的概念都非常宽泛,如果只是简单地将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与三大价值并列的话,很容易给相关人员在认识遗产价值和评估时造成误导。这个过程实际涉及到了两个问题,一是价值类型的完善,二是它们之间的关系。穷尽所有的价值类型是徒劳且不现实的,因为价值嵌在文化和社会关系中,是变化的,这是其基本特点之一,所以较理想的做法是结合本土语境,从遗产的本质出发,厘清文化遗产常见价值种类的内涵和特点,然后进行整合和分类,构建一个相对清晰、包容的价值体系,同时探寻各价值类型之间的关系,为人们全面认识遗产的价值以及后续保护工作(价值评估等)提供参考和建议。本文讨论的对象主要是物质文化遗产,其内涵主要依托于《文物保护法》和《世界遗产公约》构建的保护对象,类别上来讲多为建筑遗产,也包括工业遗产。下文提到“遗产”或“文化遗产”时,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物质文化遗产。
一、三大价值再认识:核心价值
(一)历史价值:广义的历史见证
《准则》是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行业准则,其中关于三大价值的阐释代表了本土语境下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的权威话语:
历史价值指文物古迹作为历史见证的价值;
艺术价值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的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科学价值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的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从上述定义来看,三大价值的落脚点都是“见证的价值”,历史的见证或者对艺术要素、人类智慧、科学技术的实物见证。无论是历史见证还是实物见证,见证的都是历史,区别只在于是一般意义的历史还是关于艺术或科技即某个主题的历史。除去上述蔡达锋有过类似疑问外,《准则》执笔人之一王世仁也曾提出三大价值都是文物的自身价值,总体上都属于历史价值;李格尔也曾指出艺术价值和艺术史价值的区别,艺术史的价值属于历史价值。《准则》的定义虽有不妥,但分成这三类去表述没有问题,国内外学者一致认可,所以当下应从遗产的本质和中国语境出发,重新阐释其内涵。
(二)历史价值:时间维度上的点和段
遗产专家史密斯(Lauraiane Smith)认为,虽然人类利用“过去”构建身份已有悠久的历史,但当代遗产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晚期的欧洲。民族国家的出现、工业革命和城市化运动等对社会的冲击,迫使民众寻找新的委身去维护社会连贯性、构建身份,在这种环境下,一种对于现在称之为遗产(Heritage)的关注出现,Monument作为民族身份、欧洲品味和成就的物质性代表,成为了遗产概念的雏形。由此可以看出,遗产的出现源于它来自过去并包含历史信息的本质,历史信息既包含宽泛的历史,也包含某一专题的历史,如艺术史和科技史等,这些历史信息构成其历史距离感,所以历史价值的核心即是历史信息。这里的历史信息包含双层含义:首先第一史实,如由于重要原因而建造并反映了这种历史实际;见证了重要人物、历史事件或某历史时期的社会风貌等;对艺术史、科技史、宗教史等专题史有突出意义,如代表了某时期的艺术风格和科技成就。其次是第二史实,即在当代人采取保护干预之前其所经历的发展变化,如某个时代的正当添加和改建。布兰迪(Cesare Brandi)最先采用第几史实的表述,但和前人李格尔、拉斯金(John Ruskin)类似,他们普遍强调“时光”这个作者对保护对象的影响,如时间流逝带来的沧桑感,但这明显不适合中国本土以木构为主的建筑遗产。所以本土语境下的第二史实强调保护前人的正当干预,这也是《威尼斯宪章》的重要思想。
(三)艺术价值:内在和外在
基于对历史价值的理解,艺术价值自然也需重新阐释,或可理解为遗产本身作为艺术品所承载的艺术个性或特征,其形成原因有自然、社会、人为创作等。但在中国,很多古迹本身的艺术个性或特性并不是特别突出,通俗来讲就是不好看,但随着历史变迁,一代又一代来自社会各阶级的人,以多种形式和古迹产生了大量的互动,如登高凭吊、题字赋诗、撰文作画,产生了怀古诗文和游记等多种文学艺术作品。这些活动和作品,对古迹进行了大量的阐释和展示,在其艺术价值上附加了丰富的审美意象,尤其是在普通民众的意识中产生丰富共鸣,又经过时间的洗礼层层叠加,致使其美学内涵显然要宽泛于艺术价值所指的艺术个性或特性,因此可称为美学价值,既能涵盖遗产本身的艺术个性或特征,又突出了与人之间的美学的、精神的互动和由此产生的丰富意象。所以,美学价值可分为内在和外在的,内在的即我们通常所指的艺术价值,外在的是基于人类参与之后的各种精神或审美层面的产物,如抽象的审美意象等等。这一点和欧洲语境下的艺术价值有很大不同。当代欧洲的遗产保护理论,溯源于19世纪欧洲对Monument的关注,Monument的含义从17世纪开始便暗含宏大壮美等因素,在注重物质性的基础上强调视觉效果。这种倾向虽然在20世纪淡化,典型体现如《威尼斯宪章》提到的“较为朴实的艺术品”,但其要义仍然包含审美愉悦、艺术形式和风格等因素,这在李格尔的理论、《巴拉宪章》以及“历史英格兰”(Historic England)颁布的《保护准则:历史环境可持续管理的政策与导则》等文件里都有所体现,如《保护准则:历史环境可持续管理的政策与导则》里认为美学价值指“場所可以给人们感官、智力上的激发和启迪”,包含设计价值(design value)和偶然美学价值(fortuitous aesthetic value)两部分,前者指设计元素(形式、比例、体量等)、材料或植被、装饰或细节以及工艺的美学质量,后者主要指自发形成的有机城市或景观。
(四)科技价值:对于当代的借鉴和实用价值
脱离开对于科学技术史的见证价值,科学价值应从其包含的历史信息或其物质本体对科学的推动来理解,如《巴拉宪章》所言它为遗产的研究价值一样,即(基于一定的研究)对现今的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方面的借鉴甚至实用价值,例如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可为当代景观与城市规划提供丰富的给养;又如都江堰水利工程,可为现代社会治河兴渠等水利工程提供丰富的启示等。近年来,科学技术价值(简称科技价值)被更多地使用,实际上凡是包含科学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大多也具有技术价值,而且体现得更为明显和具体,尤其是在工业遗产领域。在中国本土语境下,通常所讲的科学价值,也是包含技术层面的,所以建议采用科技价值,不仅可统一表述,也是因为某些遗产的技术价值的确更为突出。
综合来看,三大价值都是基于遗产包含的历史信息(物质本体和艺术特性等)而存在,构成了遗产的本质,所以三大价值最重要的属性,是使被描述对象能够成为遗产,并与普通物品区别开来的重要标志和衡量标准,因此可统称为遗产的核心价值。这一点,是认知三大价值的关键和逻辑前提。
二、其他价值类型:外化衍生、社会价值
有学者很早注意到三大价值的不足,因而提出新的价值类型,如经济的、使用的、社会的、教育的、情感的等。价值种类无穷无尽,可从更宏观的角度(类别和属性等)将这些价值与三大价值区分开来,使问题变得简单。郭旃认为:要区分遗产的本体价值和衍生价值,三大价值作为本体价值,是价值认识的基础,基于三大价值,会衍生出其他价值;普鲁金也认为,遗产的价值应分为内在和外在两大类。不妨沿用这种思路,将上述价值统称为外化衍生价值(简称外衍价值),突出此类价值与核心价值的本质区别,即其本身并不是自身固有的非依赖性价值,是基于遗产的核心价值衍生而来。它描述的主要是遗产和当代社会之间的互动,是遗产与当代人之间关系的生动直观的体现,所以也可统称为社会价值。一些西方学者将文化遗产视为文化资源或资本,从而提出经济价值应该作为遗产价值分类中的一个大的方面,与遗产内在的价值种类相对。但经济价值来源于社会需求,本质上也属于社会价值,另外在中国语境下,如若将经济价值放在一个统领大局的位置,也容易使利用遗产谋求经济利益中过度开发的行为变本加厉。
(一)实用价值:应该“显形”
在社会价值统领的价值种类中,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存在一些易混淆之处,需要重新阐释。
实用价值(使用价值)虽然在本土保护文件里很少提及,但是不可否认它的存在及重要性和特殊性,如《准则》没有提到实用价值,但是第五章整章都在讲述“合理利用”的问题。对于建筑遗产的合理利用来说,实用价值的保全和提升是无法回避的。这明显包含两个层面,即保证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以及满足某种功能需求。
比如说,历史建筑的门窗损坏或者缺失,为了满足某种功能需求(居住、展览、商业、文创、餐饮等),需要修缮或安装新门窗,新门窗的材料、样式、施工及修缮行为等都会对遗产的历史、艺术价值和真实性产生影响。有的保护对象虽然承担某种功能,但不需要安装门窗,如吴哥古迹茶胶寺保护与修复工程,由于吴哥古迹作为遗址类的古迹存在,本身作为一件“展品”供人们参观,所以缺失的门窗和屋顶不用重新补配,但修复过程需要安装各种保证结构稳定与安全以及服务游客的设施,如各种木质的支撑构件以及方便登临的木质楼梯等。由此看来,开展保护工作时,是否基于一个完善实用价值的前提,对后面的工作影响很大,尤其是涉及到实际修缮中各价值的权衡和取舍(后文详述)。
另一方面,提升实用价值,延长历史建筑的寿命,相当于保全了核心价值。所以在价值体系里,实用价值作为保护核心价值的支撑基础,既会对物质本体产生实际的干预,又能通过认识其实用价值来加强对其核心价值的理解,所以它应该“显形”,出现在价值认知和评估等成果里。反观经济价值,主要指通过遗产的使用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收益,如商业、旅游、展览等。经济价值引导着遗产的现实出路,但对遗产的过度消耗也应该注意,保护其核心价值始终是首位的。
(二)教育价值:古人最为看重
教育价值,在本土语境下意义重大。某种程度上说,建筑遗产是一种“无言的教化者”,在营造独特的教育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人民英雄纪念碑,具有形式与内容的双重纪念性,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直观的物质载体和环境。同时,文化遗产像一本“立体的书”,是以空间为对象的特定文化活动,通过象征和空间元素,像叙事一样把诸多文化形象与精神观念表现在人们面前,从而发挥“载道”和“言志”的教育价值。古代社会一直非常重视对民众的启迪和教化,统治阶级和知识分子等都不遗余力的去传承、阐释和强化古迹教育价值,诸如对古迹修补扩建、将古迹载入方志等,甚至会重建物质本体来保全教育价值的传承。例如曲阜孔庙,最开始仅庙屋三间,在经历了无数次修整扩建后,建筑群规模堪比皇家宫殿。这些修整重建,使孔子作为传统文化的最高委身灵光不灭,愈发耀眼。历代帝王还都曾亲临孔庙,祭祀行礼、赋诗题词,民间也流传着很多关于孔子的传说,如此种种,无不反映了古人对孔庙(所负载的孔子德行和思想)之于当代社会的教育价值的重视。
三、价值体系的整合与分析
(一)基于变化:统领和包容
前文述及价值的相关特点之一是变化,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特点,适用于文化遗产领域的任何一类价值。价值本质上属于某一个,群人的认识,人无法摆脱社会和时代的影响,也无法摆脱自身认识的局限,所以不同时代的人对于遗产价值的认识是不同的,如价值体系、某种常见价值的定义等,都会有所出入,所以价值是变化的。基于此,我们应该对文化遗产的价值有一个提纲挈领的认识,然后再分门别类,构建包容性的体系。
文化遗产是先人在生存和发展中创造的成果,是先人价值观念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对象化。无论是核心价值还是外衍价值,都体现了遗产的文化意义,所以这些价值都可统称为文化价值。文化价值作为价值认知的统领性观念,与其相近的概念表述已经在一些国际文件中被赋予重要地位,如《巴拉宪章》直接将保护对象定义为具有文化意义之地,其中文化意义便是文化价值。
在文化价值的统领下,对价值种类进行分类阐述。核心价值的属性主要是过去时,揭露和展示来自过去的信息,与当代存在历史距离感,是使其成为遗产的标志性特征。客观地揭示、阐释和利用这些过去的信息是当代的责任,所以变化的特性在核心价值的层面上并不明显。衍生价值则为现在时,描述的是遗产与当代社会与人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如作为博物馆或旅游资源。这些互动关系嵌在社会中,因为人和社会的不固定性而无时无刻都在变化,所以衍生价值应具有足够的包容性,可以囊括众多无法穷尽的价值类型,囊括随着时代发展而新出现的价值类型。
综述,如下表所示:
(二)变化之外:超脱与功利
抛开“变化”这种共性,每一类价值还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价值为“value”的中文译法,其在中国遗产领域的应用脱离不开国际语境中value被广泛使用的影响。牛津高阶英汉双解字典(第六版)列出value的义项:
1)价值,分为商品价值和与价格相比的划算程度;
2)有用/重要;
3)信念,指价值观、是非标准等。
第一义项为其初始含义,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带有功利色彩。后发展出的第二义项,“有用”描述事物的实用性,“重要”表示事物在物质或者精神层面有一定的影响或意义,功利色彩较第一义项变弱。第三义项在19世纪出现,为哲学范畴的表述,没有功利色彩,非常超脱。
由此来看,value的含义包括两个极端:功利和超脱,遗产领域里所讲的“价值”,主要涵盖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地带,但同时也可无限接近两个极端。如果将上述价值体系纳入中间地带的话,那么核心价值的属性偏向超脱,关乎真善美,如审美的愉悦和真实的历史,因此在时间维度上又增加了内容维度的距离感;而相比之下,衍生价值则趋向功利,可以给人们带来某种实际利益,与生活直接相关,如图所示(图1)。
(三)价值之间:并非一团和气
李格尔(1903年)较早提到这个问题,他探讨了保护古迹时岁月价值和历史价值、实用价值和岁月/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岁月,历史价值之间的冲突,并给出了一般情况下的应对策略。费尔顿(1982年)在对价值进行划分后,也提到了价值之间的冲突,并主张将某个遗产的价值进行优先级排序,根据此排序来决定干预措施的优先和轻重。《巴拉宪章》也提到要尊重价值的多样性,不能只顾某一种而牺牲其他价值。
所以,价值并不是以往印象中的“一团和气”,而是彼此之间互相对立甚至存在矛盾。比如蓟县独乐寺观音阁的八根擎檐柱,是清代维修时加上,能够保证结构稳定和安全,这是以牺牲一定的美学价值为代价的。现在来看,出于对历史价值的尊重,八根柱子是某段时期的历史见证,但是出于美学价值的考虑,八根柱子有待商榷,如果恢复原状的原则仍然实行或者遵循“风格修复”的理论,这八根柱子很有可能出于提升艺术价值的考虑而被去掉,但是却破坏了历史价值。又如杭州雷峰塔修复工程,也是一個在历史价值、美学价值和实用价值之间取舍和权衡的典型例子。
另外需注意,外界因素也会影响到价值问题。核心价值突出的遗产,如果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宣传不够的话,势必也会影响到衍生价值的生发。比如笔者曾参与过甘肃民勤县三陶村瑞安堡的展示工程项目,瑞安堡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前往参观的游客与其突出的价值并不匹配,一部分原因便是受限于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因素。所以衍生价值虽基于核心价值衍生而来,但是两类价值并不是正相关的关系,而且很容易产生对立。这样的关系对如何展开价值评估有重要启示。
四、启示
(一)基于价值的特点和关系进行价值评估
首先,价值评估应根据遗产的两类价值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
核心价值关乎历史、美学和科技,其属性非常超脱,普通人很难直接认知,所以这一部分需要专家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深入的挖掘,从而对遗产的本体价值进行定性定量,然后以恰当形式进行阐释和展示,便于公众了解。外衍价值体现为经济、实用、教育等等,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可被百姓直接感受,所以评估外衍价值,人人都有发言权,除了专家外,还需要吸收更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如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分成指标统计等。这样的评估结果,是基于共同认可机制得出的社会价值,反映了最广泛社会阶层的认识,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价值。
其次,考虑到价值之间的关系,价值评估的结论应尽可能具体,分清轻重缓急,以便更好地解决实际保护工程中的价值冲突等问题。如历史和美学价值,二者的分歧和对立由来已久。借鉴费尔顿的思想,排序是个好方法,但具体实施起来,排序最好能与遗产的各个部分相结合,如某一部分具有突出的历史价值,必须保留;某部分具有突出的美学价值但是却被掩盖,可以考虑拆除其后加部分;某一部分的科技价值突出而且亟须挽救,其他价值可以适当妥协等。尤其不应忽略对实用价值的评估,而是应该把控提升实用价值的尺度。国内现行的遗产价值评估往往只包含概括性的评价,没有一些具体的建议和结论,所以在处理保护实践中因价值冲突而产生的问题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没有发挥实际的指导作用。
(二)价值传承:价值认同和现实出路
保护遗产的目的是遗产文化价值的传承,可从两个步骤理解,首先是实现价值认同,即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遗产的价值,从而发自内心的去保护它;其次是为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合适的出路,使其与当代人和谐共处。根据两类价值的特点,两个步骤的侧重有所不同。价值认同阶段,重点应在提升民众对于遗产价值尤其是核心价值的认知,让他们明白文化遗产的重大意义,从而在心里接受、热爱我们的遗产;对于现实出路问题,重点应该是把控挖掘衍生价值的“度”,在最大程度的保全核心价值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两类价值的和谐统一,是保护遗产的理想状态,这需要在超脱和功利、保护和发展中求得平衡,从而使遗产平稳地“走下神坛”,真实地“活”在百姓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