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汽车三包政策解读和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策略

2019-03-13王美茜佳木斯大学

消费导刊 2019年31期
关键词:销售商销售者有效期

王美茜 佳木斯大学

一、汽车三包政策的重点解读

汽车三包政策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对三包责任的承担、免除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及罚则也进行了规定。其中,三包是指产品的包修、包换(换车、换总成零部件)、包退(退车)。该政策中还规定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等。

汽车三包政策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该条主要规定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的适用条件。对于该条中的“三包”期限我认为应当适当地延长。随着汽车技术的进步,汽车出现的问题可能不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显露出来,而在实际中,很多厂商也愿意提供比三包政策中规定的时间更长的包修期和有效期,因此,为了适应实际情况,三包政策也应该相应地延长在这一规定中的有效期,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这一条中还规定了期限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而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在开具发票几天或者几个月后才能提到车,若开具发票后并没有立刻提车而是在超过保护期后车才提到自己手中,此时车还没有开始使用便已经过了保护期,这显然对消费者有失公平,因此在这一规定中,我认为应把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的保护期限修改到提车之日,在车辆真正到达消费者手中之后再开始计算期限,从而充分保护消费者在规定期限之内的权益。

汽车三包政策第二十一条规定家用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达到一定能够日期或维修次数后可找销售者更换。在这一条中,虽规定了消费者达到一定条件之后可以要求销售者对车辆进行更换,但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却很难举证,若维修已达到5次,消费者也不一定会保留这几次的维修记录。一般的车主不懂产品质量问题如何界定,就算找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可能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最终鉴定的结果也不一定会使消费者满意,若经此番周折之后得到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支持消费者的证据,则对消费者则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消费者的车辆又确实存在问题,这就表现出此条规定对消费者的要求太过严苛的问题。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销售者对三包政策中可以退换货的情形仍然想方设法予以拒绝,消费者如果想要成功更换车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二、三包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消费者维权举证难。目前情况下,一旦发生汽车故障,消费者缺乏专业的技术手段来证明车辆现存问题为出厂问题还是消费者自身的使用问题。三包政策实现的前提是鉴定结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消费者要证明汽车本身存在问题则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由此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如果鉴定后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或者诉讼失败,则消费者的损失更是巨大。

(二)企业逃避责任。虽然三包政策已经出台,但该项政策对汽车消费中问题的规定较笼统,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我国立法未出台与之相对应的细则,使许多销售商在处理退换问题时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钻了政策的漏洞,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消费者无处投诉,而该项政策对销售商即使处罚,力度也很轻微,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其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三)企业间相互推卸责任。汽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首先会找销售商,而此时销售商则会把责任推给生产商,最后生产商便会把问题归结到销售者使用不当上面。对于这种推诿扯皮行为,三包政策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导致不能很好的处理好售后问题,也是造成汽车交易中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策略

(一)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民事诉讼法中提倡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汽车消费者权益适用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变通。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属于双方中的弱者,此时应对弱者的权益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方可体现出在对抗双方中法律的公正性。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没有细化的规定进行了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的效力毕竟有限,应通过立法来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适当将该原则的范围扩大,汽车领域中所涉及的汽车质量问题因专业性较强、举证较困难,应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充分体现立法中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二)健全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体制。首先应规范汽车销售商的行为,严格审查汽车销售主体的资格。杜绝实践中出现的4s店经营标准不达标导致无法保证“三包”按照质量标准执行的情况出现。应定期对汽车销售行业主体进行检查,严格审批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检查汽车销售主体的资格是否达标、证件是否齐全。其次,加强汽车交易过程中合同备案制,加强对汽车销售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监督力度,切实保证消费者能按格式条款中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应加大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不承担三包责任的处罚,增加销售主体的违法成本,使法律规定真正对销售者起到威慑作用。

(三)制定高水平的汽车售后服务标准。任何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都需要有售后作为保障,汽车也不例外。使用过程中,汽车的保养、零部件更换、汽车维修是售后的重要内容。购买汽车是一次性的行为,但售后确是反复的,确保汽车有一个好的售后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完善的汽车售后服务会增大消费者对汽车的满意度,从而也会刺激汽车消费的增长。因此我们应提高售后服务标准,使整个售后环节有具体的规章可循,将售后标准具体化,从而整体提高汽车服务水平。

结语:汽车安全和汽车质量一直是汽车消费者关注的热门话题,我国法律在汽车消费领域的规定还有待完善的地方,立法也相对滞后。本文仅对与家庭用车密切相关的“三包政策”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当前汽车市场的现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我国对汽车领域的消费者可以给予更全面的保护。

猜你喜欢

销售商销售者有效期
基于网络平台市场的销售商促销竞争策略研究
药品效期管理:有效期≠失效期
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思考
——《民法典》删除《侵权责任法》第42条之解读
跟团在景点买到假货 能要求旅行社赔偿吗
具有风险规避销售商的供应链退货政策协调模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该从何时起算
跟团游中买到假货找谁赔
结婚证设“有效期”是拿婚姻当儿戏
比较法视野中的销售者责任
销售商激励合同的比较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