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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

2019-03-12李娜于惠冰

理论观察 2019年12期
关键词:非遗

李娜 于惠冰

关键词:非遗;法律现状;法律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12 — 0153 — 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一个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概念,是一类文化形态的集合,标示着一类无形的文化符号和文明的总体记忆。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文化遗产”是指具体留存在地面上或民俗中的古老文化信息传载事体,是文化中比较直观的狭义的部分。〔1〕“非物质”作为“文化遗产”的前缀词,用以形容所述“文化遗产”的所具有的无形性特征。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给出了界定:“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根据定义可知我国非遗的主体是各族人民,另外为我们明确确认非遗的两条重要标准,即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具有无形性、群体性、活态性、形式多样性等五大特征。“非物质”一词已经说明其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群体性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主体通常是部落或者民族群体而非个人,而创作成果也由所群体共享。活态性则是指非遗在创造过程中需要发挥创作主体的能动性,同时其表现形式也为具有变化的性质。在漫长的创造和变革中,非遗被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来实现更好的传承。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对非遗保护的研究因为始终处于社科边缘而难以实现对非遗的全面保护,总体上还是缺少对于非遗法律保护的关注。纵观国内非遗项目,非遗工艺、舞蹈、美术以及声乐等项目所占据的比重相对较高,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角度展开系统化调查的项目极少甚至是并未开展。另外,对于非遗保护研究尤其是法律保护研究欠缺的原因之一在于具有实践性的研究项目与保护方法较少。能够开展全方位调研的场所比较少,主要集中在博物馆、文化馆参与单位等等。通过网络检索不难得出,国内对非遗保护的创新、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调查研究非也相对较少。研究对象普遍存在重创新轻传承、重个体轻整体的问题。很多时候的研究内容大多是以非遗的艺术对象和非遗样式进行的。例如当前针对禅舞、民族男女声独唱、葫芦丝、口琴演奏,个人指哨等非遗技艺表演等多种样式的发展创新展开了相应的创作与研究,其实仅仅发掘其具象化的物体,没有研究其文化领域的深层次内涵。该现象显然是与非遗保护的初心背道而驰。其实我国为了推进非遗保护工作,也从多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我国早在本世纪初就已经根据非遗保护需求成立于颁布了大量法律,其中《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且将每年的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一宣传和呼吁全社会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来。在资金投入方面,我国在十二五期间总共投入 85 亿元用于保护非遗项目。如此庞大的资金资源让传承条件、非遗技艺学习环境、传承活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因非遗项目大多与现代生活相背离,所以很多人虽然知道非遗项目,但是却缺乏关注和思考,没有感受到非遗的重要价值,很多非遗项目都是在这样的环境氛围下逐渐消亡,令人惋惜。不同艺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非遗保护困境大不相同。所以如何对非遗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了时代热议的主题,针对非遗保护模式出现了越来越多质疑的声音。尤其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非遗法律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也会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而产生担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的观念陈旧,不愿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形式传授给更多的人,了解、掌握非遗技艺的人越来越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单一化。靠传统技艺自行发展难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久的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模式

从我国目前的规范体系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然是偏重于公法保护模式的。这种公法手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府的认定,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便进一步的采取行政手段予以保护,如我国确定的国家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二是制定专门性的行政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规定在《宪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就非遗法律保护模式而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不要采取知识产权化进行保护以及如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化的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反对者认为,采取私法保护模式尤其以知识产权保护等模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免功利性太强,易导致采用能获得最多利益的方式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是以最适合的文化传承和保留的方式来保护,以致渐渐歪曲或者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基础。一部分赞同以私法模式例如采用知识产权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者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不同的声音。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基础上或者修改现有知识产权体系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在技术特征和描述形式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从目前现存法律来看,国内并未使用私法保护模式来保护非遗。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改进对策

在提出關于我国非遗的法律保护模式的改进及完善对策之前,必须要以明确非遗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为前提条件,那么非遗作为非物质性智力成果的部分便可以建立出公法以外的其他保护模式,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其实,如果采用知识产权法模式来保护非遗,确实存在很多益处。第一,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严格控制、惩处不法分子恶意的损害非遗技艺,维护老匠人的权益。第二,知识产权法相对比较完善,可以在其基础上来保障非遗的传承有具体可行的方法和手段。第三,此类模式的保护确实可以给非遗所有人带来一定的客观收益,能够保障非遗的发展环境和学习环境,也能够通过为地方创造财富以更好的支持非遗发展,给非遗所有人以信心和动力,提升非遗传播的积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极其广泛,对其进行私法保护,首先要明确非遗法律基本宗旨和非遗法律制度基础,同时也要创新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弥补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不足,也就是说,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来接纳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建立以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这即是正义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知识产权的各项基本制度,围绕着上述法律价值目标,发挥着保护权利、平衡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同样应当秉承这一理念,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权利体系,平衡利益,减少冲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发挥文化自信的精神动力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原则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方面要积极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要考虑是否能从技术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作出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期能将那些与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条件比较接近但尚未达到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的范围。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和权利主体范围做扩大解释,不仅将适合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还可以将权利主体的范围从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扩展到特定的民族、区域或群体等,必要时可以授权非法人组织(如社会团体等)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民族和群体主张权利。也可以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使用受益和权利限制制度,用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防御性保护,并根据发展阶段及时代变迁及时调整政策,实现全方面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是指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之外,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创设新型的知识产权类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传统知识产权无法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的障碍。立法者可以完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来设计具体的法律制度,而不会收到原有保护模式的制约,避免在传统知识产权模式下的削足适履。如果无法纳入上述的保护模式的非遗对象,则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给予保护。在改进非遗传统单一的法律保护模式基础上,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应单承担起宣传的重要责任,使法律保护模式得到有效的落实,尤其是要发挥时代特色,搭乘大数据的快车将非遗法律保护的模式加以传播,吸引年轻人加入到非遗的发展与创新中,使非遗文化更贴近生活,使非遗法律保护制度更加得以运用。

结论

我国应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以司法保护为主、公法保护为辅。非遗的私法保护应以知识产权法保护为核心。

综上,建立以行政法和知识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公私法保护模式可谓势在必行。In summary, 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the public and private law mode with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在此以非物質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建构为中心,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能保护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参考文献〕

〔1〕李志超:文化遗产学的基本概念及大学责任〔J〕.教育与现代化,2007,(03).

〔2〕罗荷香.知识产权文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8,(09):181-182.

〔3〕李晓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分析〔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8,(15):162+164.

〔4〕黄海涛. 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N〕. 中国文化报,2017-10-14(008).

〔5〕于滨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权保护模式研究〔D〕.苏州大学,2017.

〔责任编辑:杨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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