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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典理论”视域下“非公经济”之“三性”

2019-03-12江远华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非公经济三性

【摘 要】 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出发,探析了“非公经济”之“三性”,即“自身性”、“必然性”、“固本性”。

【关键词】 经典理论;非公经济;“三性”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经济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民營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经济即非公有制经济“四个重要”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对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明确界定,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里程碑”,给民营企业家吃下了“定心丸”。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相关“经典理论”来看,习近平总书记的“论断”具有充分“理论根据”。

一、从马克思“普照之光”理论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具有“自身性”

马克思在1857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这段精彩论述启示我们:当今世界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英、法、德、意等)内部虽然存在“公有制经济”(即国有),但并未因此影响其经济政治的资本主义性质,这些所谓的“公有制经济”本质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统治集团“自己的”经济——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再加上资本主义国家上层建筑的强大作用,这些“公有制经济”总体上归根结底是为资产阶级及其统治集团服务的、是属于他们“自己的”的经济。在马克思看来,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生产关系)就好比是一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特殊物质(以太),它的影响和作用具有“决定性”、无法抗拒性,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同理,在当今中国(大陆),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和“土壤里”成长起来的各类“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同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和“土壤里”生存发展的“非公经济”虽然在所有制“形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即都具有“私有性”,但其性质则是完全不同的: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普照之光”照耀之下成长起来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壤里”长出来的——作为占“支配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及其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及意识形态等)就是“一种普照的光”、“一种特殊的以太”,对民营经济及“非公经济”具有强大的、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因此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是我们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自身的、自己的”的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的“自身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发展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有利于壮大“公有制经济”力量,增强其“支配力”。公有制经济从“一般性经济”领域退出,“腾出身来”集中力量在事关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如交通、电力、能源、航空航天等)发展壮大,有利于国家增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调控力和掌控力。第二,发展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增加就业,目前民营经济解决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和百姓收入。第三,发展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有利于壮大国家整体的经济实力,目前民营经济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和实现税收的50%以上。第四,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既受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也同公有制经济一样受到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从马克思“两个决不”理论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必然性”

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们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2]这段精彩论述告诫我们: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主要是所有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容纳”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搞社会主义就绝不能与资本主义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还必须要给予各类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以生存发展空间,不仅要给予“生存发展空间”,而且还必须要“大力发展之、壮大之”。对此,我们国家曾经有过深刻教训——我们曾经企图把社会主义搞得“纯而又纯”,实行所谓“一大二公三纯”即基层组织(如人民公社)的规模越大越好、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越纯越好。把“小面馆”、“理发店”都搞成“公有制”,其效率之低,可想而知。其结果,只能是几乎“把国民经济搞到了崩溃的边缘”。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汲取了“左”的深刻教训,实行改革开放,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终于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新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势——具有善于集中力量在国家关键领域、重大事项上“办大事”的优势;也充分发挥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某些“模式”与“形式”(比如所有制的“非公有”形式等)的各类民营经济经营灵活、生产高效的优势。中国改革开放40年,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使社会主义在中华大地、世界的东方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其“奥妙”就在于充分利用和发挥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两者的“双重优势”,使“两个优势”实现了“互补”与“叠加”。

三、从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理论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固本性”

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3] 很显然,发展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是客观事实,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大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的结果是使我国社会主义的整体经济实力、综合国力日益强大,使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有信心、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坚定。反观前苏联和前东欧这些曾经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搞经济上的“极左”,搞“全盘公有制”;后来又走到另一个极端,搞经济上的“极右”,实行资本主义的“全盘私有制”。其结果,人民奋斗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一夜之间荡然无存,使经济民生倒退了几十年,使人民遭殃受罪,国家至今都还未恢复元气。总之,正反两方面活生生的事实,证明了一个真理: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即“非公经济”,非但没有削弱社会主义制度;恰恰相反,它从根本上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了人民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上).1972.1.109.

[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上).1972.1.83.

[3] 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3.10.372.

【作者简介】

江远华(1959.11—)男,汉族,四川马边人,研究生学业,现为重庆市璧山区委党校哲学高级讲师,从事党校干部理论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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