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
2019-03-08孙亚华
孙亚华
摘 要:文章从古代文书记载等资料入手,分析了中国古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文章认为在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残酷压迫下,中国古代女性在诉讼权、继承权和受教育权等方面被无情剥夺,又因其自然(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中国古代女性从生到死都是男性的附属品,几乎没有任何地位可言。
关键词:中国古代女性;男尊女卑;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
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这些在现时已被广泛认同的观点,在古代中国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翻阅史书记载和有关资料,我们发现,男尊女卑的思想贯穿着封建宗法社会的始终,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直至今天,这种男贵女贱、男尊女卑的思想仍有遗毒流传。本文拟从表现、原因、危害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中国古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的表现
女性从一出生,受到的待遇就与男子不同。《诗经·小雅》记载:“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女孩刚一出生就遭到歧视,让她睡在地上以示身份低贱。当女儿出嫁时,父母叮嘱她:“无非无议,无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提醒女儿好事坏事都不要过问,专心料理家务,免得父母挂心。《礼记·内则》说,“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固宫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女子出门必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性主要职责是操持家务,不能外出,没有行动自由。
女性不仅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权利能力也不完整。明代律法规定女性没有诉讼能力:“凡妇人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告状必须代告;若夫死无子,方许出官理对;或身受损害,无人为代告,许令告诉。”还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邻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尽禁。”清代《服部则例》规定:“凡小事牵连妇女者,提伊子侄替审。”这些公然抹煞了女性基本的政治权利。
下面,我们再分析下女性在婚姻和家庭方面的情況。
甲骨文中,妇女写作“媂”,字型像一个女子跪着,拿着一把扫帚。《说文》释妇时说:“妇,服也。”认为服从应该是妇女的本分。《礼记·郊特性》进一步解释:“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从知帅人者也。”而《白虎通义》释夫时说:“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古代对夫妇之间的服从关系规定很严,顺从是女子的责任,在夫妻一体性关系中妻子没有独立的人格。
首先,与丈夫共荣辱是妻子分内的事。《礼记·郊特性》云:“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在古代夫为天子,妻就是皇后;夫是诸侯,妻就是夫人;夫为大夫,妻就称命妇。除了汉魏时期有几个特例外,夫人一般都是无爵无俸禄的,妇女的称号也是由于丈夫地位显著而由皇上赐给的。
夫妻共荣如此,共辱也亦然。丈夫犯罪,不仅妻子同坐,连妻子家也要受到牵连。族戮族诛,秦代就有这样的法律。到了汉代如果夫犯大逆不道,妻与父母同产(即生活在一起的亲属)皆弃市。唐代亦然,唐常乐公主就是因其驸马赵环之故被杀;北景公主以其驸马柴令武之故赐死,因夫受诛,虽然贵为公主,也不例外。
这种共荣辱是以抹杀妇女独立人格为前提的,丈夫犯罪,为什么要对妻子处刑罚呢?更何况还要株连妻子一家。究其原因,就是把妻子看成了丈夫的附属品。正如北魏丁廛妻的《寡妇诗》记载:“辞父母而言归,奉君子之清尘,如悬萝之附松,似浮萍之托津。”这种比喻及其贴切。至于夫死不嫁,夫死殉葬,则是更残酷、更鲜明的例证。
在封建社会主要实行的是聘娶婚,以聘礼为名,行买卖婚姻之实。男方必须交付聘礼或聘金,婚姻才算成立,实际上是把妇女当作商品进行买卖。妻子是用一定财物买来的,是夫家的财产,子媳的义务就是服侍公、婆、丈夫,做好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洒扫等工作。
其次,丈夫拥有休妻的权利,而女性只能任其摆布。后世奉为礼制总规范的《礼记·郊特性》篇云“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确立了“三从”的理论基础。封建社会是礼法合一的社会,许多礼制被直接作为法律条文引用到法律中。对于妇女的人格,不但礼教不承认,而且当时法律上也是断然否认的。法律规定了“七出”和“三不去”,使离婚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丈夫手中。丈夫可以凭据“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多言、盗窃、嫉妒、恶疾)中任意一条随意休妻,而妻子必须从一而终,没有离婚的权利。但事实上就算没有“七出”、“义绝”,男方也可以找出理由,随意休妻。
更有甚者,古代礼法不仅要求妇女在丈夫生前从一而终,丈夫死后还要守贞不嫁,方为女性楷模。为了信守这种荒唐虚伪的道德,往往要正值青春年华的妇女献出生命作为代价。清代此风尤甚,京师、直省府、州县各自修建“节孝祠”和大牌坊,被旌表的妇女提名坊上,死后设立祠中。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要亲自“御赐诗章匾额缎匹”。清代时青年女子以身殉夫之风更甚(从《儒林外史》中王秀才逼女至死之例可见一斑),以致朝廷都不得不颁布法律来禁止了。
再则,我们从家庭财产继承权方面来看妇女的地位。
古代礼制和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女儿有继承权。父亲死亡时所遗财产只能有儿子继承,没有儿子应由其他男性近亲属继承。古代法律规定,妻从母家带来的嫁妆,称“妆奁田”,“随嫁妆”,“随嫁物产”等,包括现金、衣物、家具,也包括奴婢、土地、房屋,原则上归丈夫所有,任凭丈夫使用和处分。不但如此,如果她死亡或离开夫家时则被剥夺。宋《户令·应分条》的但书说:“妻随亡佚,所有资产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埋。”元律规定:“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随嫁妆奁、原财产等物,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般取随身。”清律也有类似规定:“妇人夫亡……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至此其蛮横嘴脸已暴露无疑。在“夫妻一体”、“夫者妇天下”的古代,连妻的人格都从属于丈夫,妻的财产当然归丈夫支配,即使丈夫用于宿娼和赌博,妻也难加反抗。
据史书典籍记载,古代的女子是几乎没有机会受教育的,“女子无才便是德”。早在汉代,女圣人班昭就不太主张女子读书。她提出,“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自汉而下,司马光曾说,“今人或教女子以作歌诗,持俗乐,殊非所宜也”,当时或许有少数富贵官宦人家的小姐读书识字、知书达礼的,但从历史和当时对女子生活规范的标准来推测,大多数的女性是没有受教育权可言的。明末吕坤则云:“今人养女多不教书写字……”在当时,不教女子读书识字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直到辛亥革命以后,这种情况才开始有所改观。
从这些现象我们可以看出,妇女作为一个群体,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法律地位都相当低下。在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残酷压迫下,在诉讼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都被剥夺的情况下,妇女“沉沦在十八层地狱”,过着“一世囚徒、半生牛马”的悲惨生活。
二、造成中国古代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
造成古代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我们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一是自然(生理)方面的原因。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是由母系制社会进入父权制社会的。在原始的社会生产分工中,男子从事渔猎活动,四处奔走,收获极不稳定;妇女从事采集活动,比渔猎生产的收获稳定得多,供氏族成员糊口度日。农业和畜牧业,制陶、纺织等手工业出现后,妇女进一步成为生活资料的主要寻求者和加工者,负责管理住所,保护火种,抚育子女、从事制陶、纺织和缝纫,决定了妇女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起着主导的作用。
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使得农业普遍推广,家禽饲养业也日益扩大,渔猎生产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降低了,逐渐下降为社会的辅助性生产。于是,身强力壮的男劳力,就开始从渔猎活动中逐渐转入农牧生产领域,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随着社会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在也迅速地发展起来,特别是采用陶车生产陶器和冶铜术的发明,使手工业逐渐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这些生产工序多,工艺复杂、技术性强,劳动强度大,而且还要求劳动者身强力壮,能够比较固定地从事某种生产。显然,男子的生理条件更符合上述要求,又无生育、家务之累,所以,专业化的手工业生产,一般都落到了他们的肩上,取代了妇女在手工业生产领域中的主导地位。
从此以后,妇女就主要从事纺织、炊煮和生儿育女等家务了。而这些劳动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日益失去其公共的社会性质,“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
男子成了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男子取得了支配这些财产的权利,增强了他们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生产的提高和发展,使剩余产品日益增多,家庭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生产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男子成了经济生活的主体,是主要生产活动的承担者,逐步形成了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观念,并被后世进一步吸收、发展和强化。
二是社会方面的原因。
古代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可以说是造成男尊女卑局面的罪魁祸首。古代社会农村公社长期存在,小生产方式占据主要地位。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商品经济不发达,同时家庭的相对独立性又较强,一家一户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同时还是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来源,整个社会就是由这些家庭细胞组成。家庭安定,社会就稳定,反之,社会就要动荡。换言之,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强调中央集权,只要借助社会基础、家庭基础,这也是保证国家经济收入的必要条件。一言以蔽之,即“国之本在家”,通过齐家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古代统治者利用历史上形成的男尊女卑习俗,故意提高父、夫等男性成员的身份,特别是父,由他来管理家庭,控制其他成员,并履行国家交给的各项义务;同时,用法律将其固定下来,成为国家意志,令全社会都必须遵循。于是,父权、夫权等直接反映男尊女卑的法律出现在古代的法律条文中,违反者要受到惩罚,并相沿数千年,久传不衰。
三、历史上遗留的男尊女卑观念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时光已经位移到21世纪,男尊女卑观念所赖以存在的基础——私有制和阶级对立早已被消灭,但我们的社会并未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历史遗留下來的封建社会流毒仍在暗流涌动。
从社会上对妇女的定位来看,“男尊女卑”的腐朽观念还未完全失去它的市场。在封建思想比较严重的落后地区、个别家庭中,妇女被当作生儿育女的工具,生了儿子全家便喜笑颜开,生了女儿便恶言相向,甚至弃之不顾。就算在城市中,人们也往往认为“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天生应该比女性强,男性应该是一家之主,必须有所成就,才能撑起一个家。相反,如果家里女性比男性强,就算他们自己不觉得有什么不妥,社会上也会有人对他们指指点点,说三道四,要么认为男的太没用,要么说女的太能干,无形中增添了不稳定的因素。
从妇女自身的立场观点出发,也有部分人还受封建男尊女卑观念的约束,就算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新时代女性,也往往有这种想法:女人有两条路,第一条靠自己,独立开拓出自己的一片天空,需要自身艰苦不懈的努力;第二则是靠男人,若没什么大成就也没关系,只要嫁得好,这一辈子就不愁了,甚至认为“嫁得好比干得好更重要”,影影绰绰地闪动着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的影子。
社会上对妇女的看法及妇女对自身的观点,影响了妇女地位的提高。虽然女性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一直进行着不懈的斗争,但至今仍然没有赢得真正的和男性平等的权利,尤其是工作权,即使在妇女解放运动已经走了近200年历程的西方也是如此。在美国,国会至今没有通过由美国妇女党创始人爱莉丝·保罗提交的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法案;我国虽然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在实际实施中仍然有很大差异。在择业方面,女性由于生理、生育等方面的限制常受到隐形歧视,甚至被拒绝。从总体上看,女性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仍然远远不能和男性相提并论,而且男女同工不同酬在某些领域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女性想要争取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还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M].,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
[2]王立民.古代东方法研究[M].学林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