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措施
2019-03-08贾慧娟
贾慧娟
摘 要:当今社会,网络技术在不同生活、工作领域的深入应用,使得网络环境下的文化传播内容逐步多样化。原有知识产权受时代发展影响,管理特征出现变化,管理对象多元、作品技术性提升。然而,现行的产权管理法规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文化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出现了产权法规管理滞后、法律机制存在漏洞等问题。为更好的处理网络环境下的产权纠纷,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借鉴国外的法治经验,完善我国网络领域知识产权法律管理机制。
关键词:法律机制;司法保护;产权认识
社会网络化、数据化的发展趋势,使得网络用户的数量急速增加,为现行网络知识产权管理法规的实行带来了难题。为此,本文对当前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机制的有效举措进行探讨。
一、当前阶段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实行问题
(一)法律体系存在漏洞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产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但在具体的实行方面,仍旧存在部分问题,尤其是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分散。这种立法方面的滞后,不仅阻碍了网络知识系统的良性发展,也使得网络文化环境更加复杂,出现了很多法律实践问题。如,数据信息服务单位与学校、企业等单位签订合同后,将数据库的作品放在平台上,向内部用户提供阅览服务、下载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是否符合协议内容?是否触犯了知识产权的保護法规?现阶段,对该种行为无法进行明确判断。除此之外,由于网络知识体系的保护法规较为庞杂,出现了法条冲突、矛盾的问题,也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提高了难度。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追责难
1.侵权的主体确认困难。这种侵权主体认定困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主体身份认证困难。部分主体在网络上使用虚拟身份或匿名身份,进行作品发布,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对未经授权的作品进行复制、部分复制、改编后传播,很难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确认。除此之外,部分文化产品的改编存在一定的创造性,有时会产生新的产品权益,使得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漏洞;其次,侵权主体的认定困难。由于网络实名制没有完全落实,一些网络侵权人的身份难以确定,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后,借由虚拟、虚假身份逃脱。还有一些侵权属于多方行为,导致主体真实信息查证困难。
2.产权侵占行为认定困难。网络环境作为新兴发展的知识传播客观环境,在知识的使用、传播等管理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诞生了一些复杂、困难的产权侵占行为,受限于新领域认识的局限性,使得侵权行为的性质与责任认定工作较为困难。目前,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三种:首先,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如,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三网融合的环境下,为用户提供交互模式的电视回看平台、在线播放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影视作品、利用手机等媒体终端传播文学作品等,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但具体的性质、轻重认定,不仅需要考虑传播范围,还需要从事实、技术、法律层面分析,进行确定;其次,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如部分运营商将他人的商标当作自身的搜索引擎在平台上进行推广活动,是否涉及商标权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问题,在法律层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是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侵权行为。
二、完善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借鉴先进的产权法治经验,提升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系统的完整性
当前阶段,对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尽快制定针对网络知识产权内容的保护法规,对侵犯产权的行为性质、类型、主体、追责等内容进行统一规定;第二种认为,由于网络环境涉及的管理内容较为繁杂。因此,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体系,进行分散管理较为合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专门的网络知识保护体系的构建更符合我国国情,但由于专门立法的环境、条件等还不成熟、立法准备工作存在不足,因此需要借由现有的法规,借鉴先进的法治经验,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网络知识产权管理内容,进一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对具体内容进行补充,在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对现阶段的网络文化环境进行管理。
(二)加强网络领域知识产权内容的司法保护力度
司法机关要认真总结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法院要协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法院系统要积极吸纳兼具互联网知识和知识产权法知识的人才,着力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处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
(三)提升大众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认识
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三微一端”以及重点新闻单位的网站等平台,积极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息的宣传,让网民了解、支持、参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在网民上网注册时特别提示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动态地对典型侵权案例进行公告。互联网企业可以在网络电视、视频中植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公益性广告,在其职工培训中设置知识产权法课程等。
三、结语
针对当前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现实问题,相关法律、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结合本国国情,从文化、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完善产权保护法体系,在不断提升产权法实践性与系统性的同时,通过夯实产权法管理的实践基础、加强司法保护力度以及提升网民的产权保护意识等方式,为新兴网络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王改琴.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3).
[2]刘斌,陶丽琴.移动网络交易平台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法律体系研究[J].法律适用,2017(1).
[3]尚广振.知识产权新型法律问题与司法实践-电子游戏山寨化现象的竞争法规制--商业外观的保护路径探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