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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视阈下质证权困境刍议

2019-03-08乔冠臻

西部论丛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乔冠臻

摘 要:质证权是一个十分具有专业性质的名词,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中,却没有对此进行一个严格的定义,但是在诉讼法中,质证权这一个法律概念却总有被提到过。随着每一个人对于法律的意识的提高,慢慢的,人们也越来越重视质证权。在民事诉讼中,质证权是诉讼人理应拥有的一项权利,更是诉讼人可以灵活运用的一项程序参与权。但是,如此重要的一种权利,在学术界却罕有研究。我们应该对民事诉讼中,质证权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展开研究,并提出改变的方法,保证诉讼人质证权的行使。

关键词:质证;质证权;民事诉讼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落实

在我国的诉讼法中明确的指出了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只用书面和语音证据等进行作证,出庭所需的费用由败诉方出。虽然在法律上已经对证人出庭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在许多地方,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仅仅占出庭所有案件中的3%,如此低的出庭率,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阻碍我国民事诉讼正常、高效进行,也导致诉讼人的质证权无法落实。

(二)法庭质证严重形式化

质证权可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也是质证过程正常进行的保障。然而,如此重要的质证权在我国却慢慢的变成了一种形式。在许多的法庭上,证人并没有出席,就导致只要当事人拿出了证人的书面证词,就可以认为这份书面证词就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即使想要去质疑,证人却根本不在场,质证过程形同虚设。对于那些一般的小法院,由于受限于其本身的水平和各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质证过程就是一个简简单单对证人证词的宣读。所以就会导致证词的确定性无法保证,而证据作为案件的核心,证据都不确定,那么案件的判断也会存在极大的误差。所以,如果想要民事诉讼可以准确的解决,就要充分的发挥出质证权的作用,让其不再仅仅是一个形式,保证证据的合法、合理性,保护诉讼人的应有权利。

(三)缺乏对质证权的保障和救济

诉讼法中对于质证权的解释和保障本来就比较少,而对于质证权的救济就更是一个空话。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中,当事人如果要行使自己的质证权,就需要经过法院的同意,这个条文看上去是对证人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证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制约。虽然说任何的权利都不能被滥用,需要法院的审核,但是,法院过多的参与诉讼人权利的行使,实际上是对诉讼人质证权的侵害。但是,如何保障诉讼人的质证权,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个也是我国在民事诉讼中质证权无法正确、有效行使的重要原因。所以,如何保障和救济质证权,是民事诉讼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公民法律意识较低,现有法律对出庭证人的保护有限

虽然,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普及,国家也在这方面加大对公民的法制教育。但是,想要让我国13亿人口都知法、懂法是一个极其困难和漫长的过程。公民们对于法律的不了解和低参与,导致法庭上证人出庭率很低。本身我国人民就一直不喜欢上法庭,从心底就有抵触,所以他们不愿意去作为证人出庭。在很多小城镇里,大家基本都互相认识,所以大家可能由于是熟人,就羞于出庭作证,而且由于相互之间都知道对方的身份,证人也会担心对方的打击报复。从事实来看,在证人出席后,并没有做好对于证人的保护。正是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我们不仅仅要从法律的完善开始,更要加强对于证人的保护,让大家都敢于出庭作证,没有后顾之忧,保证每一位人的权利的行使。

(二)司法实践中法学理论与实际情况的冲突

在法律制度中,质证权的初衷是可以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的“程序”似乎更加重要,仿佛只要按照“程序”完成就可以得到正確的结果。这就导致了现在,法庭上更多的只是走一个流程,不保证过程中各方面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也极大的打击了法官的积极性。对于这种实际与理论不符的情况,各层机关方面也没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就只好按照这种没有意义的程序,完成着每一个民事诉讼。而质证权就是其中之一,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义。

三、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落实证人出庭制度

最近,国家也开始重视起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想要让每一个公民都知法懂法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将普法教育从小做起,从教育着手才能真正提高整体的法律意识。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向群众强调质证权的重要性,打消他们的顾虑,打破他们传统的观念,积极落实证人的出庭制度。从法律和群众两方面双管齐下,保障质证权的正确行使。

(二)加强学术理论研究,确保理论联系实际

再多的学术研究和理论,都是要基于实际的。所以,相关的立法人员,要结合法律实施的情况,来对法律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完善。只有法律才可以有力的保障质证权,所以要对于质证权这种研究甚少的领域要加大研究,对于已经完善的法律法规要确保落实,不能让法律法规只是一个走“程序”的过程。在实践中要保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良好执行,这就更加依赖法官的临场能力了。

四、结语

质证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它保障了质证行为正常、有效的进行。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质证权的行使和保障还残留着许多的问题。想要去解决问题,就必须要从质证权的明确定义、质证权的基本保障、质证的有效性等方面入手,保证质证主体的权益和安全,让质证权不再仅仅是一个空架子,为其制定合理的规则,让其成为程序参与权有效实施的典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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