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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角度谈宠物伤人事件

2019-03-08葛皓儒

西部论丛 2019年8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葛皓儒

摘 要:如今,养宠物已经不是一件新奇的事情,不管是在大城市还是在乡村小院中,养猫、狗等宠物的事情屡见不鲜。豢养宠物具有提高生活质量、缓解人们生活上的压力等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宠物有其各自的天性,驯养不易,会出现攻击人导致被攻击者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那么我们在生活中究竟该如何解决此类事件?本文便主要针对这个问题,谈谈其所涉及的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容及此类事件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侵权责任 宠物伤人 责任划分 难点探究

一、动物致害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生活中,动物致害的例子数不胜数。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动物行为致使一定的人遭受损害都需有人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由于动物的加害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一般具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所谓“饲养的动物”,也就是指必须有人照料、看顾、处于一定的人占有或者控制之下的动物,不可是野生动物,比如处于自然保护区的动物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饲养的动物”。

(二)须为动物自身的独立动作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首先,侵害行为必须是由动物自发的行为造成的,如果动物是受人指使侵害他人,这个时候动物只是行为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使用的作案工具,就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容。其次,必须对他人造成了實际的损害。需注意的是,这个损害既可以是人身安全的损害,也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害。

(三)损害后果和动物加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一般是指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恶犬咬伤了人,导致人失血过多而死亡。这里恶犬的加害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便具有事实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责任。当然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比如恶犬咬人致人重伤,本不至死,但被送至医院后,由于医生的不当操作导致被害人死亡,这时候恶犬的加害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就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仍构成侵权责任。

二、动物致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一)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害所造成的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原则。所谓“无过错原则”,是指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于动物的侵害行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该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责任。

由于动物具有天生的危险性,饲养人或管理人既饲养了动物,对该动物便负有管束的义务,因此于情于理都须对动物的危险性负责,或精于管理避免动物加害他人,或在造成损害结果之后负起责任,及时止损。除了法定的抗辩事由之外,不能以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二)责任划分

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的划分规定中,有一般规定也有特殊规定,

(1)一般规定

一般来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动物致害应负无过错责任,但如若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造成,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因此免责或减轻责任。比如饲养人饲养的宠物犬在外面咬伤了人,此时不论饲养人有无过错,均应对此负责;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侵害是由于被害人故意激怒宠物犬或者出于好玩一直挑逗它而造成,饲养人的责任便可视情况减轻。

(2)特殊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的规定是说,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没有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由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疏忽使得本不该出现的损害结果出现了。

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了烈性犬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烈性犬如果造成他人损伤,饲养人或管理人自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三、宠物侵权的难点问题

(一)遗弃、逃逸的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遗弃是指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或者管理期间将宠物丢弃的行为;逃逸是指宠物自发离开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宠物在被遗弃或者逃逸期间如果实行了加害他人的行为,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宠物被遗弃或逃逸后,如得到了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看顾,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第三,如宠物被遗弃或者逃逸过久,实在无法找到原饲养人,此时该动物可视为流浪动物。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我国尚未有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政府或者社会热心人士求助。

(二)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析

上文已粗浅地提到此问题。禁止饲养的动物主要包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比如藏獒、部分梗类犬等,这类动物往往生性凶猛,难于驯养,所以国家将其列为禁止饲养的动物种类。而生活中还是会有人将这类犬种当作宠物饲养。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宠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责无旁贷。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类动物属于国家禁止饲养的种类,饲养该类动物本就不合法,因此无论是在任何情况下——即不问饲养人有无过错、被害人有无过错、有无第三人责任,都不应免除烈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三)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时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动物致害,是指被害人和行为人或管理人均无过错,该结果的产生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加入而造成的情况。比如有人将宠物犬当铅球一样掷出,砸到被害人使其重伤;或者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教唆、挑逗,致使动物侵害了被害人,这种情况就属于被害人和饲养人或管理人均无过错的情况,此侵害结果完全是由于把宠物犬当铅球掷出之人的过错而造成。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索赔。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 语

动物侵权问题在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话题。本文主要采取了学界内的通说或者被接受程度较高的学说来解决问题,力求解释通俗合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动物侵权的规定一直处于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但还是有一些细节无法深入解决。我们希望动物致害问题能够通过法律的不断发展和不断进步,能够在未来轻松解决更多复杂的动物致害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沫茹,刘予桐.论《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J].学术交流.2017(8)

[2] 明小兰.刍议动物侵权[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3)

[3] 高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J].现代妇女(下旬).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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