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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弭灾制度浅析

2019-03-07王利霞王秀玲

关键词:灾异帝王救灾

王利霞,王秀玲

(1.大同市博物馆,山西 大同037009;2.山西大同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山西 大同037009)

弭灾制度的发生、发展及运用是在宗教迷信色彩的外衣下进行的,古人对自然界的变化及其现象缺乏理解和认识,认为灾异的发生是各种神灵的警戒及发怒的表现,因此,消弭灾祸往往要通过祭祀、祈祷神灵、罪责自己等形式来解决。随着这一社会意识的不断发展和历代统治阶层的运作,逐步形成了体系化的消灾、弭灾制度。然而,单纯的弭灾救灾制度并不能完全起到实际的消灾、减灾效应。尤其是遇到那些致使农业歉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等严重威胁国家统治秩序、社会安宁、经济发展的重大灾异,必须辅之以实际的经济救灾手段,即传统意义上的赈灾、减灾制度。

一、弭灾制度

弭灾即是消弭灾祸之意。早在农业起源之时,我国的弭灾思想已经形成,当时,人们对自然界的各种现象缺乏理解与认识,将各种灾异的发生归咎于天威。春秋时著名的思想家子产就曾指出:山川是遭致水旱疠疫等灾异之神,日月星辰是遭致风霜雨雪灾害之神。[1](P1220)《吕氏春秋》一书中认为如果政令不合时宜,国家动乱,官员腐败,定会引起自然灾害,即所谓的“怪异在变,风雨不适,四时易节,日月星云异态,动植物畸形”等现象。[2](P72)

秦汉时期,受天人感应论的影响,弭灾思想盛行。西汉初期学者陆贾就说:恶政产生恶气,恶气产生恶灾异,蝮虫(古传说中的一种毒蛇)等有害物,都是随气而生。……于是上天就降临灾变。[3](P15-16)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不仅提出“独尊儒术”一霸天下的思想,而且糅和儒家、黄老、巫术、方术等思想,使天人感应论更上一层。他认为灾是上天对恶政的谴责(灾指大灾,非常态的灾),异是天威的体现(异指小灾),因此,君王应节约、省罚、减赋、任贤、遵法等,否则就会有灾异降临。以后历代统治者继承了这一思想,并以此作为救灾、弭灾的理论基础。

弭灾制度具有极强的神秘性,是我国先民与自然界各种灾异进行博弈的结果。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灾异天谴论”与“阴阳五行灾异观”产生了,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弭灾救灾系统,秦汉亦如此。主要有帝王自谴祈祷,更改年号、策免三公(宰相),大赦、录囚等制度。

(一)帝王自谴与祈祷 自秦汉以来,帝王自谴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弭灾形式。汉儒及阴阳家认为:每次灾异的发生,皆是由帝王过失导致,假若帝王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自然否极泰来。因此,当灾异发生以后,帝王通常要反省自己的为政过失。《大戴礼·盛德》指出:疫情、自然灾害都与统治者的德行相关,为王者有盛德,则“人民不疾,六畜无疫,五谷不灾”,如果天子未能秉承天意,以天道治国家,而导致灾异,上天就会降灾异于人间,以使君主反省。[4]

帝王自谴通常是要用某些特定意蕴的方式来表现,一般来说主要有下诏书、素服、避正殿等。皇帝通常以此作为与天进行沟通的途径,来告慰天的警示,回应上天的谴责,忏悔自己未能“身其位,谋其责”,进而以消弭灾祸,减轻灾异。两汉时期帝王对灾后自责尤为重视,自谴诏计多达30余次。尤其是皇宫或庙宇发生火灾以及地震以后,帝王无不以素服、避正殿的方式来自谴回应上天对统治者的警示。如武帝建武六年春,辽东高庙发生火灾,未过多时,高园便殿又起大火,皇上为此下诏素服五日。[5](卷6,P159)

祈祷制度作为中国灾害史的重要环节,在弭灾救灾的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有关祈祷救灾的行为在商周以前就出现,以后逐渐流传下来,成为我国古代社会消灾、弭灾以求风调雨顺、国泰民安的主要方式。

古书中关于祈祷的对象及方式等都有所记载。《左传》就提到,关于祈祷对象主要有:天帝、龙王以及山川等,一般祭天求雨者被称之为“雩”,因祭祀时有舞者、有器乐,故又被称谓“舞雩”。“雩祀”通常有两种祭祀形式:一是在夏四月,当仓龙、角亢二宿出现时举行,以求上天普降雨露,物产丰登;二是当旱灾降临后进行的祈雨形式,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遇旱则雩。[6]其次,对山川的祭祀与祈祷称之为“望祭”,这种祭祀多在帝王和诸王侯中进行,祭祀的制度及相关礼仪都有严格的规定及约束。《礼记·王制》中说:“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也”,[7](篇五)说明只有一国的天子有祭祀天下名山名川的权利,诸侯则只能在其统治区域内举行望祭。

秦汉时期,对祈祷非常重视,政府专设主管祈祷祭祀的衙门。秦时称奉常,汉景帝中六年改成太常,其具体职责是掌管礼仪祭祀。太常下设祝官,其职责便是为国家祈祷以消灾祸,正如蔡邕《独断》卷上云:“大祝掌六祝之辞。顺祝,顺风年也。年祝,求永负也。告祝,祈福祥也。化祝,弭灾兵也。瑞祝,逆时雨,宁风旱也。策祝,远罪病也。”[8]由于我国古代旱灾较多,祈雨往往会比其他祭祀祈祷显得更为重要。为了表达祈雨的真诚,除了派遣使者到各地主持祈祷外,皇帝有时会亲自祈雨,《后汉书》中记载:建武三年(27年),洛阳遭遇旱灾,光武帝亲自到洛阳城南郊求雨。[9](卷1上,P2)

祈祷作为我国古代最常用的一种弭灾活动形式,不只在上层社会出现,帝王以下的阶层即士、农、工、商等,一旦发生灾荒,都会进行不同程度的祈祷。但其在意义、规格、形式上都有本质的差别,与帝王相关的祈祷牵涉到的机构要多,规格要大,其意义也更广泛。虽然祈祷祭祀实质上并不会给救灾带来任何的实际作用,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技术不发达,人们无力应对灾害的前提下,对于当时的统治者及人民而言,祈祷祭祀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救灾救荒措施。

(二)更改年号、策免三公 前文所述,若灾荒发生,通常会被认为与统治者的执政有密切关系,于是帝王便会竭尽全力地“弥补过失”,更改年号便是其中的一种。在汉代之前,纪年没有固定或特殊的名称,至汉武帝立“建元”以后,年号的设定遂成定制。表1是作者查阅相关资料整理出来的,与其他朝代相比,汉代“因灾改元”的次数较多,尤其是两汉后期表现的更为突出。

表1汉代“因灾改元”表

(据侯外庐《秦汉社会的研究》中“两汉改元表”统计)

汉代之所以有如此多的改元次数,这与当时流行的极具迷信色彩的“灾异天谴论”有关。统治集团认为,年号的设置代表了君主的行政意图,这一君王行为与天道和人事的发展密切相关,是君王承担消灾、减灾的一种方式。然而这种没有实质意义的行为,不仅没能真正阻止灾害的发生或是削弱灾异的危害,而且为处理政事带来了诸多麻烦。因而,自两汉以后,因灾异改变年号的事例逐渐减少,唐高宗有过“咸亨”和“通乾”两个年号,清太宗有天聪、崇德两个年号,其他帝王皆使用一个年号。

秦汉时期,尤其是西汉早期,阴阳迷信大行其道,天灾的发生皆是统治者不作为的结果,帝王被赋予了处理灾异等阴阳之气的功能,当遇到不愿承担责任的皇帝,宰相就成为了燮理人间阴阳之气的主要人物,并通过免职的惩罚以代替皇帝受过。因宰相“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10](卷57,P2061-2062)

据史料记载,西汉后期,多位宰相因灾被皇帝罢免。《汉书·薛宣传》记载,薛宣为丞相六年,汉成帝以“朕既不明,变异数见,仓廪空虚,百姓饥馑,流离道路,以人至相食,盗贼并兴,群职旷废,是朕之不德而股肱不良也”[5](卷83,P3393)为理由,将其罢免。《汉书·孔光传》中记载,孔光先为御史大夫,后任丞相,汉哀帝以其“卒无忠言嘉谋……百姓饥馑,而百官群职旷废……盗贼并起”[5](卷81,P3362)等原因,遂将其罢免。

此后,伴随着秦汉以后宰相权力机构及政治体制的各种变革,因灾策免三公(宰相)制度不断发生变化,加之,策免三公并没有减弱或消除灾异,因此,魏晋南北朝以后,随着三公权力微弱,因灾策免三公以推卸灾异责任的制度逐渐被废止。

(三)大赦与录囚制度 当灾异爆发后,统治者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安定人心,往往会采取一些取信于民的政策。因此,大赦与录囚便成了安抚人心的重要举措。

早在先秦时,统治者以法治国,刑罚严酷,名目繁多。当时的有识之士认为,倘若惩罚过重,冤案太多,民间冤气就加重,从而遭致各种灾祸以警示统治者。《管子·王辅》指出,“弛刑罚,赦罪戾,宥小过。”[11](篇十)的宽政宽刑思想,同时《管子·入国》中记载,因饥荒严重,流民以及死伤者人数众多,于是“弛刑罚,赦有罪。”[11](篇五十四《)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载,陶朱公的次子在楚国犯法,陶公派长子贿赂楚王宠臣庄生,庄生见楚王,假托天上的星象显示有凶兆,要求楚王实行仁政,楚王决定大赦。[10](卷41,P1754)以上可见,先秦时期,大赦俨然成为统治者禳弭灾异的手段。

汉代秉承先秦时期的灾异之赦,赦免次数增加。“灾异之赦几乎占了整个汉朝赦免总数的三分之一”。[12《]汉书》卷八《宣帝纪》记载,“本始四年(前70年)夏,郡国发生地震,致使山崩民困。于是,皇帝下诏大赦天下”。[5](卷8,P239)汉元帝初元二年(前48年),发生地震,致使民“不胜饥寒,以陷刑辟……朕甚悯之……无出租赋、赦天下”。[5](卷9,P281)

不是所有的罪种都可以享有赦免的权力。《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阳嘉三年(134年),春夏连旱,寇贼横行……帝下诏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宜得赦者,皆赦除之”。[9](卷6,P264)即犯有谋反大罪的不在赦免之列。总体而言,秦汉时期的赦免较为宽泛,极易让罪行严重者脱刑,从而为社会不安定埋下隐患。故此后历代王朝,对大赦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录囚又称虑囚,是指对监狱在押犯进行重新审核,查究错案,以平天怒。西周时期就有省视监狱的制度。《礼记·月令》中就写到“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13]西汉建立以后,吸收儒家的慎罚思想,建立录囚制度,规定:“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9](P3617)东汉继承了前朝的录囚政策,且次数更多,其目的也从单纯的仁政转向平衡阴阳二气。《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宠传》载:“元和二年,大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认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9](卷46,P1550)

以上可知,因灾虑囚,虽然于弭灾之祸无益,但在因灾异之祸使社会矛盾加剧的情况下,虑囚可清理冤狱,改善狱政,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此外,厌胜、减膳等手段也在当时被当做一种辅助措施运用到国家祈求消灾避难的活动中。

在秦汉甚至是以后的历朝历代,当灾异发生后,统治者皆会或多或少的采取迷信、宗教色彩式的手段以求得救灾、消灾的成功,所谓“宁使国家多费帑金,断不可令闾阎一夫失所”,然这些政治性的救灾措施皆属上层统治集团的精神救赎。在巨大灾难面前,求助神灵,利用诡异之说难以做出实际的救灾、减灾成效。

二、弭灾制度影响

弭灾救荒仪式的举行对统治者而言,其作用不仅仅是用来禳弭灾祸,更能起到稳定人心的作用,这也是弭灾之所以盛行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没有找到其他更好的消灾减灾制度之前,这种与自然界博弈的消灾形式占据重要地位。秦汉以后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消灾、减灾制度的不断健全,弭灾的作用显得不甚重要。总体而言,弭灾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鼓舞了人心,但其负面影响远远胜于它所带来的积极效果。

(一)延误救灾时机 从上述可知,秦汉统治者举行的祈弭形式,尤其是盛大的祈祷活动,往往会延误抗灾、救灾时机,无法组织灾民进行积极的救灾活动,使众多的本该挽回的物质财富因延误时机而丧失。历代王朝后期,往往会出现政治秩序混乱、贪官污吏横行的局面,天灾人祸不断,社会经济也遭致严重破坏。越是社会不安定时,自然灾害越多,政府的弭灾活动亦多。

我国古代自然灾害频发,尤以旱灾居多,因此祭祀、求雨制度为历朝所盛行。然而祈雨的礼俗、礼仪非常的繁琐,一般来说祈雨所需时间少则三天多则十天或者更长,同时祈雨还伴随着宗教的繁琐细节。因此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只是愚弄和欺骗了灾民,更重要的是它不利于政府组织灾民进行积极地抗旱。然而在当时社会认识水平低下,迷信活动盛行的年代里,祈雨却成为了一种社会行为,得到了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认同。每遇饥馑、旱灾,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下层的贫苦大众都要进行不同形式、规格的祈祷祭祀仪式。这种行为不仅对灾民无益,也同样玩弄了国家的各级政府官员。所以在全社会都热衷于祈雨的背景下,很难有人会去组织抗旱、救灾工作,因此祈祷仪式不仅没有给救灾带来实际的社会效应,反而延误了救灾抗灾的良好时机,使灾害更为严重化。

(二)耗费钱财物资 不论是祭祀或是祈祷,其费用一般都较高,这给广大百姓造成了极大的负担。据河北省元氏县出土的东汉三公山石碑记载,东汉章帝建初四年(79年),该地连日干旱,县令命廷掾(县令的属吏)带着酒脯等祭品去祭山求雨,此后不久,天降大雨。于是每逢农忙需雨季节,定时要为祭祀提供贡献酒脯和圭璧(古代祭祀、朝会用玉器),这似乎变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致使该县上下不堪重负,县令不得不请示皇恩,将该山列入祀典,由朝廷出资祭山,以减轻该县负担。

地方淫祠也是古代弭灾场所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的存在耗费了当地人民无数的钱财。据《后汉书》记载,会稽地区历来多有淫祀,常用来做卜筮之用。每逢灾异之时,巫祝常借此机敛收钱财,百姓敢怒不敢言,常散尽家财给祠庙以祭慰鬼神,从而致使百姓生活困苦。随着淫祠不断增多和敛财手法的增加,其行为严重影响到百姓的生产生活,于是,许多有识官员提出捣坏淫祠的建议,并实施了一系列举措。

(三)赦免录囚之不足 如前文所述,大赦与录囚制度虽然不能真正弭除灾害,但在某些统治集团的暴政之下,不乏众多含冤入狱的百姓,大赦或录囚似乎成为了他们的福音。然而灾异之赦,倘若没有调查犯罪轻重缘由,都将之赦免,无疑会使真正的罪犯漏网,使其轻易逃脱惩罚,难以彰显社会公正,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西汉时,有些有识之士就意识到了灾异赦免存在的这些问题,经学家匡衡就提出:每逢大赦之后,奸盗者仍屡见不鲜,屡教不改,有些罪者今日赦后,明日再犯,频繁入狱,这是因为“殆导之未得其务也”。[5](卷81,P3333)因此,大赦之制又被认为是纵恶的措施,过度的实行大赦,不但会使政治混乱、吏治腐败,而且严重威胁到社会秩序及百姓生活。据史料记载,东汉时,河内有名曰张成者善于用风角占卜,并用此推断出皇帝要实行大赦,便教唆其子杀人。河南尹李膺下令抓捕了张成之子,恰遇皇帝大兴赦免。李膺为民除害、刚正不阿,违令杀了张成的儿子。《后汉书》记载,周纡任勃海太守之职时,每遇赦令后,都闭门不出,遣使臣到各县尽快处决罪者,而后在公布诏书。这是不少有良知的官员反抗大赦之误的举措,然而这仅是杯水车薪,众多的犯罪者依然在大赦的外衣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总体而言,弭灾制度并不能减弱灾异的危害,也不能消除灾异,相反,各种自然灾异的发生、发展不受弭灾活动的影响,弭灾活动的实行与灾异是否消除亦不存在任何关联。尽管有时弭灾活动实行后,灾害消除了,但这仅是巧合而已,更多的情况是弭灾活动实行后,灾害依然存在,甚至愈演愈烈。因此,弭灾制度的实行对社会所产生的效应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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