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招赘婚的养老隐喻与时代转向
2019-03-05刘亚琪
李 俏, 刘亚琪
(江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14122)
嫁娶婚一直是中国历史上广泛被社会认可的主流婚姻模式,而招赘婚则是一种男“嫁”女“娶”的特殊婚姻形态,因其与父权制的对立关系而被广泛记载于各种史料典籍中。据传唐代大诗人李白前后共经历过四次婚姻,其中有两次都是作为“上门女婿”入赘到女方家,受“赘婿”身份牵累,曾受到过他人的歧视[1]。从秦朝到唐代,官方一直把赘婿与犯罪官吏、逃亡人员和商贾等同看待,视为社会的二等公民,经常征发他们到边远地区去服劳役或守戍。到了宋元明清四朝,赘婿的社会地位略有好转,元朝的法律禁止无故驱逐赘婿,明清法律也沿袭了这一规定[2]。但由于男尊女卑和重男轻女观念根深蒂固,作为弥补男娶女嫁不足的招赘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还是受到了社会的歧视。新中国成立之后,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渐淡化,招赘婚地位亦有所转变,如在《婚姻法》第九条就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至此,赘婿的地位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但在长期奉行父系家族制度的农村社会,招赘婚给各方的个人和社会地位都带来较高的成本,而为大多数农村社区所歧视[3]。伴随着农村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现实中的招赘婚与传统招赘婚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作为一种应对转型社会问题的婚姻策略,其中所暗含的养老诉求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而其在养老资源分配与养老方案安排等方面的自发实践,为解决当前的农村养老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思路。
招赘婚是指夫妻婚后男子离开自己的家庭到女方家庭一起生活,在形式上属于从妻居[4]。一般发生在纯女户家庭和有两个及以上男孩的家庭之间,其主要目的是保证纯女户家庭的传宗接代和赘婿养老。根据招赘婚的形成动因,国外学者Wolf将之划分为应时性招赘和制度性招赘两种[5],前者是由家庭与人口结构引起的,通常发生在没有儿子的家庭,以延续家族为目的;而后者则是由非人口因素引起的,通常出现在至少有一个儿子的家庭,主要考虑的是工具性、实用性的经济要素,如赘婿养老和增加家庭劳动力[6]。其实,中国历史上对于招赘婚的不同表现形式早有关注,如:宋代的“赘婿补代”是基于招赘求嗣的动机而结成婚姻关系的,在那时被称为“招嗣婚”,与前述应时性招赘相对应;而“舍居婿”则是基于招赘求养的心理而成婚的,可称之为“招养婚”,对应前述制度性招赘。但在中国农村招赘婚的具体形式中,应时性类型比制度性类型更常见[7]。随着社会的发展,招赘婚逐渐成为应对新型社会问题的婚姻策略,其动态演变、实质内容及社会意义逐渐被引入研究的视野,对家庭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日益引起了有关专家的关注。如学者李树茁认为,招赘婚的流行平衡了两性的生育文化和家庭体系,弱化了男孩偏好,增加了妇女参加社会生活的机会,在根本解决男孩偏好及与之相关的人口社会问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8]。魏成琳和刘燕舞通过对湘北夏村的实地研究发现,传统的招赘婚正在向新型的“两头住”婚姻模式转变,并呈现出赘婿称谓去标签化,姓氏不变、称谓模糊、直系家庭为主、家庭关系和谐等新特点[9]。谌鸿燕通过对贵州安顺市境内L村招赘个案的分析,指出招赘婚虽然在“改姓”层面与父权制相悖,但最终大多以“还宗”告终,通过代际延续强化了被视为“正统”的父系血缘与家族[10]。史明萍结合对各地农村的实地调研发现,农村招赘婚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华南、华北农村的上门女婿是典型的村庄边缘人,招赘婚姻实属无奈之举,因而招赘婚姻在这些地区极少出现,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招赘婚姻处于变动之中,伴随着现代思潮和市场化的不断冲击,整个社会对赘婿的接纳度逐步提高[11]。总体而言,目前学界对于招赘婚中所涉及的养老问题关注得较少,对于招赘婚所蕴含的养老功能和养老意义挖掘不够。根据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精神[12],有必要对新的历史背景下招赘婚的动态演变、实质内容及社会意义进行重新阐释,为完善农村养老方式提供有益思路。据此,本研究力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独辟蹊径,基于对山西省运城市范村和里册两村招赘婚的实地考察与访谈资料,从代际关系和养老诉求两个角度分析农村招赘婚的发展变化,并结合农村招赘婚的现实形态与养老困境,探讨其与家庭养老的融合与转向。
一、 农村招赘婚中代际关系的流变
代际关系是指单个家庭中因血缘和姻缘而产生的关系,即亲代和子代的关系。但代际关系因时因地而异,西方的代际关系是“接力模式”,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子女不一定要对父母做出回报,其要做的只是继续抚养下一代,其代际关系是单向传递的;而中国的代际关系则是“反馈模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则是相互的,父母抚养子女,待父母年老时子女必须要承担赡养责任[13],这种反馈型代际关系又被形象地称为“哺育”和“反哺”[14]。随着农村家庭结构和功能的变迁,农村出现结婚即分家、自己养老、隔代抚养等新的代际规范,代际关系也逐渐由平衡走向失衡,从“反馈模式”转向“辅助模式”,亲代为子代付出了更多[15]。但这只是一般意义上农村嫁娶婚中的代际关系,通过实地调研可以发现,实际上农村招赘婚中的代际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以往的变化。
(一)“居住的分离”与“分钱不分家”共存
在传统的农村招赘婚家庭中,以无子而招赘求嗣的应时性招赘居多,一般由女方父母掌控家中的财政大权,赘婿对于家中财产并无完全的自主权。据范村一位作为赘婿的60多岁老者回忆说:“以前哪有现在挣钱的门路多,一家人一年到头都被绑在那一亩三分地上,全家人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一年到头挣不下几个钱不说,挣下的钱也到不了自己的手里。到了用钱的时候,手里紧巴巴地拿不出来,你说跟人父母要吧,年纪大的人本来就事多,问东问西的,让人心里着实不舒服!”再加上赘婿大多出身穷苦、地位低下,又以外来人身份进入到新的家庭,内心深处较为自卑,即使出现了急需用钱的情况,也只是自己默默承受,不好意思也不敢跟岳父母直接提出。经济上的不独立大大约束了赘婿的行为,“女高男低”的婚配模式导致其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不高,使其行为上对岳父母也较为顺从,但这种顺从大多只是表面现象。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外出务工人口增多,农村家庭收入渠道变得日趋多元,经济条件得到了改善,房屋建设面积逐渐增加,使得当前农村招赘婚家庭在居住方式上发生了新的变化——小夫妻的私人空间增多与“独立居住”(此处的独立居住并不等同于分家)并存。相关研究表明,招赘婚姻的夫妻与父母共居的年限和概率要明显高于嫁娶婚姻[16]。在实地调研中笔者也发现,在传统的招赘婚中,子代与父代的居住方式主要是“混居”,但就当前情况而言,个人相对独立的空间均得到增加,子代与父代往往采用的是共居一处、各居一室或就近居住的方式。此外,务工收入的增加使赘婿已基本实现了“经济上的部分独立”,再加上父代对子代具有较强的责任伦理,子代不仅不用上交自己的工资,连生活开销都由父代负责,家庭权力结构已然发生了变化。女方父母对此的解释是:“人家孩子从他家来到我家,当了我的儿子,以后给我们老两口养老送终,对人家孩子好点是应该的!更何况我们以后有了小病小灾的不也得靠人家嘛,要是哪天我们不在了,家里的东西不都是他们小两口的了。”在父母眼里,并未将这种付出视为代际剥削,反而视为理所应当,甚至认为为子女付出越多,内心的满足感越强,更不用说为数不多的家庭开销。而且在山西农村地区,由于结婚时间较早,招赘婚家庭的父母一般也都较为年轻,在尚有劳动能力的条件下一般不要求子女养老,他们多数仍在田间参与劳作或在附近打零工以维持生计,并希望能够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帮衬子女生活。相关研究已证实,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真正需要子女给予帮助和赡养的年龄已大大推迟,而且多数老年人具有为子代考虑的“责任伦理”,即便是到了需要帮助的时候,也会通过降低生活标准,减少需求等途径,达到减轻子女养老负担的目的[17]。
不论何种居住方式,经济的独立与否,距离的或近或远,关系的或好或坏,仍改变不了子代与父代的亲密关系,改变不了“主干家庭”的现状。此外,即使农村招赘婚家庭中的子代与父代已不再“混居”,经济上也实现了部分独立,但他们并未实现由主干家庭到核心家庭的飞跃,在其他的活动(日常生活以及周边的婚丧嫁娶)上,他们仍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外人眼里他们仍是最亲密的“家人”,即在他们生活的区域内,居住方式上的分离、经济上的独立并不代表“家”的解体,子代与父代分开居住而彼此仍然相互关照,彼此之间保持着“文明的距离”,不仅不会使他们的关系变得生疏,反而会减少他们在生活上、经济上的摩擦,适应了两代人各自的需求,有利于代际关系的和谐。
(二)“情感的深化”与“代际间和谐”互促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姓氏通常被视为血缘的代表,是一个人家族关系的标志和符号,有着厘亲疏、别婚姻、分宗族的作用[10]。在传统招赘婚的风俗中,一般要求赘婿进入新家庭后所生子女跟随女方姓氏,很多时候连自己的姓氏也改随女方,这样才算是成为“一家人”。在他们看来,一个人的姓氏不仅仅是“自我”和“他人”区分的符号,而且还是人们用来划分家族成员身份的明显标志。相关研究发现,传统婚姻的缔结大多因为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采用包办婚姻,在这种社会情境中的招赘婚姻功利性很强,漠视子女个人意志,赘婿往往没有拒绝的权力,只能被动接受家长安排。再加上社会伦理对招赘婚姻的不称道和父权意识的深植,理想中的夫权至上和现实的地位低下存在较大差距,使得赘婿往往心生不满,婚姻存续有悖于其真实意愿[18]。所以就传统的招赘婚而言,赘婿改姓意味着一个人被迫从一个家族剥离,继而进入另一个家族的过程,从而备受社会歧视。此外,李伟峰在博士论文中列举了多个案例,得出传统社会中赘婿地位较低,在女方家庭中经常受到有形或者无形的歧视甚至虐待,使得赘婿内心深处对女方父母充满畏惧,不平等的相处模式也使赘婿与女方家庭之间并未产生足够的情感链接,更不用说代际关系的和谐[2]。
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新思想的传播,年轻人对爱情和婚姻的态度不再局限于家长包办,而是相对自由,重视个人意志。社会文化对招赘婚姻也相对包容,赘婿地位的提高也使得女方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尊重,在家中也获得了作为男主人应有的权利。此外,青年不再一味排斥招赘婚姻而逐渐接受,相当部分的赘婿是基于对女方的情感而自愿入赘,男女双方感情的深化有利于他们之间情感的沟通和支持,而这种情感沟通和支持会极大地提升生活的幸福感,进而形成幸福融洽的家庭氛围。在这样的家庭中,不仅妻子会给丈夫足够的关心和爱护,父代也会给赘婿更多的尊重和自由;同样,子代也会回馈父代满满的亲情和敬意。而且对于两代人而言,亲情和情感的沟通对于任何一方而言都是一种本能的需求,并不是某一方善意的施与,良好的沟通使整个大家庭形成一种“你需要我、我需要你、彼此依靠、和谐共处”的良好局面,并对代际关系的和谐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然,生活中最棘手的问题往往就是柴米油盐,最沉重的枷锁常常就是鸡毛蒜皮,相处再好也总归会有磕磕绊绊,但由于一般的家庭都是“男主外女主内”,赘婿在外忙于挣钱,很少会牵扯到家庭的内部矛盾,往往是女儿与母亲之间产生矛盾,这比婆媳之间的矛盾容易解决。甚至在有些招赘家庭,母亲与女儿产生矛盾的时候,赘婿在中间还充当和事佬。在跟一位招赘家庭的母亲闲聊时,笔者就听到这样一段话:“我家姑娘还不如我女婿好呢!我生她养她这么多年,碰到不顺心的事就给我甩脸子。这不前几天,闺女又嫌我唠叨、管得宽,就听到女婿跟她说‘别这样跟妈说话,也都是为了你好’之类的。我这闺女,做的最孝顺的事情,就是给我往回找了这么好的一个女婿”。由此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随着小夫妻感情的深化,赘婿地位的提高,赘婿与女方家庭的关系也渐渐好转,代际关系趋于和谐。反之,当小夫妻之间出现争执时,和谐的代际关系也有利于化解矛盾,进而促进小夫妻情感的深化。
二、 农村招赘婚中的养老隐喻
长久以来,中国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养老习俗均是以“家庭”这一最原始、最初级的准社会福利体系为基础的。家庭养老所衍生的“孝”文化也历代相传,为“中国式养老”制定了最为基本也最为严格的价值标准,招赘家庭也不例外。在山西农村,与嫁娶婚相比,招赘婚中男方付出要少得多,不仅成婚时彩礼少,在婚后也是由女方家庭为招赘夫妻的生活提供支撑。男子一旦进入女方家庭,便成为其中一员,并与女方家庭融为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赘婿有责任和义务对女方父母尽孝,为岳父岳母养老送终,否则将会被视为不孝。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乡村内部的道德约束机制较强,身为赘婿一旦做出不孝的行为,就会受到人们的指责,认为其行为与人伦道义相悖。
(一) 养老诉求
赘婿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映射出社会的养老诉求。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中,重男轻女的观念十分浓厚,赘婿进入女方家庭要改随岳父姓,所生子女亦随岳父姓,而且由于物质发展水平较低,老一辈对子女的要求也相对较低,无子家庭中赘婿为女方父母提供的大多也只是经济上的支持。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政策的倡导,重男轻女的观念已经得到改善,但农村老人还是希望有子女可以留在自己身边给予一定的生活照顾,这种需求已不仅仅是物质层面上的经济供养需求,更有日常照料和精神上的需求。学者穆光宗还进一步将老人的需求划分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助、老有所医的生存需求,老有所爱、老有所伴的感情需求,老有所乐、老有所亲、老有所学和老有所美的发展需求,老有所为、老有所用和老有所成的价值需求以及老有善终的归宿需求[19]。相较于所有女儿都外嫁的农村家庭,招赘婚保证了农村老人因年老或突发疾病时家人能够及时对其进行生活照料,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其精神需求。招婿入门的养老意义突出:一是女儿女婿可以对老人生活进行照应,满足老年人在衣食住行以及健康、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二是联合居住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老人情感和精神方面的需求;三是为丰富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有利条件,父慈子孝、含饴弄孙的生活场景是每位老人所向往的,“隔代亲”也是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祖辈对孙辈进行照料有时并不会觉得是种负担,反而产生了幸福感,满足了老年人在自我实现方面的需求;四是可以满足老人老有善终的需求。无疾而死、了无牵挂、幸福而归是人生最圆满的结局,老年人希望自己在离开人世的时候有一个圆满的结局,赘婿的存在可以充当儿子的角色使老人的人生变得更加完满。总的来看,目前招赘婚的形成动因开始从以求嗣为动机的应时性招赘向以求养为目的的制度性招赘转变,形式已不再像传统招赘婚那样严格,其中所蕴含的养老意味更浓,农村招赘家庭对于这一婚姻形式的养老期许已远非生存意义上的经济供养,而是向更高层次的情感慰藉发展。
(二) 养老情理
从代际交换的角度来看,赘婿对女方父母尽孝也是符合情理的事情,因为这种代际交换符合一定的公平逻辑,但这种公平并无精确的测量,更多的是一种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和群体成员的社会评价[14]。女方父母为赘婿夫妇承担了结婚和建立小家庭的成本,因此赘婿自然有义务在岳父母年老时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这是符合农村社区内成员对养老主体、养老时间以及养老标准等所形成的共识的[20]。于情而言,赘婿的养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受情感驱动的,赘婿对妻子父母尽孝是一种爱屋及乌的表现。于理而言,赘婿的养老行为也是受道德约束的,虽然亲子双方并无正式的赡养合同契约,而且女方父母也没有对赘婿尽抚养之责,只是婚后对他有所帮助而已,这时赘婿的付出符合传统的宗族制度及相关的道德规范。于法而言,赘婿的养老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该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而且《宪法》《婚姻法》对孝敬老人也有相关的规定,如若子女不履行相关义务,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但对于达到怎样的养老标准法律并未做出具体规定。所以,有些学者提出了一种与制度养老(对养老支持力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和刚性的实施保障,使享有此类支持力的老人能明确预期自己的福利)不同的情理养老。所谓情理养老,即对养老支持力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和刚性的实施保障,使享有此类支持力的老人不能因此明确预期自己的福利。此类支持力既可能给老人提供全方位的福利,也可能只提供某方面某种程度的福利,它取决于老人生活的具体社区场域下所形成的“养老情理”[21]。赘婿和被赡养者的养老观念、养老标准及他们对某种养老方式的选择直接为这种“情理”所影响和制约,“养老情理”产生于农村的传统和舆论,继而成为某一地区特有的养老规划,家庭、邻里、民间团体等都为其提供支持。但在社会加速流动的宏观背景下,传统乡土社会中的村规民约、宗法制度、民间信仰等有助于养老情理维持与发展的文化与制度保护机制正趋于崩解,农村价值观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农村的养老情理已不再像从前那样稳固,农村招赘养老也日益面临挑战。
三、 农村招赘养老的时代转向
招赘婚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模式,在当今的婚姻市场中有着刚性的需求,对社会新陈代谢和家庭养老有着重要的意义。经由历史的变迁,农村招赘婚日益呈现出通婚圈扩大、赘婿形象改变及地位提高等变化特点[18]。农村招赘养老也在具体形式和内容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并面临着不同于以往的挑战。
(一) 招赘养老形式的变化:从“上门女婿”到“明娶暗招”
在传统的招赘婚中,赘婿进入女方家庭要改岳父姓,使翁婿关系变为父子关系,此时赘婿与妻子的姊妹以兄弟姐妹相称,所生子女亦随岳父姓[22],孙辈称女方父母为“爷爷奶奶”,男方父母为“姥姥姥爷(外公外婆)”,带有浓重的“上门”色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基于当下的社会事实和社会文化趋势,招赘婚已经打破了“女高男低”的惯例,招赘养老在形式上也显现出了不同于以往的特征。赘婿姓氏可以保持不变,孩子的姓氏可以由双方家人商量决定,不再带有强制性色彩,对双方父母的称呼均改为“爷爷奶奶”,也没有了明显的区分界限。赘婿的家庭地位得到了提升,权力不断加大,甚至在核心家庭中占据主导地位。此外,有些家庭为了给予赘婿足够的面子,会举办“明娶暗招”形式的婚礼,即明面上是男子娶亲,实则是男子上门成为赘婿。但是,这种形式的婚姻也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由于形式上的淡化使得双方家长都觉得小夫妻应该跟自己过日子并养老送终,造成双方家庭的不和谐。同时,社会对于赘婿的道德约束也会明显减少,使得赡养岳父母的责任全靠赘婿的个人道德维系,从而弱化了招赘婚的应时性功能;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一部分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促使亲情淡化,客观上也导致招赘家庭为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料的能力越来越脆弱。
(二) 招赘养老内容的变化:从“单方赡养”到“两宗兼顾”
招赘婚作为对传统婚姻模式的有力补充延续至今,但不论以前还是现在所占的比例均较低。在传统的招赘婚中,赘婿离开了原有家庭,并不意味着与本宗断绝了往来,仍与其保持着生活、经济、血缘与情感等方面的联系,但这种联系是遭到女方家庭的忌讳的,很多招赘文书中有着大量关于不许赘婿私自返回本宗的记载,丈夫婚后便长驻女方家庭,使得赘婿与原生家庭的关系渐行渐疏[2],因而无法顾及自己父母的养老问题。随着农村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很多招赘家庭的家庭成员都会给予赘婿足够的,甚至更多的尊重,让他们产生更强的家庭归属感与责任感,女方父母对赘婿与原来家庭的联系不再持反对态度,只是要求赘婿在他们年老时,可以尽心尽力地为其养老送终。但在现实中,赘婿的养老责任已经由“单方赡养”转变为“两宗兼顾”,其主要特点是:没有嫁娶之说,小夫妻结婚后会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共同赡养双方父母,且都具有继承双方父母财产的权利。而这与近十余年在苏南农村兴起且渐成主流之势的“并家婚”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不只是为了解决养老问题而产生的权宜之计,而是双方进行理性考量的结果[23],重新确立了一套婚姻家庭权属与责任义务关系[24]。从“单方赡养”到“两宗兼顾”的转变,体现的是招赘婚对于家庭结构变化而做出的应时性调整,但这无疑加重了子代的养老负担,这将同嫁娶婚姻形式一样需要面对由“拆分型的劳动力再生产模式”而引发的家庭养老照顾功能弱化的挑战[25]。
四、 从传统到现代:招赘养老多重含义的展开
招赘婚历史悠久,早在母系氏族时期便有了男子入族女子部落的雏形,是从母系社会从妻居的对偶婚演变而来的[26]。过去为了保证无子家庭的养老,人们通常会采用“过继”或“领养”的方式,得到一个儿子为其养老送终,同时继承老人名下的所有遗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生育观念的变化,每个父母都把自己的孩子珍若生命,“过继”和“领养”的方式已经不再适用,招赘婚便成为解决无子家庭老人养老的一种方式,并日趋与农村养老融合在一起。
第一,招赘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养老机制,在解决农村无子家庭养老困境方面的运作机制值得关注。在国家的大力号召和资金支持下,农村地区的养老制度逐渐健全,除了传统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外,社区养老模式也逐渐被重视和实践,社会支持的力度也在加大。然而,其真正落实的情况却差强人意,相对于城市老人,农村老人的养老条件要艰苦得多,各项基础设施、福利政策与城市有一定差距,加之很多农村地区信息闭塞,真正惠及农村老人的福利不多[27]。应注意到,尽管当前农村的生活水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对于中国大部分农村来说,依靠子女居家养老的比例仍占绝大多数[28]。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养老观念的变化,以求嗣为动机的应时性招赘已有所淡化,而以求养为目的的制度性招赘则正在强化。《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也强调“要逐步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29]。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招赘婚的存在对解决目前农村地区的养老困境,尤其是无子家庭的养老困境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具体在民间如何运作和实施,形式上如何表现,都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第二,招赘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婚姻形式,女儿在家庭养老中的工具性意义需要重新审视。随着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性变动和亲属关系的日益功利化,女儿对于父亲家庭的贡献度不断得到提升。据相关调查发现,女儿在娘家扮演了经济、资源、家庭福利等方面的重要角色,承担了兄弟上学、结婚和赡养父母等实践活动方面的责任,与娘家构成了实践性赡养关系[30]。这种关系实际赋予了女儿与儿子几乎相似的赡养责任或义务,但是父系家族的代际传承规则和秩序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女儿无论出钱还是出力都不被认为是正式赡养,因此也没有对等的财产权利,这对女儿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女儿养父母是情分,儿子养父母是名分”,招赘婚在将“情分”与“名分”完美结合的同时,也最大可能地保护了女儿的财产权利,激励其进一步为父母尽孝,使父母可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第三,招赘作为一种应需而生的养老诉求,其需求的实质内容与具体维度值得深入探讨。从农村招赘婚的发展走向来看,随着家庭结构的变迁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完善,招赘婚的表现形式和家庭权力结构会日趋多样和民主,招赘婚与嫁娶婚的边界将逐渐淡化,但实质性的养老诉求却不会改变。农村招赘婚的存续实质上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一种自发补充,伴随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农村招赘养老中的经济供养功能可能会逐渐弱化,但招赘养老中的情感与照料等其他功能却无法为社会所替代。
第四,招赘作为一种动态变化的婚姻模式,其形成的动力机制值得深入挖掘。值得关注的另一变化是,当前农村彩礼费用的暴涨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招赘婚的存续提供了空间,一些多子农村家庭因不堪重负往往退而求其次选择让其中一子入赘,这也是目前山西地区农村招赘婚仍然盛行的主要原因。如从招赘农村家庭一方来看,以求养为动机的制度性招赘不断强化,但从入赘农村家庭一方来看,以减少彩礼支出和避免光棍风险的适应性调整则是其入赘的主要动因。可以预见,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以及“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农村招赘婚的形式与内涵还将会出现新的变化,相关研究仍需不断跟进。
在工业化、市场化激荡下的后乡土社会情境中,“少子化”和子女向外流动的现实使得农村老人脱离代际寻求自我保障和社会支持的现象愈加明显,老人“牺牲自我”而维护家庭延续的责任伦理较为突出[31],“自养”与“反养”一再成为养老中的新趋势[32-33]。如上文所述,当前农村招赘婚中代际关系的流变一再暗示着农村养老中“下位优先型”责任伦理的转向[34]。但这种转向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尽管有着不同于以往的养老目标,但却一直在回应农村社会的实际问题和需求。面对子代的生活压力和养老危机,农村老年父母在招赘过程中对于男方姓氏与地位的承认或妥协,是一种灵活的应对和选择。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对于晚年生活的希冀已不再局限于物质上的满足,更需要享受子辈的顺敬和问候,精神慰藉的需求不断增加。招赘的动因也更集中在赘婿对其晚年生活的照料和精神抚慰方面的考虑上,相较于精神和情感上的养老诉求,物质诉求渐居其后,这与农村养老观念的转变密切相关,并为农村招赘养老注入了现代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