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合作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互动关系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2019-03-04唐娟
唐 娟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适合中国国情和符合民族地方区域实际情况,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60年来,广西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壮、侗、苗、瑶、毛南、仫佬、京族等各少数民族的文化繁荣发展,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广西民族文化的软实力进一步增强,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逐年提升。民族文化对外交流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逐渐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推动了民族地区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提高了各族人民管理本民族事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对维护和巩固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文化的对外交流提供内生动力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维护国家民族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等共同构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体系。这为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在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规中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上级人民政府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重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这些法规政策充分保护了民族自治区对加强民族文化发展,促进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的自治权与民主权;充分发挥了民族自治区政府机关和群众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广西60年的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它为民族文化的对外交流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依据、政策支持,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传承与发展。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了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了文化互学互鉴
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语言关系等共同构成了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加强民族文化交流是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推动力。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下,广西结合自身沿边、沿江、沿海的区位优势,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家对广西的“三大定位”,让广西近年来做足做好民族文化的对外交流工作。一方面,通过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文化论坛、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中国—东盟(南宁)戏剧周、文化走亲东盟行、中国—东盟(南宁)音乐周等节会活动,打造、展示广西民族文化精品,不断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平台,使得广西与东盟国家文化交流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借助活动平台全方位、立体化、多视角的宣传推介广西文化。另一方面,在重点与东盟国家开展文化交流的同时,广西不断深化和开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文化交流,2017年6—7月赴以色列、土耳其开展“丝绸之路文化之旅”对外文化交流演出。2017年9月举办“美丽中国·美丽广西——2017斯里兰卡·中国‘广西文化周’”“广西艺术家斯里兰卡采风行”,开展五彩八桂——广西少数民族服饰文化展、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中斯画家联展、文艺演出等。2018年广西海外“欢乐春节”活动在印度、不丹等国举办,2019年1—2月期间,由自治区文旅厅组织的广西文化艺术团在新加坡、塞浦路斯、巴林、阿曼、马耳他、菲律宾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美丽中国·心仪广西”欢乐春节文化交流活动。这一系列的活动,不仅增进了广西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间的友好关系,同时还进一步提升了广西文化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让不同地区、民族间的文化相互学习、相互借鉴。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拓展了合作渠道,丰富了活动载体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下,近年来,广西进行了多层次、多样式的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主要包括:以互派留学生、文化人才学习培训为主的教育培训;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为主的文化演出团;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艺术展;以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为主的文化学习考察团;以图书、影视、出版发行、旅游等为主要内容的博览会等。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广西完成重点文化交流合作项目共55个,来访29起380人次,出访98起1803人次,涉及艺术、产业、文物、博物馆、图书馆、学术交流等多个领域。“‘十二五’期间,广西共举办了5届中国—东盟文化论坛,先后以图书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性艺术节、东盟共同体建成后的‘10+1’文化合作展望等多领域多主题开展文化交流与对话,吸引了1000多名中外嘉宾参会,影响广泛,成果丰硕。‘十二五’期间,自治区文化厅连续5年承接文化部海外‘欢乐春节’活动,组派17个艺术代表团赴泰国、波兰等18个国家开展‘欢乐春节’活动,共演出111场。‘十二五’期间,广西创新举办‘广西文化周’,打造‘美丽中国·美丽广西’文化交流品牌,组织了系列文艺演出、杂技表演、民族风情展演、文物展出、书画摄影作品联展等活动,合作共建了首尔、悉尼、曼谷等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在俄罗斯、美国、马耳他、马来西亚等地开展了一系列的广西文化周活动。‘十二五’期间,广西连续举办了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和中越青年界河对歌联欢活动,举办中越青年大联欢活动,举办民间庙会、壮族歌坡节、龙舟节等形式,通过组织开展文体联谊活动,推动民间文化交流深入发展。”①广西新闻网,广西文化“走出去”纪实:传中华文化播友谊种子[EB/OL].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60108/newgx568ee6a2-14236095.shtml。由此可见,广西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下,结合自身文化特点和优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举办这样的活动,不仅丰富了文化对外交流的活动载体,推动了广西与各国间的文化交流合作,也加深广西与各国人们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双方在经济、文化、教育、旅游等方面的深入合作与发展,搭建了桥梁。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文化的展示提供了平台,树立了广西文化新形象
少数民族文化往往以其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和独特性深受众多国外观众、游客的喜爱。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开展文化对外交流活动,进一步传播少数民族文化,树立了国家和地区文化新形象。
中国—东盟博览会是广西借助与东盟国家紧邻的地理区位优势,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广西与东盟的合作与交流。15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东盟博览会已经发展成为与博鳌亚洲论坛、夏季达沃斯论坛一起,并列为“具有特殊国际影响力”“国家层面举办的重点涉外论坛和展会”。东盟博览会文化展已成为广西对外宣传和推介民族文化的重要平台。民间手工艺品、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品、旅游纪念品、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等齐聚东盟博览会文化展。一方面,为民族文化的宣传展示提供了平台,另一方面这些交流活动无形中增强了民众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通过东盟博览会文化展加强了广西与东盟各国在文化艺术方面的合作,又让参展国了解了广西文化,树立了广西文化新形象。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文化“走出去”带来新机遇、新发展
近年来,广西区党委政府积极践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广西参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思路与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文化体育交流合作,打造人文交流基地的目标。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中,更是强调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参与中外互办文化年和在国外举办的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电影周、电视周、文物展、博览会以及各类演出、展览等,促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巩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已有品牌,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这更有利于促进民族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好全面对外开放的战略,提升文化的软实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近年来,广西逐渐树立起了海外“欢乐春节”“广西文化年”“美丽中国·美丽广西”“文化走亲东盟行”等文化“走出去”交流品牌,连续举办中国—东盟文化论坛,为实现民族文化“走出去”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这为广西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带来新机遇、新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广西文化对外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三、发展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发展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可以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加强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推动民族自治地区文化走向世界,让博大精深、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焕发出新的生机,彰显出新的活力,对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加快实现文化资源优势的转化,凸显文化的经济功能,将文化资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和竞争力;有助于在民族自治地区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活动,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强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是抵御外来思想文化渗透,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巩固边疆稳定的重要选择和有效举措。随着我国全面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在为我们提供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的同时,也使我们面临着西方文化产品、价值观念的挑战。这需要我们增强忧患意识,通过加强民族文化的对外交流牢牢掌握思想文化阵地,对内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向外增强国家的亲和力和感召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这对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发展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可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民族文化的对外交流水平是建立在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基础上的。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促进民族文化发展与交流的规定,为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以来的60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广西开花结果的60年,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民族团结,推进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60年。在60年的发展过程中,广西不断树立和创新对外文化交流品牌,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平台,丰富对外文化交流内容,在国际上特别是在东盟国家间,广西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逐年提升,这进一步彰显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坚定了我们党所开创的适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坚定了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探索和总结出的中国特色民族问题基本理论的自信;坚定了民族区域自治体制、机制和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以及针对民族问题所制定的具体制度的自信。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信是解决好民族问题的关键因素,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对处理好我国民族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大力发展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对促进民族区域自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发展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文化心理基础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广西各少数民族创造出了灿烂的民族文化,已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多元文化的生成,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也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文化基础。推动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激发了少数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在对外交流中,通过不同文化之间相互交融,相互学习,可以进一步界定自身文化的特点,明确自身文化的优势与短板,进而做到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坚持主导性和多元性的统一,加大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培育富有竞争力的少数民族文化品牌,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营造出良好的文化环境,增强民众共同的文化心理,深化族群认同和文化认同,以文化为吸引力,以实际行动拥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四、促进两者良性互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合作配套的政策法规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是指有权的中国国家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细化、补充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活动。①覃晚萍.广西民族区域自治配套立法探讨[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益,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相关事务。目前,作为五个自治区之一的广西缺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其余四个自治区迄今为止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虽然《民族区域自治法》自颁布以来,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广西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因为条文中规定的模糊性,缺乏具体的量化,如“应当合理配备”“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应当予以奖励”等如何量化,造成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困难。“截至2017年5月底,广西现有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244件,自治县自治条例12件,单行条例13件。在224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民族立法方面的有4件,主要是关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民族教育、清真食品管理、壮医药管理等方面的立法。”①由此可见,截止目前,广西地方性法规中尚未出台有关促进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民族文化“走出去”的相关法规政策,缺乏制度保障,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为此,要加快出台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工作进度,在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方面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使两者之间产生良性的互动,共同发展。
(二)大力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做好文化对外交流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与灵魂。少数民族文化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不断发展创新。做好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是每个民族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引领着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事业取得新进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等,为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提供了政策支持。做好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工作,是开展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表现,是发展本民族文化的题中之意,更是做好文化对外交流的重要保障。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民族文化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两者相辅相成。在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同时要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在形式上、内容上、活动载体上的创新发展。
(三)设立文化对外交流基金,为对外交流提供资金保障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我国实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了“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的规定。目前,国家相应的设立了“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自治地方预备费”“民族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但缺乏设立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的专项经费,其开支主要从各地民族专项资金中进行相应地开支。对外文化交流常面临着资金不足,资金缺乏的现象。广西也常因经费的问题,使得对外文化交流的规模、人数、时长、内容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为此,建议广西设立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专项发展基金,专款专用,确保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四)运用新媒体力量,加大文化宣传推广力度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兴媒体的广泛运用,改变了以往对外宣传的方式和手段,具备了及时性、互动性和高清性的特点。视频、声音、文字、图片于一体的优势,使文化对外宣传的形式更加的多元化。其快速、高效、便捷、无国界、易复制、低成本的传播特点受到各国的欢迎,为开展对外宣传工作提供了便利,减少了外宣成本,增加了工作的实效。为此,广西可利用已开通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南博网、中国—东盟中心、中国—东盟传媒网等网站,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新媒体,加强广西境内各电台、电视台与各国在传媒行业上的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报道、节目制作、频道落地等方式,通过生产具有国际视野的新闻产品,实现各类媒体在对外传播手段上的运用,凸显广西在对外开放和对外交流中取得的新成效。扩大文化交流与合作,加大文化宣传力度,大力实施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工程,逐渐建立和完善媒体合作机制,使其成为对外宣传广西的重要平台,以实际行动积极推动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五)加大民间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实现民心相通
文化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文化作为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人与人之间沟通、理解的纽带,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成为促进民心相通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少数民族文化在我国整体对外文化交流格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近年来,广西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以政府组织开展的文艺展演、非遗展览、文化旅游宣传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为主,政府官方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在人员组织、签证办理、活动实施、经费落实上提供了诸多便利的条件。但民间交往有时常因政策限制、审批手续繁琐、经费限制等原因,交流合作较少,民众交往不密切、不频繁。为此,广西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机构的力量,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在经费上予以支持,为开展民间对外交流提供便利。可在广西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广西中华文化促进会、广西中国—东盟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成立更多的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传播的艺术院团、研究机构、交流促进会、基金会等,成为文化对外交流重要的主体。将“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在促进民心相通方面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