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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边境地区壮族入赘婚俗调查研究
——以龙州县河屯村为例

2019-03-03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19年6期
关键词:媒婆男方女方

谢 贤

一、问题的提出

入赘古来有之,入赘婚在汉文化系统中是一种带有贬义色彩的习俗。史料《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三十三年(前214 年),发诸尝通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1]可以看出,入赘者在当时受到社会的歧视。这可想而知,西周及之后的封建王朝提倡的礼法制已为中原地区百姓所认可,入赘婚在中原自然是不入主流的婚姻制度。加上当时入赘者多是社会底层的“无依者”,所以为世人所歧视。《汉书·晁错传》载:“秦之戍卒,……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2]汉承秦制,汉代对入赘者的贱视有过之而无不及。这都表现了中原王朝对入赘者的“歧视”态度。而壮族的入赘却不像汉族,它对入赘者更多是带有包容和认可的情感。

对于壮族入赘婚产生以及延续的原因各学者众说纷纭:赵明龙在论文《桂西壮族入赘婚俗初探》上表示,入赘是壮族女权社会所遗留下来的一种婚姻制度,它反映的是壮族先民在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的一个遗留[3];樊正强、梁耀积在论文《桂西“三林”壮族“殴凯”婚俗》第三章中指出壮族的欧凯(入赘)婚是母权制从妻居婚的遗俗[4];农祥亮在论文《对壮族“不落夫家”的新探讨——兼议泰族的“入赘”婚》中表达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壮族入赘婚是母系向父系转变的残存,而“不落夫家”是壮族妇女反抗封建宗法制度的产物[5];韩养民的论文《入赘婚习俗》中运用了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入赘婚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入赘婚应是母系氏族社会对偶婚俗衍化而成的婚姻形态,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相适应而产生的[6]。各学者的分析自有合理的说法。我们所知壮族聚居地的婚姻制度,经历代演进变化,婚俗逐渐发展成较为突出的三种形式,“男娶女嫁婚”“女子走婚(不落夫家)”“入赘婚”。现在已经很难去追溯“不落夫家”和入赘婚的产生和成型时期,但是我们发现壮族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对女性带有“歧视”,甚至对“重男轻女”“随夫从一”“嫁夫随夫”的封建观念及其婚制,还具有一定的反抗意义。进化论学派观点的缺陷之处在于它没有办法去印证入赘婚的产生原因,很难去考究它的延续和发展。而功能主义学派认为任何一种文化现象,不论是抽象的社会现象,如社会制度、风俗习惯、思想道德等,还是具体的物质现象,都具有满足人类实际生活需要的作用,即具有一定的功能。功能主义学派的学者E·利奇还强调了,婚姻形式是多样性的,应该注重婚姻涉及的各种因素。基于此,笔者以龙州县河屯村作为田野点,拜访和记录了20 世纪80 年代举行入赘婚的一对夫妇,尝试用功能主义学派的观点对龙州壮族入赘婚进行分析研究,以进一步了解了当地入赘婚的婚俗礼仪。

二、壮族入赘婚俗得以延续的原因

笔者的调查地河屯村,坐落于广西西南部、三面环山的龙州县西南。龙州县历史悠久,古为百粤地,秦初设郡县,属象郡管辖,直至唐先天二年(713 年)置羁縻州,地属郁林郡,州名相传系以上龙乡水陇屯后山脚有泉名“龙泉”而命名,是为县得名之始。作为壮族聚居地,入赘婚早在崇左、龙州、大新等桂西南地区就十分盛行。民国年间编著的《崇善县志》有记载“入赘陋习,乡村盛行”[7],《龙州县志》也载:“村陇()人民好招入赘婿”。招赘者“虽有亲生子,然女多亦必留一招人入赘,其意以为婿自外来,对耕作为勤力,亲生多懒焉故也”[8]。通过查阅文献和实地调研,笔者认为龙州壮族地区的入赘婚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或者说是风俗习惯得以延续至今,存在着三个原因。

(一)交通地理环境落后使得习俗得以延续

对于广西,外来文化传播,是由北向南、东北向西南、东向西传入。广西西南应该是最迟接受汉文化的影响和同化的地区之一,也是保留壮族最原始风俗习惯的地区之一。加上崇左、龙州、宁明等地,大山环绕,与外界文化沟通、碰撞的机会少,受到汉文化中“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汉族社会观念影响小,对入赘不持有“歧视”“嫌弃”的态度。再加上交通不便的壮族地区多是实行族内婚。所以桂西南地区得以保存最古老的壮族文化和习俗。入赘婚姻也得以长期延续并为壮族后人所接受,并保留了下来。

(二)多女无子家庭后代继承的希望

一些多女无子的农村家庭无论贫富,本着对后代继承和务农的需要,不得不依靠入赘得以实现。无嗣即无后,只有通过入赘才能将“女婿”变为“儿子”,“外人”变为“家人”。首先,通过入赘婚生下的孩子必须随女方姓,从这一点就可以体现出无子嗣传承香火对于一个持有传统观念的农村家庭来说是多么大的打击。其次,入赘进门的“儿子”能帮助女家处理重活和农活,减轻家庭负担,甚至部分多女一子的家庭也会选择招赘进门。除了以上目的,还能给小儿子做个榜样,带领自己的儿子成长。这种情况小儿子称呼赘婿为“大哥”,而不是“姐夫”。

(三)壮族男子无地多入赘

龙州壮族地区为农耕区域,古老的农耕文明需要成年男子作为劳动力提供体力的支出。对于某些壮族家庭,男子出生率高,而家中地少、贫穷,家庭已经无法提供更多的土地给予每位男子耕种,这是致命的问题。更严重的,甚至无法提供普通的教育让家族男丁有机会通过科举改变自身命运。相对闭塞环境和较低的教育水平使务农成为成年男子普遍的谋生选择。所以必须通过入赘女家才能解决自家无地或地少问题。首先入赘婿不用交付彩礼,并且能得到女方家“一席之地”,也能得到这个村子、寨子的接纳,还合法的享有土地的耕种权。这是吸引贫苦家庭男子入赘的原因之一。

三、婚礼仪式的过程

(一)说媒和订婚

笔者对1985 年举行入赘婚的河屯村村民杨氏夫妇进行调查和采访。河屯村作为一个普通的壮族村庄,入赘婚礼的仪式存在着共性,也有该地区特有的个性。首先当女方得知男方,有意入赘时,一般会依托村里比较有名望的媒婆说媒。

媒婆答应女方的请求后,便到男方家说明情况,表示女方愿意“娶”,询问男方是否有意要“嫁”。如男女双方认识,女方将会告知媒婆心仪对象的名字,媒婆此次提亲时便会直接说出入赘人姓名。如男女双方不认识,男方家长一般是询问最小的儿子是否愿意入赘。其原因可能是家中老大老二已成婚,或者男方家长偏爱小儿子,希望他得以去到更好的环境生活。经媒婆的简单提亲之后,男方家长假意推脱,并说进行考虑,媒婆算是完成说媒的第一步。如男方无意进行结合,则此事罢了,如有意入赘,将会通过某个可靠的亲戚几经做客女方,了解女方家庭情况,以及女方相貌、言行,家中田地多少等信息。当男方亲戚认为女方家庭确有能力进行招赘,便会和男方父母商量,男方家庭同意之后便会联系此前的媒婆。

媒婆第二次说媒时要带上女方家长与男方家长见面,男女当事人不参加。双方家长进行一顿饭和一个简单的见面交谈,男方家长借此了解女方的家庭、田地、财产、经营等情况及有无不良记录。最重要是约好下次男女婚人见面的时间。

第三次见面,媒婆和女方家长,带着女方一起到男方家吃饭,此次目的是双方父母要对两位年轻人进行外貌、举止、谈吐上的“审核”,这次会面饭菜将比较丰富。饭后两位年轻人可离开单独相会,到村子凉亭或休息处聊天。最后,双方经过会面和交谈,如果都同意此婚事。媒婆将约定好下一次定亲仪式的时间。

第四次为订婚仪式,由媒婆带上女方父母、女方亲戚、女方本人到男方家里举行。订婚仪式比较隆重。首先进门需要点鞭炮,婚礼物品有好事成双之意。一般是鸡两只、酒两瓶、蜡烛两支、米两袋、瓜子和糖还有饼干各一碟、猪肉十斤、白酒五十斤。订婚仪式举行时,男女双方需嚼槟榔,又叫刘定(龙州土话),跪席而拜双方父母,最主要是将男女方的生辰八字,拿去询问当地仙婆,算一算男女双方本命是否相冲,八字是否合得来,如有相冲应该如何解除。举行婚礼的日期,也得请仙婆选定。当地这种“看八字、择日”的风俗信仰,一直流传至今。另一方面,订婚至婚礼的时间长短由男方决定,如男方认为自身年纪尚小,希望过几年再举行婚礼,也可以将婚期推后。而女方一般也不会责备,听凭男方选择结婚日期。女方原则是越快越好,毕竟一个成年男丁的到来可以减轻女方家庭所需的劳力负担。壮族入赘婚的礼金与男娶女嫁婚的礼金都是一样的,并无对入赘的男方存有歧视。据杨氏夫妇回忆,当初的礼金为人民币700 元,鸡两只,蜡烛两支,甘蔗两根,两匹布,寓意好事成双,白酒50 斤,猪肉100 斤。男方“出嫁”时,一般不需要带上嫁妆。如男方准备些许嫁妆,女方家也无意见。

(二)婚礼仪式习俗

壮族入赘婚的婚礼有一套特别礼仪需要去严格执行。首先是时辰,女方接亲和男方出门的时辰都是由仙婆事先算好的,不可慢亦不可快。其次,假如男方是本村的人,女方家庭会招募一支舞狮队在男方家里待命,根据接亲时辰,由新娘带领伴娘行走至男方家接亲,进了男方家门之后,女方和男方都要在准备好的草席跪下,一般不拜男方祖宗,首先跪拜和倒茶给男方父母,再跪拜男方亲戚,最后跪拜男方第三代的家长。行礼完成便将男方从家中接出,前往女家,舞狮队按照商量好的行程、路线,带领这对新人穿行村庄,寓意告知村人这对新人的结合。到达女方家后,同样是在草席跪下,这对新人先跪拜女方的祖宗牌位,再跪拜女方父母,女方亲戚,最后跪拜女方的第三代的家长。其中倒茶给亲戚之时,亲戚为男性,便会赠与一条毛巾、亲戚为女性,便会赠与一双解放鞋。如果女方的双亲健在,拜堂时便会点两根蜡烛;如果女方有一位家长已离世,则只点一根蜡烛再烧一条毛巾。完成整个婚礼仪式,表示新郎已经是这个家庭的成员了。

若男女双方不是同村人,又会区分路途远近这两种情况。男方家较远时,女方将会委托本村可靠的人,请求他们在婚礼的前一天腾出一个房间,婚礼前夜男方将在此居住,这也是次日婚礼接亲地点。而男方父母将在婚礼当日提前到来。如果男方为邻村人,距离较近又不是同村,男方就在自家准备。女方也不再邀请舞狮队进行“引路”。婚礼当天,女方将通过交通工具前往男方家接亲。据河屯村的村民告知笔者,20 世纪70 年代之后,接亲的交通工具多为拖拉机,如女方家庭经济情况较好,很可能租用面包车。

婚礼酒席丰盛,一般嘉宾聚餐两次,一次为婚礼的头天晚上,称做闲餐,方便参加婚礼的嘉宾送礼物和红包。第二次为婚礼当天,称为主餐。而新郎新娘的好友和亲戚聚餐三次,原因为婚礼前一天亲朋好友需要提前到达女方家帮忙布置会场、采购食物、煮饭炒菜以及置办座椅。婚礼结束后,新娘的好友还要帮忙收拾会场,第三次用餐也是对亲朋好友的答谢宴。婚礼的主餐也很有意思,因为不能确保所有的亲朋好友都是在同一时间到达婚礼现场,安排一天用餐3 次,早上大约10 点左右开饭一次,中午3 点左右一次,早上和中午用餐主要是方便路途较远的亲朋好友用餐后能在日落之前回到家。晚上是5 到6点开饭。

(三)婚后的基本生活状况

男方嫁到女家之后需要改为女方姓氏。双方生育的孩子也是要随女方姓。对于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就表示已经是这个家庭的一个成员,男方享有村屯所有事项的选举权和投票权。更重要的是对于村子土地庙的修建捐款,男方也有捐款的权利,他的名字(带有女方姓)同样写入村子功德簿。这些内在形式说明村子已经接纳了这么一位入赘的女婿,他已成为本村人。对于家庭事务男方也有权利提出意见。不过大事的决定权基本掌握在家族的长老手中,男方没有要求分家或者分田的权利。如果确实需要分家分田,也得由女方家族长老决定。如果女方不幸去世,男方在女方家的入赘身份依然有效,也可以另娶一女子回到女方家居住,不过他们生育的孩子还是要和原女方家庭同姓。如果是男方不幸去世,女方可以选择守寡或者再招入赘。另外,入赘的男方按照习俗不会回到父亲家继承财产和分田地。假若百年之后辞世,也不会回到父亲家墓葬,而是在女方善后,墓碑姓名可以恢复自己本来的姓氏,不过要在自己的姓氏前面加上女方的姓方可录入女家祖坟。

随着社会的进步,当地入赘形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2018 年一位高中体育老师入赘到了河屯村,非本村人,入赘后,随女方姓,但在外工作时依然使用自己原本的姓名和身份证。这不符合当地传统的入赘习俗,虽然在村子用女方姓,但在外工作,身份证、户籍登记依然使用自己原本的名字,这种入赘的方式实际上是得不到村里人的认可。虽然村子举行体育运动会或是文娱活动会邀请他参加,但村子里的选举不会认同他的选票。他也不用履行对土地庙捐赠、修建、留名功德簿的义务,也得不到拜祭土地庙的实际权利。这是壮族传统入赘婚和现代社会接轨之后的一种新形式,是传统入赘婚向现在社会妥协的一种表现。

虽说龙州壮族尊重入赘的男方,但是还是存在了所有入赘婚的共性,对于入赘的男子,女方自然希望他拥有勤劳、能吃苦、有担当的品质以及能对孩子负责,有赡养女方家人的责任。所以一旦发现男方有超出底线的行为,比如长期懒惰、出轨、对家庭不负责之类,女方可以结束这段入赘婚,把男子赶回老家,另寻入赘。

四、结 语

进入21 世纪,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已经远超于上世纪,甚至在传统的壮族村落,也慢慢的形成了一个穿梭于都市与乡村之间的打工群体[9]。他们削弱了乡村的封闭,使得一些社会观念和社会文化也进入到了乡村,开始冲击乡村的一些风俗习惯。多子贫苦家庭中的男丁除选择入赘的生活方式外,他们可以外出务工赚钱,以减轻家里耕地负担,还可在务工的城市结婚和生活。即使多女无子的家庭有意召婿,女儿也希望能外嫁到生活条件更好的地方和家庭生活。这无疑是近年来入赘婚减少的最直接原因。

入赘婚发展至今,也出现了些许问题。第一,对于壮族入赘婚,古来约定俗成,说明了这种婚姻制度是依靠习惯法来维持的。在古代婚姻中,法律的影响并没这么深远,对于婚姻的判定和处理,多是本族或本村的元老来决定。但是进入21 世纪,某些地区出现了变质的入赘婚,富家女进行“天价应征”赘婿,而许多男子因为金钱,争先恐后地应征,企图加入这种违背道德意志的婚姻[10]。实属一种错误的引导。第二,在壮族地区,一般约定入赘男子不会回到本家继承父母的财产,但现代法律规定,父母去世,每个子女都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使得一些入赘男子回本家分割财产,造成兄弟不合。这是传统入赘婚和现代社会的一种矛盾。《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赋予了少数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律层次,也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1]。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尊重入赘婚的习俗,也要对这种婚姻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对于社会发展的种种变化,入赘婚已经不能完全按照习惯法来处理,这需要制定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部门加大对壮族地区入赘婚的重视,不要让壮族传统入赘婚变成一种变质的、物质的形式。入赘婚在壮族地区经历了千年的变化,延续至今,自有它存在的道理,我们应该引导它向一个良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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