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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三产融合视角
——来自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的案例分析

2019-02-28黎红梅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联合体龙头企业产业化

周 冲,黎红梅

(1.湖南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宿州学院 管理学院,安徽 宿州 234000)

世界农业产业化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农业产业化的过程,就是农民组织化的过程[1]。没有先进的农业产业组织,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2]。农业产业组织能够解决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之间不能有效对接的矛盾、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农业清洁生产[3-4]。农业产业组织能够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实现规模经济,培育龙头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5]。农业产业组织也可以通过经济联合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6]。因此,要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必须推进对农业产业组织的持续创新。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生机理

(一)农业产业组织发展内在要求

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确立了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地位,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化以及生产与市场分割化的问题[7]。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了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公司+农户”组织模式发展起来,并逐渐出现“公司+基地+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但这些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普遍存在结构简单、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资源要素共享程度低等问题[8-10]。这也导致参与主体间交易成本高、违约率高、农业产业组织缺乏稳定性[11-13]。为促进各参与主体之间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建立管理规范、交易成本低、分工协作合理、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组织[14-15]。

(二)农产品市场竞争格局变化

随着农产品供求关系的转变和消费结构的调整,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在数量、质量、品种结构上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获得消费者认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获得较高的利润,需要打造农产品品牌效应。这直接推动农业向二产、三产延伸,市场竞争演化为产业链的竞争[16]。已有农业产业组织存在的主体间身份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制约了产业链功能的有效发挥[17]。建立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链条并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有效协调产业链中一二三产业各经营主体形成一致性市场行为的关键要素。

(三)农业产业链分工细化

产业链的发展,要求参与主体之间订立更规范的产业、要素、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土地、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品牌的互联共通,通过细化分工实施一体化发展。如龙头企业负责供应链管理,制定生产、加工、服务标准和市场开拓;农民合作社负责在产前、产中、产后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户发展专业化生产,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加工流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注土地流转、农业生产。产业链分工细化,一方面能够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降低,产生规模效益;另一方面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使弱势一方造成损失。这需要精巧设计交易协调机制[18]。

(四)政策引导

进入21世纪以来,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我国一直鼓励发展现代产业组织并将之引入到农业中。尤其是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以来,各地不断加大对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探索。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结成利益联结关系。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实现农民增收。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联合发展。国家政策引导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三产融合中的作用及面临的挑战:以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为例

以安徽省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为例,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由安徽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GS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牵头于2014年5月成立,坐落于安徽省S市。目前,联合体有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41家家庭农场,员工72人,固定资产1 600万元,大中小型农机具160多台(套),土地流转总面积达5万亩。GS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粮食加工、粮食仓储物流、粮食贸易等业务,日加工小麦1 100吨。公司主要产品为面粉,产品远销上海、江西、浙江、广东、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十几个省市,与多家食品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年销售收入近3亿元,年创利税近600万元。拥有自己的产品品牌并入选省级著名商标,公司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

(一)农业产业联合体在三产融合中的作用

1.形成规范的组织管理体系

联合体作为农业经营组织联盟,拥有较为规范的组织机构,最高机构为联合体大会,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选举产生联合体理事;审议和批准联合体章程的修改;审议和批准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审议和批准联合体年度工作报告;决定联合体的变更和终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提交的报告。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联合体主要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生产部、技术部、营销部、财务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项业务工作。《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章程》对联合体成员的任务、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联合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联合体成员的吸纳与退出等进行了明确说明,为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一个较为规范性的约束机制,保障联合体各项事务的有序开展。

2.形成互补型专业化分工合作机制

经营过程中,龙头企业GS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联合体生产经营计划、生产标准制定和农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农机合作社为联合体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种植合作社负责组织粮食生产,植保合作社负责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家庭农场按照龙头企业的技术标准,生产优质专用绿色原材料。通过分工合作,龙头企业优质原材料供应得到保障,合作社获得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和稳定的收益来源,家庭农场得到了优质的服务和高于市场的销售价格,实现三方共赢(见图1)。

图1 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运行结构图

3.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通过专业合作社提供“耕、种、管、收”全过程社会化服务,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以XY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金560万元,高级农艺师1人,工程师1人,农艺师3人,专业人员20人,有机具库棚和办公面积2 100平方米,下辖机耕、机收、机播、植保、机修等5个服务队。目前,拥有农机具50余台,其中,玉米联合收割机5台、激光土地平整仪2台、自走式喷雾机械10台,灭茬机10台、旋耕机7台、玉米播种机7台、大豆播种机5台等,可满足15 000亩农作物的全过程社会化服务。XY农机专业合作社既为联合体成员提供全过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也对小农户提供专项社会化服务。

4.带动联合体成员增收

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家庭农场按照“六统一”标准进行粮食生产,种植的小麦、玉米商品化率近100%。小麦、玉米采用全量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深耕深松、精量播种、绿色防控、节水灌溉等绿色增产模式技术,小麦平均亩产600公斤,玉米平均亩产620公斤。通过绿色增产模式使家庭农场每亩增产小麦100公斤,玉米100公斤。生产的高强筋小麦每公斤可增值0.2元,平均每亩增收200元,亩净收益300~350元左右,占家庭农场收入的90%以上。得益于优质的原材料供应保障,GS面粉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运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推广,拓展产品销售范围。并将面粉产品由馒头粉、面条粉拓宽到面包粉、水饺粉、饼干粉等各种专用粉,提高农产品深加工能力,在巩固市场地位的同时获得更高的收益。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中的GXY合作社运用联合体提供的有机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大豆并开发成大豆制品以合作社名义销售,取得不错的经济收益,GXY合作社还计划借鉴安徽省肥西老母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建立以土鸡为主题的农家庄园式旅游,实现联合体三产融合发展的模式,将合作社有机生产模式扩展到“畜禽养殖”“果树种植”等产业,通过“共享农场”“体验农业”模式吸纳会员(会员单位),将有机产品向会员(会员单位)销售,走有机农业发展道路。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三产融合面临的挑战

1.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影响到联合体的运行稳定性

联合体虽然在专业化分工、利益联结机制建设方面形成较为紧密的组织联盟,但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也会导致契约履行率不高的问题[18]。农业生产风险主要集中在自然灾害与农产品价格两个方面。自然灾害中,主要的是旱灾、涝灾、病虫害;农产品价格风险主要是市场供求及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2016年因为病虫害多发,造成家庭农场农作物大面积受损。虽然联合体中的专业合作社提供“耕、种、管、收”全过程服务,但由于自然灾害的突发性、生产经营过程的不确定性,导致联合体中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数量与质量不能满足龙头企业的要求,造成龙头企业优质生产原料难以得到稳定供应,家庭农场也因为产品达不到优质标准导致收益下降。市场价格变动的难以预测性,也会导致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签订来年的合同时,对农产品供给数量、质量、价格进行调整,这会影响到家庭农场的种植结构和生产的连续性。家庭农场种植结构的调整,会对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数量与服务要求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联合体运行的稳定性。

2.过度的支持政策弱化联合体发展能力

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期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农业做大做强。以S市为例,对联合体的牵头农业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联合体中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扩大生产经营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联合体成员新建农业设施项目给予奖补。致使许多原本不打算或不具备条件加入联合体的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为了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也通过租赁设备扩大农机具规模或者更改业务范围等方式申请加入联合体。一些不具备引领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出于获取政策支持考虑,也牵头成立联合体。这直接导致联合体成员间难以形成共同发展理念,难以制定出清晰的主导产业发展规划。造成联合体部分成员仅是形式上的契约联合,缺乏在一二三产业方面的实质性融合,对联合体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联合体各成员协同发展能力不足

联合体中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虽然保持独立产权关系,并通过制定合同、协议或章程,实行一体化发展。但三者的话语权是有差异的。由于龙头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研发、加工和市场开拓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在联合体内处于主导方,是联合体各成员的“盟主”。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很多针对联合体的优惠政策也自然首先惠及龙头企业身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生产标准、合同(契约)内容体现着很强的龙头企业色彩。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逐渐演化为龙头企业的生产保障单位,没有通过联合体的“资源要素共享机制”提升自身的独立发展能力。

4.联合体带动农户增收能力有限

联合体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了各成员的盈利能力。但同时也可以看到,联合体各成员的受益程度是不均匀的。龙头企业既可以从提供生产资料、生产技术环节获得收益,也可以从农产品深加工环节提高产品附加值获得较高的利润。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则更多的是获得农产品溢价销售收益与社会化服务收益,很难参与龙头企业的利润分红。从联合体增收辐射范围来看,联合体带动农户增收的效果主要惠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精英农户,对普通农户的外溢作用主要是流转土地收益、务工收入等,带动他们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较弱[19]。联合体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流转土地有很多都是通过村集体或村合作组织以租赁方式获得,租赁期限最长的多达30年以上,而且土地租赁费用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这种土地获取方式虽然保证了土地经营的稳定性,但也对农户分享农业发展成果带来障碍。作为一个粮食型联合体,GS粮食产业化联合体对成员加入设置了两个条件:一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或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粮食种植家庭农场;二是认同联合体章程并执行联合体的自律规范。从其条件设置中可以看出,种植专业大户与小农户是没有机会加入联合体的。虽然专业大户与小农户可以购买农业龙头企业生产资料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但并不能享受作为联合体成员所得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与利益联结机制带来的收益。小农户作为农业经营中占比最高的经营形式和农业生产中的弱势群体,如何将其纳入联合体发展的受益范围,需要继续创新利益联结机制,扩大联合体的增收示范引领作用。

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三产融合发展对策

(一)提高农业风险抵御能力

1.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为有效化解农业生产中面临的旱灾、涝灾等自然灾害风险,需要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联合体的绿色生产模式,要求家庭农场采用“节水灌溉、水肥一体”等先进灌溉技术。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采用传统的“井灌、渠灌”方式成为农业生产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状,也要求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各地可以出台鼓励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管护的政策措施,提高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平。

2.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参与。小农户主要面临的多是自然风险,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的则是面临着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质量风险等。为了化解农业生产中的不确定因素,需要金融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提供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产品,提高其风险抵御能力。同时,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联合体也可以通过对每年收益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提高自身应对风险能力。

(二)强化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监督引导

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正式提出之前,已有“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基地”可以是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也可以是农业局、农技站等。可以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各地已有实践。在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出于稳定原料来源、降低交易风险,家庭农场出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收益水平,农民合作社出于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等实际需要,产生联合发展的需求。因此,政府要通过合理的监督、引导,推动建立符合联合体各成员意愿的分工协作机制、利益共享机制、资源要素共享机制,提升各成员的自主发展能力以及联合体的融合发展水平。对联合体建设与运营效果实施定期考核,确保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实现联合体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上的优化配置。对考核合格的联合体继续给予政策支持,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联合体也应启动合理化的退出机制。

(三)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方协同发展

联合体作为实行一体化发展的经营组织联盟,各成员需要按照合同、协议或章程的约束,完成产业链上各个节点对应的工作,保障产业链的稳定运行[20]。这既需要有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也需要有完成分工协作的能力。因此,在制定联合体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时,要通过平等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了解联合体成员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相应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定合理的帮扶措施和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联合体成员协同发展。政府也要做好政策引导,支持龙头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产品质量;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全过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联合体成员的独立经营能力,拓宽联合体成员的发展空间,确保联合体成员的协同发展。

(四)增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带动农户增收能力

1.增强联合体带动小农增收能力

政府在制定农业发展支持政策时,多为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联合体作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业产业组织形式,在制定支持联合体发展的政策时,也多将小农排斥在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虽然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但小农生产仍将是较长时期内我国农业的主要生产形式之一。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兼业化的小农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发展方向,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合作竞争会更好地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在制定农业发展支持政策时,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的同时,也要通过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引导小农发展现代农业。鼓励联合体将分工协作机制、利益联结机制、资源要素共享机制向小农延伸,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制定支持小农户以“土地、设备、资金”等形式入股的政策,提高联合体对小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小农增收。

2.鼓励联合体成员间建立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

联合体目前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包括资金联结、资产联结、技术联结、品牌联结、服务联结等[21]。主要是通过龙头企业向联合体成员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支持,龙头企业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产品进行溢价收购,农民合作社向家庭农场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联合体成员共用龙头企业品牌,家庭农场以农机具等资产加入合作社等形式实现增收。联合体的利益联结机制还延续着较强的“公司+农户”模式的色彩,家庭农产、农民合作社没有从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利益联结机制缺乏深入性。在联合体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要通过探索“联合体成员间相互入股”方式实行“保底收入+股份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促进联合体成员共享产业融合收益。此外,联合体要引导各成员进行自主品牌创建,提升联合体成员自主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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