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闹≠大赔
2019-02-27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六台司法所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六台司法所
纠纷背景
2017年3月22日,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某幼儿园内人声嘈杂,秩序混乱,樊大(化名)因儿子樊小小受伤一事同幼儿园协商无果,与园方发生争执,大闹幼儿园。园方无奈选择报警。清河区六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得知后立即介入进行调解,与双方协商解决办法。
调解员与家长进行协商
案例剖析
经了解,3月20日,幼儿教师刘云(化名)挪桌子时不慎将樊小小右手大拇指夹伤,造成大拇指末节骨折。园方立即带樊小小到区医院检查并通知家长。当天下午,刘云到医院看望孩子并赔礼道歉。当晚,樊大要求到市中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3月21日,樊大要求去省会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因电话沟通时与幼儿园产生意见分歧没去成,便带樊小小到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刘云下班后再次去医院赔礼道歉并与樊大进行协商。樊大索赔20 万元,双方协商无果。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制定调解方案。
这起纠纷并不复杂,但因为幼儿受伤,家长情绪特别激动,坚持索要20 万元高额赔偿,才使矛盾僵持不下。所以调解员认为调解的关键,一是稳定住家长情绪,保证孩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二是认定责任性质,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此纠纷看似风险点在幼儿家长,实则是幼儿园的态度。为防止事态扩大,调解员决定先从事故责任方入手,做通幼儿园方面的工作。
认定责任是展开调解工作的基础
调解员找到幼儿园负责人,告知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法律依据,劝导其做好沟通协商工作,防止矛盾扩大。
告知园方依法承担过错责任。调解员指出,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此纠纷中,虽然是刘云个人操作不当的原因造成樊小小受伤,但考虑到刘云是幼儿园聘请的教师,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敦促园方积极沟通解决问题。调解员劝说园方负责人,应该本着对幼儿负责的态度,以不耽误孩子治疗为前提,真诚地与家长进行沟通,满足家长的合理要求,给孩子提供最好的治疗,防止事故造成的恶劣影响进一步扩大。同时,调委会找到区教委了解幼儿园的情况,并与区教委商量,由区教委对幼儿园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联合做幼儿园方面工作,敦促其积极与樊大协商解决办法。通过做工作,园方承认是因为刘云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无辜受伤,并表示刘云也十分心疼和悔恨,但她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孩子的伤情也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园方愿意承担责任并积极与家长进行协商,但20 万元的高额赔偿要求实在难以接受。
调解员与园长进行沟通
合理确定赔偿额度是调解的关键
至此,20 万元的赔偿额度成为矛盾的焦点。因家长坚持20 万元不松口,所以综合幼儿受伤程度和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合理赔偿额度,引导家长降低心理预期至关重要。
了解幼儿受伤程度。调解员通过走访幼儿园和医院相关科室得知,幼儿大拇指属于轻微骨折,医院的意见原本不建议打石膏,但在家长强烈要求下,才给幼儿手指打上了石膏,可见受伤程度不是很严重。调解员还专门咨询了相关鉴定机构,由于幼儿大拇指属于轻微骨折,加上幼儿身体恢复能力较强,日后应该不会影响到手指功能,达不到伤残等级。同时,又专门查阅了法院相关诉讼案例,确认法院判定的赔偿额远低于家长的心理预期。
估算实际发生费用。经了解,这类伤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不会太高,樊小小打石膏大约花费人民币800 多元,此后的医疗费用支出也不太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调解员对这些费用都做了认真估算,心里有了底数。
摸清双方契合点。调解员在反复调解的过程中,摸清了双方可能接受的赔偿额度范围,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力满足双方心理预期的原则,努力在双方可接受的范围内进行调解。
稳定家长情绪防止事态扩大是重点
为获取高额赔偿,樊大试图借助媒体制造舆论压力,并约电视台记者进行采访。记者到幼儿园、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樊大提供的消息并不相符,对于樊大提出的20 万元赔偿要求,记者建议其走法律程序。
借势索赔不成的樊大带着孩子再次来到幼儿园大吵大闹,园方负责人第一时间找到调解员,调解员立即出面制止,并稳定住家长的情绪,将其引导至调委会进行劝导。
调解员告知樊大,樊小小意外受到伤害,家长心疼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扰乱幼儿园教学秩序的行为非常不理智也不可取,已经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的规定。同时指出,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或者个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而且,一旦园方再次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扰乱秩序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樊大“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此一来,樊大就从受害方变成了过错方,得不偿失。
调解员向樊大保证,会帮助他再与园方进行沟通协商,但他不能再到幼儿园去闹,而且要根据孩子受伤程度在合理范围内索赔,否则即使走诉讼途径,法院也会走伤情鉴定程序,恐怕赔偿金额离预期的要更低。最后调解员语重心长地指出,与伤情相比,家长和老师间这样激烈的对峙,更容易在孩子心里留下阴影,因此以正确的方式尽快解决好与幼儿园及老师的纠纷才是为孩子的长远考虑。听完调解员的一番话,樊大若有所思,态度缓和了下来。
调解员再次与幼儿园负责人协商此事,从最大限度降低社会负面影响的角度,劝说幼儿园负责人要以最诚恳的态度与当事人尽快再进行沟通。
通过与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都做出了让步。4月5日,在调解员、区教委、社区民警共同见证下,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幼儿园一次性赔偿3.5 万元,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诽谤对方,如有发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后,调解员对当事双方进行了回访,得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当前,很多矛盾纠纷的解决陷入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陪”的怪圈,这种做法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在此纠纷中,调解员坚持依法依理公正调解,向大闹大赔说“不”。面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调解员没有和稀泥,也没有一味地迁就纵容,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厉害后果,对当事人进行劝诫,促使当事人调整心态,正确对待矛盾争议,最终依法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凸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