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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荀子的“统类”思维及其意义

2019-02-22刘周松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先王礼法荀子

崔 涛,刘周松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统类”在荀子学说中受到特别的推崇,“言之千举万变,其统类一也,是圣人之知也”[1]445,“志安公,行安修,知通统类,如是则可谓大儒矣”[1]145。“统类”被荀子称赞为“圣人之知”,也是大儒所必备的素养。那么,究竟什么是“统类”呢?“统类”在古代一般解释为纲纪、条例,但是在荀子文本中“统类”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法、思维观念,其用法和意义尚未如后来那般凝固化。我们首先探讨荀子提出“统类”思维的原因,以便对其获得一个初步的认识。

一、荀子提出“统类”的原因

荀子之所以提出“统类”思维,首先与他对儒家所树立的君子圣人人格的素养要求有关。荀子固然对世俗小儒不屑一顾,但他并不认为世人所称赞的“雅儒”就是君子修身的最高目标,在他看来,儒家君子应当努力修身养性,以达到大儒的境界。

在《儒效》篇,荀子明确地论述了“雅儒”与“大儒”的区别,他说:“法后王,一制度,隆礼义而杀《诗》《书》;其言行已有大法矣,然而明不能齐法教之所不及、闻见之所未至,则知不能类也;……以是尊贤畏法而不敢怠傲:是雅儒者也。法先王,统礼义,一制度,以浅持博,以古持今,以一持万;……所未尝闻也,所未尝见也,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无所儗怍;张法而度之,则晻然若合符节:是大儒者也。”[1]140同样是效法圣王之道,雅儒与大儒的表现是有差异的。雅儒仅能效仿先王现成的礼义制度(“言行已有大法矣”),但对法教“所不及”、闻见“所未至”的领域则不知变通,没有应对能力;大儒则不同,他们不是呆板地效法先王,即便对猝然发生的未知事物也能“张法而度之”,恰到好处地加以处理。二者何以会有如此大的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于雅儒不知“类”,故而仅能守成,不通于变革;而大儒则不然,他们懂得“统类”,能“以一持万”,所以能随应时代变革而不失先王法度。也就是说,大儒因通晓“统类”而在处理事物时具备适应性与灵活性,因而,其对法度的变革不但不会损害先王之道的根本精神,衡之以法反而“若合符节”。

由此亦可见,荀子提出雅儒、大儒之别也并非仅仅从境界素养上做分判。儒家一向讲学而优则仕,儒家君子修身养性,成就大儒,终究是为了出仕实现理想,或服务于朝堂,或治理一方,那么,能否真正地贯彻儒家理想或曰先王之道就是一个重大问题。在荀子看来,“统类”思维不仅是成就大儒的根本所在,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因为统类就是要解决如何在效法圣王之道法时,既保持儒家礼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又不受固有法制教令的限制这一问题,并做到灵活处理各种事务,随应时代变革的要求。

既然雅儒有法而无类,大儒通晓“统类”,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那么我们就明白荀子为什么倡扬大儒。对荀子的“法”与“类”进行分析,亦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理解荀子提出“统类”的目的。

《荀子》多次将“法”与“类”对举:“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1]12;“知则明通而类,愚则端悫而法”[1]43;“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1]163。“法”和“类”有何区别?《荀子·大略》中指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凡百事,异理而相守也。庆赏刑罚,通类而后应。政教习俗,相顺而后行。”[1]500虽然“法”“类”二者都指向使人的行为获得约束的相应规范,但二者背后体现的思维是有差异的。“法”的规范是基础性的、条例性的,也是现成的,它倾向于要求严格照章行事;而“类”则是根据已有的礼法推类、演绎,触类旁通,从旧出新,更注重权变。那么,“统类”与“类”思维有什么联系?“统类”的根本内涵又是什么呢?

二、“统类”思维的内涵

在《荀子》文本中,“统类”与“类”关系密切。大致来讲,“类”以“统”为隐含前提,而“统类”比“类”的内涵要更加丰富,也更加深刻。要了解“统类”思维的内涵,还需从荀子关于“类”的言论谈起。

《荀子·修身》中指出:“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1]33这是说,人如果没有法的约束,就会“伥伥然”,不知道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正如《儒效》篇所讲:“人无师无法而知,则必为盗;勇,则必为贼;云能,则必为乱;察,则必为怪;辩,则必为诞。”但仅仅有法的约束也不行,如不能认识到法的义理,人仍就会“渠渠然”,即局促不安,“士”就是这样,他们“好法而行”,最后还是难免手忙脚乱;“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1]230在荀子看来,唯有一方面有法可依,一方面又能深推法之同类,才能不拘于法,反以法养人,“笃志而体”,成为温润君子。这其中“类”的作用十分关键,它是君子修身学习过程中摆脱现成“法”的局限的重要环节。但即便是通晓“类”的君子和“齐明而不竭”的儒家圣人也还是有很大差距,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圣人不仅懂得“类”,也懂得“统”。

《荀子·解蔽》中指出:“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法其法以求其统类,以务象效其人。向是而务,士也;类是而几,君子也;知之,圣人也。”[1]407荀子认为,儒家君子应师法圣王及其法度以修身养性,而“法其法以求其统类”则是根本方法,但能否“象效其人”就不一定了。士仅能努力效仿,君子则能通“类”而近似,唯有大儒及圣人才能完全通晓。这其中的差异就在于能否以“统类”思维贯通圣王之道。这里的“统类”是兼顾法义与法之数与法之义而言。《荀子·非十二子》曰:“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1]94荀子所以极力批评“五行”之说,就在于他认为这些言论无从类推,与先王之道的精神不通达,仅是表面的效仿。荀子这里所讲“不知其统”的“统”就是和法义相关的。而其所谓“僻违而无类”的“类”则与“数”有关,是指“五行说”因不精通法义而推类失当,所造之学说只能是“无类”之说。

总之,静态地来看,“统类”可以一般地解释为“大纲和目类”,“统类”之“统”是“纲”,“类”是“目”。具体地讲,“统”即统摄儒家王道礼法的精神、原则;“类”即由统的法义推类而成的具体秩序、规范,它们随应时变而生,依统得义,也就有普遍的适应性;而“法”则是历史保留下来的能体现先王精神实质的明确的礼法纲常。“法”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它蕴含着先王之道的精神原则,无论“统”还是“类”不深造于此,则不得门径,无从求得;另一方面,“法”本身又只是僵化的历史仪轨,如果不能深究其内在法义与精神实质,则必然令盲目效法者陷入教条主义,反而违背了儒家的礼法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统类”不能简单地被解释为静态的“纲目”,它在本质上恰恰是荀子为了避免儒家王道礼法陷入僵化而树立的一种重要的思想观念。因为,动态地看,“统”实即为谋求精通、领悟先王之道的精神原则而奉行的一种统贯性思维,其目的在于融会贯通以求其根本;“类”实即依“统”所得之法义精神随应时代变革推类新的秩序规范,并保证其有效性、适应性。

所以,“统类”思维在本质上是向内寻求先王之道的精神实质(“统”),并据此向外推求符合先王精神实质的礼法规范(“类”),由此构建出一个统一有序、类别条理的礼法系统。由此亦可见,“统类”思维对荀子建构其礼法思想体系的意义。

三、荀子“统类”思维的意义

荀子“统类”思维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它作为一种原则性思维对荀子建构其礼法思想体系的作用上。荀子礼法思想体系的核心在于“隆礼重义”,即“礼义”二字上,所谓“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1]346,先王的礼义在荀子那里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而不是孔孟讲的最多的“仁义”),这可以从“统类”思维上寻找原因。从“统”作为动态的统贯性思维的角度来看,“礼义”纲目的背后在荀子看来是圣人的“化性起伪”,这才是圣人制作礼义的根本精神原则所在。因为“隆礼重义”不过是为了实现“明分使群”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而“明分使群”的根据则在于“化性起伪”的“人性论”。而从“类”的角度讲,范围就广阔得多。为了实现“明分使群”“隆礼重义”,在现实中可以展开为多层面的礼义法度的设置,如荀子在“隆礼”“重法”“王霸”“强国”“兵备”等论题中具体论述的以礼治国的种种举措等。

其次,“统类”之论也是荀子的君子人格论的指导思想。上文讲到,儒者效法圣王,是把“以务象效其人”作为自己的目标,把“法其法以求其统类”作为根本方法。“求其统类”就要去探求先王之道的精神实质,这要去探求历代圣王思想中具备永恒价值的、一以贯之的内在本质,“百王之无变,足以为道贯。一废一起,应之以贯。理贯,不乱。不知贯,不知应变。”[1]318认识、把握历代圣王法度不变的内在精神原则,不仅可以让人们理清先王之法的条理秩序而不发生错乱,还可以据此对事物的变化有所应对,这正是荀子“统类”思维的体现,这样做可以说是立足传统而有所创新,这对圣人人格的养成有重大的意义。

荀子在《儒效》篇列举了“劲士”“君子”“圣人”三种不同人格的各种不同表现。“劲士”仅能做到“向是而务”,“不以私欲乱所闻”;而“笃厚君子”能做到“类是而几”,“好修正其所闻以矫饰其情性”,但君子也还有不足,“其言多当矣,而未谕也;其行多当矣,而未安也;其知虑多当矣,而未周密也”;唯有圣人能做到“知之”(了知圣王之道),“修百王之法,若辨黑白;应当时之变,若数一二;行礼要节而安之,若生四枝;要时立功之巧,若诏四时;平正和民之善,亿万之众而博若一人。”[1]130这是一种出神入化的境界。从士到君子再到圣人,可以说就是儒者修身养性,求致“统类”思维,又不断深化的结果。

荀子以“统类”思维讲君子人格修养有其时代的现实意义。荀子生活于战国中晚期,他认为:“假今之世,饰邪说,文奸言,以枭乱天下,矞宇嵬琐,使天下混然不知是非治乱之所存者有人矣。”[1]89-90面对这样一个百家异说,是非标准不一,治乱之理不明的时代状况,他认为王者要平息邪说,平治天下,最重要的是“上则法舜、禹之制,下则法仲尼、子弓之义”,以彰显“圣王之迹”[1]97。而这一切都要期待儒家君子去实现。在荀子看来,甚至一般的雅儒都不足以实现这样宏大的理想,唯有倚赖大儒、圣人方有所希望。这样他就不得不反复探讨“效法圣王”及“人格成就”上的一系列问题,而他发现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法其法以求其统类”的“统类”思维自始至终都起着根本性的作用。这就是荀子之所以将“统类”思维贯通其整个学说,并以此来建构其礼法思想体系的原因。这充分体现了“统类”思维对荀子学说的价值及其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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