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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传媒伦理的四个维度

2019-02-22薛勇民原永香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

薛勇民,原永香

(山西大学 哲学社会学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随着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大众传媒对人类生活的影响不断增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离开现代传媒技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将难以有效开展。与此同时,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传媒业内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媒体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出现媚俗、失真、求利等诸多伦理失范现象甚至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站、公众微信号、微信群、博客、微博等新媒体的发展以及“公民记者”的出现,“信息传播的生产场域已经由单一的传媒专业机构操控转变为至少包含传者、媒介和受众(用户)等在内的复合型的生产场域”[1]。加之缺乏有效监管以及从业者道德素养的良莠不齐,又使传媒界面临着一系列更为突出的伦理困境。本文基于传媒组织和从业人员实践,从现代传媒应有的“善”“真”“自律”“自觉”四个维度,对现代传媒伦理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与反思。

一、现代传媒之“善”

善与恶是人类伦理思想史上最古老的一对道德范畴。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行为、品质、人格进行道德判断和评价时,使用的最基本概念就是善与恶。在伦理学的意义上,把行为、品质所体现的有利于自己、他人和社会群体的肯定的道德性质,称为“善”。同时,作为一种道德理想与伦理要求,“善”在人类历史的不同时期都会以不同的哲学或思想论述呈现出来,并清晰地留下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烙印。“在世界之内,一般而言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被无限制地视为善的。”[2]

遗憾的是,当前传媒理论界对于现代传媒的应有之善关注不够。现实中,对于现代媒体究竟如何体现道德“善”时,更多地停留在简单的从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上的说教,偏执于传媒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铺陈,而未能着力于说明为什么媒体应具备“善”之标准,什么是媒介行为中的善、正当或不正当等等。简言之,当前的传媒伦理过于偏重日常性的规范伦理,而在元伦理层面则存在明显缺失,从而导致伦理引导的无力,往往只得借助于法律条文的力量。正如有学者所言:“传媒伦理的研究常常遵循这样的模式——最后退到以法律作为唯一可靠的指导。”[3]

在此必须指出,“善”是媒体本身的自我规定性。作为“善”的媒体是社会和大众的向导。也就是说,传媒工作绝不是机械地完成报道任务,而需要一种更高意义上的伦理价值指向,体现一种有德性的爱。其中“善”既是传媒在构建良序社会中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也是传媒必须具有的发展方向,更照亮了传媒人通向正义的路。这一现代传媒之“善”表明,一切传媒行为、活动一定要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方向,一定要符合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愿望。质言之,现代传媒之“善”,就是要求作为组织的媒体或作为介质的媒介及作为记者的传媒工作人员的传播行为或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及规范,要秉持社会主导核心价值观和思想文化认同。

这就要求,现代传媒组织及从业人员在深刻认识和把握“善”的内涵时,应基于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立场进行考察。因为在相同的环境和时间点上,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传播者和接受者所掌握的信息常常是不对称的。此时,传媒伦理实践中传媒个体的道德行为动机就很重要。诸如,新闻记者以道义的名义、正义的名义对新闻当事人的采访,就有必要区分是行仁义,还是由仁义行?一般而言,行仁义是先有仁义的观念知识,而由仁义行是有真诚的仁爱同情的动机。同时,现代传媒组织或其从业者的职业行为与其所置身的社会与时代之道德要求是相应的,它既是对新闻事实的客观了解,又能发生一种现实存在的呼应。传媒工作者只有在职业传播活动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新闻业务水平,提高对他人、社会利害关系的科学认知与辨别力,做到崇善弃恶,才能达到对社会负责、对公众有益的客观效果,从而真正体现社会的正义和良心。

二、现代传媒之“真”

在当今现代传播手段极为发达的大数据时代,面对信息烟云的包围,人们经常疏离客观存在的“真实现实”,而对媒体所反映的“符号现实”却信以为真。这就更加需要新闻从业者坚持“据实报道”的准则,坚持讲真话的职业品格,并使这种求真、求实的“至善”理念内化为传媒组织及其从业者的道德习惯。

事实上,传媒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密切相关。具体来讲,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就是坚持新闻报道的非派性、非主观、不偏激等客观性。虽然在新闻的采编、制作、报道中不可避免地会嵌入个人的主观因素,但客观性作为对现实反映的一种态度和思维方法、一个过程和理想状态,理应得到广大新闻工作者的广泛认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赫伯特·阿特休尔将新闻学里的客观性视为信仰体系中确定无疑的那种知识。在他看来:“这是一种伦理学——指明人们在道德上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何种思考方法。于是,客观性不再被认为是可望不可及的问题,而是有益的,应该力求达到的,它是把‘是’和‘应当’融为一体的途径。”[4]其中“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真相;“应当”,指尽可能客观地没有偏见地报道事实真相。《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反映事物,这与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第一条的精神是相一致的,即“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他们应当尽可能查证所有的消息内容,不应任意曲解事实,也不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5]。

不仅如此,在现代传媒实践中,新闻产品不同于一般物品,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精神产品,这种特殊性要求新闻产品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需要引起警觉的是,现实中已出现相当严重的“新闻寻租”或“有偿新闻”现象。诸如,有记者在参加各种新闻发布会时领取一定数额的“红包”、车马费,下基层时索要加油费、过路费、车船机票费以及新闻单位的专版宣传费;也有媒体推行“全员经营”并强制要求新闻采编人员完成经营指标,利用所办新闻网站收取删帖费,纵容和庇护聘用人员敲诈勒索、非法“创收”甚至从中分羹等;还有的为了提升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和广告收入而发布虚假广告(如医药广告中无限夸大疗效等)欺骗受众、刊播黄色暴力内容迎合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

为避免这些不良后果的出现,作为社会公器的大众传媒主体必须成为社会生活的观察者、公众的喉舌和社会良知与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在内容描述和价值选择中就必须秉持传媒之“真”,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承担引导舆论、满足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职责。当传媒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表现为失真时,就会陷入纯利益泥潭而公器私用并牺牲、践踏新闻作为精神产品的特殊性,从而丧失基本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

三、现代传媒之“自律”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人类迈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不仅意味着机会与挑战,也会意味着更多的风险与新的外部制约力量,但无论如何,这是媒体必须面对的一个新的时代。”[6]这个新时代迫切要求,现代传媒工作者必须不断加强伦理素养的提升,强化作为道德主体的内在自我约束力和自我调控力。

简言之,现代大众传媒在传播实践中的伦理意蕴集中体现在传播者和接受者双方平等的价值诉求。其中,平等是传播者和接受者身份的平等以及传播话语权、表达权的平等,尤其人格权的平等是互动成为现实性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在日进日新的高科技数字技术的推动下,在新型的传播环境下,传播者和接受者双方在信息传播活动中,由于身份平等,人人享有平等的人格权,谁都可以拿起麦克风,进行自由表达。双方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都可经营自己的“媒体”,及时快速地进行传播活动,一方面把自己采集的信息传播给其他受众,接受信息的受众也可同时进行互动,及时反馈传播效果。互动使得各方多元的立场得以呈现,使得价值多元化的趋向成为可能。人们基于各自的实践经验,对社会生活现实给予理性观照,共同讨论传媒伦理的现代性问题,强化自己所持有的伦理精神,确证自己的道德意志和道德态度、自由度和平等性大大增加。事实上,曾经作为受众的公众,自己本身就拥有言论自由权,享有自由表达的平等话语权。其在各自的伦理意识和道德立场的表达上呈现多样化,对以往高高在上的“传媒精英”“无冕之王”的态度也变为一种主动的自我选择、自我决定。受这种交互性极强的互动性特点影响,传统媒体昔日新闻表达的中心地位已逐渐丧失,只能在不断调整和重塑中,走下台阶,放下身段,重视读者、受众等他者意识,重视公众相应的伦理价值构成,体现出相互认同的共享与尊重。

不仅如此,共享成为传媒伦理研究的新主题,有着特定的道德正当性和合法性。在现代技术内嵌价值理论看来,传媒领域中的新媒介技术蕴涵着信息共享的伦理依据。新型传媒技术来源于生活实践,已经超越单一的传播技术,本身就镶嵌着融入生活、服务社会的价值追求,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具有重塑社会结构、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社会力量。同时,共享意味着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中,一些原来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在公共领域被公开和拥有。这些信息被放在公共领域的平台上被人们所共享,有着大数据时代特有的自恰性,也提出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特定的合法性。现代传媒只有将传播责任内化成行业规范,转换为传媒主体的道德自律,才能进一步从动态上给传媒自身制定符合其发展的伦理准则,在自律意识和自律行为中深化和推进现代传媒伦理规范。

四、现代传媒之“自觉”

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传媒能否自觉地为社会承担责任,取决于传媒人是否具有基本的良知和诚实的美德。传媒人若具有基本良知、诚信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一般就会在各种具体情境中做出合乎伦理责任的选择[7]。当然,在现代传媒伦理实践中,从业人员的伦理素养与伦理角色突出体现在是否能合乎规律地履职尽责的内在素质。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在于,是否具有对现代传媒之“善”“真”“自律”的自觉践行?这就要求,每一个媒体从业人员都必须做到符合传媒自身发展所要求的“应当”,不断深化对传媒伦理规范的认识,以使传媒实践达到合乎伦理责任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

具体来讲,在当今价值多元、角色多重的社会中,处于伦理困境中的现代传媒,要养成一定的“自觉”,需高度注重道德实践修炼。首先,传媒实践主体应在具体的境遇中对所发生的客观事实和新闻事件(包含背景和细节)具有基本的判断和认知,对所可能出现的道德问题及其实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其次,要进一步对新闻事件的正面价值或负面影响进行深入的利益判断和价值识别。在可选择的多种价值中,明确传媒组织和从业者应有的伦理观。最后,要根据传媒实践主体所应坚守的道德价值原则,从根本上保护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形成自觉的行为习惯并将其内化为自律性的内心信念[8]。

从根本上讲,现代传媒伦理不仅是一个抽象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实践问题。对于现代传媒伦理的思考、研究,决不能停留于传媒职业道德规范,而应深入到社会深层的政治形态、经济结构、文化氛围以及鲜活的传媒行业发展实践之中。毫无疑问,随着现代传媒实践日新月异的发展,其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和从业道德规范问题将会与日俱增。如何理性而系统地思考现代传媒的“真”“善”“行”,深刻而准确地总结传媒道德的原则、规范和意义,仍然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不容忽视而需要进一步深化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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