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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语境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应对思路

2019-02-22卜荣华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语境法治

周 宏,卜荣华

(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从全球视野来看,人类已经置身于当初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描绘的风险语境之中。而当下社会转型的中国虽然在控制各种自然风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由于在长期发展中的工具理性定位,也累积了更多的人为风险。国内新闻媒体每天可见的富含诸种风险因素的讯息显示出中国的风险社会景象。为了应对全球化的风险及国内的影响“中国梦”实现的诸种矛盾与阻碍,中国共产党适时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但是,思想的提出不等于实践的完成。为了达到传播的效果,需要对这种风险语境给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努力确定应对风险的传播思路。

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风险语境的形成

出于后发型国家现实定位的考量,中国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迈向现代化社会。国家的内部转型与全球化的外部压力,构成了当下中国现实发展的风险语境。从字面上看,“风险”一词昭示出一种可能或潜在发生的危险与灾难,它虽然具有较强的主观建构秉性,因而存在着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对风险的可接受性程度的体验方面有较大的主观差异,但对于当下社会转型的中国而言,正视种种影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与冲突总比回避或漠视其存在有积极意义。承认目前的风险处境,甚至即便是对诸种风险适度的焦虑体验依然是规避风险的未雨绸缪的心理条件。

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对全球化风险与中国当下错综复杂矛盾的现实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在全社会的传播发生在风险语境之中,对风险状况的理性认知程度也是克服风险挑战程度的重要标志。但是,由于中国已经成为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三者“压缩”于一体的社会,以前的风险存量与现在的风险增量,都在影响着传播责任主体的准确定位。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法治理性与社会理性并未做到有机的契合,有一些人对法治的信心并非那么笃定,法治背后的道德支撑力量也并非那么强大,法治思想决策与传播方在传播过程中的工具理性定位依然那么强势,法治思想传播中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时有出现……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的复合性风险。同时,这些复合性风险的彼此交织、相互渗透、协同出击与联袂冲刺也必然会导致突发性风险的增加以及人们对风险的可预期性衰减[1]。中国共产党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以及构建更为恢宏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关怀过程中,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波及全球的风险社会背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了“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强”的外部风险环境,并对这些风险的后果进行了预判,认识到“任何一种社会风险的后果,其本身很可能就是一种新的社会风险形态,会引起社会风险种类的改变或叠加,也可能大大改变社会风险的涉及范围”[2]。

当前,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广泛运用,在传统的风险语境中又创生出一种虚拟的语境,即由发达互联网所形成的传播环境。援用20世纪原创媒介理论家、思想家马歇尔·麦克卢汉的话就是:“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全新的社会环境。”[3]这种虚拟传播语境的形成,在给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注入了新质元素的同时,也给法治思想传播效果的获取增添了新的变数。现实与虚拟两种传播语境的融合交汇,放大了思想传播过程中传统性与现代性、过程性与结构性等风险类别的复杂程度,也给现实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规避思想传播风险的努力也是在两种语境下展开的,从之前单向度的思想体系构建后向社会传播的模式正在向传播者与接受者良性互动的模式转化,这也是诸种思想传播风险化解的平衡策略的价值选择。

二、风险语境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有效传播所需的条件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有效传播需要良好的传播语境。这种语境下法治思想的传播需要满足一些前置性的条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决策者与传播者必须对风险语境下的风险境况有着清醒的认识,这种认识应该是一种理性层面的对风险的感知,形成较为理性的“对追求某一希望的结果时所遭受的损失的主观评价”[4]230。这种感知应该建立在客观的现实基础之上,而不应该脱离风险事实盲目地去触发对于风险的防御性行动。这就需要对客观风险与主观风险有相对清晰的区分。理性的风险感知是基于对所获取的众多蕴含风险的信息所作出的风险程度的判断,它不能脱离这些风险所发生与影响的语境。人为地对客观存在的风险境况的真实程度进行掩盖,这是毫无益处的掩耳盗铃做法。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采取“鸵鸟政策”视而不见,常常会错失应对风险挑战的最佳时机。相反,那种无视风险事实,人为地将风险真实情况无限放大的做法则会从相反方向带来了风险,常常会引起传播受众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心理恐慌,同时影响到其对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者与传播者的信任。

其次,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决策者与传播者必须处理好思想传播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辩证关系,纠正之前过于倚重工具理性定位的做法。“价值理性的指向在于人类存在的意义世界,而工具理性则将视野自上而下地关注现实世界,更加注重物质财富与技术进步。”[5]在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过程中需要做到工具运用与价值追求二者关系的动态平衡,进而实现在工具运用中去体现价值追求,在价值追求中约束工具运用的扩张,这样才可以避免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吞噬。只有不再片面地将传媒当成一种传播思想的工具,不再把思想传播的受众当成一种承纳思想的容器,才能确立思想传播受众的语义在场性地位的真实存在,才可能唤醒与调动其参与思想互动与行动合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进而自觉去接受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提高传播效果。对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关系的“拨乱反正”也体现在我国法治思想传播的重心转移方面。在以前侧重于法制体系构建的法治建设背景下,我们的法治建设部门大量移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与规则,这种法制成长过程中的工具理性取向为我们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推进起到了“弯道超车”的作用,但其给法治思想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它忽视了中国的现实法治建设的土壤,忽视了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这样就难以完全实现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

最后,虚拟传播语境的形成加大了法治思想传播的复杂性,这就对法治信息本身的逻辑性与合理性程度以及传播活动的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都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决策者必须对传播的法治信息进行全方位解读并作好传播过程中的风险预判,需要事前就对传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诸种风险进行模拟评估。在保证传播信息自身合理性程度的前提下,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方需要尊重传播方的能动性地位,要给后者予以充分的信任,让其积极运用传播的专业性知识去展开法治思想的传播工作。当然,必要的阶段性评估环节是不可缺少的,这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方向的重要保证。这就对传播方的传播责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传播者缺失传播的社会责任,就容易在利益驱动下丧失传播的价值追求,就容易使传播成为一种消弥主流价值观的活动。有效的法治思想传播对受众方也有要求,例如,要求其具备在特定的传播语境下的媒介素养能力、网络伦理观念,要求其认清个体在完成社会化过程中必须具有的知识储备及共性化规则养成训练。当然,这些都需要经历法治思想与信息的内化学习过程。只有参与传播的三方共同协作、相互配合,才能完成传播效果的及时正向反馈,克服传播受众对传播的决策与实施方的拒斥现象。

三、风险语境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复杂影响

传统语境下的法治思想传播具有单向性特征,它体现着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进路径。以平息法律纠纷为导向、以彰显社会正义为追求的传统法治思想传播,的确对法治秩序的建构、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传统语境下的法治思想传播中即便存在着一些风险,但是这些“‘风险行为’有着相对较为稳定的发生,即风险虽有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所造成的损害、发生概率和发生条件都相对稳定。这种不确定性……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也因此对风险的分配和损害的补偿已经形成了固定的、为人们接受的模式”[6]88。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以及人们对风险认识的逐渐深入,以差异化与个性化的风险体验为特点的风险感知图式,挑战与改造着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与传播方的传播模式,这也给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在风险语境下的传播带来深刻的影响。

从积极层面来看,缺失了风险挑战的思想传播是一种死气沉沉的传播。没有了对风险的从感性到理性层面的递进式认知,就不会有向风险挑战的决心与恒心。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是在对风险的认知与规避中进行的。风险语境的形成虽然给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带来了许多风险,但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它可以“把分散于世界各地和不同文化场所的各个个体虚拟地聚拢到一起”[7]形成风险传播的“文化语境”,有可能使这种语境下的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奋斗。同样,风险语境的创生虽然与人类工具理性过度膨胀紧密相关,但也能为人们反思迷失的价值追求提供契机。的确,文明世界的演进,是一个价值迷失和意义衰落的过程,但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祛魅过程[8]。风险语境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虽然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风险对个体存在意义的威胁,有可能导致其与社会和他者关系的孤立。但同时,法治思想传播的受众也会针对种种风险提高警觉意识,从而立足于风险语境,努力寻找确定个体意义的法治价值根基。风险语境是一个崭新的实践场域,它不仅仅是诸类风险在现实世界的机械映射,而是拥有自身的结构与规则。风险语境中的风险虽然冲击了现实空间中秩序与规则的边界,导致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疏离,但它也可能弥合法治安全受到威胁时如何理性对待风险,以及对风险现状的接受程度。

从消极层面来看,风险语境的形成威胁到个体与群体之间有机共同体和谐状态的存续,打乱了之前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平衡关系。风险语境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是一种被风险裹挟的不断推进的过程。这种传播的效果很难在传播之前就作好准确的预判,更多地只能是一种粗略式的概然性的判断。同时,在传播过程中,种种难以预估的变数也加大了传播的复杂性,从而会改变风险责任的分担机制,出现法治思想传播低效或无效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情况(即乌尔里希·贝克所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利用理性官僚制模式的体系来转嫁或推卸责任,从而导致很难确定相关实践活动的最终责任主体)。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传媒介质的革命性转变,互联网技术所创设的虚拟语境已经深度切入到风险语境的版图之中。在这种语境中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更成为调控难度极大、情况万般复杂的实践活动。同时,司法部门在对民众的释法过程中没有对法律语汇做到“能指”与“所指”法治思想的梳理与释明,行政部门对于所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地域适用的合理性状况有时也未能在传播过程中得到受众的理解与认可,这都会对法治思想传播效果产生不利影响。风险语境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不利影响还表现在容易造成传播的受众对所传播法治信息内容的“虚假认同”与“逆向认同”问题。在传统形式的传播语境下,传播的受众出于舆论压力或利益考量,会形成对法治思想传播表面上的“认同”,但当置身于虚拟语境之后,当外在规则与限制暂时不起作用时,其在匿名身份下对法治信息的解读就可能不符合传播主体的传播目标。当然,出于对传统传播语境下长期以来的传播路径的逆反心态,传播的受众也有可能对法治信息进行相反方向的解读,这种解读之后形成的法治思想的“逆向认同”,也造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决策与传播方的期待落空。

四、风险语境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策略选择

面对风险语境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过程中影响传播效果的诸多变量,法治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与传播方需要协同作战,共同发力尊重思想传播的规律,增强与传播的受众方的沟通与交往理性,需要将先前较为“刚性”的思想传播模式予以“柔化”转变。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应对思路的选择。

首先,需要努力建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的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三方的相互信任机制。为了达到此目标,三方参与传播的主体就需要努力确保沟通的顺畅性,需要在法治思想传播中遵循“表达形式上的可理解性、内容上的真实性、道德上的正当性和情感上的真诚性”[9]105等对话所须遵守的原则。信任是交往与传播的基石,思想传播的决策者需要做到释法方面的准确性,需要回应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与目的,又要将法治思想传播切入进不断发展的复杂社会现实。而法律具有滞后性特征,如何用相对滞后的法律条文与规则去关照社会现实便成为法治思想传播者的一项富含智慧的思想工作。在法治思想传播过程中,能否尊重传播者的地位、遵守传播的规律、纠正以往对传播媒介的工具理性定位倾向、释放传播方的活力与动力也成为法治思想决策者首先需要考量的因素。相互信任的心理机制的建立需要传播过程三方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这便要求传播方在传播过程中做到传播活动既能完成决策方分配的法治思想传播任务,又能满足受众方对法治思想与内容的现实需求,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地接受并参与传播活动的互动过程。同时,传播过程的三方参与主体之间相互信任机制的确立也能对克服虚拟传播语境下受众身上出现的自我信息封锁的现象有所帮助。

其次,需要提高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过程中的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三方参与主体的媒介素养。传统的“媒介素养是指使用和解读媒介信息所需要的知识、技巧和能力”[10]33,其目标是让公众熟悉大众媒体运作流程,提高对信息的理解和判断能力,保持对其的批判意识。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人们对事物规律认识的深化,这种以“去魅”为特征的媒介素养的内涵已经从单纯的反抗媒介的控制,逐渐扩展到对媒介的识别和运用能力方面,即获取、分析、评价与传播信息的能力[10]。而在当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中,更需要通过对媒介素养能力的养成训练来实现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三方共同建构法治思想共同体的目标。通过这种训练,也可以提高受众对传播媒介“建构现实”功能的“解码”能力。通过对法治思想内容的符号学分析来辨别传播媒介的表现,也能使传播的受众将获得的法治信息与法治知识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传播者而言,只有具备较为深厚的媒介素养,才有可能在思想传播过程中掌握传播的主动权,才能及时回应决策方的传播诉求与受众方的接受诉求,从而实现传播关系与传播结构的再造。通过对受众方媒介素养的训练(或受众方自我学习与训练),可以使其摆脱仅凭定势的思维与个人兴趣去认知与解读风险语境下的各类法治信息,进而克服同质化的信息对其的影响、疏通先前自我建构的信息脉络、改变定式化信息来源对其的影响、为其走出“信息茧房”并参与法治思想传播做出贡献[11]。

最后,传播的决策者可以考虑运用现代数据思维方法来规避现实语境与虚拟语境分裂的危险,进而克服法治思想传播中的技术风险,减少传播中的系统性风险。现代数据思维作为一种认识与处理事物的意识,认为“公开的数据一旦处理得当就能为千百万人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12]。也就是运用现代技术所获得的数据思维来研究事物发展规律,用数据驱动去决策思想传播的模式,去治理社会与国家,在数据的境域中去回溯历史、研判当下及未来。这种思维治理路径在运行逻辑上是基于对研究客体的源头的分析来预测事物发展的趋势。可以说,这种思维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风险规避提供了新的视角。以此为技术手段,可以强化法治思想传播中的专家系统在法治思想传播过程中的伦理责任。这对于克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分裂的风险,努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决策方、传播方与受众方三方参与主体相互间沟通与交往的理性都有帮助,而“沟通理性是一种互为主体的理性,它同实践理性都肯定主体的认识能力,但它要求行动的合理性,以及主体批判的有效性”[13]。这较为符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管理学家和社会、经济组织决策管理大师赫伯特·西蒙所持有的观点,正因为人类的理性所具有的有限性特征,所有的行动的决策都是基于有限理性的结果,因而利用现代科技的信息来给决策以辅助,人类理性的范围得以扩大,决策的质量也能提高[14]。借助于现代的数据思维方式,确立责任分配的动态标准,对于规避风险语境下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传播中的矛盾与冲突也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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