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问题与建议*
2019-02-21仇墨涵刘培峰
仇墨涵,刘培峰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一、“一带一路”建设下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新机遇
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强,世界对中国承担大国责任有了更多的要求与期待。2013年,我国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将加强与各国、各地区和组织的联系、深化“走出去”战略、共建国际化伙伴关系和互通网络纳入顶层设计。“一带一路”建设的提出,为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与机遇,也大大促进了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化进程。[1]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进程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可。目前,社会组织国际化已经成为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
首先,社会组织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主体。2015年,《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要“加强沿线国家民间组织的交流合作”,合作重点应当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明确了社会组织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与重要作用。其一,“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和平崛起之路的行动宣示,社会组织天然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使其更具包容力与说服力,更善于与沿线国家的社会组织与民众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能够起到了解和疏通民意、传播中国文化与价值理念、营造友好舆论氛围、消除其他国家及地区民众对中国的误解与质疑的重要作用。其二,“一带一路”建设中沿线国家具有不同的宗教与文化背景,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多元性与包容性决定了其能够与沿线各国不同利益和观念的民众进行更加温和、平等的沟通与交流,更容易被民众接纳和认同,进而更好地推动“民心相通”工程[1]。其三,社会组织能够为“一带一路”贸易畅通提供社会支撑。中国企业在海外开展贸易,不仅是为了狭隘的经济利益,更是为了促进所在国的发展。这要求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企业及国家利益,更要考虑所在国的利益,促进当地社会环境的改善,获得所在国民众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更要求企业在参与所在国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时,积极帮助所在国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我国社会组织在医疗、赈灾、扶贫、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不仅能够为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技术支持,更能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中起到引导作用。
其次,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在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社会组织国际化能够提升我国国家软实力与国家形象,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民间支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的责任,也是我国社会组织的历史使命。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民间力量,不同于代表权威的政府,也不同于代表经济利益的企业,它在价值理念上具备跨国界特点,尤其是公益类社会组织,其普世的价值追求与组织精神,对重塑我国国家形象、推广中国文化有着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国际化能够有效促进国际间的民间交流,融汇我国官方力量与民间力量,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合作,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民众间的交流与理解。另一方面,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发展难题,究其根源实际上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各国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虽各不相同,但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和互鉴性,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国内社会治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与思路,能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破解发展难题的中国智慧与具体方案。
最后,随着中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开始,发展国际性社会组织已是必然要求。“一带一路”建设的提出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形成。面对新的国际环境与形势,中国不仅要坚定地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更要积极、主动地推动全球化发展,参与全球治理,强化中国话语权,推广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与中国智慧,驱动对外开放的新发展。[2]社会组织国际化,是中国实现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必要环节,也是社会组织接轨国际,加深组织影响力,发展成为国际性社会组织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下,中国的“走出去”不应再囿于官方与企业,应以社会组织为新的载体,打造国际间交流、合作的民间平台,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部分,也是中国社会组织融入国际社会的必要一环,更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为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支持、为世界发展提供中国力量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国际化是我国社会组织长久发展应有之义,是社会组织转变为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性组织的必要环节,也是实现社会组织价值追求的必然之路。中国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使命,与全世界人民对消除贫困、弘扬公益、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价值观是一致的、统一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组织,我国社会组织更愿意,也更能够为同在发展阶段的伙伴、邻居提供有效的帮助,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传授中国经验与中国模式。
“一带一路”建设的提出,为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与机遇,社会组织国际化也成为中国全面开放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但目前中国社会组织在国际化进程中呈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态,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亟待厘清。
二、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或参与国际活动的热情很高,部分组织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在受援国当地获得了高度认可。但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起步较晚,自身发展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加之国内尚未形成有利于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宏观环境,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仍受到诸多制约,存在许多问题。
1.缺乏社会支持与认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现实中,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仍处于较强的行政管理阶段,对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实际支持力度较低。
一方面,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功能认识不足。社会组织是我国民间外交的重要力量,能够帮助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友谊与长久合作的民意基础。相比于官方机构,受援国民众从社会组织援助中感受到的不仅是模糊的数字和抽象的国家,更是切切实实的人与行动,能够让受援国民众感受到来自中国的善意,帮助两国人民乃至两国政府建立起友谊。但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仍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这在《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的“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即可看出,我国虽鼓励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但对社会组织设立海外办公室仍十分警觉。同时,由于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社会组织常被视为“不食人间烟火”的群体,在经济上获得的政府支持力度也较低,更多的是鼓励社会组织自我奉献,而较少考虑社会组织的长期运营与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制度上对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重视不够。“一带一路”建设明确了社会组织在“民心相通”中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提出,要“扩大对外援助规模,完善对外援助方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免费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经济政策等方面咨询培训,扩大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防灾减灾、环境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减贫等领域对外合作和援助,加大人道主义援助力度”。我国社会组织作为民间对外援助的重要力量,却很少被纳入中国的对外援助活动中,这无疑与我国对社会组织援外主体地位重视不足、官方与社会合力认识不足有关。
此外,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还受到许多民众的误解与反对。近些年,随着中国的迅速发展,我国民众对中国承担大国责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有了初步意识,公众的社会责任感有所提高,对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援助项目的观感也有所转变。据《公益时报》的调查,2015年尼泊尔地震之后,69.43%的网友认同“地震人道救援无国界”,并且有41.5%的网友愿意将钱捐给公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3]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民众尚未形成世界公民观,对国际项目的热情和支持度远低于国内项目,对社会组织开展国际项目的质疑声较多,考虑得更多的是民族利益而非世界利益。例如,2011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开展的“中非希望工程”项目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公众的质疑,最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涂猛不得不澄清“中非希望工程”没有面向社会公募,其基金来源仅是“世华会”向其会员的定向捐募,由捐赠人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同时把捐款直接打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账户。此事之后,有公益人士指出:“慈善不能高调,只能低调。”[4]
2.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整体立法相对滞后,社会组织国际化面临着较大的法律法规风险。
首先,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事务、在海外开展项目的专门立法。社会组织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非企业单位等级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社会组织国际化过程中出现的海外办事处设立、国际志愿者培训与保障、开展海外救助活动等均未涉及,导致出现社会组织设立海外办事处受阻、志愿者培训不到位等问题。最直接的影响是,由于部分受援国无法对未设立海外办公室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办理工作签证,组织在派遣工作人员时只能办理短期的旅游签证,导致无法开展长期国际项目或项目负责工作人员存在更替或临时缺位问题,影响国际项目长期、稳定、高效的运行。此外,在实践中,社会组织开展国际项目,还将涉及海关、外汇、税收等诸多问题。在我国,社会组织向海外分支机构汇款管理严格、程序复杂,导致项目资金常常无法及时到位,有时还将面临受援国方面的资金汇款限制,对项目资金的运转造成较大的阻碍和风险。专项法律法规的缺失,使社会组织开展国际项目时面临较大的法律不确定性和选择性执法风险,降低了社会组织国际化的机会与效率。
其次,现有相关法规及政策有待完善。一方面,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虽规定要“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但具体的登记安排与设立分支机构的标准、要求及流程并未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并未将社会组织纳入其中。而相比于企业,社会组织作为民间对外援助的主要力量,更适合也更有能力辅助国家完成对外援助工作。同时,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6条规定:“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该条只规定了境外向境内捐赠的税收优惠,未提及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的相关事宜。相较于国际社会通常采用的境外捐助企业税收优惠,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所得税优惠比例的法律规定。规定的不合理与模糊导致社会组织难以真正发挥其力量,也难以调动起企业对社会组织海外项目资金援助的热情,甚至加大了社会组织国际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缺乏统筹机制
整体上,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进程呈现出无序状态。首先,我国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体制复杂,开展国际活动效率低、行政化程度高。我国社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制度,分归不同的行政部门主管;我国对外援助工作同时涉及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等部委,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支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社会组织的管理更是呈现出“九龙治水”的格局,各单位独自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海外援助工作,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缺乏统筹规划和协调机制,在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工作程序方面仍是空白。[5]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在理论上虽能够完善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制度架构和分工协作,但在实际中,统一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的欠缺导致各部门具体管理职责不清晰,相互推诿责任,社会组织开展国际项目面临大量的行政审批程序,这些审批程序复杂、审批周期较长,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效率低、灵活性低。
其次,我国社会组织在国际化进程中呈现出过于急进的无序状态。在整体“走出去”的大背景下,有的组织急于走出国门,出现了由于前期调研、沟通不足导致项目搁浅的情形;有的组织“项目跟着资金走”,缺乏中长期规划,一旦资金链断裂项目即告中止;有的组织跨越本组织的专业领域,所开展的国际项目涉猎广而不专,成本高而成效低。这种无序、混乱的国际化发展方式使一些社会组织不仅没有达到组织本身的国际化目标,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挫伤了社会组织国际化的积极性。
最后,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缺乏统一平台和龙头组织。社会组织国际化,不是社会组织这一单一主体能够独立实现和完成的,还需要多层次网络和平台的支持。一方面,社会组织在海外开展项目或参与国际活动,需要与受援国或合作组织之间构建起沟通与合作的平台;另一方面,与其他国家社会组织及国际社会组织开展交流与互动,能够帮助我国社会组织构建起国际交流平台,帮助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推进国际化发展,吸取成功经验,了解国际上社会组织整体发展趋势,开拓合作渠道。目前,我国既未建立起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平台,也未能构建社会组织间的各类合作交流平台,导致社会组织走出国门时零星、散乱,缺乏组织性和支持网络,后续资源跟进乏力。而已开展国际活动的组织间欠缺交流、合作,彼此间沟通不足,无法及时交换资源与信息。
4.专业人才匮乏
社会组织国际化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民间力量,国际专业人才与国际志愿者是促进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基础人才保障。一方面,社会组织国际化对专业国际人才要求高、需求量大,社会组织参与或主持国际项目需要具备国际视野,能够理解和包容不同国家的宗教和文化,融入当地社区,具备较高的综合能力。整体上,我国社会组织中国际专业人才数量较少,能够承担国际项目的专职人员较少,了解受援国文化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和国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国际专业人才的缺乏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国际服务项目的扩展、运行,制约了社会组织国际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限制了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速度和范围。
另一方面,我国社会组织志愿者普遍缺乏系统的培训和保障服务。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训的缺失直接影响其专业水平与服务能力。其一,专业志愿者的匮乏与社会组织整体志愿者培训机制的缺失有很大关系。社会组织要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作用,必须提高组织内部成员的专业技能及沟通能力。在派遣国际志愿者前,对志愿者进行前期的语言培训、服务技能培训;在中期,及时进行志愿者心理疏导,并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为志愿者提供基本保障服务。但在实践中,有的社会组织在海外缺乏办事处,无法对志愿者进行有效管理与引导;有的社会组织缺乏志愿者专项培训经费,无法在整个项目准备及实施周期中对志愿者进行完整、有针对性的培训与心理辅导;有的社会组织项目周期短或无经常性项目,志愿者派遣较为随意、缺乏统一规划;其二,专业志愿者的匮乏与人员本身能力不足有一定关系。从我国目前派遣出去的志愿者反馈情况来看,我国志愿者普遍存在交流障碍。交流是为了更好地为所在国人民提供服务,了解当地人民需求与问题,进行走访与协调的基础,但我国志愿者由于对当地语言掌握不足,语言交流成为志愿者与当地组织及民众沟通的主要障碍。此外,许多志愿者对国际服务项目的认识不足,甚至有志愿者仅仅是为了简历上“锦上添花”而参加志愿活动,其对自身提供志愿服务所需要具备的技能与能力均缺乏认识与学习,在提供志愿服务时由于对当地文化及宗教环境的了解不足,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也随之降低。
5.专项资金匮乏
社会组织对外开展国际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从国家层面看,中国对外援助规模近年来持续增长,对外援助力度较大,资助数额较高,但主要通过官方渠道,社会组织参与极少,能够得到官方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更少。与此相对,国际上其他发达国家一般立法规定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对外援助的比例,大大缓解了社会组织海外项目资金的匮乏。“根据经合组织成员(OECD)的分析报告,2013年发展援助委员会(DAC)成员国政府双边援助资金投向或通过社会组织实施的比例平均达到14.1%,其中,爱尔兰最高,为40.5%,美国为24%,英国为16%,澳大利亚为13%。而中国的对外援助资金通过社会组织实施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6]28-33社会组织对外开展国际项目,对资金的稳定性与数量的要求远高于一般国内项目,缺乏稳定、大量的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就只能开展短期国际项目或一次性紧急援助,无法在受援国扎根开展长期、深入的援助项目。如全球环境研究所(Glob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e,GEI)在老挝开展的沼气项目,中期正是由于资金问题被迫撤出老挝,项目办公室也被迫关闭。[6]28-33在实践中,我国大部分社会组织开展海外项目的资金都来源于国际支持,来自国内资金支持的较少,企业和个人向社会组织捐赠的资金,也极少向涉外活动或者国际项目流动。与之相比,美国民间非常关注国际事务,民间捐助也是美国对外援助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据2012年《全球慈善和汇兑指数》报告显示,2010年度美国民间力量(含企业捐助部分)的海外援助总量高达390亿美元,已超过了官方援助发展的303.5亿美元的总额,比2009年的375亿美元增加了15亿美元。[7]115-118捐赠的总额和比例都很可观,成为美国社会组织开展国际事务强大的资金支持和动力。
三、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对策
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对社会组织国际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带一路”建设的提出为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与机遇。社会组织国际化,是中国全面开放的重要一环,是完成社会组织国际接轨与转型的必要方式,是实现社会组织价值追求的重要途径。由此,只有政府、社会与组织本身通力合作,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组织的国际化发展。
1.加强政府支持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社会组织国际化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离不开政府与社会的支持。与之相悖,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实际支持力度较低,对外援助工作也很少与社会组织展开合作;我国民众对社会组织的国际项目知之甚少,甚至部分民众对社会组织开展国际项目持怀疑态度,误解颇深。这一现象正是由于政府和民众对社会组织国际化认识不足所导致的。转变政府和民众对社会组织使命的固有认识,加大政府支持与宣传力度,形成政府、社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
第一,政府应为社会组织国际化提供有力支撑。首先,政府需建立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社会组织国际化,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新时代下,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社会组织在促进各国民间交流、深化各国友谊、辅助政府完成对外援助与外交工作的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在政策上仍然停留在“鼓励”“呼吁”层面;在实务操作上,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的行政管理和审批制度严格、复杂。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尚未构建起充分信任的合作关系与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对社会组织的国际化进程造成了一定阻力。因此,我国政府应首先转变对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原有态度,构建起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与沟通机制。其次,政府应明确社会组织在国家对外援助中的主体地位。我国虽明确提出要“扩大对外援助规模”,但并未明确社会组织在国家对外援助中的主体地位,导致社会组织在对外援助活动中身份地位的尴尬。同时,社会组织在对外援助中主体地位规定的缺失,给政府在社会组织国际行为的管理与监督、资金支持等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政府应将社会组织纳入国家对外援助体系,对社会组织的对外援助主体地位及行为加以肯定。最后,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组织国际化的资金扶持力度。资金是社会组织国际化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6]28-33随着我国对外援助事业的发展,政府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援助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的资金支持。一方面,相较于其他国家通过立法为社会组织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稍显不足。我国可通过立法的方式,固定每一年度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对外援助活动的资金支持比例,并由资金发放部门与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另一方面,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2016年,民政部发布《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地方有关部门要结合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优势,明确政府社会服务购买重点领域,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这为社会组织在国内与政府开展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在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中,以国家为主体对社会组织在资金、境外项目资源等方面的支撑和合作尚无明确规定。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明确以何种方式购买服务,并与拥有境外合作项目资源的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为社会组织国际化提供有力资金支持的一种方案。
第二,扩大宣传,转变民众对社会组织国际活动的狭隘认知,为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阶段,民众对社会组织的使命与活动仍持较强的民族观,除紧急人道主义救援外,部分民众对社会组织走出国门帮助其他国家发展的行为表现出不理解与质疑。[8]74-79近年来,随着全球公民意识的增强,部分民众虽已逐渐转变这一态度,但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并未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2017年,由邓飞、中国红十字会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三方携手在非洲肯尼亚发起的“免费午餐”项目曾在国内引起过激烈讨论:部分公众指出,我国国内的饥饿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为何要在非洲发起该项目。可见民众对社会组织的海外援助活动尚缺乏理解与支持。民众作为社会组织国际项目的潜在捐赠者,转变我国民众对社会组织国际化的认知,对提升社会组织筹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组织应主动宣传其开展的国际项目,加深民众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公民观的认知,消解社会对组织国际化的质疑。同时,社会组织还可在组织内部建立答疑处,答复民众对国际项目开展、资金去向、进程监督等方面的疑问,从而切实打消民众对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困惑,建立起社会组织与公众间的信任关系。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构建社会组织国际化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尚无社会组织国际化的相关立法,法律的空缺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化进程,也成为社会组织国际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完善社会组织国际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构建社会组织国际化法律体系,为社会组织国际化提供法律支撑至关重要。
首先,应通过立法明确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的合法性。目前,社会组织海外办事处设立、国际志愿者培训与保障、海外活动的物资往来等问题在法律上均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社会组织在开展国际项目时,出现无法设立海外办事处、无法派遣长期工作人员、志愿者培训缺失等诸多问题,甚至面临选择性执法风险与物资运输困难。“一带一路”背景下,社会组织作为其中的重要主体,在新时代契机下的国际化进程中不仅需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更需要完善的法制环境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开展国际活动。因此,通过立法,明确社会组织国际活动的合法性,明确社会组织在“一带一路”中的主体地位是当务之急。
其次,需完善社会组织国际化配套立法,消除现有法律障碍。明确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的合法性仅是完善社会组织国际化法制环境的第一步,还需以立法的方式,针对社会组织国际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规范,消除现有法律障碍。第一,可给予社会组织国际项目税收优惠。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其所开展的国际项目,带有国际人道主义关怀与普世价值理念,开展国际活动不仅是为国家间奠定友谊基础,更是对组织自身价值追求的实现。相比于国内,社会组织开展国际项目往往面临更重的资金负担与财政风险,需要更强力与更稳定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针对社会组织的税收制度不仅未能起到鼓励社会组织国际化的效果,反而大大加重了组织的财政负担,导致社会组织在开展国际项目时在资金上捉襟见肘。此外,在现有税收制度下,社会组织的海外工作人员还面临着个人薪酬的双重征税问题。完善现有社会组织税收制度,赋予社会组织明确的税收优惠,尤其是针对社会组织的国际项目设立专门的税收优惠方案,对推动社会组织国际化进程,激励社会组织走出去意义重大。第二,需要明确社会组织国际化活动的外汇额度与审批程序。外汇问题是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时资金流转所不可避免的问题,明确合理的外汇额度,是社会组织海外资金流通的基本保障。社会组织不同于营利性企业,若将企业开展海外项目的严格外汇程序适用于社会组织,将严重影响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的效率、广度与深度。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应结合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具体情况,为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提供一定的外汇额度,保障社会组织的国际项目资金顺利流转;另一方面,还需要简化社会组织国际项目在外汇审批等方面的行政程序,确保社会组织的资金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使用。第三,需要为社会组织设立海外办事处提供法律支撑。目前,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着海外办公室法律地位不明的困境。我国社会组织成立海外办公室必须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外事部门批准,这一批准程序十分繁琐,导致社会组织很难在海外设立办公室。在实际操作中,社会组织只有设立了海外办公室,组织的资金才能够流转到相应的国家,国际项目的工作人员才能够办理相应的工作签证。因此,海外办公室的设立对于社会组织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从法律角度为社会组织设立海外办事处提供法律依据,并对所设立的海外办事处进行有效的管理。此外,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除相关法律规定缺失外,还存在现行规定不合理的问题,现有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社会组织走向国际化的现实需求,立法机关应当及时修正现行规定中不合理之处。因此,在完善社会组织国际化进程中法律空白的同时,还应对现有法律规定中不合理之处加以修正,从而切实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最后,政府应当从政策角度为社会组织国际化构建制度。目前,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已经被政府纳入政策体系范围内,但针对社会组织如何“走出去”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未出台,社会组织在国际化实践中面临着以何种标准作为国际化行为准则的难题。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明确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具体渠道,为社会组织国际化提供必要的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应制定社会组织国际化的长久发展战略。社会组织国际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部门应协助社会组织制定长久的发展战略,在社会组织资金储备及流动、国际化活动的监督等方面对组织进行长期发展规划,避免部分社会组织在国际化进程中陷入发展动力不足或盲目发展等困境,确保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稳步推进。
3.社会组织国际化需有序推进、重点突破
整体上,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进程呈现出无序状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缺乏统一、高效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体系,导致社会组织国际化管理分散、混乱、效率低下;其二,我国社会组织开展国际项目呈现出无序状态,这种状态不仅表现为社会组织整体的无序和分散,也表现为社会组织个体的无序和急进。因此,现阶段需从政府、社会组织整体与个体三个方面构建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合理进路,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的国际化发展。
第一,应建立社会组织国际化的协调与支持机制。一要应设立专门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机制。国家与社会组织是相互信任、相互补充的合作关系,如何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发挥社会组织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新时代对社会组织行政管理提出的新要求。现有的多头行政管理与监督机制,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的现实需求,需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社会组织国际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协调社会组织国际项目间的具体合作,帮助社会组织规划和部署国际战略与国际布局,建立起高效、专职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和程序,构建社会组织国际项目的审批、监督与评估体系,为社会组织国际化提供良好的行政管理体制,帮助、监督社会组织有组织、有规划地开展国际活动,协调社会组织间相互合作、相互补充,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5]2二要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沟通与协作机制。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将更多地表现为平等的合作与服务关系,这要求政府建立起与社会组织间平等沟通的专门部门与工作机制,负责与社会组织展开沟通与协作,定期与社会组织展开交流,协调社会组织与相关外事部门在国际项目上的合作,强化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帮助社会组织及时解决国际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促使社会组织在国际化进程中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第二,应搭建社会组织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一要建立社会组织间的交流合作平台。一方面,搭建社会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平台能够推动我国社会组织间彼此分享国际项目经验,帮助其他希望开展国际化进程的组织参与国际项目或提前进行国际战略部署,凝聚各类社会组织的共识,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在多领域内展开交流与合作,各司其职、各专其长,有序、有重点地开展国际活动,分享国际经验,共同实现组织的国际化转型,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各领域的深入合作贡献力量。另一方面,综观成熟的国际组织与成功的国际项目,多方合力都是必不可少的因素。社会组织国际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社会组织国际项目的成功开展,不是单打独斗就能成功的,只有积极与其他国际组织、受援国组织、我国政府、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多方展开合作,才能充分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推动社会组织之间的深入交流与合作,构建起“一带一路”的社会组织国际化共同体,在实现组织自身价值与使命的同时,助推“一带一路”建设。二要搭建社会组织与企业及社会各界间的交流合作平台。一方面,搭建社会组织与中国企业尤其是海外中国企业的交流合作平台,能够促成社会组织与企业间的互动与合作,帮助海外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的双赢效果。另一方面,搭建社会组织与学界间的交流合作平台,能够帮助社会组织建立国际战略智库与学术联盟,充分发挥学界的力量,帮助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会,促进社会组织与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为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智慧。
第三,社会组织国际化应找准关键,重点突破。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不仅是个体规划,更是整体战略。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所涉领域较广,规模大小不一,盲目无序地开展国际化进程难以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整体优势。因此,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应把握三方面的重点:其一,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的主要特点与优势,将本组织的国内成熟项目或品牌进行适度调整,推广至其他国家及地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际活动,有条不紊地推进组织自身的国际化,而非盲目散乱地参与各类国际援助。其二,各类社会组织应选立目前发展较为成熟的组织成为该领域内的龙头组织,由龙头组织主导,构建本领域内的专业合作平台,共商该领域社会组织的国际化发展战略与具体思路,带领并协调其他社会组织“走出去”,发挥该类组织的特殊优势,促进各组织间的沟通与合作,发挥整体合力。其三,社会组织国际化应紧密贴合“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部署区域,借助“一带一路”建设的契机与国家平台,共同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力量。
4.确立国际战略,加强组织能力建设
只有具备过硬的组织能力与专业水平,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与影响,获得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认可。
第一,社会组织需具备国际战略与国际视野。其一,需始终坚持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战略。社会组织国际化所面临的具体困难远远多于一般的国内项目,国际上的经济、文化、政治、宗教等风险与冲突,对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造成一定的阻碍与冲击。这些风险与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会动摇政府对社会组织开展国际活动的信心,打击社会组织继续推进国际项目的热情。必须认识到的是,社会组织国际化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尚处于初级阶段,只有政府和社会组织始终坚守国际化战略,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国际化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战略作用,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重要意义,才能为社会组织国际化提供强大、有力的精神支撑。其二,社会组织需确立国际化发展规划。社会组织的国际化发展是一个具体战略,而非某个单纯的国际活动。这要求社会组织在开展国际活动前需首先具备国际战略,并根据组织具体的战略安排国际化发展规划,契合“一带一路”建设及国家其他外交战略布局,设计组织国际化发展步骤,有条不紊地开展国际活动,设立专门的国际战略部门,对国际项目的具体领域、发展方向、海外布局、人员培训等进行管理。
第二,社会组织需加强能力建设。其一,社会组织应加强组织内部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多元、专业、国际化的人才团队。社会组织国际化,对组织人才要求高、需求量大,社会组织需加强海外人才建设,吸引并纳入更多国际人才。一方面,社会组织可吸引政府部门或企业机构的高层工作人员参与社会组织或兼任咨询委员,丰富组织内部的专业人员构成,提升组织人才专业深度与广度,提高组织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对组织内部人才还可做进一步区分处理,将人才专门归属于国际项目部或国内项目部,保证人员的专业性与专项实践经验的积累,并针对专门从事国际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语言、交流、外交、文化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国际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质。另一方面,为了与受援国社区更好地开展合作,减轻国内人力成本,社会组织在国际化过程中还需广泛吸收受援国当地人才,尤其是了解受援国文化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受援国当地精英,为组织在当地开展活动提供资源支持与人力支持,协调受援国社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与交流。其二,社会组织需加强对国际志愿者的培训,形成系统的志愿者培训体系。志愿者是社会组织开展国际项目的主力军,其培训体系的缺失直接导致志愿者仅有“一腔热血”,难有“真才实干”。因此,社会组织国际化,志愿者培训是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一环,中国可借鉴日本社会组织的志愿者培训体系,在国际项目设立前期,对报名参与项目的志愿者进行筛选面试,挑选合适的志愿者参与专门培训,对志愿者的语言、法律、文化、服务技能、心理等多方面进行培训,并对志愿者进行演习或模拟考核,确保所选中的志愿者已充分了解相关知识与技能,具备服务能力。其三,在志愿者参与国际项目的整个过程中,配备专门的心理咨询人员,负责志愿者的心理疏导与安抚工作,帮助志愿者适应受援国的文化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