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回归
——乡村营造的伦理思考*
2019-02-21张嘉欣
朱 力,张嘉欣
(中南大学 建筑与艺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从传统到现代,我国城乡关系经历了从“我-你”(主主)到“我-它”(主客)的演变过程。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城市和乡村是社会结构中各自独立的两极,虽然在经济、文化、制度上具有明显的分野,但呈“我-你”主体间性关系:即互为主体、尊重彼此差异,互依互赖、互通有无的共存、对话关系。罗伯特·芮德菲尔德曾论述道:城市与城市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都是在交流着。人们的信仰和风俗习惯也都是在交流着的状态[1]3。这种思想与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言相通:乡村和都市本是相关的一体。诚然,城市优秀的技术文化、物质文化等也会被引入乡村,形成文化的彼此交融、互动之态。
然而,在现代城市化以后,随着城市中心主义的兴起,我国城乡从原本横向并置的状态走向“我-它”主客对立、等级化状态。城市为发展重工业、完成工业化及城镇化建设,国家从乡村中汲取资源。一方面,采取统购统销政策,对农产品实行价格“剪刀差”,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积累。另一方面,采取城乡分治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全面建立了城乡两种不同户籍制度、资源配置制度和城市领导乡村、工业支配农业的二元结构体制,形成“以农补工”等的制度安排。这种城市本位的政策导向隐含着一种城市比乡村更重要的价值逻辑,城市的崛起与乡村文化的消逝,城乡差距的拉大等因素,共同塑造出“城市中心主义”的意识形态。进而,城市将目光完全聚焦在“自我”身上,并将与之相对的“乡村”视为被“我”占有、服务于自我的客体、他者,是自我满足我之利益、需要、欲求的工具[2]6-7,而不是看作平等的主体。
在此种认知模式下,城市围绕着自身确立起自我的霸权世界:其一,为凸显自我的优越感和获得自我认知,城市文化通过“想象”的方式将“他者”污名化,纳入其“中心——边缘”的格局之中,因为他者对自我具有建构性。他者是一面镜子,自我借助他者, 可以更好地辨认出城市的形象。而城市自我的建构依赖于对他者的否定。其二,为确立主体意识,将所有的存在都纳入一个总体,并通过改造、征服、同化、压抑他者,使之丧失全部的他异性,并以此获得“他者”的认同。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也就是说,自我意识只有将对方或差异者设定为“他者”,并得到“他者”的承认才能确立自己的地位[3]121。其典型特征就是自我对他者和差异的压制。其三,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他者,而无需顾忌他者自身。马丁·布伯将这一关系称之为“我-它”关系,是与“我-你”(主主)相对应的另一种关系形式。
城市中心主义认知模式的固化,使得城市对乡村也施加着如此的作用力。乡村营造中,对乡村价值的理解偏差与乡村社会、空间等问题的产生等,是这一力量作用的直接或间接结果,是城乡关系从“我-你”走向“我-它”的产物。
一、乡村营造的价值误区
在不同的语境中,“他者”的内涵也不相同。在一般意义上的“他者”概念,即:相对于自我的外在物,称之为他者。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对“他者”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假如我们称一实有为甲,另一实有为乙,那么乙就被规定为他物了。但是甲也同样是乙的他物。用同样的方式,两者都是他物。”[4]111不过,德里达认为:在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中,“他者”往往是指二元对立中具有从属性、边缘性和差异性因素的一方[5]169。在此种意义上,乡村则是“他者”。
在“我-它”关系中,城市利用乡村建构自身,并通过同化乡村的方式来确立其主体意识,以及利用乡村满足自我需求。如城市为完成自我认识与身份建构,为标榜、映照自我“先进”的身份,对乡村进行污名化,冠以“落后”“愚穷弱私”“迷信”之名等。当然,这与乡村的真实价值相差甚远。“乡村等同于落后”此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导致乡村营造者认为“乡村并无独立价值”。由此产生的营造手段是:将城市的规划方法倾倒给乡村,空大的硬质广场与公园、规整单调的柏油马路、整体划一的楼房、修剪整齐的景观草坪等,替代了传统乡村多功能复合的公共空间、蜿蜒曲折的街道、错落有致的民居、自然的野草之美,乡村被打造成缩小版城市;资本家过度开发乡村矿产资源,或乡村旅游过度商业化,或房地产开发商一味逐利,占用耕地或填湖造地,造成大拆大建,肢解了乡村价值。
虽然,在强调乡村优先发展的政策导向下,怀着反哺乡村的热情及态度的当代乡村营造,相较于以往单纯以对乡村的利用为目的的方式而言,有了极大的进步,但是,受思维惯性的影响,营造者实际上未能走出“乡村等同于落后”的价值误区,其行为仍然难以摆脱城市中心主义的支配。如城市人将自身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作为村民效仿的榜样,并积极主动的帮助乡村改变其生活方式。这种将弱者的生活方式作为“异类”、“杂草”铲除、并将其作为自己责任的行为,被齐格蒙特·鲍曼称之为社会园艺化的改造运动[6]53。城市将规模化工业生产方式、批量化的产品生产方式引入乡村,或将西方娱乐演出等城市的生活休闲通过“文化下乡”等方式馈赠予乡村。这种城市人将其主观意识下“好的”内容与形式传输给乡村的态度,客观上仍然蕴含着鄙夷乡村价值的实质。乡村依旧经历着被同化的过程。再如,乡村的酒店、书店、会所等虽然也为村民提供了工作的机会,但在某种程度上,外来者与村民二者仍处于“使用者”与“服务者”的不平等地位。从伦理的角度来看,以村民为中心同时考虑发展旅游业,与以游客为中心顺带解决村民的问题,实际上显然存在着本质的差别。或当二者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外来城市人的利益。通过这些营建态度可见,城乡之间仍然处于不平等的状态,乡村价值依旧被忽视。
遗憾的是,在我-它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乡村也积极进行着价值的自我否定。进而,村民与土地的捆绑关系弱化,对乡村文化的认同感疏离,自觉修缮与维护公共环境的意识丧失。如将传统民居改造为洋楼别墅、争先恐后地将民居改为民宿、任由农业凋敝等,弃农进城。根源性的破坏使得原有的文化秩序土崩瓦解,乡村文化几乎被彻底抽空,变得奄奄一息。艾伯特·敏米(Albert Memmi)在《殖民者与受殖者》一文中指出,受殖者面对文化殖民通常会产生两种回应,一是试图通过改变肤色来改变处境,实质是由仰慕而至仿效,等于就是赞同殖民化。他说,最向往同化的正是受殖者,而拒绝同化的正是殖民者。二是通过“对抗”的方式摆脱殖民困境,试图重建殖民化所夺走的一切[7]40。在城市的“统治”与“征服”下,在求富求强的强烈心态的驱使下,乡村毅然决然地采取了“拿来主义”的态度。乡村价值在这种在由城市中心主义所导致的城乡“我-它”关系中被遮蔽或被严重矮化。
由上可知,城市人与乡村人对乡村价值的理解偏差导致乡村景观城市化、乡村非农化等种种社会问题、空间问题的产生。当然,从短期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在“乡村等同于落后”价值观念支配下的乡村营造也使得乡村的某些“症状”的确得到一时的缓解,如村民的生活环境与生活条件得以短暂的改善。但从长远来看,乡村“亮化”“白化”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的方式并未触及乡村问题之根本,“散点式思维”下只解决局部问题的做法不能达到可持续的效果。而且以否定乡村价值的态度去进行乡村营造,必然会产生破坏性的后果。
既然乡村营造的价值误区源于“城市-乡村”之间“我-它(他)”主客二分的对立关系,那么转变这种关系,弥合“我-它(他)”之间的裂痕即意味着化解问题产生的根源。城乡之间应平等交往、对话,走向“他者性”关系。不过,这一关系的实现,以对乡村价值的发掘与认识、对乡村营造者价值观念的纠偏为前提。
二、乡村价值的认同
乡村有着自身独立的价值,其存在对城市、国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乡村实际并非处于城市的对立面,二者虽具差异性,但呈现出彼此应和、关照的状态。
乡村的文化价值。(1)乡村是中华文明之根,中华五千年的文化就是从乡村生长出来的。诸如,千百年来,农民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既是生活资料的获取过程,也是生活智慧、社会文明的生成过程。许多思想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观念,都源自对农耕生活的哲学参悟[8]107。再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手工技艺也是在乡村的劳动生产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梁漱溟先生也曾强调,中国文化的根在乡村。(2)乡村是中华传统文化生发与传承之载体。乡村的自然环境、聚落格局、建筑风貌、生活器具、风俗习惯、宗教文化、方言文学、民间艺术、乡规民约、精神信仰、思维方式等传统文化都是在村落这个空间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并与乡村休戚与共。(3)乡村是中华文化创新的基础。由于各个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生产劳动方式、民族文化习俗、历史发展机缘等因素的千差万别,不同乡村的文化呈现出各不相同、丰富多彩的面貌[9]2。而就如生物多样性之于整个人类的生存乃至整个自然界的重要性一样,这种文化的多样性对我们同样具有深刻而关键的意义。文化多样性是我们维持自身文化活力、进行文化创新、生发新文化的内在动力和基础,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在文化趋同的今天,乡村的文化价值不言而喻。
乡村的社会价值。乡村的社会价值包括乡村生产、生活、教化三个方面。(1)生产。乡村生产包括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等多种产业。多种生产方式的共生互补,不仅保障了农民生计,而且还承担起城市粮食与食品供给、国家原料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近些年,这些产业又与旅游业结合,产生了新兴的休闲农场旅游、观光农业旅游等模式,成为乡村发展、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2)生活。乡村是适宜人类生活的空间,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慢生活,使得人们有了选择不同生存方式的可能。对于村民而言,它是获取各项物质生活资料、满足交往与娱乐等精神需求的空间。对于城市人而言,乡村有着怡人的外部环境、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谐的人际关系,为他们提供了另一种生存样态。舒马赫曾提出“小的是美好的”的观点,相较于范围广阔且仍在扩张的城市而言,“小的”乡村更适宜生活。目前的逆城市化生活潮流即是最好的佐证。(3)教化。乡村传统礼乐教化的伦理思想、仁孝忠信的人生观、礼义廉耻的荣辱观、重义轻利的财富观、耕读传家的教育观、勤俭持家的生活观等朴素的伦理价值观念,和引导人们行为方式的传统民间信仰,以及村民共同讨论与制定的乡规民约,在社会控制中具有法律条文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对当今和谐社会构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等有着积极的社会推动作用。
乡村的生态价值。(1)自然的生态资源。乡村山清水秀、植被茂密,对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维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乡村完整的生态系统中,有着丰富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类型。乡村的农田、池塘、河道、湿地等不仅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有限资源和生态基底,而且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存、保护的作用难以替代。(2)人工的生态智慧。村民在长期与自然进行亲密互动的过程中、不断“试错”的过程中,总结出了诸多独特的生态智慧。其中,乡村的生态循环思想是其生态智慧的精髓,如“养猪—猪粪施肥—农作物生长—秸秆菜叶—养猪”等。此外,在农业方面:多种农作物混合栽种的套种方式、为提高土地产出的精耕细作技术、顺应天时的季节性耕作原则、调剂恢复土地肥力的轮作制度、使用绿肥的美田之法以及“农地集体所有易于农地调换、流转和整治”[10]等。在建筑方面:高度适应性的结构设计、节能低技术手段、全生命周期的材料使用方式等。如吊脚楼与窑洞等与自然紧密贴合的建筑形式,使用糯米浆三合土粘合的建筑结构方式,在地面挖洞留孔以利用冷热空气的对流原理降温与通过天井采光的节能手法,对可回归自然的土坯砖、石头等建材的使用等。在景观方面:微气候营造术、生态理水智慧等。如乡村选址在“负阴抱阳,背山面水”的地区,以利于形成天然宜居的生活环境;或在村落中散置多个水塘从而起到调节气候、消防、养殖等多种功能;在河道中放置乌龟,利用其攀爬起到疏松沉积物、清理河道的效果。(3)共遵的生态道德。为实现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乡村形成了诸如“取之有度、用而不匮”的生态准则,以及以村规民约形式呈现的如不滥砍滥伐、保护水源、爱护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环境等制度。“随着全球的生态危机日益加深,人们逐渐意识到,生态问题不是技术问题,也非依靠政策手段或经济法律手段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倡导生态道德,已经成为很多国家解决生态问题的重要途径。”[11]10传统乡村的生态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参照。此外,这些与当地传统文化与生态系统相容的低技术被舒马赫推崇为“中间技术”。许多现代城市的建筑设计、景观设计逐渐开始从这些传统低技术手段中寻求思路。
从对乡村多元价值的挖掘与认识中不难意识到,“落后的乡村”事实上是对乡村价值的一种误读,是“自我”与“他者”之间的视差。
三、价值回归:走向对话与面对他者
马丁·布伯所提出的“我-你”式的对话关系启示我们:“在‘我—你’关系中, 没有主体和客体之分,彼此互为主体,相互真诚对话、聆听, 沉入一种亲密的‘相遇’之中。当我把别人作为一个‘你’而非‘它’来对待时,我不再是一经验物、利用物的主体,我也不会让对方失去其本真存在。”[2]8在“城市-乡村”走向“我-你”关系时,城市不再具有支配权,不再是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姿态,而是对乡村文化价值以充分的尊重。当然,这并不表明乡村营造不需要城市的辅助,只不过外来力量的介入需以平等互助为前提;城市与乡村不应该再是带有歧视色彩的“先进”与“落后”的对立背反关系,而是如原本相互交流、互补共生关系。以往二者长时间的和谐共处,也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转向这一关系的现实合理性。
而对称式的两个主体处于相同位置的“我-你”对话关系的实现,需要借助制度的保障。一旦没有契约,可能恢复到“我-它”主体与客体的支配与被支配状态。列维纳斯提出了一种“他者性”的关系,即:强调他者的绝对差异性、将他者置于高于自我的位置、自我为他者负责而不以回报为目的的非对称性的主体间的伦理关怀关系。他认为:伦理是单向的,“非对称的伦理反而更现实,因为我不能对所有人要求,不可能强求他人与自己发生一种相互性的关系,我只能要求自己为他人负责。”[12]19“我应像尊重上帝一样尊重他人的他异性。我非但要尊重他人的他异性,而且我本身就是他人的‘人质’,我对他人承担责任和义务。”[5]168
基于此,在乡村营造中,城乡关系应在走向对话关系的基础上,迈向他者性的伦理关系。一方面,对城市而言,将乡村作为主体,尊重乡村的独特价值,与乡村对话,为乡村负责。另一方面,对乡村而言,探寻“媚外”与“排外”之间的路径。因为采取一律的摒弃、对抗,有可能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抱残守缺。因而,应从“他者”走向“自我”,恢复主体身份;正确认识自身价值,保持自己的特色,为城市负责;与城市平等交流、对话。
具体而言:其一,在乡村营造中,应充分尊重乡村的精神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同时,以城市文化弥补乡村文化的不足,并通过二者的融合实现文化的创新。如城市人可以发挥自身的文化优势,借助现代科技手段等,为乡村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提供助力。例如对乡村地域性民族文化进行认知、挖掘、提炼、转化,进行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设计,利用互联网等途径进行销售,挽救失落的手工技艺等文化,让真正有价值的东西留传下来。其二,乡村首先作为村民的生活生产空间而存在,并非只是城市人放松、娱乐的后花园。一方面,对于乡村生活而言,城市现代化的生活方式需引入乡村,改善民居的内部生活环境,同时在满足村民物质、行为、精神需求的基础上,为城市人提供符合其需求的生活空间。恢复村民所需的祠堂、庙宇、场院等公共空间,并对乡村进行弹性化设计,预留自主营造的场所,使空间能弹性地适应不同的生活需求。此外,适当增设满足城市人行为需求的酒吧、书屋、民宿等空间。需要强调的是,在乡村营造中,符合村民需求的空间应远远大于以满足城市人需求为目的所营造出的空间,即确保形成“游客”来不来,自身的生活都正常运转的状态。就如日本百川乡的合掌村一样,虽然发展旅游业,为城市人提供生活空间,但其自身仍是一个有着独立性格、可以自行运转的有机体。合掌村负责人说,合掌村的口号是“Never Change(决不改变)”,当地的建筑形态属于世界遗产,即使当地民宿对外接待客人也从不进行改造,村民仅将空置的房间用来经营,即使没有游客时,也不影响自己正常的生活。由于外来游客过多,造成村内堵车现象,为避免游客对村民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合掌村还对进村车辆进行限制。城市人与乡村人的关系为“东道主”与“访客”的关系,而不是“休闲者”与“服务者”的角色关系。其三,对于乡村生产而言,小农经济因其灵活性强以及精耕细作而对土地有效使用的特性,具有无法比拟的特色优势。然而,小农经济也同样存在规模小、总产量低等诸多缺陷,为承担起为城市供给粮食的任务,需要城市生产技术的引入。在乡村营造中,每家每户可保留适当面积的农田,延续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另一方面,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可对部分较为集中的农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科技化生产,提高蔬菜的产量及品质,或与旅游结合,形成观光休闲农业,或打造“互联网+现代农业”的全产业链条,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农产品。其四,城乡生态应形成互惠共享网络。加强城乡合作,建立公平的伙伴关系,通过技术与资源共享,城乡力量的结合,对乡村的自然生态资源进行修复与保护。如利用传统生态智慧与现代污染治理技术结合的方式对于已经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完善乡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景观建筑的营造可使用传统的低技术手段,如全生命周期建筑材料、传统建筑结构、建筑节能技术等,同时,城市新型科学的建造技术可对传统低技术手段进行优化或补充。
四、结语
在当下的乡村营造中,“自我” (城市)与“他者”(乡村)力量失衡、乡村价值被贬低的问题依旧十分突出。通过多年的营造实践,我们已然认识到乡村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其问题的解决涉及诸多方面,且需要社会各阶层人士的集体智慧。提倡城乡从“我-它”关系走向“我-你”关系,并以聆听与欣赏的态度、以为乡村负责的态度建设乡村。秉持“他者性”伦理、积极挖掘乡村的价值,尊重其个性,以使乡村营造问题能够逐渐得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