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应对
2019-02-21梁亚荣
余 敬 梁亚荣
(1.海南医学院 海南·海口 571199;2.海南大学 海南·海口 570228)
科技的飞速发展已经将人类带入了人工智能时代,在以大数据和物联网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的推动下,人类社会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对法律行业也形成了巨大冲击。法律实务中对具备法律大数据分析、法律智能设备编程、电子证据分析等能力的人才需求激增。而传统法学理论课堂+专业实习的教育模式已难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应当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以满足人工智能时代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一、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变革的必要性
总体而言,法学是一门以价值判断为基础,运用价值标准进行实践决策的学科。[1]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对技术具有天然的绝缘性,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对现代科技的需求度反而是愈来愈高。
(一)法律职业对科技的需求度急剧提升
科学技术是人类生产力发展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其进步也必然会促进生产力的提高。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法律职业的影响也将是颠覆性的,能够有效提高法律实务的工作效率与质量,特别是在法律大数据筛选、法律文书自动化生成、法律咨询、文书记录、文件归档与调取等方面,法律人工智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中国iCourt 公司研发的Alpha 系统,融入了可视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三大前沿技术,获得国内律师群体的青睐。又如近年来涌现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天同律师事务所开发的无讼系统、北大法宝系统、OpenLaw 系统等,反映了法律职业对人工智能的需求度不断提升,人工智能在法律职业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高级智能应用替代了初级法律职业
高等教育是围绕着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而展开的,同样,法学教育也是为社会培养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应用型人才。传统法律行业对“法律人”的依赖性很强,行业间有着相对“森严”的壁垒,即从业者通常为法学专业出身的人士。但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一些基础的法律应用领域已经出现了人工智能替代初级法律从业者的工作,如智慧法庭采录系统,合同起草、执行期限可控制系统,甚至利用裁判文书数据库来帮助客户进行申诉率的预测。[2]我国虽然人工智能起步晚,但后发优势明显,具体到法律应用领域,在司法实务领域,近年来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常见的法律服务机器人能给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引和案卷调取。又如上海市高院“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已经具备基本的证据获取、验证、分析功能。在律师实务中,IBM公司研发的法律机器人“Ross”,能够通过学习,根据律师的问题收集参考资料和结果预测。从初级的辅助功能到高级智能学习应用的升级,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书记员、法官助理、律师助理的工作,普通人也能够便捷的获取法律知识与判断,如英国研究者预测律师助理94%的工作未来将会被人工智能替代。[3]
(三)法律职业对复合型人才需求增强
传统观念里,法学属于纯文科专业,在高考报考时也是归到文科类中。但随着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变化,部分高校敏锐的观察到这一趋势,在生源选择上文理兼收。人工智能发展的背景下,法律职业对学生及从业者的综合知识能力,即复合型人才需求显著加大,如国外开设的LLM,即在本科非法学的基础上培养应用型法律硕士人才,中国开设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招收也均为本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这类学生毕业后具备复合性知识储备,满足法律+计算机、法律+金融、法律+数学等特殊行业的需求,这也符合了国家对 “法律+技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人工智能背景下法律行业不再是封闭的领域,而是容纳了多学科的综合学科,法律职业的开放性将不断增强,这也要求法学教育必须转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路径上来。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现代法学教育的反思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法律职业形成了革命性冲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层次进一步提升,但传统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体系难以适应时代变革要求,存在脱节现象。
(一)人才培养定位不够清晰
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培养“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国内西南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率先成立了人工智能法学院,进行培养复合型人工智能法律人才的尝试,但国内多数法学院并未开展类似课程变革,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才具体定位、培养目标存在疑惑。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顶层设计,但具体如何落实,复合型人才如何才能具备法学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知识与技能,培养出的人才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知识掌握到何种程度等都难以进行定位。
(二)传统法学课程体系滞后
由于人工智能领域与传统法学领域存在着较大知识体系鸿沟,传统法学课程体系中并没有涉及大数据、计算机等人工智能相关的课程,而人工智能领域对法律的介入也不够深入。若法学教育不结合人工智整体设计和规划,法律与人工智能之间的知识体系就难以实现并轨,人工智能领域也很难开发出满足法律行业需要的智能产品,这也会间接的阻碍法律现代化的发展。虽然教育部《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给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设置为“10+X”模式,但该模式没有明确具体培养模式,难以实现与“人工智能+法律”真正契合,法学教育应当及时适应人工智能发展趋势,明确增设人工智能理论与实训课程。
(三)对法律方法教学重视程度不足
人工智能的发展最终会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人工的重复性、简单性文字记录、档案存储等法律实务工作,转而对法律人的信息收集与整理、数据信息分析与判断能力要求极大提高。法律人的工作更多的是结合案情如何进行法律解释、价值判断、法律论证、复杂证据分析等内容,这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逻辑、法律价值判断能力要求较高。传统法学教育以传授系统知识为中心,这种单一的知识传递已经不能满足知识易于获取的信息时代特征。法学是以解释学为中心,以价值判断为核心的学科,人工智能的深度发展也难以解决个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或者价值冲突与取舍,或者是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诸多解释方法如何取舍与适用,这些还需要掌握法律知识与方法的专业人才介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法律方法课程并不属于主干课程,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培养整体欠缺。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应对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积极回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带来的系列法律挑战。[4]对法科生的培养应该与时俱进,培养复合型的法律人工智能人才。
(一)注重对“法律+技术”复合性人才的培养
人工智能时代倒逼法学教育必须打破其原有的学科藩篱,适应时代要求培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技术”人才。那么,首先,必须在师资结构上进行变革,即需要在其师资结构和课程设计中保持向其他学科知识的开放性。要适当引进其他学科的教师,同时要求本学科教师也要进修相关人工智能的基本知识。其次,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可采用联合培养的方式,即通过吸收计算机、知识产权、软件算法、数理统计等相关学科教师来教授相关课程。最后,要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人工智能对应的是科技的全球化,中国在人工智能法学教育改革方面起步较晚,需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先进人工智能理念、技术革新前沿,才能迎头赶上,甚至超越。
(二)推进“人工智能法学特色课程群”体系建设
法学与人工智能在传统学科分类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学科体系,而人工智能法学必然要求两个学科形成有机的结合,进而对现有的法学课程体系进行革新。美国斯坦福大学早在1984年就开设了人工智能和法律研讨课,我国西南政法大学也在2017年成立了人工智能法学院,以培养人工智能应用法学人才为目标,这种以独立建制的学院方式只能是一种特殊性创新方式,不能够满足整体法学学科对人工智能知识技能的需求。因而,要在传统法学课程体系中融入人工智能知识体系,则需要改造传统的法学课程体系。在传统的法学基础课中加入计算机法学基础、数据信息法学基础等课程,采用“互联网+教学”等教学方法,推动不同学科课程的有机结合,形成完整人工智能课程体系。同时,可根据学生兴趣与特长,采用分流的方式开设特色数据知识产权人才班、智能司法辅助技术人才班、算法法学人才班、人工智能与犯罪学研究班等特色人才培养体系。
(三)提升以“学习为中心”的法律应用能力培养
以解释学为中心的传统法学教育尽管具备法律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的功能,但也难以抵挡人工智能带来的变革冲击。法学教育应当将法律应用方法作为重要的主干课程来开设,教师主要传授法学逻辑和法律分析方法,尤其是要注重对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知识传授仅是手段,教学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的生成能力,完善自我知识体系,强调以能力发展为中心。[5]提升以“学习为中心” 的法律应用能力是人工智能背景下法学教育的重要转变,这种转变要求学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尤其是要结合社会学、计算机科学、统计学的学习,将学生的创新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导向。在法科生的培养目标方面,普适性的教学目标与方法应当让位于个性化的学习方式,赋予学生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培育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动手能力,制定学生个人成长计划。在课程设计上,应当偏向于引导学生搜集案例、分析案例与运用案例的技能,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当然强调学生的应用能力培养并不是忽略或者不重视法学基础理论的传授,而是让学生在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与能力的基础上,能够深入理解和运用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去解决实践问题。
结 语
人工智能改变了传统法学教学方式。虽然随着全球远程课程的开放,网络课堂的推送,虚拟法庭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传统法学课堂,但并不意味着法学教师被替代,反而是使得法学教师摆脱了纯粹的书本知识讲授,从而让法学教师将时间与精力投放到对学生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训练上来。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推动教师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不会被时代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