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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里尔与米利特女权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2019-02-21王善英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利特父权制男权

王善英

(山东社会科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02)

格里尔[注]杰梅茵·格里尔(Germaine Greer,1939—),生于澳大利亚,但主要生活在英国、美国、意大利等,著名的女权主义作家、思想家,著有《女太监》《完整的女人》等。和米利特[注]凯特·米利特(Kate Millett,1934—2017),美国女权主义作家、思想家,著有《性的政治》。是同时代的两位西方女权主义作家、思想家,是西方女权主义运动史上的重要代表人物。格里尔的《女太监》和米利特的《性的政治》同年(1970年)出版,与波伏娃的《第二性》(1949年)以及弗里丹的《女性的奥秘》(1963年)并称为西方第二次女权运动的四部经典之作。格里尔和米利特都对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和女性解放问题有所研究,其思想既有自己的侧重点,又有相似性。但目前学术界对格里尔思想的研究只有笔者曾写过一篇论文[注]王善英的这篇论文为《格里尔〈女太监〉中的女权主义思想论析》,刊登在《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第12~17页。,对米利特思想的研究虽然稍微多一些,但对二者思想的比较研究尚没有。本文拟在比较格里尔和米利特女权思想的基础上对二者的女权思想给予客观评价,以期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全面地把握西方女权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实质。

一、格里尔和米利特都看到女性的被压迫处境,但对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却有不同的看法

格里尔和米利特都认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男女两性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女性始终处于受压迫、受剥削和被统治境地,而男性则扮演压迫者和统治者。格里尔形象地称女性为“女太监”,认为她背离了真正的女性生存状态,处于一种不正常、不健全的畸形生存境况中。而米利特则用政治权力概念来分析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她认为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支配和从属的关系。……是男人按天生的权力对女人实施的支配。”[1]38

(一)格里尔认为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女性滞定型观念

格里尔指出导致两性不平等的根源在于观念偏见,即她所谓的滞定型观念,这些滞定型观念包括对女性肉体的认识偏见和对女性存在价值的偏见。它们对女性心理和行为的固定化和模式化产生巨大影响,使得女性的存在脱离了其本真的状态,走向对自身的否定和虚无。

格里尔发现,人们自始至终对包括骨骼、身体曲线、毛发、性和子宫等生物特征在内的整个女性肉体的认识都存在严重的观念偏见。她认为要探求女性解放的路径,首先应该正确和清楚地了解女性本真的样子,格里尔说:“假如人们对女性不可改变的卑下或生来依附于人的程度没有清楚的了解,就不可能对妇女解放的任何实例进行辩护”[2]5。这些观念偏见认为女性的肉体特征相比较男性特征来说都是劣等的,正如伊里加雷指出的:“女性性征的理论化一直是基于男性参数进行的”[3]。这种观念偏见过分夸大了两性肉体特征的差异,“我们在寻找以证明男女不平等是合理的特征的过程中,不仅夸大了一般区别,而且凭空捏造了一些子虚乌有的特殊差异”[2]25。格里尔深刻意识到这种强大的观念偏见严重影响了女性的行为,将女性误导入一种错误的思维之中,形成对自身肉体的厌恶和内心的自卑,以致于为了满足这种观念对自身的描述,从不质疑这种观念本身的合理性。

这些观念偏见为女性制定了生存的目标和价值,那就是千篇一律的美丽外表,而完全无视女性的内在精神价值。女性被这种“美丽”观念所控制,精神相较于外在的肉体变得微不足道。正如玛丽·沃尔斯通克拉夫特指出的:“她们就只匍匐于命运的铁掌之下,甘心承认自己是创造出来的一个美丽的残废了”[4]。女性凭借外在的美丽获取别人的目光,她的价值也只依附在外表的美丽上,失去了真正的精神价值,而其身体也逐步沦为被欣赏、被消费的对象。这种滞定型观念根深蒂固又极其普遍,严重束缚着女性的思想和行为,规定了女性的存在价值,“她的价值只能从这一点上得到证明,那就是看她能否激起他人的需要”[2]62。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女人沦为格里尔笔下的“女太监”。格里尔认识到这些偏见恰恰是整个西方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女人不是天生就卑劣,而是被文化设定成卑劣的。正如波伏娃指出的:“任何生理的、心理的、经济的命运都界定不了女人在社会内部具有的形象,是整个文明设计出这种介于男性和被去势者之间的、被称为女性的中介产物。”[5]由此格里尔将批判矛头指向了西方文化价值本身。除此之外,格里尔还指出了婚姻对女性的束缚,认为父系家庭结构的存在也是女性受压迫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她尚没有深入到对父权制问题的分析和阐释。

(二)米利特将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归结为男权制文化结构

相较于格里尔,米利特更为鲜明地指出两性之间权力支配关系的根源在于男权制,并将批判的矛头直接对准了男权制本身。米利特从意识形态、生物学、社会学、阶级、经济和教育、强权、人类学以及心理学8个方面来论述这种男权制的权力关系是如何影响和塑造人类“性”别差异的,并把批判的矛头最终指向了男权制文化结构。就文化意识形态方面而言,米利特认为男性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是通过使男女的性别气质、性别角色和性别地位的“社会化”形成的惯例。生理学的基础偏见为男权制提供了历史和逻辑的根据,并塑造了性别差异的社会环境。在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整个文化都在维护男子的权威,并且不允许女人有这样的权威,就连神话与宗教意识都倾向于为男权制服务和辩护。米利特对此给予了强烈批判,这种批判实质上是对整个男权制社会文化价值的批判,也正是这一点使得她与格里尔一样站在了西方文化价值批判的立场上,只是格里尔指向了更为宽泛的整个西方文化价值体系,而米利特更为具体和深刻地指向了男权制文化结构。她说:“作为一种统治思想,在促成顺应、消除抵触方面,男权制是绝无仅有、举世无双的:没有一种制度像它那样完完全全控制住了被统治者。”[1]50这样米利特就把男权制看作比私有制更为根本的制度加以描述。

格里尔和米利特站在自己的阶级立场上,都认为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文化价值因素,代表了西方激进女权主义思想的基本立场。然而事实上,女性受压迫的因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复杂整体。格里尔和米利特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父权制固然是女性受压迫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根本的因素还应该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根源上来探求,女性受压迫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正如马克思主义指出的:“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6]“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7]15。女性之所以处于被统治地位,其根源还应该从经济生产领域来分析,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女性受压迫地位转变的分析。他认为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是以下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人口再生产状况、家庭婚姻结合形式状况和财富占有状况,而其中经济生产状况是决定这些状况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格里尔和米利特都主张女性解放,但在具体解放路径上又存在较大差异

格里尔和米利特都从文化的角度揭示了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并进一步描述了女性在社会工作、婚姻、家庭中所处的生存困境。为使女性摆脱这种生存困境,二者都主张实现妇女解放,并就妇女解放的内涵和路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格里尔认为“妇女解放”的主体是妇女自身,妇女要解放就要革新自我认知和婚姻家庭观念及行为

格里尔特意指出妇女解放不是把女性角色抹杀掉而与男性角色等同,不是极端绝对地摒弃掉女性特质。她说:“如果妇女将解放理解为接受男性的角色,那我们就真的完蛋了。”[2]135显然,格里尔反对用抹杀女性特质的方式来解放女性,反对两性绝对等同的性别平等观,主张女性解放既要保持女性的特质,又要保持女性的独立性,要坚持差异化的性别平等。她认为真正的妇女解放“意味着妇女自主,这又意味着要把这个大搞家长式作风的社会的累赘之物统统扔掉。妇女必须有范围和空间来发明一种能使她出类拔萃的道德观和一种不使她仅囿于精神残废地位的心理学”[2]136。

格里尔就女性解放路径提出了以下观点:其一,女性要更新对自我认识的偏见,确立崭新的自我认知观念。她认为女人想得到男人更好的评价,就必须更高地评价自己,“她们不能让自己在自己一手造成的道德麻痹状态中被人引诱,指望得到引诱者勉强给予她的好意”[2]330。女性要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主体,而不是依附于男性或他者的客体,女人不是一个只为了取悦别人、完全被利他主义控制的对象,而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宰自己生活的现实的“我”。其二,女性要拒绝婚姻。格里尔认为婚姻对于女性只是牢笼,有害而无益,它不能为女性提供想要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只会让女性陷入无休无止的家务劳动和精神压抑状态中,让女人陷入更大的不自由和困境之中。所以为了解放和自由,女性要拒绝婚姻。她说:“如果独立必须伴随自由,妇女就不应结婚”[2]395。其三,女性要摆脱商品消费异化,坚持快乐原则。格里尔认识到现代社会中商品消费对于女性的异化作用,为使女性摆脱这种消费困境,从消费中获得真正的乐趣和自由,她提出两种原则,即行为上的联合原则和心理上的快乐原则。格里尔说:“妇女获得解放的主要手段是以享乐原则取代迫不得已。”[2]402其四,打破父系家庭,建立有机家庭。格里尔所谓的父系家庭指的是以男性为主导的家庭结构,实质上就是父权制家庭结构。格里尔鼓励女性打破婚姻家庭的圈子,从而使得父系家庭无以为继,进而打破牢固的父权。为此,格里尔鼓动女性去“滥交”,并建立一种没有固定婚姻、自由生活的“有机家庭”。总之,格里尔要求妇女通过变革传统的观念偏见来拯救自己,她说女性“首要的目的就是寻找一种方式,把生命从为了服务于我们文明而遭受的无能为力的状态中拯救出来”[2]405。

格里尔将妇女解放的任务寄希望于妇女群体,认为她们革新价值观念、拒绝婚姻、理性消费,就能实现解放的观点太过于天真和幼稚。一方面,她没有将妇女受压迫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联系,没有搞清楚文化价值观念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没有把妇女解放放到历史中去看待,有些舍本逐末的感觉。另一方面,单纯把妇女解放这个艰巨的历史任务交给妇女群体去解决,认为妇女解放的主体就是妇女本身,将妇女解放脱离开阶级解放和民族解放以及全人类解放这个根本的目标去讨论妇女解放问题,并将妇女解放问题局限于妇女群体本身,不仅低估了妇女解放问题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而且把妇女群体与男性群体对立起来,把妇女从人类群体中隔离出来,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她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道路的质疑,一方面表明她没有能够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来深入思考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没有理解马克思主义倡导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解放规律;另一方面表明她对妇女受压迫以及妇女解放问题缺乏更为深刻和全面的分析。

(二)米利特认为女性获得解放的根本路径是推翻男权制文化意识结构

相对于格里尔来说,米利特提出的妇女解放路径更明确和具体。既然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男权制,那么妇女解放的路径就是推翻男权制。既然男权制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意识结构,那么推翻男权制就是推翻男权制的文化意识结构,就是一场思想意识的革命,即性的革命。所谓“性的革命”首先要求的是“目标是一种宽容的、单一标准的性的自由,一种与传统性结合中愚蠢、剥削性质的经济基础中的腐败划清了界限的自由”[1]92。“但更主要的,一场性的革命将消灭男权制的习俗,清除男性优越的思想观念和传统,以及旨在维护两性地位、角色和气质的社会适应机制”[1]92。“人们必须弄清楚的是,性的革命主要的是思想意识的革命,其次才是人类制度的革命。由于男权制的根深蒂固,它在两性中造就的性格结构主要的是一个思想习惯、生活方式的问题,其次才是政治制度的问题。”[1]94尽管米利特也指出经济革命和婚姻家庭革命对于女性解放的作用,但是她认为这些革命也是建立在消灭男权制思想意识结构的基础上的,消灭男权制思想文化才是女性获得解放的最根本路径。

米利特认为推翻父权制心理意识结构就能推翻父权制,进而就能实现妇女解放,不仅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还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淖。正如格里尔所犯的错误一样,父权制文化只是女性受压迫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部因素和唯一因素,因此推翻父权制也只是部分地解放了妇女,或者说只是从一个层面实现了妇女的解放。另外,父权制是一种渗透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多领域的错综复杂的制度体系,而不仅仅是一种文化意识结构,所以即便如米利特所言推翻了父权制文化意识结构,也并不代表就推翻了整个父权制体系,因为父权制早已渗透在经济、政治、社会每个领域,其影响依然会困扰着妇女的自由解放发展,妇女解放是不可能的。米利特不仅看不到推翻父权制心理意识结构的局限性,还颠倒了心理意识结构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认为父权制心理意识结构决定了父权制经济、政治制度,而不是相反,从而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陷入唯心主义泥淖。正如沃格尔所言:“父权制概念作为一个本质上属于意识形态和精神领域的体系,仍然深深扎根于它的激进女权主义根源中。而它在更唯物主义的意义上使用时,并没有与马克思主义对生产关系的解释充分融合。”[7]28显然,米利特所理解的父权制与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格格不入。

三、格里尔和米利特都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质疑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道路

格里尔和米利特都站在资产阶级的思想立场上,来探寻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和女性解放问题,所以她们与主张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马克思主义有着鲜明的立场分歧,都质疑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道路的可行性。格里尔看到父权制是女性解放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但她没有意识到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才是女性解放的根本物质基础,反而认为马克思主义主张的消灭私有制来获得女性解放的观点太过遥远。她说:“我们不可能断言,只要社会主义者成功地废除了私有财产并恢复了生产方式的公有制,天下就会太平。我们等不得那么久。妇女解放如能废除父系家庭,它将废除独裁政府必不可少的下层建筑,一旦这个建筑发生萎缩,马克思主义无论愿意与否都会实现,因此,让我们继续努力吧。”[2]405显然,格里尔认为父权制对于女性解放的阻碍是比生产资料私有制更为根本和基础的障碍,她颠倒了父权制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关系,认为只要父权制瓦解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就自然瓦解了。

米利特也站在西方资本主义阶级立场上,用对父权制的批判代替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用文化价值革命代替经济社会根本变革,并进一步质疑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所倡导的把女性解放融入阶级解放之中,通过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来实现妇女解放的观点。米利特强调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妇女的地位和生存境况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没有什么改观,所以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并不能实现妇女解放。她说:“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妇女劳动力同样在下层岗位就业,尽管在医卫等职业中妇女就业人数较多,但由于妇女的涌入,这些职业的声誉和收入也随之降低。并且,妇女被允许进入这些领域有一个基本出发点:妇女的这些活动对社会或国家(请记住,社会主义国家也是男权制)有利,而不是妇女本身从中获得的好处。”[1]61米利特觉得只要男权制存在,妇女解放就是不可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不会消灭男权制,恩格斯的预言也不可能到来。她说:“恩格斯十分了解,这或许意味着一场激烈、意义深远的社会变革。出于对这一社会主义和性的革命的胜利的信心,他在对此作出预言时的乐观主义在今天看来却只能令人伤感了。几乎一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仍在等待它。”[1]191可见,米利特对社会主义妇女解放道路心存质疑和失望。

格里尔和米利特都质疑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道路,她们之所以持以上观点,犯以上错误,根源在于她们处身于资产阶级私有制的社会现实之中,与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初心相违背。她们不可能跳出自身阶级的局限来批判资产阶级私有制本身,然而又不可能回避和无视影响广泛和深刻的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所以她们既想凭借马克思主义为自己的理论提供某些有力的依据,又想为资产阶级私有制辩护。于是她们从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中找到与自身理论契合的对父权制的压迫批判部分,在妇女解放道路上又必须质疑和反对马克思主义。而她们依据的理由就是不管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女性需要承担的劳动都是双重的,既有家务劳动,又有社会劳动,所以妇女的生存境况是相同的,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因为推翻私有制而改变女性的生存状况,所以社会主义的妇女解放道路是无效的。

事实上,格里尔和米利特犯了一个共同的逻辑错误,那就是误解和歪曲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中的一个著名论断,即恩格斯指出的“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8]。包括格里尔和米利特在内的大多数西方女权主义者,甚至一些受西方女性主义思想影响的国内学者,都据此认为只要妇女走出家庭就意味着妇女解放。但他们发现妇女走出家庭换来的是肩负着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双重负担,这种境况不管是在何种社会制度之下都是存在的,没有本质区别。其实,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主张只要女性重新回到公共事业中就能实现妇女解放,它所强调的是妇女回到公共事业中去只是妇女解放的一个先决条件和前提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换句话说,妇女要解放,必须要回到社会公共事业中去,在社会事业中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妇女回到公共事业中就一定能实现妇女解放。把前提条件当做唯一条件来理解,并以此来质疑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道路,显然是一个逻辑错误。米利特为了证明这一错误,甚至还拿前苏联战后妇女政策的失败实践作为证据。然而,前苏联妇女政策之所以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并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道路理论本身的错误,而恰恰是因为他们在制定妇女政策时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导致的。

遗憾的是,格里尔和米利特都没有看到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道路在我国的成功实践。我国妇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指导下,鼓励妇女从事社会劳动、参与阶级和民族解放大业,将妇女解放与阶级解放相结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解放发展道路。如果格里尔和米利特能够看到中国妇女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在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方面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看到我国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看到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发展理论在中国的实践情况,相信她们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发展道路一定会有更加深刻和崭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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