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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中的妇女权力:以唐崔暟家族四位妇女为例

2019-01-19李志生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墓志家族妇女

李志生

(北京大学, 北京 100871)

在妇女问题研究中,权力是一个有效的分析范畴。男人独占的“官方权力”和妇女经常行使的“支配权力”,是布尔迪厄提出的一组概念。他指出,妇女在一些事情上其实有很大决定权,但“这一决定权的行使,是要在表面上承认绝对男权的‘障眼法’下进行的”[1],其意在提示妇女实际拥有或操纵的权力。

崔暟(632~705),官至汝州长史,受爵安平县开国男,其子沔、孙祐甫俱为唐代名臣。崔暟望出博陵崔氏二房[2]2800,为其时门第最高的定著禁婚家之一。他籍贯关中,后因仕宦,再东迁洛阳,家居东都履道里,子崔沔时,居处由履道里迁到崇政里。目前,崔暟家族[注]关于“家族”,本文运用的是张国刚主编的《中国家庭史》中的定义,即三代血亲至五服之内为家族,超出五服为宗族(第一卷“卷首语”,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3页)。有多名成员墓志留存,故使考察其四位女性族人——王媛、卢梵儿、李金、崔严爱——的丧葬权,成为了可能[注]对崔暟家族妇女日常生活的整体讨论,见拙文《唐崔暟家妇女的日常生活——基于性别视角与日常生活史的考察》,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主办的“日常生活视野下的中国宗族史学术研讨会”提交的论文,2017年11月。。

对于唐代妇女参与丧葬事务,学界已多有研究。研究显示,男性子嗣主持操办[注]“主持丧事”“操办丧事”实与“主丧”有别,前两者指作为丧葬事务的主要操办者,后者则特指“主丧奉祭”。本文中,对两种涵义不再作区分,行文中的“主持丧事”“主丧”“操办丧事”,均指前者。父母丧事,是为其时的主流——本文称之为男性的“官方权力”;女儿主持父母丧葬、寡妇主持亡夫及族人丧葬,则为主流的变通。这些研究勾勒了唐代妇女参与丧葬的大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一些观点是将问题简单化了。第一,对男性的“官方权力”——男性的主丧权进行评判,忽略了妇女的“支配权力”——实际丧葬权。第二,对人生阶段观照不够,忽略了女家长的丧葬权。第三,以现代核心家庭概念分析唐朝,而唐人特别是名族重视的是家族及其亲情,而家族亲情中的妇女丧葬权则更为复杂。第四,重视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忽视了个人经历、情感对妇女丧葬权的影响。

对于中古土族的独特家风,陈寅恪先生指出:“夫士族之特点既在其门风之优美,不同凡庶。”[3]72崔暟之族亦重家风,其子沔、孙祐甫,就都以家法著称于世,崔沔“家以清俭礼法,为士流之则”[4]3437,士人“重祐甫家法”[4]3441。在门风、家法中,妇德、妇行是重要构成部分,故在以优美家法著称的崔暟家族中,妇女拥有的丧葬权当在其时礼法接受的范围之内。

一、女家长的主丧权:崔暟妻王媛和嫡孙妇李金

崔暟妻王媛和孙妇李金都以主丧而直接行使了男性的“官方权力”,王媛主持操办的是本家父母暨亡姊的改葬,李金则与同族小叔祐甫一道,共同主办了夫之祖父、父母及亡夫兄弟的改葬。她们之所以能够行使“官方权力”而主持丧葬,是因多年勤劬后拥有的女家长身份。

王媛(648~721),望出定著禁婚之太原王氏二房[2]2641,但其时已家道中落,“父惠子,不事王侯”[5]1803。她十三岁嫁入夫家,因政治出身低且本家清贫,婚后的王媛对丈夫极尽曲从,对夫家极尽所能。

王媛刚嫁入时,崔暟因着孝友的家风,还赡养着寡嫂、寡姊及诸甥侄,“沛王府功曹暶,公之仲昆;京兆杜续,公之姊婿,以主客郎中终,而兄亦早殁。公奉嫂及姊,尽禄无匮。其后相次沦亡,公家贫,庀丧莫给,乃鬻僮马以葬。群甥呱呱,开口待哺,公之数子,咸孺慕焉,彼餐而厌,以糊予子”[5]1802。对此,王媛也是顺夫、助夫,“夫人不逮事舅姑,府君友于兄弟,将顺其美,率由好仁,刻意躬行,服勤利博”[5]1804。

婚后,崔暟或还有其他侍妾。据《崔孝公宅陋室铭记》,在崔沔购入的东都崇政里第中,安排有“郑氏、李氏姊归宁所居”[6]92,这郑氏、李氏二姊,或就是崔暟的庶女。王媛墓志有这样的记载:“府君感夫人诚敬克家……向非辅佐有力,庇宗得所,孰能使六亲邕邕……?”[5]1804崔暟对王媛的感激——“六亲邕邕”,或就包括了他的侍妾及庶女。

王媛也妥贴地安排了二子的婚配。对二子的联姻,王媛秉持的依然是山东五姓内婚,她“抑尝深见淳薄,不慕荣盛,胄实称美,姻则惟亲,皆山东素门,罕涉权右,亦夫人雅志也”[5]1804。故长子浑妻卢梵儿,出范阳卢氏大房;次子沔妻王方大,出太原王氏二房,为其女侄,这桩联姻,也显示了王媛的兄妹之情。

具有孝友之德的王媛,也重二子孝友内在品行的培养。对此,其墓志记:“初少子沔,除殿中侍御史,职多皇华,虑阙温清,辞不拜职。夫人诲之曰:汝门绪不昌,令兄夭丧,宜恭恩命,以承家业,朝廷孝理,亦将及于汝也”[5]1804。对崔沔在任官与孝母之间的顾虑,王媛晓以承门嗣户的重要性。在这种教育下,浑、沔都极孝,长子崔浑更因父亡,“居丧不胜哀,既练而殁”[5]1803;次子崔沔侍养病母三十年,为老母三次寻求封赠,并在寡母去世后,“哀毁逾礼”[4]4928,崔沔也因着这些笃孝之行,而受谥为“孝公”。

王媛以多年从夫、顺夫的隐忍和肥家的才能,赢得了夫婿的赞赏与接纳,在崔暟去世后,更拥有了女家长的地位。与此同时,她对本家也极尽孝友之德,除将女侄纳为子妇外,还以自己的曲从,换来了崔暟将其次兄温之的“尽心推荐于代”。最重要的,还是她依礼改葬了亡父母暨亡姊,“夫人本宗清贫,礼葬未克,每撤甘旨,捐报用,封树二尊,洎乎亡姊,旧丧毕举,备物饰终”[5]1804。依《王媛志》,其本家并非无子,她至少有两位兄长,所以,她的主丧也为学界所特别关注,有学者将其归为本家贫困,而由出嫁女承办父母丧葬之类。但是,家贫可以做幕后出资者,无须撇开嗣子而亲自主丧。所以,王媛的主丧当并不止于家贫,还在于她对本家的贡献以及她在夫家的女家长地位对本家的辐射。

李金的情况,就更清楚地印证了女家长的主丧权。李金(727~794),望出定婚禁著之陇西李氏姑臧大房[2]2457。其十七岁左右,继室于崔暟嫡孙众甫,育一女而无子,其夫生前与她感情不甚融洽。李金识礼、强干,一生坎坷,她能够获得女家长身份,是她经年隐忍、睦族、担当的结果。

安史之乱前,她全力尽着嫡妇之责,“(夫)著作府君累代为嫡孙……夫人属为宗妇……礿祠蒸尝,吉蠲为饎,斋明盛服,奉而荐之”[5]1881。安史之乱爆发,崔众甫弃她及家人而不顾,随玄宗入蜀,她则率众南逃,“先公(众甫)时为麟游县令,夫人乃提挈孤弱,南奔依于二叔,自周达蔡,逾淮泝江,寓于洪州。时玄宗幸蜀,先公弃官以从”[5]1881。李金所率家人,是崔暟家族南逃的三路之一,这三路分别由李金、小叔崔夷甫、季叔崔祐甫率领。崔夷甫一路,“属禄山肆逆,陷洛阳,公提家族避地南迁,遘疾于路,以天宝十五年(756年)三月十一日,殁于汝阳溱水之上”[5]1812。唐代的汝阳地属蔡州,位于今天河南东南汝南附近。李金所率的一路,最终与小叔夷甫一路汇合,并在她的带领下,一起抵达江西,这在夷甫子契臣为她撰写的墓志中,曾有提及。而崔祐甫一支,“属禄山构祸,东周陷没,公提挈百口,间道南迁”[5]1823,最终也抵达江西。

初抵江西的李金和崔祐甫,分率家人居于洪州(今江西南昌县)和吉州(今江西吉安县)。一年后,崔众甫自蜀地来与家人团聚,“至德元载(756年),先公至自蜀,中外相依,一百八口”,这其中就包括了失去双亲的侄契臣。两年后的乾元元年(758年),众甫庶兄孟孙病故,其寡妻子女也当依于了众甫。在洪州这个大家庭中,身为女主人的李金,其舍己为家的妇德得以充分展现:“夫人上承下抚,言行无怨。时先公频有天伦之戚,既寓荒服,家素清贫,夫人有黄金数两,命货之,衣食孤幼,财不入己,皆如此类”。宝应元年(762年),崔众甫去世,李金在“竭所有以奉丧,致哀戚而合礼”地权葬亡夫后,“家既窘乏,依于季叔太傅”,李金和崔祐甫分率的两家,再次合二为一。她在“娣姒同居,甥侄皆在”的季叔家,“约己而申人”,“亲之以德,未尝忿竞”,事不争先而劳于众前,“家之百役,命先服其劳,恕而行之,故人归厚”[3]1881,也赢得了大家族成员的拥戴。

安史之乱结束后,李金重返洛阳。此时她的近亲已亡过太半,她与两位子侄——孟孙子兟和夷甫子契臣,有着较多过从。她也继续在崇政里第尽着嫡妇之责,甚至晚年患病时,仍亲力亲为于祭享诸事,“贞元八年(792年)夏,遇气疾加嗽,每杖而后起,及岁时享祀,必亲和甘旨,品笾豆,至于艺植而自命之”[5]1881。

李金参与的最重要的崔族事务,当属族人的归葬。大历十三年(778年),她与季叔崔祐甫一道,共同主办了大规模的族人归葬:她与祐甫分别以嫡孙妇和介孙的身份,一同改葬了夫之祖父母崔暟和王媛;又携侄兟、契臣,改葬了舅姑崔浑和卢梵儿、亡夫众甫及元配卢氏;契臣也单独归葬了亡父母。在相关研究中,李金的此次归葬族人,被视为辛劳倍尝的寡妇迁葬夫族案例,但事实是,李金是以女家长的身份参与其中的。

在归葬夫之亡祖父母时,李金代表的是长子崔浑一支,但其时,崔浑的嗣孙兟和契臣都健在,且均已成年,兟“仕为大理评事兼澧州录事参军事”,契臣虽“未仕”[5]1803,但也已年二十八,他们完全具备了承继家事、操办先人亡丧的能力与资格。但因李金对崔家数十年的付出与贡献、对两子侄多年的“悉心慈抚”,而使她成为了崔氏家族认可的女家长。所以,李金的归葬夫族,是其家族地位与声望的体现,彰显的是她的能动性和女家长的权力。

作为女家长的李金的丧葬权,再次表现在了其子侄崔兟的亡故上。建中四年(783年),朱泚发动“泾原兵变”,此时的李金独处洛阳,“盗贼震骇,亲友逃散,独居东洛”。不久,她被迫“避地济源”,投奔崔兟。但不幸的是,她又遭遇了崔兟的亡故,“澧州侄亡,时四境兵锋,家困贫乏,自济如洛,百里而遥,夫人悉力营护,并二殇之丧,皆归葬邙山旧茔,俭而得礼”[5]1881。年迈的李金再次出面,以女家长的身份归葬了三位晚辈。

在中国古代,因为孝亲的观念,母在法律上实受到与父同等的尊重,并享有相对于子女的家长权,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具有家长的身份。而通过王媛和李金,我们对此又可作出补充,即女家长还拥有着包括丧葬权在内的诸多“官方权力”,她们的这些权力,还是为其时社会所认可的。

二、隐蔽的“支配权力”:崔暟嫡子妇卢梵儿

卢梵儿(680~735),望出定著禁婚之范阳卢氏大房[2]2889-2890,崔浑妻。关于她在丧葬中的“支配权力”,其墓志并无明载,但发隐抉微下,也可获得真相。

崔暟卒于神龙元年(705年),此时,其妻王媛“有羸老之疾”,故二子浑、沔因“事迫家窭”,而将亡父“假葬于邙山”[5]1803,未归葬京兆咸阳北原的祖茔。王媛去世后,也依其夫而被权葬在了邙山。自崔暟卒后,至大历十三年崔家祖茔再建的73年,除特殊情况(如崔夷甫亡于外逃路上)外,已知的亡故家人,基本都追随崔暟而权葬于邙山(见表1)。

表1 崔暟家族成员卒葬表

表1显示,崔暟夫妇、子崔沔夫妇、孙孟孙、众甫的权葬地,都在邙山。至于崔暟家族邙山权葬地的具体位置,其或就是孟孙权葬的陶村北原。按,陶村位于邙山平乐乡,而大历十三年崔暟家族再建的祖茔,也在邙山平乐原,故崔氏新茔的选择,或是就近而为。

从表1看,唯一未权葬邙山的只有卢梵儿,她的权葬地为万安山。按,邙山与万安山分居洛阳城南北,邙山位于洛阳城北,万安山居洛阳城南。因卢梵儿之夫崔浑的墓志未见,故不知她是与夫合葬于此,还是单独下葬。但不管怎样,先她两年亡故的妯娌王方大,已权葬在了亡舅姑所在的邙山,她的后人——庶子孟孙、嫡子众甫等,也相继权葬在了邙山。故卢梵儿选择万安山权葬,就显得颇为异样,也值得深究。

卢梵儿早寡,“不幸年未卅而崔公无禄,清白所遗,家靡兼储,沦殀之余,室满孩稚”[5]1797。此后,小叔崔沔便承担起了赡养寡嫂与群侄的义务,如在崔沔的崇政里第中,就安排有寡嫂的居处,“堂东,嫂卢夫人所居”[6]92。但即便如此,卢梵儿似乎也未能与婆母、小叔夫妇建立起亲近关系。

卢梵儿的婆母王媛罹患眼疾长达三十年,对此,小叔崔沔和妯娌王方大,都极尽孝养之能。关于崔沔,史载:“初太夫人患目,公倾家求医。或曰:疗之必愈,恐寿不得延,太夫人及公悲恨而罢。自是竭力奉养,不脱冠带者仅三十年,每至良辰美景,胜引佳游,必扶侍左右,笑言陈说,亲朋往来,莫知太夫人之有苦也”[6]92。关于王方大,在崔沔为她撰写的墓志中,称赞她“逮事先夫人。属有沉绵之疾,夫人服勤就养,诚孝纯深,虔奉诸姑”[5]1801。卢梵儿的墓志同为崔沔撰写,但在两妯娌的墓志中,崔沔对其妻的孝养婆母是不吝赞词的,但对寡嫂卢梵儿于婆母的孝养却只字未言。

再从两人的墓志看,卢梵儿和王方大两妯娌的处家态度也存在差别。对于卢氏寡嫂与群侄,弟妇王方大极尽睦家之能,“和敬娣姒,慈抚犹子”[5]1801。但对卢梵儿在这个大家庭中的表现,崔沔于她的墓志中,同样是只字未提。另外,作为嫡长妇,卢梵儿还理应承担“岁时享祀”的职责,并且在崔沔的崇政里第中,也是建有家庙的——“建宗庙于西南”,崔沔对家庙祭祀也是极为重视[6]91-93。但对于身为嫡妇的卢梵儿的敬祖祭祖,其墓志又是只字未提,而她如有可赞之处,崔沔断不能不记,因为这是唐人眼中的重要妇德。

综此,卢梵儿的妇德和行迹,就颇令人生疑了。是在以“清俭礼法”著称,特别是“事亲至孝”的崔沔眼中,卢梵儿的妇德有欠,还是卢梵儿的寡居心理作祟?但不管怎样,卢梵儿并未融入崔家,其当是事实。

卢梵儿是想尽早摆脱崔家的,这从其子的入仕就可看出。卢梵儿育有两子一女,或因遵从母旨或受母亲影响,长子众甫的入仕极早,“年十有五,嗣祖爵安平男。逾年,明经擢第。弱冠,参怀州军事”。因着儿子的入仕,卢梵儿也终于摆脱了崔家,开始了随子游宦、就养的生活。她先从长子众甫,“属先妣卢氏有沉痼之疾,公不脱冠以养者将一纪”[5]1798;再依次子夷甫,她最后也是“终于少子夷甫所莅河北县之官舍”[5]1798。

循着卢梵儿的心路历程和情感,我们也看到了她远离舅姑、妯娌权葬地的动机,由此也可推测,卢梵儿以万安山而非邙山为权葬地,当是她自己的选择,而非众甫、夷甫二子的决定。按,卢梵儿于开元廿五年(737年)权葬,其年,众甫、夷甫分别已年三十九、三十四。但唐代社会提倡孝道,强调子从母命,唐律甚至罪惩违犯尊长之命的子孙,“诸子孙违犯教令……者,徒二年”[7]。如此,卢梵儿如生前立有遗愿,而这一遗愿又非严重违礼,崔众甫兄弟也是无从违拗的。

这样,卢梵儿以其远离崔家的强烈愿望,并凭借着为母的“支配权力”,最终达到了身后与崔家的分离。但作为山东士族高门的崔暟家族,极重血缘亲情,故在崔沔为寡嫂卢梵儿撰写的墓志中,对她与家风相左的行为,均讳言其事。唐人撰写墓志的原则是,“其有不臻夫德称者,亦必模写前规,以图远大”[5]2388,以家门礼法著称的崔暟族人,更是如此。

三、家人支持下的寡妇主丧:崔暟女孙严爱

无子寡妇主持亡夫丧葬实属无奈,但唐时社会却视之为寡妻应有的职责,面对夫亡,无子寡妻就被赋予了主丧权。

崔严爱(717~759),崔沔仲女,生三女而无子。其夫卢招(702~754),望出范阳卢氏大房[2]2910,早亡无子,寡妻严爱主办了他的丧葬,但其间也多得胞弟祐甫的帮助。

按《卢招志》,他在来京寻求功名前父母已双亡,“幼丁先夫人忧,既冠丁河内忧,皆哀过于礼,为乡族所称”。其后,他“来游京都,声华籍甚。……孝公见而嘉赏,申以婚姻”,以十六岁的次女严爱归之。卢招与严爱的婚礼,或也是在女方家进行的。新婚之初,卢招继续随岳丈而居,在此期间,他还对妻弟祐甫的学业进行过指导。明经及第后,卢招受任魏郡冠氏县尉,到此时,严爱或才离开本家,随夫游宦。后卢招“秩满告归,卜筑于济川之阴”,此地南距洛阳二三十公里,崔严爱或又开启了济川与归宁本家的双重生活。在卢招患病时,他们当再次长居于了洛阳崔氏本家,天宝十三载(754年),卢招“终于东京崇政里崔氏之馆”[5]1707。在卢招夫妇的墓志中,并未见他们与夫家成员有往来。崔严爱夫妇长期依于女方本家,卢招也亡于崔家,故卢招的丧葬也得到了崔严爱本家的帮助。

崔严爱是在无子夫亡的情况下担当起主丧职责的,但她的主丧并非如过往研究所认为的,是孤苦无依、艰难异常,她起码得到了本家胞弟祐甫的帮助。崔家以孝友著称,卢招亡后,祐甫便承担起了赡养寡姊暨诸女甥的职责,安史之乱爆发后,严爱暨三女也是随祐甫南奔的,她最后更是亡于了祐甫的吉州官舍。严爱去世后,三位孤女继续依舅而活,对此,祐甫曾谈到:“仲姊寓吉郡,周年继以鞠凶,呱呱孤甥,斩焉在疚”[8]。所以,面对无子寡姊丧夫的困境,崔祐甫当责无旁贷地予以了帮助,而他为亡姊夫撰写墓志就是其例。崔严爱在操办亡夫丧葬时,嘱弟祐甫为亡夫撰写墓志,“夫人博陵崔氏,忧深思远,有怀陵谷,乃命介弟祐甫,纪之于词”[5]1707。

由崔严爱的主丧我们看到,唐时,绝大多数无子寡妻主持夫葬虽属无奈、充满艰辛,但也绝非是孤苦无助,这除与士族的家门家风有关外,还与唐人的家族观念有关。唐朝是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由前期(魏晋士族制度)向后期(宋明家族制度)的过渡阶段,此时,旧士族秩序解体,但新家族秩序尚未建立。有学者在谈到明代妇女贞节盛行的原因时说:“不管宗族贫富、大小,抚助寡妇守节是明代宗族普遍尊奉的原则和族人的义务。”[9]但唐朝时,新家族制度尚未确立,对于夫家如何扶助寡妇并未形成成规,故此,许多本家承担起了赡养寡女的义务,本家亲友也将此视作一种义务[10]。崔暟家族的情况就是如此,像崔暟、祐甫都赡养了寡姊诸甥,甚至严爱的归葬也为胞弟祐甫所操办,“顷以时难未平,权殡于吉州庐陵县界内。今宇内大安,弟吏部郎中兼侍御史祐甫勒家人启殡还洛,以大历四年(769年)……窆于河南县平乐乡杜郭村之北原”[5]1770。丧葬是古人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故在本家的扶济中,帮助寡女操办亡夫丧葬,甚而操办寡女本人的丧葬,其也当属首要。

四、赘语

对于“男外女内”问题,邓小南先生谈到:“在讨论‘内外’问题时,更为切近于主题、更能揭示其实质的,并非所谓‘内’与‘外’的隔离区划,而更在于二者相互交叉覆盖的边缘,在于其联系与沟通”[11]。唐代妇女的丧葬权也可循着这样的思路进行思考。

唐代男女丧葬权的交叉,不仅体现在妇女的“支配权力”上,也表现在妇女直接行使男性的“官方权力”和男子介入妇女的“官方权力”。卢梵儿借助传统的孝母观念,隐蔽地行使了“支配权力”,安排了自己的权葬地;王媛和李金则以女家长的身份直接进入了男性“领地”,公开行使了男性主丧的“官方权力”;夫亡无子的崔严爱,被男性社会赋予了主丧权,但其胞弟运用“支配权力”,协助了寡姊的主丧。

权力并非特指压迫,故而考察妇女的权力,并非全在揭示妇女的客体性与被动性。中国古代的权力意在稳定等级社会,而丧葬权也构成了其最重要的方面。唐时,对妇女丧葬权的评判,就是以“齐家”——睦宗收族、保家固姓为准,符合这一标准者,即便越权行使了男性的“官方权力”,也被视作正当;而背离这一原则时,因着家族的荣誉,则会被隐而不言;无子寡妻被赋予男性的主丧权时,因为男女分工导致的不便,社会鼓励男性家人行使“支配权力”,以助寡姊妹、寡女有效履行主丧权。所以,在唐人丧葬中,主丧的“官方权力”与实际行使的“支配权力”,并非绝然相对,它们的运作、男女处于其中的位置,都视社会的需要而定。

在唐人的丧葬权中,既交织着性别阶段的差异,更伴随着特定的个人身世与情感经历。“科学化”的统计与分析,固然能够揭示唐人丧葬的总体理路,但丧葬实态的丰富性与鲜活性,则难见其影。另外,日常生活史学强调,“忽略‘人们在具体生活情境中的日常经历’,就无法了解人们的真正‘需求’,也就无法说明历史发展的动力”[12]。唐代妇女对丧葬权的运作,其实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儒家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这就是大多数妇女以公开或隐蔽的权力,以符合社会礼教的丧葬行为,维护着社会基本单位——家族的稳定,从而也为稳定社会提供了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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