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发展方式在文化惠民工程中的应用
——以河北省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为例
2019-02-21李菁
李 菁
(石家庄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5)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参与式发展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于很多大项目中,且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河北省文化惠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也借鉴了此种方式,将目标群体纳入到工程中,保证了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因此研究参与式发展方式在文化惠民工程中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参与式发展的理论基础
传统发展理论往往以宏观目标为基础,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发展理论。随着大集体时代的结束和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加速,个体的现代公民意识尤其是主体意识逐渐形成。在此,个体不仅仅是组织命令中被动的接受者,更是组织行为的决策者和实施者。传统发展理论在满足个人的发展方面日渐式微,参与式发展正是在对传统发展理论的评判和反思中形成的一种微观发展理论,一种自下而上的参与方式。参与式发展注重作为个体的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在集体事务中的主体性;同时“参与”是全部过程的深度介入,而不只是最终结果的分享者。总之,参与式发展时刻以人为核心,以合理赋权为基础,在平等协商和尊重差异的前提下确保活动或项目具有延续性,从而获得可持续发展。
(一)理论渊源
参与式发展经历了萌发、发展、繁荣三个阶段。最初是在社区发展理论的基础上产生。二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发起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援助计划,社区发展中一些援助机构尝试将土著者纳入到改造当地社区的活动中去,且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一时期的社区发展核心就是“组织社区人口处理影响他们生活和生活发生的问题和发展机会”[1]。它的发展阶段是随着全球性问题——贫困的研究而活跃,学者们认为贫困人口之所以贫困的原因是他们被置于社会参与活动之外,没有决策权力。显然是针对农业体系进行的理论研究,却推动了个体主体参与成为主流,使社会发展理论在方法论上有了改变。参与式理论的繁荣是在20世纪末之后,许多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用此理论研究社会现象。“制定计划和在计划中的政策不仅应得到民众的支持,而且在准备和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应该有他们积极参与……让群众成为受益群体,让群众参与到发展的过程中去。”[2]149这实则是强调对主体赋予参与权力。Freire也提出“主题调查法”,认为在一项社会活动中“外来专家”不再是主导者仅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出现,“我们不能替别人思想”,“目标群体”应该成为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主体。[3]54
(二)我国参与式发展理论的现状
早在革命时期,党的领导人已采用参与式发展方式——统一战线,全民备战、走群众路线等,从而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在乡村建设中,学者们也采用参与式发展的理论和方法。比较著名的有梁漱溟先生在山东邹平实验的“乡村学校”和晏阳初先生在定县发起的“平民教育”。这些实践无不印证主体的广泛参与尤其是目标群体的自主参与是活动或项目成功的前提。此后,参与式发展理论应用在农业中,尤其是土地整理运动中;应用在社会治理中,我国政府的管理模式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个体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中。
文化惠民工程是一项惠及全国人民,普及大众文化的工程,也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城乡结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目标群体的深度参与,真正实现利为民所谋。故而参与式发展方法在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二、参与式发展方式在文化惠民工程中何以可能
近年来,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文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全省各地也在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进程中,参与式发展方式也得到了一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文化惠民工程包括很多项目,比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等重点项目。这些项目的投入初见成效。据实际调查和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河北省村村通工程基本完成;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近100%;在乡村文化建设管理队伍组成上群众参与较积极;村民个体拥有文化资源上,平均拥有的电子产品数量尤其是手机拥有率近90%。个体文化活动较之前单纯以聊天为主相比更加丰富,读书、看报、培训学习、集体娱乐成为比较热门的娱乐形式。
二是社会生活空间方面。费孝通先生称传统乡村社会是“生于斯,长于斯”[4]9的活动场所。乡土社会中的个体受到地域条件的约束,日常生活的范围有限。随着村村通工程的建设,交通条件更加便捷,个体可以打破地域的限制,接触到更多的新鲜事物。一是扩大的眼界对个体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必然产生影响。早出晚归的单一生活方式,被丰富的文化活动所取代;满足生存需要的消费方式逐渐向满足发展需要的方向倾斜;村民在学习需要、审美需要等方面的支出比重加大。二是个体不再单纯迷信权威的力量,自主意识增强。在集体活动中尤其是涉及自身利益的项目中会比较积极地参与。
文化惠民工程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文化设施在覆盖面上缺乏整体的规划,部分文化设施并不能与当地实际需要相结合,尤其在满足个体发展需要方面,比如职业学习场所和资料等。二是资金投入有所欠缺。河北省政府投入财力有限,资金的来源方式较单一,社会力量介入不够,尤其是当地力量严重缺失。多渠道的筹措体系尚未形成,造成部分地区设施建设困难。三是乡村个体文化活动形式单一,主要以广场舞为主,能够促进个体发展的娱乐活动严重缺乏;集体文化活动在大部分乡镇难以组织,个体对文化活动的热情不高,即使参与也是敷衍了事。四是文化设施管理人员的技能有待提高,日常服务跟不上,态度消极并且举办的活动缺乏创新性。五是对文化工程效果或者具体文化活动的反馈体系缺乏,目标群体的主观感受表达的渠道不畅通,工程具体的效果得不到有效反馈。
基于对问题的分析,可以深层次表达为整个文化惠民工程缺乏目标群体的深度参与。决策之前项目是否符合当地需求的可行性缺乏目标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意见的搜集;项目实施过程以及后期的执行过程中与目标群体互动不明显,造成利用率和满意度较低。这就为参与式发展提供了事实上的可能性,文化惠民工程的目标群体是广大村民,他们是整个活动重要组成部分。村民的积极参与是保证工程符合实际需要并真正发挥效益的重要保障。故而在项目的决策、实施、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地纳入实际受益者,让他们参与其中并表达真实的迫切需要,认真负责地监督实施过程、真实地反馈使用效果以促进后期的改进,与此同时也必须注意参与式方法在实施中的困境。
困境一是乡村的社会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乡村社会向后乡土社会转变。后乡土的社会背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惠民工程的参与式发展方式。具体表现在:后乡土社会下生活空间的扩大导致主体的缺位,即吴重庆老师所说的“无主体熟人社会”[5]171,主体的不在场,对所需工程或项目的实际需求自然无法得到全面的信息;后乡土社会中旧的社会规则被打破,新的规则尚未完全建立,尤其是现代社会公民规则意识并没有统一、清晰的认识;加之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政府权威以及传统权威遭到质疑,政府层面组织个体参与的意图和后期实际参考个体意见的可信度均受到挑战。
困境二是具体的参与机制不完善。参与式发展本质是个体被赋权。赋权意味着个体对参与活动权力的再分配。“大政府,小社会”是我国政府的主要管理模式,总体规划过程中公民个体的参与权有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保护个体积极参与的机制,工程的效果监督和评估也没有得到目标群体的参与,工程后期运营要求个体积极参与本身存在对项目或工程的认同感不强烈的现象等。
事实上的可能性和对其操作上困境的合理解决是参与式发展方式在文化惠民工程发挥功效何以可能的前提。故而目前的关键就是如何完善参与式发展方法,让目标群体全面、深刻地直接介入到实际的项目或活动中去。
三、参与式发展方式的可行路径
参与式发展是在社区发展理论的基础上逐渐成熟,它的发展途径是目标群体积极主动、全面地介入到发展活动的决策、实施、执行和反馈的过程中;它的目标是实现目标群体适度、适当发展干预的持续性。参与式发展不仅仅是在一项活动或工程早期即决策阶段,它伴随着整个活动的过程。包括“决策及选择过程的介入、在全部项目循环中的介入、乡土知识及创新、利益分享、权力及民主的再分配……”[6]115-116简言之,参与式发展方式有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无论是参与过程、主体,还是形式。
参与式发展方式在文化惠民工程中的应用需要结合工程本身暴露出来的问题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面临的困境。本文只是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参与式发展方式可能的路径。
首先,继续加大对文化基础设施全方位的投入。文化基础设施是文化活动实施的载体,意义重大。为此需要决策前的投入:尽可能使目标群体全员参与,保证方案的实用性和合理性;资金的投入:以政府为主,社会参与等多渠道方式,保障偏远地区也可利益共享;实施过程的投入:制定合理的目标群体监督机制,并保证意见表达渠道的畅通;设施管理人员的投入:合理管理者的结构队伍,把部分有能力、在群体中有权威的目标群体纳入组织管理活动中去。
其次,加强参与式发展方法思想的渗透。随着城镇化加快,发展要求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特色经济和文化建设被提上日程。目标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和了解本地实际的个体深度参与才可能尽量避免形象工程的出现。然而受大集体时代政府权威和高度服从的意识影响,人们对参与的理解比较片面。绝大多数个体甚至是领导对参与的认识停留在形式上,并没有真正理解现代参与的内涵。这就需要进一步培养干部和群众的“参与意识”,让其真正应用到具体的社会事务中。
最后,加快完善参与式发展方式的机制。参与式发展方式的实质是赋权的过程,是权力的再分配过程。为避免出现权力滥用、分配不均的局面,就需要完备的制度作支撑。在参与式发展方式应用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制度合理,规范目标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包括准进入资格、过程中的监督、效果的反馈、利益的分享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参与式方法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应用到文化惠民工程中,需要外部环境和内部科学操作的双重保障。在文化惠民工程中不断完善参与式发展方法,让更多的群体受益是本研究的最终目标。希望能够为推动河北省农村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条可行的路径,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社区组织制定政策或措施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