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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马克思主义城市权利思想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9-02-21李秀玲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哈维城市化正义

陈 荣,李秀玲

(河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城市是理解现代化的一种重要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城市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围绕城市空间的城市问题,城市发展中各种城市权利的冲突与矛盾不断显现。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城市权利问题尤为突出,研究城市权利对解决当前我国城市化问题有一定启示作用。

一、城市权利思想的探索

要想理解关乎世界城市化方向甚至世界未来总体格局,关乎中国城市化的方向、质量甚至历史命运的“城市权利”,就必须对城市权利作出科学的界定。城市权利(the right to the city)逐渐成为城市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经过列斐伏尔(Henry Lefebvre)与索亚(Edward W.Soja)对城市权利问题的探索,西方马克思主义城市权利思想得到不断深化和发展。作为城市权利思想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哈维(David Harvey),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资本论》的再研究,提出了具有深刻现实意义的城市权利思想,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亨利·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利思想

城市权利这一概念最早由列斐伏尔提出。20世纪60年代,为了纪念马克思《资本论》出版100周年,列斐伏尔撰写了首部有关“城市权利”的著作《进入都市的权利》,其“城市权利”反映了20世纪60年代巴黎的生存危机。在书中,列斐伏尔认为城市权利不仅映射了日常生活逐渐凋敝给城市民众带来的痛楚,也映射了城市民众对度过危机并建立全新城市生活的向往。

列斐伏尔认为“城市权利”能够让人在城市中获得一席之地。同时他认为,这种权利“不能理解为简单的访问权或返回到传统城市。它可以转型和更新为城市生活的权利”[1]158。就城市权利的主体而言,他认为城市权利是以人本身为唯一依据的一种权利,具有广泛的包容性。这里的权利主体既指作为个体意义上的城市中的民众,也指作为团体意义上的集体。就城市权利的内容而言,可以通过哈维对列斐伏尔的评价来理解,即“城市权利这个问题,必将被城市生活权利这样一种模糊的问题所替代。后者在他的思想中,逐渐演变为《空间的生产》的权利这样一种一个更为一般性的问题”[2]Preface:15。换言之,列斐伏尔从“空间的生产”这个角度来研究城市权利,认为要获得这种权利首先需要获得一种正义的空间生产的知识。就城市权利的特点而言,列斐伏尔认为,“城市权利是城市及其居民有权拒绝外在力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驱动等)的单方面的控制”[3]。

在研究城市权利的过程中,列斐伏尔以一种全新的空间视域来考察阶级以及不同阶层间的权利关系,在批判城市空间的异化过程中,提出了城市权利概念。列斐伏尔分析指出,正是城市日常生活的畸形运作引致城市空间中不公正的社会资源分配。处于不平等、不公正地位的弱势群体展开了各种形式夺回城市权利的斗争,其目标是要求获得更多的社会权利和社会资源。

(二)爱德华·索亚的城市权利思想

爱德华·索亚(也译作爱德华·苏贾)是一位著名的后现代地理学家,他最广为人知的理论贡献就是提出了“社会—空间辩证法”。可以说,他的这一理论源于列斐伏尔①列斐伏尔是索亚的老师。这里指的是列斐伏尔的空间“一体化理论”,该理论包括物理空间、精神空间和社会空间,也即感知的、构思的和生活的空间。,但索亚比列斐伏尔走得更远。

以空间为核心的“社会—历史—空间”三元结构、三元辩证法是目前阐释城市现象较为合理的框架。在这一框架中,对城市权利相关问题的探寻始终围绕着空间而进行。在探讨城市权利时,索亚认为:“这个更为广泛的城市化进程视野与寻找空间正义的斗争紧密相连,而空间正义斗争就是关于城市权利的斗争。”[4]6

索亚将城市权利提升为城市与空间的正义问题,认为城市权利与空间正义相互建构。他认为要从空间入手来研究城市问题,要在城市化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寻求空间正义和城市权利。在城市运动迅猛发展的同时,要求获得城市权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城市民众愈来愈认识到导致自己城市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就是空间发展不均。由此,索亚提出空间正义即为城市权利的根本内涵所在,对空间正义的构建就是对城市权利的保障。实现空间正义,就是实现空间的开放包容、多元共存、和谐相处。那么随之而来就是如何实现的问题。这正是提出空间正义的城市权利的根本价值所在。要实现城市中的各种权利,就要构建一种合理有序的权利等级体系。索亚对城市权利与空间正义的深度研究,深化了当前人们对城市权利的基本理解,也让人们看到了城市权利空间化的重要性。要想实现人们多种多样的城市权利,就要实现空间的均质化发展。

与列斐伏尔相比,索亚的城市权利更加具体。后者认为城市权利不仅是一种诉求,更是人们能够普遍享有的具体要求。城市权利应该要真正实现对空间的占有,尤其是对公共空间的占有。

(三)大卫·哈维的城市权利思想

1.哈维对城市权利的界定

马克思认为,人们通过改造自己来改造世界,反之亦然。同理,我们通过日常城市活动改造着城市,而反过来,城市也在改造着我们。哈维作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深以为然。从这个层面来讲,他提出了自己对城市权利的独特见解:“这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意愿改造城市同时也改造我们自己的权利。”[2]3哈维认为,城市化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改造着我们自己。

哈维认为,从城市权利的主体来看,城市权利的承载者是作为群体而言说的。“城市权利远远超出我们所说的获得城市资源的个体的或群体的权利,城市权利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2]4哈维指出,“比起个人的权利,城市权利更是一种集体的权利”[2]4,城市权利只有属于集体主体才会创造出更大的行动力量。就城市权利的内容而言,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涉及人们在城市中生存、发展、休闲等各个领域。

2.哈维城市权利思想的主要内容

同样具备地理学背景的哈维与索亚的思想不同,哈维的思想中不仅蕴含着空间正义,而且还提出了独具特色的“重获城市权利”的具体途径——开展城市社会运动。通过前边分析哈维对城市权利的界定可以看出,哈维“城市权利”的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在《叛逆的城市:从城市权利到城市革命》(Rebel Cities:Fromthe Right to the City to the Urban Revolution)一书中,哈维从三方面论述了城市权利的主要内容:资本主义危机的城市根源,创造城市共享资源,地租的艺术。[2]28-109

第一,资本主义危机的城市根源。首先,城市化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城市权利被肆意剥夺的现象,导致持续性的反抗,最终产生“城市危机”。其次,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也是引发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总体性和长远性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会对未来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对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恶化产生影响。再次,城市化过程中对低收入群体的剥削也是造成城市动荡不安、产生资本主义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创造城市共享资源。共享资源普遍存在于人类经济社会之中,并且有多种多样的形态,然而并非全部形态的共享资源都对城市民众开放。一些是对民众开放的,例如空气;而另外一些虽然原则上对民众开放,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受到监控和限制,甚至由私人进行管理,例如城市道路、室外公共健身器材;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共享资源,例如品牌、技术、专利等。如今,这些被看作是某些特定的事物甚至资产的共享资源在城市化过程中被不同程度的商品化和私人化了。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不在于共享资源本身,而在于生产和创造共享资源的群体与造成共享资源商品化、私人化的群体这两种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哈维认为,共享资源是建立在集体劳动之上的处在运动变化中的一种社会关系。

第三,地租的艺术。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私人业主拥有对某些资产的垄断权,由此而产生了垄断地租。传统意义上认为,房地产开发、财政政策是获取垄断地租的主要方式。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垄断保护和垄断地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削弱。在文化产业不断深入和发展的过程中,某些特定的文化产品也逐渐被认为是获得垄断地租的重要方式。但毫无疑问,资本主义与垄断权利是交织在一起的,无法分隔的。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何解决这一情况?这是一个具有非常现实性意义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重组垄断权利。哈维指出,现实中的民众往往从文化的角度出发来重申这些垄断权利。

哈维把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传统文化、文物等进行了深层次的再定义,即定义为“集体符号资本”。他认为,如果某个城市通过“集体符号资本”获取了垄断地租,那么其他城市也会争相仿效,就会出现愈来愈多的同质化商品。这样不仅会使城市失去自己的特色,还会导致原有城市结构的破坏,产生一系列的城市问题。于是,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发生了要求“集体符号资本”权利的街区运动。哈维指出,城市居民对“集体符号资本”的诉求是全体民众都应该享受的城市权利。

二、城市权利的建构路径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化中出现了许多以往没有出现过的问题,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要在深入研究城市权利的基础上探求研究城市权利的新方法、新路径。

(一)认识路径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来看待“城市权利”。纵观中华民族的近代史,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困难,但是我们最终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实践。

当今中国的城市化飞速发展,要想准确把握这一飞速发展的阶段,就要面对空间变革这一现实。既然城市的权利及其发展不断空间化,那么社会出现的问题也必然源于空间,如城市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面对这些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空间问题,我们必须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即关注和重视对城市权利的研究。城市民众能否获得城市权利是一个城市能否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它涉及怎样使边缘群体进入、使用、生产、创造城市空间的各种权利;怎样满足个体在城市中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权利,以及怎样在空间生产中实现合理的个人权益的分配。

因此,可以说城市权利就是一种空间化的权利,“换句话说,不管我们身处何地,都要牢牢掌控着我们所在空间的社会生产过程,或是说,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利来控制空间的社会生产。获得城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寻求空间正义”[4]6-7。

(二)实践路径

哈维通过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城市权利缺失的问题,提出在资本主义城市化背景下,进行反资本主义的斗争必须要把对“城市权利”的诉求作为根本动力,要在进行“城市革命”的基础上进行城市权利的申诉。

开展“城市革命”就是要开展以城市为基础的社会运动,哈维认为城市或城市系统作为开展社会运动的场所体现了其被动性,同时哈维认为城市也有其主动性。它的主动性就体现在其特有的环境特点常被拥有城市权利的统治阶级用来控制和镇压不安定的民众。据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城市是社会运动与阶级斗争的重要场地。

关于阶级斗争和反资本主义斗争与城市社会运动的关系,人们传统意义上认为是相分离的,或者认为后者是前两者的附属物。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对劳动力的剥削和异化是出现阶级斗争和反资本主义斗争的深刻根源所在。即使在探究城市社会运动时,针对劳动力的剥削和异化也只被看作是反资本主义的斗争的一个方面。哈维通过分析巴黎公社运动的性质,打破了传统意义上认为城市社会运动与阶级斗争和反资本主义斗争相分离的观点,指出城市社会运动既是阶级斗争也是反资本主义斗争。

哈维指出,随着时代的变化,传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阶级可以说已经消逝了,取而代之的是当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我们当前首要采取的措施就是重新认识并加以拓展无产阶级的内涵,将城市中仍处于分散状态的劳动者们纳入其中。要使各方的革命力量组织和团结起来,以重获城市权利为目标,开展城市社会运动。

(三)价值路径

正义从古至今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然而在实际社会中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距离。目前城市空间问题不断,诸如城市民众之间权利的不平等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在研究城市空间问题过程中更加关注正义。空间正义也愈来愈成为城市权利获得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下面从城市权利的主体和对象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针对城市权利的主体来说,要坚持主体多元化。城市主体既包括原有的城市居民,也应该包括由农村进入城市的群体。城市权利就是要让这些城市中的人实现自己的目标。因为正义具有差异性,所以政府应更加关注城市中个体的成长历程,尤其是解决农民工权益及城乡接合部发展问题,使不同权利主体都得到尊重和保护。

就城市权利的对象而言,空间资源和产品要兼顾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正义性。空间生产是城市化以及城市改造的根本驱动力,民众应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参与城市空间的创造。此外,相比交换价值而言,空间正义应更加关注空间的使用价值——“地方化的社会需要”[5]60,以确保城市空间的均质发展。因此,要想实现空间正义的价值理念,关键在于承认正义的差异性,实现个体的城市权益,并关注空间生产的正义性及其使用价值。

三、城市权利思想对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启示

城市民众能否获得权利是空间正义能否实现的重要条件。现实中,城市权利往往遭到人们的忽视。当前,我们国家由于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与城市化有关的住房、土地、社会、生态等权利问题、权利冲突。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城市权利已经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城市权利的建构对实现中国未来城市与社会发展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引导更加注重人权建设

人权具有历史性,不同的时代内涵也各不相同。人权就是指人的基本权利,人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同理,人权也必然包含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且社会属性为本质属性。但就社会属性而言,人权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常常成为一种形式的、表面合理的,甚至是为特定的人群攫取权力和利益的话语体系,人在自然属性方面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城市权利蕴含着当今时代背景下人权的具体内容,实现了外在形式与内在涵义的统一。在当今的城市化社会中,就城市权利的内容而言,人作为城市的主体同时也是城市空间的主体,城市空间是以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标的,人能够生产出种类繁多的空间产品,处理、协调和运用不同空间的物质资源,能够创造出多种多样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空间形式,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发展要求,这种城市权利以正义为导向集空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于一体。换言之,这种城市权利所蕴含的个体权利的实现内容即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包含了精神层面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应该认识到,要想实现人的权利,首先就要做到空间经济和政治的正义,从而满足当今时代背景下人权的两种属性,做到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二)推进新型城镇化道路建设

传统的城镇化道路以粗放式发展为主,忽视了“人的城镇化”,造成了城镇发展畸形的严重后果。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没有切实实现城市空间中人的权利。

基于上述,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就要把人的城市权利的实现作为根本目标之一。而个体的城市权利则具体表现为:在居住方面,能够实现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并且在城镇中获得舒适、安全、健康、卫生的住所;在就业方面,能尽量实现当地人当地工作,不需背井离乡就拥有充足的就业机会;在社会保障方面,能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全覆盖;在城乡建设方面,要树立城乡统筹的概念,坚持把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行联动推进。大力发展特色小城镇,强化村庄综合治理,等等。通过上述分析论述城市权利的具体实现方式,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进行新型城镇化道路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中心的思想,打破“重物轻人”的传统思维,要大力推进人的城镇化,不断提高城镇化的质量。

(三)实现以空间正义为走向的新型城镇化

如前所述,城市权利的价值所在就是要实现城市空间正义。在我国,空间正义则与指向中国城镇化问题的城市权利范畴密不可分,实现以空间正义为走向的新型城镇化,就要用城市权利来概述各种空间和城镇化问题,再以空间正义批判和反思这些问题,实现空间层面的公平正义。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末,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城镇化率)为58.52%。城镇化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资源过度开采、土地盲目占用、环境污染、各层次城市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日益凸显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着城镇化的发展,因此我们要不断探索新型城镇化建设道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构建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

以空间正义为走向的新型城镇化,内在地要求我们要实现城镇化的协调发展。协调发展是立足长远、谋划全局的战略考量。在处理城镇化建设中的空间发展不均问题上,要坚持融入协调发展理念。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城市权利问题,协调各方发展,实现空间共享,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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