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迁与融入:少数民族妇女跨区域婚姻迁移的逻辑
——兼评《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研究》
2019-02-21李容芳
李容芳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云南 昆明 650106;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9)
自费孝通先生提出“差序格局”以来,其已成为民族学、人类学与社会学的公共话语,学界普遍认同如此乡土社会特征为无需例证之经典“传统”[1]。学界将这具有延展性的“公论”用于各种学术场域。婚姻研究领域将婚姻迁移置于人口迁移类型之中,并试图从传统“男娶女嫁”婚姻模式和从夫居等看似无需例证的制度设置中寻找类似于“差序格局”的合理解释[2]。婚姻迁移所作出的策略性婚姻安排是对迁移主体的主观性行动考察,也是对其背后客观性社会建构的关注。过往学界对婚姻所致的生活场所变化和通婚圈扩展的研究多侧重原因探究、场景描述、迁移者社会适应等。就经济、制度和性别驱动视角下的婚姻迁移研究,陈业强所著《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研究》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7月版)既是对已有研究的回溯性对话,也是将田野与质性研究结合,对“婚姻迁移”理论体系作出的整合性梳理。基于扎实的民族志调查,本研究对LW村现阶段多个傈僳族婚姻迁移妇女进行了半结构访谈与参与式观察。本研究从社会变迁与个体社会融入的视角切入,对潜藏于怒江傈僳族妇女婚姻迁移之后的深层逻辑进行解剖,从时间与空间视角分析了怒江傈僳族女性婚姻迁移的发端、现状与变迁方向,对不同历史阶段婚姻迁移影响因素中的传统与理性动力机制提出了新的理解视角,展示了婚姻迁移背后的家庭权力关系与性别秩序。
一、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婚姻策略是一种实践安排。布迪厄对婚姻从“规则”到“策略”的研究转向,赋予了婚姻实践意义[3]。现实场域中婚姻挤压与婚配困难群体增加是非主流婚姻策略运作的主要原因[4]。婚配理论认为,农村婚姻策略中普遍呈现婚姻匹配度逐年下降趋势,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迁移是典型的“不同类群体匹配”[5],婚姻迁移主体双方匹配度差强人意。民族学选题关注少数民族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多出于学术意义,并非研究旨趣[6]。桂宇更是将少数民族妇女在婚姻迁移中的身份界定为“稀缺资源”[7]。但如今看似稀松平常的跨区域通婚在20世纪末的中国西南边陲少数民族地区发生率却较低。出于这一背景,《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研究》(以下简称“《婚姻迁移研究》”)通过对特定时间内怒江LW村突增的跨省婚姻迁移现象的时间与社会空间的追溯,从传统婚姻迁移与理性婚姻迁移对比中探讨了婚姻迁移现象背后的原因,即《婚姻迁移研究》回答了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何以可能。这一问题涵盖了如下多个子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变迁导致村落传统结构与秩序变迁的同时,少数民族妇女婚姻迁移现象变化趋向如何?少数民族妇女作为跨区域婚姻迁移主体,在迁入地的社会适应情况如何?对婚姻迁移主体双方而言,少数民族妇女婚姻迁移机会增加与迁入地男性婚恋困境间的关系如何?
对于传统少数民族村落共同体而言,大量妇女跨区域婚姻迁移发生会带来对当地的“婚姻挤压”,成为村落共同体社会秩序变迁的因素之一。对传统村落秩序变迁与婚姻迁移现象间的关联,学界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于少数民族女性而言,婚姻迁移意味着个体生命历程中以重要事件为开端的社会适应与融合,跨区域迁移妇女的社会适应与融合更是人生难题。就具体研究而言,《婚姻迁移研究》弥补了婚姻移民考察之中对少数民族妇女个体适应与社会融入研究较少的不足,可拓展此方面的“中国经验”;于女性群体而言,《婚姻迁移研究》田野所在村落女性婚姻迁移以“流出”为主要模式,为我们打开了观察少数民族妇女家庭地位、生存现状与社会心态的一个全新视角。故从学术问题探讨到社会问题的解析,《婚姻迁移研究》是将少数民族妇女跨区域婚姻迁移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置于迁移原因、群体特征、家庭关系和婚姻状况等角度进行论证,以求证少数民族婚姻迁移的逻辑。围绕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迁移何以可能这一问题,该研究从“个体——家庭——社会”三者的变迁到“迁移——碰撞——融入”三步的融合,将婚姻迁移这一生命历程中的“重要事件”作为个体实践与社会实践来研究。
二、 图景与特征:少数民族妇女跨省迁移的不对等性
通过结构主义文化和个体行动的双重考量,我国婚姻迁移规模逐年扩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女性作为婚姻迁移主体的通婚圈在逐年扩大[8],婚姻迁移中的农村女性婚姻跨区域迁移现象被视为我国婚姻迁移中的新图景符号[9]。从社会意义来看,婚姻迁移是家庭资源配置、阶层流动的重要途径[10]。《婚姻迁移研究》考察了怒江傈僳族妇女婚姻迁移模式与迁移后的婚姻状况,通过对婚姻迁移中女性的婚前婚姻期待与迁入家庭资源状况间的不对等作深描,回答了传统婚姻迁移模式如何被消解,以及当下婚姻迁移重构(再生产)模式如何等问题。
(一)均衡互惠婚姻模式式微
以女性“交换”为基础的互惠被视为传统社会联结的重要部分,列维·斯特劳斯在《亲属制度的基本结构》中提出了互惠原则多被借以解析婚姻互动关系和婚姻规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和全国人民一道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由贫困到富裕的发展道路。国家主导的针对特定人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政策性发展与干预,一方面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另一方面致使传统村落结构解体。少数民族村落传统婚姻注重均衡互惠,被称为“捆在乡土的婚姻”[11]。互惠在了解人类生存条件方面具有核心意义,而婚姻形式存在依赖于生境与文化条件,传统村落的社会性也基于互惠得以建立[12]。在原生怒江大峡谷区域,傈僳族妇女的婚姻形式与自然环境和生产力状况相匹配,除去媒妁之言形成的一夫一妻制外,不乏抢婚、家族内婚、姑表婚、转房婚等婚姻形式。婚姻作为一种互动,交互作用是双向性的,生活场景之下不同的婚姻类型维系了村落秩序的稳定性。历时性视角下,《婚姻迁移研究》所关注的婚姻迁移是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当代语境,互惠婚姻模式已悄然式微。虽然当下“农村—农村”“城市—城市”的婚姻迁移模式仍然为我国主要的婚姻迁移类型[13],但跨区域婚姻迁移流向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发达地区流动。怒江傈僳族妇女跨省婚姻流动绝大部分为“农村——农村”,常见婚姻迁移方式有被讨走(娶走)、被拐卖和自由恋爱三种。怒江傈僳族妇女婚姻流动所具备的突破均衡互惠捆绑的可能性,源自对婚姻市场资源的新认知。从人类婚姻变迁可知,若婚姻方式不再以互惠为联结,交换便成为主要的联结纽带。一方面,是婚姻迁移流出地的“推力”。贫困的傈僳族家庭通过实践发现,女性成员族内婚和短距离婚姻迁移未能获得足够彩礼,而跨省婚姻迁移的彩礼相对丰厚。另一方面,是婚姻迁入地的“拉力”。由于信息不对称,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女性婚前对“外省”心存向往,认定通过自身资源交换达成的跨省婚姻迁移必能获得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婚姻迁移研究》田野个案所考察的多为婚姻迁入地婚配市场中的劣质资源——因大龄、残疾、家贫而难于婚娶的男性。少数民族妇女婚姻流入到此类群体,婚姻本身根本没有互惠的可能性。在传统互惠婚姻模式中,婚姻迁移主体(行动者)的行为与客观结构之间的适配度普遍较高。此结果并非理性选择,而是传统所致的必然性,但同时又是理性所不能超越之行为。
(二)从“习俗婚姻”到“理性婚姻”的价值转变
布迪厄认为婚姻不是理想规则的产物,而是超越结构性与能动性的策略[14]。以往学者认为跨区域婚姻迁移的态势分扩大、内卷和不变三种[15],跨区域婚迁移也被视为婚姻策略。婚姻策略体现为特定社会实践背景下行动者受传统婚姻“惯习”影响,为婚姻缔结过程中对婚姻方式、功能的综合考量[16]。傈僳族妇女理性婚姻策略选择逻辑为家庭角度成本与效率权衡,婚姻迁移行动的发生遵从“效益最大化”原则。人口社会学人口迁移理论与实证研究证明,地区差异是推动女性远距离婚姻迁移的主要原因之一[17]。《婚姻迁移研究》发现,历史上传统怒江傈僳族的婚姻迁移多基于传统的习俗婚姻,即多为按照民族习俗而缔结成的婚姻形式。1990年之前的怒江傈僳族婚姻多为短距离婚姻或族内“习俗婚姻”。随着社会发展,村落社会结构随之变迁。跨省婚姻迁移的出现逐渐将习俗婚姻转为理性婚姻。社会学将个体行为置于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形塑之中,即个人的自主选择有限。首先,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为婚姻迁移确定了前提,即城乡二元制的松动与解体赋予人口流动合法性。其次,区域经济差异,助推了欠发达区域妇女的婚姻迁移。经济资源于怒江傈僳族妇女而言是稀缺的,属于她们的性别、年龄属性在中部和沿海婚姻市场中被视为稀缺资源,于是形成了婚姻迁移中最稳定部分资源交换。再次,婚姻流入地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衡为婚姻跨区域平衡调配提高了可能性。傈僳族妇女婚姻迁移的最终实现不是基于情感,而是在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情况下以弱弱联合方式实现的跨区域婚姻缔结。从经济理性角度看傈僳族妇女的婚姻迁移,夫妻双方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对等为婚姻埋下隐忧。如果在道义婚姻与理性小农之间进行选择,傈僳族妇女及家庭更偏向理性小农的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本质和行动逻辑更多表现为生存理性。看似盲目、唯经济驱动的远距离婚姻迁移,实为傈僳族家庭在经验习得和现实实践基础上作出的最利于规避风险的策略选择。既然经济理性是分析婚姻家庭策略的重要视角之一,理解妇女作为“理性人”的行动逻辑就至关重要。《婚姻迁移研究》解答了为何作为婚姻迁移主体之一的妇女在一系列选择与权衡之下遵从了“理性化效益”原则。少数民族妇女会权衡家庭整体效益和个体利益两个部分,婚姻迁移发生时,家庭成员与个人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所作出的选择并非始终一致,甚至可能相互矛盾,但最终却总能达成一致:个体遵从家庭。少数民族女性自我意识缺乏归因避不开对少数民族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参与度的思考。从“习惯婚姻”为主到以“理性婚姻”为主的转变,婚姻迁移主体面临更多不确定性,也使得少数民族女性的婚姻迁移策略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综上,少数民族妇女婚姻迁移的结果由“推力”与“拉力”的合力形成,反映了“推拉理论”背后的两个隐喻:经济学“理性人”和对流入地的期待。近百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历了政治、经济与社会巨变,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吸引力意味着少数民族群体对自我传统文化失去信心所产生的认同危机。
三、 调适与融合:少数民族妇女婚姻迁移的社会适应
《婚姻迁移研究》发现,传统傈僳族妇女婚姻圈基本为本村落或相邻村落。基于相似生活方式、相同语言文化和宗教信仰基础的短距离婚姻迁移,婚后适应较好。相反,跨省婚姻迁移是基于不同的语言、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加之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妇女婚后社会适应较为困难。跨省婚姻中适应较好的至少满足婚姻流入地生存环境较好、婚姻流入家庭生计模式较合理、配偶具有丰富人力资源禀赋等三个条件之一。宏观而言,结构性社会融入与少数民族婚姻迁移变迁趋于同向。其中家庭融入、经济融入是最常见的融入方式。微观而言,作为婚姻迁移主体的少数民族女性个体性适应情况更值得探讨。
(一)婚姻迁移主体的社会融入
截至目前,学界未能将“社会融入”作出绝对的概念化操作,但认可其为动态、渐进、多维度互动过程的概念[18]。学界关注婚姻迁移主体社会融入的结果性变量,但针对少数民族女性原因变量的研究并不多见。若依据经典社会融入理论所认同的“边缘向主流”融合的结论,少数民族迁移的融入至少有趋向性。首先,经济融合是社会融入的基础条件。当婚姻迁移主体通过婚姻获得固定住所与经济收入时,其家庭融入与社会融入即成为可能。近年来婚配市场的变化使得汉族地区许多大龄男青年成为结婚困难户,少数民族妇女婚姻迁移的流入地多为贫困家庭[19]。少数民族妇女婚姻迁入家庭的经济状况削弱并减缓了融入行动。虽《婚姻迁移研究》揭示了少数民族妇女家庭融入在本质上无异于普通的跨区域婚姻家庭,但具体到经济状况、语言文化、饮食习惯等客观性指标的差异,迁移主体的结构性社会融入与社会适应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其次,婚姻迁移主体的个体特征、心理素质、身份认同等主观条件是实现社会融入的载体和必要条件。所有社会融入都不可能一帆风顺或倚马可待,定会经历几番文化冲突与碰撞。《婚姻迁移研究》关注社会融入的持续性和变迁性,并未从特定时间点看融入程度,而是考察了较长时间内的婚姻迁移主体社会融入情况,这突破了传统研究设计与田野方法的局限。
(二)婚姻迁移主体抗逆力的实现与转化
社会学的抗逆力理论脱源于心理学,指社会组织或个体在困境中克服困难之能力[20]。在社会急剧变化的语境下,将抗逆力理论用以研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社会行动意义重大。我国目前有学者关注流动人口的优势品质,但鲜有婚姻迁移群体的抗逆力研究。《婚姻迁移研究》对傈僳族妇女婚姻迁移发生后的分化给出“逃”(传统抗争)、“忍”(无奈选择)和“留”(幸福开始)三种常见的模式[3]。可见此三种模式既有问题视角,也有优势视角。但限于田野方法与研究基础,我们难以全面认知婚姻迁移群体的抗逆力状况,这也是《婚姻迁移研究》的意义之一。通过本研究可知,首先,婚姻迁移主体抗逆力存量不足。以人口统计特征判定婚姻市场总体结构,迁移行为主体之一的傈僳族妇女所具备的抗逆力不如迁入地的其余女性。其次,家庭经济状况成为影响傈僳族妇女抗逆力的首要风险要素。迁入家庭收入状况、配偶能力、居住条件等多个因素导致其家庭经济水平低下。再次,婚姻迁移主体的社会支持系统缺失。《婚姻迁移研究》发现,边疆贫困地区(社区)对傈僳族妇女抗逆力的支持较少。在主体行动与组织化视角下,有限的抗逆力转化必须依托“个人——家庭——社区”的合作与公共性。婚姻迁移造成迁出地的传统秩序解构,而迁入地的新秩序并不能同时建构,这愈加造成了其抗逆力弱化风险。可见,婚姻迁移主体抗逆力并非完全基于主体本身的单线性能力,而是一个复杂的双线适应体系。与期望婚姻迁移主体抗逆力提升的美好愿景相对的是社区支持系统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测。近年来,村落社会新秩序的建构使得少数民族妇女抗逆力的储备与内固遵从了新乡土逻辑。户籍制度松动、人口流动自由、经济快速发展与义务教育普及使得作为婚姻迁移主体的傈僳族妇女的抗逆力思维与能力逐渐提升,可用以应对当下婚姻迁移中的制度、经济、地理空间的分层。
正如前文所述,婚姻迁移主体成为婚姻质量的推动者与核心决策者,主体行动充分考虑个人、家庭的资源禀赋,以期达成持续性社会适应与社会融入。若在经济层面、社会层面与心理或文化层面都能达成较好的适应状态,则表明其抗逆力得到了加强,反之亦然。
四、结论与讨论
行文至此,我们已完成了对变迁与融合这一组社会现象的论述,同时也完成了对社会行动与社会结构的剖析,也是对开头所提少数民族妇女“跨区域婚姻迁移何以可能”的作答。相比传统研究所理解的“偏僻贫困”“经济驱动”为婚姻迁移导因,《婚姻迁移研究》的归因分析视角丰富而全面,通过其核心问题可知:其一,婚姻迁移的本质为婚姻策略,透过这一行为可判定家庭权力结构与性别秩序;其二,从婚姻迁移发生的家庭来看,多为“弱弱结合”的社会阶层再生产;其三,婚姻迁移是嵌入在整个社会系统之中的,其既是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秩序的再生产,也是迁移主体的个体社会融入。少数民族女性婚姻迁移突破了传统婚姻模式中“规则”的制约,转向“策略”的自主性,并在迁移中将时间与空间合为特定场域。随着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迁移会愈加频繁,传统与理性的逻辑博弈也将会一直伴生。《婚姻迁移研究》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傈僳族妇女婚姻迁移逻辑的传统道义与经济理性,其说服力发端于理论和方法的反思,使得生于斯长于斯的少数民族妇女婚姻圈扩大与迁移逻辑研究掺入更多跨学科和专业性考量。显然,通过对婚姻迁移态势、水平、模式和主体特征的多层次研究,《婚姻迁移研究》在该领域达成了三个学术成效。其一,研究者在场(being-there)和田野作业成为了解怒江傈僳族妇女婚姻迁移的通过仪式,并据此发现价值,旨在用科学的方法和整体论对看似孤立的现象进行社会关联解读,以辩证地解读代表性与普遍性的问题。其二,从认识论层面探究傈僳族妇女婚姻迁移的逻辑,在剖析婚姻迁移的基础上,提炼出蕴含其中的社会性别内涵,并对学术范式与理论预设进行反思性回应,同时留有讨论余地。其三,论证了在缺少社会支持的情况下,婚姻迁移妇女抗逆力的培养与提升成为其社会适应与融入的决定因素。而且,《婚姻迁移研究》突破性地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社会性别与发展”视角,既关注少数民族女性外流性别失衡下的婚姻挤压,也关注由此造成的少数民族地区男性婚姻的内卷化。就此可知,传统村落婚姻迁移方式的变迁本质上是群体社会行动结构的调整。交换互惠婚姻基础的失落与新婚姻价值倾向是对社会结构与秩序的调整性适应。任凭社会如何变迁,婚姻一定是中国人血缘和家庭所编织意义之网的重要环节,价值理性的婚姻迁移是差序圈的一个临时摇摆状况。
本研究揭示了地方性传统并非一成不变,总在调适以适应社会发展。在认可跨省婚姻迁移促进文化交流与融合的积极效应的同时,不可忽视其对流出地的婚配平衡的影响,这也为以后少数民族婚姻迁移的研究留下了探讨空间。如少数民族妇女婚姻迁移社会融合的最终走向问题;主流社会对少数民族妇女婚姻迁移与人口流动的认知问题;少数民族妇女婚姻流动与家庭社会资源配置问题等。值得我们借鉴与反思的是,作为边缘人和他者典型研究的《婚姻迁移研究》,并未回避“污名化”“文明的冲突”“人口拐卖”“性别不平等”等社会现实中的敏感地带,应用田野分析予以公允的学术讨论。本研究融合了以往民族社会学、农村社会学等学科对社会群体、社区变迁研究的解释逻辑与解释力,将典型研究中具有抽象性的婚姻迁移逻辑置于国家制度变迁的特殊场域下进行研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研究具有了国家制度与社会层面的政治性,学术与理论建设层面的科学性。这样的方式并非纯意识形态或组织制度话语体系,而是将对少数民族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认识还原至“社会行动——社会变迁——社会秩序”的元框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