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视阈下第三方平台之功能定位探析
2019-02-21陈枫
陈 枫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333)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及终端传感设备的进步创新为实现更大规模且更普惠的金融发展提供了新助力。在互联网技术革新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的内涵定义不仅是指单纯的保险行业对新技术的使用,更是指互联网科技的创新运用,颠覆了保险行业原有的传统商业模式,形成了新的保险商业生态,如表1所示。
表1 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
从表1可以发现,互联网在保险行业的运用已经从简单的线上销售渠道拓宽,进阶到将互联网思维渗入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其中,第三方平台在“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中担任着重要角色。2018年,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为1 905亿元,其中保险公司的自营平台约占三成,而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实现的保费收入占七成。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被视为互联网保险合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同时,依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开展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从实践来看,第三方平台又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具有一般辅助功能的网络平台;如兼业代理网络平台;另一类是处理保险核心业务功能的网络平台,如网络保险直营平台。因此,广义的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直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提供网络技术辅助或保险经营类服务的网络平台。本文将在广义的第三方平台概念下进行讨论研究。
当前监管规范滞后于互联网保险发展,互联网保险中第三方平台乱象丛生。2019年4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90号),其中将保险机构规范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的合作作为工作重点,实现对第三方平台的有效监管规范,厘清互联网保险中第三方平台的功能定位是首要关键。
一、第三方平台功能定位的必要性分析
当前第三方平台对互联网保险的影响渗透于保险的产品开发、销售、理赔、后续服务、风控等各个环节,其快速发展的背后伴随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信息安全,销售误导,消费者权益受损,违规开展业务等问题,规范和发展第三方平台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018年10月,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内部征求相关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第三方平台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面对不同利益主体的期待,如何平衡社会期待与法律理性之间的关系,使第三方平台能够满足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需要是《征求意见稿》必须考虑的问题。第三方平台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功能定位的内涵,是把握市场发展效率与社会秩序界限的重要衡量标准,是通过立法赋予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重要考量要件。当前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监管制度以主体规制为主,此制度模式导致第三方平台无法充分发挥其功能,阻碍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厘清第三方平台的固有功能是制定科学有效规范体系的应取之道,为第三方平台规制和互联网保险发展带来良好的综合效益。
二、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功能定位厘清
(一)缓解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介入,凭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形成信息聚集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状态。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交易或合同的一方参与人拥有另一方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即使另一方可以获得这部分信息,获得的成本也过于高昂。在互联网保险模式下,第三方平台在获取客流量和积累用户信息上具有独特的优势,缓解了传统商业模式中因信息供给渠道不畅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人通过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依靠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获得投保人的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甚至生物特征等信息,提高投保人信息的透明度,保险人将得益于此而避免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风险。同时,投保人可以依靠第三方平台从事信息收集、处理、评估等专业性活动,通过第三方平台对保险产品和保险机构的搜索、比价、信用评级的服务,获知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特色、价格等信息,选择更有利于自身情况的保险产品。
但第三方平台在缓解原有信息壁垒的同时,互联网保险生态下信息不对称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即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是所获信息是真实的,并对信息有足够的分析理解能力。互联网保险依赖于互联网社交网络,互联网天然具有的虚拟性特点致使投保人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障,也无法确保投保人对保险人披露的信息具有专业的分析能力。
在互联网保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在互联网信息背景下,多平台的大数据共享和大数据分析是保险人降低因投保人录入虚假信息所造成风险的重要途径。而监管部门强制互联网保险中的第三方平台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注重信息披露的易读性与易解性,则是对保险人较之投保人信息优势的矫正。
(二)拓宽保险产品销售渠道
保险产品在第三方平台直接展示宣传、授权销售的方式,改变了传统保险行业中运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多重销售环节的模式。第三方平台起到连接保险市场交易双方的作用,实现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第三方平台凭借其信息集聚的优势获得显著的流量优势和保险企业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通过第三方平台展示其保险产品进而达到向客户传递企业价值和企业文化,并提高品牌粘性的目的。互联网保险下第三方平台销售服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互联网保险下第三方平台销售服务流程示意图
同时,在互联网保险模式下,第三方平台不仅承担了线上渠道的功能,在产品销售上,第三方平台利用其流量接入和数据信息获取的规模性、及时性、完整性的特点,将用户搜索、选择偏好等信息及时反馈给保险企业,助力保险企业的精准营销。在产品设计上,第三方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推动保险市场消费需求市场的细分,助力特定的保险责任的“定制化”保险产品落地,并以自身平台业务模式与“定制化”保险产品保险标的高度契合为营销要点,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以淘宝网的退货运费险为例,淘宝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由消费者自担退货运费的场景为契机,统计全平台产品售出后退货的概率,将相关需求反馈到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运用在特定场景的保险产品。并且淘宝网成为该定制保险产品的销售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为保险合同履行提供数据与技术支持,使得该保险与淘宝平台的业务场景模式紧密相连。可见,互联网保险下的第三方平台还拓展了保险的产业链,为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创新提供了更广泛的业务场景和资源。
(三)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第三方平台对互联网保险市场交易效率的助力主要集中体现在信息聚集效应、“一站式”保险服务形成、保险服务标准化程度加深等三个方面。
首先,第三方平台汇集不同保险机构的同类多种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搜索、保险内容比较、产品专业评价等业务服务,体现出明显的信息聚集形成的规模优势。同时,保险人通过数据共享技术、客户评级技术和智能设备技术的运用得以准确掌握投保人的相关信息,了解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并通过数据分析运用进一步发现消费者需求,细分消费者市场,向目标客户推送定向广告。互联网保险下第三方平台的信息聚集效应产生需求发现和风险发现的功能,节约了保险产品市场的成本投入。
其次,第三方平台整合市场上的保险机构、保险产品、保险中介信息等资源,形成组合多样化的保险服务“一站式”提供模式,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次消费需求。以慧择保险网为例,作为持有保险经营牌照的第三方平台,同时发挥着市场交换和中介双重功能,提供售前测算、保险咨询、保险产品推荐、投保、销售、理赔等服务构成综合性的“一站式”第三方保险服务平台。慧择保险网的模式在第三方平台完成从投保到理赔的闭环式交易,有助于减少消费者在保险交易环节上支出的时间,进而提高保险市场的整体效率。
最后,互联网保险通过大数据测算,运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及时披露等手段达到风险控制,进而简化保险投保流程,人工智能的运用也推动了保险服务的标准化提供。同时,通过第三方平台对用户年龄、收入、职业等多维度测算评估用户的购买能力,以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减少保险人为了解投保人而产生的投入。
三、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功能的理性回归与进路展望
(一)现有机制对第三方平台功能的扭曲
《暂行办法》以主体规制为准则对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实施监管,在规范监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当前客观发展规律的情况,阻碍了第三方平台功能的有效发挥。就保险业务经营市场而言,在保险牌照批筹明显收紧的趋势下,限制其他领域资本进入互联网保险领域市场的程度和范围。《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必须通过保险机构资质的市场准入限制。在此背景下,传统保险机构的线下市场优势延伸到互联网保险领域,变相剥夺了有足够财力和专业水平的其他领域资本进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经营保险业务,进行保险产品设计开发与销售。这些资本只能绕道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渠道,经营承担居间功能或代理功能的第三方平台,将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局限在宣传和后续服务的产业链末端,无法掌握发展的主动权。市场主体多元化且具有差异性是市场机制得以发挥的重要前提要素,对中小型第三方平台进入的限制阻碍了互联网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削弱了市场作用机制,使得第三方平台的资源配置作用无法充分实现提高市场效率的功能目标。
从互联网保险专业中介平台来看,对第三方平台主体资质的过度严控,压缩了中小型平台与大型平台竞争的空间。互联网保险具有高频、海量、小额的特征,同时因为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存在拓宽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应用场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还大幅度降低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成本并提升了保险产品的市场反馈机制,有利于深化保险产品的“定制化”创新,解决传统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的困境。但是,从2017年保监会批复的21家保险中介公司的情况可以看出,监管层面对第三方平台依托的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有较高要求,普遍需要达到5 000万元以上。这使得中小型平台甚至无法合规提供投保、代理、理赔等第三方保险服务,丧失与成熟企业开展合作的机会,只能游走于保险产品创新的边缘。互联网保险中介市场成为又一“BATJ”等成熟资本跑马圈地的领域,进一步拉大“数字鸿沟”这一信息贫富差距,无法充分焕发出新市场的新活力和为创新企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削弱了互联网思维对保险市场渠道建设的助力。
(二)建立以行为规制为主、主体资格规制为辅的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学者金泽民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维斯卡西等学者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进行的一种强制性限制。从“规制”的定义来看,规制强调的是对微观主体行为的干预,政府通过授予市场主体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的方式,实现对个人或企业从事商业、控制价格、批准投资决策、执行保险和安全的规制和管理。规制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手段,其效果最终需要反映到对微观市场主体具体行动的指引和影响。
从主体规制到市场行为的最终反应过程中,经过审查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行为的扭曲,进而产生了监管目标不能实现甚至对市场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况。在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规制中的体现是,现有规范体系框架下的重点落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资质要求上,对第三方平台经营的资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防止保险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但同时当前过分严苛的第三方平台主体资格申请条件也阻碍了第三方平台功能的有效实现,限制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焕发出新的生机。
因此,在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进行规制时,为了保证监管目标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应将规制直接落脚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形成以行为规制为主、主体资格规制为辅的制度体系。适度放宽第三方保险互联网平台进入保险经营业务市场和专业中介市场的准入资格门槛,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可以有机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市场的竞争中,以促进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当然,对第三方平台主体资格限制的放宽,并不意味着抛弃对保险产品质优和市场稳定的社会期待,而是应从行为规制入手,制定细化的可实施的管理规范,如第三方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歧视、特殊提示告知义务等行为规制要求。
1.强调第三方平台对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为了完成其服务内容,往往需要投保人输入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收入等一般个人信息,还包括病史、家族遗传信息等大量的个人敏感信息。这种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因此,第三方平台必须拥有稳定的可信任的操作系统。《征求意见》中明确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履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这是首次明确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应履行第三级等级保护要求,要求第三方平台应该在信息设备的物理位置、人员岗位设置、应急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符合相应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此外,关于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其他网络安全责任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在当前的网络安全法律合规框架下,对于保险金融信息的跨境传输问题、个人信息授权特殊规定、第三方平台定位和责任等问题尚无权威的解读和答复,这使得第三方平台的发展面临合规法律风险。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尽早出台在当前网络安全规制体系下的保险特定行业的网络安全操作细则,为第三方平台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引。
2.禁止第三方平台搜索算法歧视。算法歧视已经成为互联网相关市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手段。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是基于前期保险产品数据的收集汇总,在投保人输入特定数据信息时运用一定的算法得出搜索结果,为其展示相关保险产品。第三方平台应当向投保人提供客观公正、无差别的检索结果,而不应当在算法中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对搜索结果施加不易被公众察觉的影响,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目的。因此,第三方平台具有搜索引擎的功能时,应当严格其算法的公正性,禁止其实施算法歧视的行为。
3.严格保险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险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对投保人相对于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产品信息劣势的矫正之必要,在传统保险领域中已有较成熟的运用。但是因为互联网领域中,第三方平台在保险交易过程的介入,加之保险投保过程的去个人化、标准化的特点,和互联网信息展示相较于线下纸质合同的差异, 对第三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虽然明确了第三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只是进行了较为原则化的规定,未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这就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各第三方平台保险产品投保流程互不相同,在保险条款的存在方式设置上也不相同,有的在点击特定产品投保时以弹框的形式自动跳出提示并强制投保人在投保前进行阅读,有的则将文本链接置于投保页面最底端,仅以勾选的形式要求投保人完成此形式后即可购买。可见,不同的设置形式将会影响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程度,投保流程的差异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因此,银保监会有必要针对保险条款提示的位置、方式和点击次数进行统一规范,强化第三方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语
当此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运用大数据、基因技术、云计算等科技助力保险行业的过程中,发挥着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拓宽销售传统渠道、促进保险产品创新并提高市场效率的功能。而当前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制度违背了互联网保险市场客观的发展需求,影响了第三方平台功能机制的发挥以及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进行制度厘清,为第三方平台的市场准入松绑,更加关注于其责任义务和行为落实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