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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华中根据地对传统婚姻习俗的改造

2019-02-20吴云峰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根据地妇女婚姻

吴云峰

(黄山学院, 安徽 黄山 245041)

华中根据地是指由新四军创建的苏北、苏中、苏南、淮北、淮南、皖江、浙东和鄂豫边区等八个抗日根据地的统称,在解放战争时期称为苏皖解放区。在根据地创建之前,该地主要盛行的是传统婚姻。华中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新政策及婚姻法令,推动了当地的婚姻习俗变迁。关于根据地婚姻习俗的变迁,近年主要的研究成果有:杜清娥、岳谦厚的《太行抗日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待遇及其冲突》(《安徽史学》2016年第3期)、江沛、王微的《传统、革命与性别:华北根据地“妻休夫”现象评析(1941—1949)》(《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3期),以及笔者的《冲突与调适——华中根据地婚姻习俗变革中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年第5期)等。已有的成果大多关注传统婚俗的弊端及推行革命婚姻政策的必要性,但是对于传统婚俗的积极因素及婚姻陋俗的社会、经济、思想根源关注不多,对根据地妇女解放与西方女权运动的斗争目标、方法有何差异论述不祥。西方的一些女权主义者如卢蕙馨等将儒家学说描述为一种男权至上主义和父权制意识形态,并将其视为中国女性受压迫问题的根源所在。然而,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伦理和“性别歧视”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革命的婚姻政策如何革除传统婚俗中的消极因素,保留并改造其积极因素,并做到与民众的经济生活相适应?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究。本文运用华中根据地的档案、当时的报纸等所反映的民众婚姻生活的史料,对根据地建立前后婚姻习俗变化的过程作一考察。

一、根据地创建之前的婚姻习俗

在传统乡村社会,婚姻习俗沿袭着流传已久的惯例。陈顾远先生就认为,婚姻是传统伦理的本原,是儒家伦常的重要内容。“《中庸》‘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云云,视现实夫妇为伦常之本原,婚姻乃万事之基点也。”[1]近代以来,从西方传入的新式婚姻除了对少数沿海城市有影响外,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农民大多遵照旧的婚姻习俗举办婚礼,并恪守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

(一)主婚权

传统社会婚姻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家族血脉的延续,根据《礼记》的解释:“昬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男女的主婚权在于父母或长辈,如江苏武进等地“父母为子择室,通媒妁,行六礼”[2]464。在父权制社会里,婚姻往往较少考虑夫妻双方本人的感情,更多体现的是家族的利益,婚姻类似于契约。俗语中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前者表现为婚姻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婚姻关系建立的社会联系,后者则具有明显的传统契约的特征。“媒”的意思为中介,据《说文解字》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婚姻中的彩礼往往意味着双方家庭财产的转移,具有契约的性质,而媒人则起着中间人的作用。在江苏灌云县:“妇女们除和男人一样遭战争、饥饿、病痛、寒冷之苦,脖子上还多套着一副封建枷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给扁担,拖着就走。’抢寡妇、童养媳现象比比皆是。婚姻不能自主,人权没有保障,有多少刚毅的妇女为抗婚和不堪忍受虐待而上吊、投河身亡。”[3]27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的财富主要由男性家长掌控,结婚需要支付大笔的费用,单靠年轻男子往往难以承担,因此,父母在子女择偶中起主要作用是必然的。然而,在父母主婚的情况下,子女的择偶意愿往往被忽略,这就给夫妻双方日后的婚姻生活带来一定的隐患。在传统社会,不仅女性无法做到婚姻自主,男性同样无法自由掌控自己的婚姻大事,在结婚对象的选择过程中也要遵从父母或长辈的意志,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男女之别”还是要服从“长幼之序”的。正如罗莎莉所言:“中国性别压迫的根源必须从家族传统中找寻。在家族传统中,家族姓氏延续、孝道和祖先崇拜等三种文化因素共同融汇成儒家所倡导的家庭美德。它们成为酝酿、支撑和论证社会虐待女性行为之合理性的强大基础。”[4]138

(二)婚姻程序

在传统社会,婚礼大致要经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如《含山县志》记载:“婚礼中男家遣媒妁通言,尝至再三。女家允之,书女生年、月、日、时于贴,以付媒妁,然后纳礼,名曰‘定礼’。及娶妻纳礼,名曰‘娶礼’。其礼称家之有无。亲迎之日,以兄弟送女归,或以叔伯代之。”[5]386对传统婚姻中结婚之前要算生辰八字的原因,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一书里解释道:“用理智选择儿媳妇是一件很难的事情。没有一个女孩子是完美无缺的,但每户人家都想找最好的。因此很容易出错。如果找不到其他出错的原因,那就要归罪于挑选的人了。因此,算命先生不仅是充作作出决定的一种工具,同时,也被用作把错误责任推卸给上天意志的一个办法。如果婚姻不美满,那是命运。这个态度实际上有助于维持夫妻关系”[6]。在传统社会男女的婚配过程中,双方直接了解对方的渠道并不多,婚姻美满与否只好听天由命。

在安徽无为,婚礼包括“纳彩、纳币等礼,并依朱子《家礼》行之,令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今凡纳彩、问名,大抵从宜从俗,称家有无焉。”[5]31据《泰州志》记载,当地的婚礼大致经历以下程序:“始议婚,或姻戚作伐,或用媒妁。初聘定,次请期,次纳采,女家亦有回赠。于归妆奁丰俭,各称其家。俱设宴延宾迎送。合卺夕,花烛交辉,聚观如堵。三日拜见翁姑及家众,以分大小。女家备仪物,名曰‘做朝’。婿随往拜女之父母。遍及亲族,名曰‘回门’,仍留宴。满月,婿偕女归宁。”[2]506在安徽萧县“古有纳采、问名、奠雁等礼,绅士家多仿行之。至于聘仪丰啬,妆奁厚薄,亦多量力。乡城嫁娶必亲迎。嫁女之后,父母暨亲属三日内各俱饭以饷之。三日早迎女,午陈妆奁之属,花币鼓乐送婿归。”[5]437传统的婚姻礼仪较为繁琐,但在民间普通家庭,并不一定完全按照六礼,而是结合当地的习俗及家庭经济情况有所删减和变通。

(三)婚姻花费

传统婚姻需要支付一定的彩礼,彩礼的多少视家庭经济情况而定。支付彩礼意味着男方财产向女方家庭转移。民间的彩礼往往存在着攀比的情况,导致婚姻花费过高,人们不堪重负。因此,历代封建王朝也经常倡导改革婚姻陋俗。如在含山县,雍正年间,朝廷曾下谕旨,要求婚礼从俭。彩礼不完全是男子给女子父母的钱财和礼物,也是夫妻双方父母为子女成立新家庭准备的物质基础,是财产继替的重要形式,传统社会在彩礼的准备上量力而行,还是值得肯定的。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姻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彩礼的多寡则无明确标准,它是随着经济发展程度而变化的。如南通县,据《康熙通州志》记载:“凡结婚姻,两情相好,儿女相配,此诚百年缘分。聘娶礼不必较其厚薄,量力行之。尝见平日相好,后因计较财礼反伤情义。女家需索者固为可恶,男家力可为而吝鄙,俗尤为薄(劣)。若盛时结亲,或后一贫一富,男家力歉,女家颇过,即量力自备衣物以完儿女之债。倘两家力乏不能成亲,其至厚亲友当相助之。无使有怨女旷夫,此亦厚道也。”[2]518彩礼在婚姻中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过度地索取或逃避彩礼都不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婚姻类似于契约,一旦订婚,双方都有遵守契约的义务,否则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四)择偶标准

在传统社会,门第是最重要的择偶标准,讲究门当户对,也就是男女双方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要大体相当。华中根据地所在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在婚姻论财问题上并不十分看重,大体是根据家庭具体经济情况而定,但对门第却非常看重。如江苏睢宁县“邑人多以襁褓时联姻,论门第,不计聘。及婚,婿行亲迎礼。入门,拜天地,夫妇交拜,饮合卺杯。三日,谒祖先,拜见翁姑,名曰‘分大小’。余亦略如古制。而六礼之行,则视贫富为奢俭矣。”[2]552《泗阳县志》记载:“婚用媒妁,重门户,聘仪不责多寡,甚有爱好指腹,不征聘币,无需庚帖者。”[2]531人们在结婚的时候,往往选择经济条件、家庭地位大致相当的对象。如逃荒到涟水县高沟镇的张凤兰在媒人的介绍下与一个雇农结婚。“我原是山东阴平人,八岁跟父亲逃荒出来,一路要饭到清江,住在大桥孔里四五个月。有一天,晚上发大水,一家四口子站在水里过夜,第二天搬到窑洞里。连铺草都没有,睡在光地上有几个月,后又被人家驱逐出去,至高沟南徐永华家破屋里,还是要饭过日子。有年余,爷爷就被雇到人家做伙计,我被卖给地主家做小丫头,几年当中就如一只牛,从朝到黑总不息,时常是遭鞭子打。十五岁那年,我再不愿意干下去了,就偷偷地到爷爷那里,后来有个邻居来说媒,把我嫁给姜南善,穷人还对穷人,姜南善只种一点街上和尚的地,闲时推推小车子,我自己靠挑菜拾草过生活。”[7]在传统社会,由于界限分明,阶层流动的渠道相对较窄,因此门当户对成为最重要的择偶标准,目的是确保家族社会地位的巩固。

(五)家庭关系和妇女地位

在传统的封建家庭关系中,长幼有序、男尊女卑、嫡庶有别。年轻女性的地位低下,甚至在日常的衣食待遇上,不同的家庭成员间亦界限分明。如东台县的一个雇工反映东家儿媳妇的饭食仅比长工略为好一些:“在老板家中过的生活单是吃饭就有好多样,沙稻米饭老爹老太吃,籼白米饭老板和奶奶吃,小舂老红米饭相公姑娘吃,玉米粯子饭媳妇吃,大麦糁儿饭才轮到长工吃”[8]。

受封建家庭伦理观的束缚,贫苦家庭的年轻媳妇,往往受到虐待与压迫。在淮北地区,一些妇女“受丈夫、婆婆打骂比较厉害,迫切要求解除压迫”[3]17。盐阜区华安镇的杨大龙媳妇,受到婆家人的种种虐待,生活十分痛苦。《盐阜大众》曾刊登过一首民歌,反映了此媳妇的生活遭遇:“华安镇,有杨家,杨大龙的媳妇实可夸,终日卷着烟,赚钱来按家。丈夫不讲理,时常会拷打。公公口水嘴,混名又叫二果瓜。婆婆坏死人,没事当街骂。可怜杨嫂子,苦到底头啦。自己没办法,回去告诉她妈妈。妈妈上门来,杨家不睬她。丈妈来把女婿劝,女婿拿刀砍丈妈,一家不讲理,真是坏人家”[9]。在淮北地区,传统社会的妇女经济不独立,“妇女没有经济权,平时买针线的钱都被控制”[3]17。由于年轻妇女的家庭地位较低,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民主、平等的关系。

(六)婚姻陋俗

在根据地创建之前,传统婚姻陋俗较为普遍,如买卖婚姻、指腹为婚、早婚、纳妾等等。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现象十分普遍。还存在落后的贞操观念,干涉寡妇再嫁事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和虐待也对女性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江彤在《回忆淮北苏皖边区妇女工作》一文中谈到了传统社会该地区的婚姻陋俗:“买卖妇女非常盛行,特别是孀妇完全无处理自己婚嫁的自由,丈夫死后,娘婆两家商量妥当,偷偷地就出卖了,由另一家突然于夜晚抢走,谓之‘嫁后婚’。在偏僻地区,也常有抢劫行路妇女强迫成婚的。”[3]16江苏淮安地区也存在指腹为婚的陋俗:“指腹为婚,换杯为聘,不待年而童养者,星巷陋俗,猥不足述。”[2]528指腹为婚是指父母为未出生的胎儿订立婚约,只有双方互生男女的指婚才能成立。由于双方男女尚未出生,其相貌、性情、才干乃至命运都不可把控,子女长大以后,往往弃信负约而导致婚姻纠纷。

传统社会早婚现象极为普遍,其根源在于农民的贫困及农业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贫困使得女孩的家长无力承担抚养的费用,不得不早早就将其送往婆家。对于婆家来说,早婚意味着增加了劳动力,并寄托了他们对子嗣的期待。早婚也使男方在挑选媳妇时有更多的选择。但是早婚的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夫妻双方身心尚未发育健全,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或者夫妻双方年龄差距过大,为日后的婚姻生活埋下隐患。

因为贫困,男方无力按照正常的婚姻礼仪娶亲,而女方家庭无力养活女孩子,由于男女双方并非完全自愿,这就为日后的婚姻生活带来隐患。由于男方家庭本身就贫困,童养媳的生活境遇则往往更为悲惨。比如启西县源勇乡的施竹英诉苦说:“我今年卅四岁,出生九个月给陆仁郎家做小养媳妇,五岁起就学穿锭,一天到夜要给婆打几次哩。有一天,天色冷,穿锭慢了一些,给婆用穿锭针钉在大指甲里,血直淌下来”[10]。

纳妾、重婚也是传统社会的婚姻陋俗。富裕之家的男子往往三妻四妾,纳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传宗接代、延续家族血脉。“在体现男性至上主义的诸多社会行为中,孝道、祖先崇拜和血脉延续这三种文化因素实际上汇聚成一个强加于女性的基本要求。”[4]145也有男性是为了满足自己穷奢极侈的欲望,如伪清江(淮安)县政府财政科长李玉书,“李逆号叫‘七条半人命’,又叫‘七个半老婆’,所谓‘七条半人命者’,就是说有七条人命他应该负完全责任,一条人命是他和另外一个汉奸负责。所谓七个半老婆者是他除有七个公开的老婆外,还有一个半公开半秘密的姘头,这个姘头就是他的妻侄女。”[11]

还有的地主纳妾是为了剥削其劳动力。如江苏海安县仇湖区地主石月生糟蹋了女雇工还让她下乡收租。“新西乡地主石月生,有田四百多亩,反动派来了之后,他就上了海安,去年还收了一年租,今年不敢下来,就在本月十一日,派他的女雇工陈细吉下乡收租(陈细吉已被他诱奸,怀孕四五个月)。一到佃户家,佃户就来告诉了工作同志,工作同志随后将陈细吉找来,经过我们的教育,陈细吉说:‘地主石月生坏啦,我替他用力做活计不算,还把我糟蹋得这样子,这次叫我下乡收租,实骨子是把我赶出门。我现在不上海安去了,我哪怕讨饭,也不离民主村。’”[12]

传统婚姻伦理还维护片面的贞操观念,在江浙一带,民间有资助寡妇的清节堂,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伦理纲常,但是其经费往往难以保证。如江苏淮阴伪县长周公望、伪县政府财政科长李玉书曾克扣清节堂的粮食。“周保长大声说:‘周公望不问老百姓,这还事小,连鳏寡孤独身上都要敲。’这话引起了寡妇老奶奶的共鸣:‘我们清节堂有廿三顷地,李玉书七年没有发给粮。’”[13]传统社会提倡的贞操其实是一种片面的贞操,目的是维护男性财产,使其不至外流,并且维护男性的颜面和权威,但对妇女来说并不公正。

在传统社会,妇女对于封建礼教并非一概遵从,她们会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儒家传统关于女性的道德规范应该理解为一种男性精英话语或理想典范,而不是绝对的教条。比如宋儒程颐主张“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他的侄女和侄媳都选择了再嫁,而他本人也是认同的。儒家伦理也非常讲究变通。实际上民间非传统的婚姻习俗不能一概斥之为“陋俗”,它是由民间的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农民应对生存的一种方式。

二、华中根据地对传统婚俗的改造

为了推动妇女解放,推行新式婚姻,华中根据地在施政纲领和婚姻条例中颁布了改造传统婚姻习俗、提倡新式婚姻的条文。妇救会等团体也积极帮助女性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一)倡导自主婚姻

华中根据地的婚姻法令体现了婚姻自主原则,订婚和结婚都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如《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无论何人不得强迫或代订。”[14]159第五条规定:“男女于未成年以前,由家长代订之婚约,于成年后,如不同意时,得申请撤销之。”[14]159《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婚姻之缔结,以男女双方自愿自主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15]84第五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任何人不得代订,其已经他人代订者一律无效。”[15]84《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提出:“实行一夫一妻的自愿婚姻制度,严禁蓄婢、纳妾、溺婴、强婚。”[16]

根据地流行的民歌、宣传材料也积极宣传婚姻自主政策。江苏睢宁县妇女宣传材料有一首歌叫《糊涂》,讲的是一个糊涂妈妈包办女儿的婚姻,结果使女儿的生活十分痛苦的故事。“人家夫妇多和睦,提起他来我就哭,妈妈娘,你好糊涂,哎哎呦,婚姻要自主。”[17]在苏中根据地如皋县,流传着一首反映婚姻自由的《“三八”五字句》:“恭喜解放区,妇女有自由,不做小媳妇,没得女二流。恭喜解放区,男女得平等,事情一样办,选举有他份。”[18]苏中根据地的东台县有一首童谣《自己当家》,反映了女性要求自己当家的愿望:“姊姊今年才十八,脸儿胖,脚儿大,下湖就种地,来家纺棉花;她的劳动实在好,谁个见了谁个夸。”“老媒婆,上我家,要给姊姊说婆家;可恨我妈妈,做事理太差,又算命,又抽卦,姊姊婚姻她要来当家。”“姊姊听说心烦恼,又是哭,又是骂!‘恨今妇女都解放,为何不让自己来当家?’全家开个批评会,劝说我妈妈:‘儿女婚姻要自主,老的不该胡当家。’”[19]经过婚姻自由政策的宣传、推行,在华中根据地,婚姻自由原则已逐渐为普通民众接受、认可。

首先,订婚、结婚要符合当事人意愿。传统社会包办婚姻较多,根据地建立后,随着婚姻新政的推行,妇女逐渐觉悟,纷纷要求废除由父母包办的婚约或者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关系。

如江都县兴桥区的黄桂英登报否认婚约:“我年幼时由父母作主与兴士元订婚,现我已依政府的婚姻法否认婚约,特此登报郑重申明。”[20]苏中抗日根据地如东县栟丰区南楼乡的黄佩贞早年由叔伯作主许与曹家楼戴子远之子为婚,并未征得其本人同意,且戴某家境及人才与媒妁所言不符,因此,黄佩贞提出解除婚约[21]。海门川流港的王琴自幼由父母作主,与奚文才之子奚克明订婚,未得本人同意。1944年,她向海东区署提起否认该项婚约,请求给予解除[22]。在传统社会,很多由父母或其他长辈订立的婚约并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婚约的对象如果不符合本人的意志,他们则可以依据新式婚姻法令、政策予以否认。江苏省东南县的民运工作队曾帮助婚姻不自主的女青年解除婚约,如海东区民本乡的何桂芬,就是在民运工作队的帮助下,解除了旧婚约并走上了革命的道路。

一些年轻人逐渐掌握了主婚权。1944年5月,苏中根据地的盛勤珍登报与杨崇道结婚。“缘余年龄二十有余,因家庭环境恶劣,父亲终年在外图谋生涯,关于余之终生问题丝毫不理会,不得不邀请潘学桂、杨九财(为)介绍人,(嫁)杨崇道为终身伴侣,于本月二十三日在三仓乡正式举行结婚典礼,特此声明。”[23]

苏北抗日根据地沭阳县沈集有位能干的姑娘叫换姐,当选为妇救会长,被她二奶奶介绍给一个侄儿做媳妇。“村里妇救会也开始组织了,大家看换姐心巧人巧,做事又能干,于是就选她做村妇救会长,换姐自参加工作后,又负责,又认真,遇巧还学会几个字,现在村里老百姓、干部,没有一个不知‘能干姑娘’换姐的,她的二奶奶特别喜欢她,把她说给娘家侄儿做媳妇。”[24]传统乡村社会,年轻女性的活动范围十分有限,自主择偶的机会不大。抗日根据地建立后,妇女被动员起来参加救亡活动,妇女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增加了人际交往,了解了婚姻新政,见识自然增加,让她们再就范于包办婚姻就很难了。换姐的未婚夫虽然也是长辈介绍的,但也经过了她本人同意,体现的是她本人的意志。在江苏,有一个地主的女儿叫黄秀芬,与其家的雇工李德相好,两人虽愿结为终身伴侣,但由于不门当户对,不能结为夫妻。1947年5月,黄私奔到李家公开同居,黄的父母向县司法科控告李德诱骗其女。司法科经过审理,认为黄、李二人完全出于自愿,因此批准其为合法的婚姻关系[25]。

江苏如皋县有个童养媳叫袁美英,在如皋城解放后与雇工季远祥自由结婚。“袁美英同志原名英儿,今年二十多岁,从小在如皋城上人家做小媳妇,公婆死了以后,未婚夫又当伪军,她溜出来讨了两年饭,以后就到何庄周子芹家中做了七八年丫头。她的主人家隔壁就是季远祥的主人家,不多时两人就好起来了,但怕老板知道了不得了,总不敢在一起谈谈说说……去年老板想占美英做小老婆,她哭了三天三夜没有吃饭。老板打她,说她气多,季远祥心里更难过,带她溜,又没得安身的地方。正在没法想的时候,恰巧我军攻克吴窑、沈甸等据点,反动地主逃到石庄,他们两人才如重见天日,从此感情非常融洽。以后在发动群众中,斗封建,挖浮财,他俩是最积极的。袁美英当选了妇女委员,季远祥当了区农筹委员。村里群众见他俩工作积极,都是雇农出身,感情又好,提出介绍他俩结婚成家,并得到农会的批准。这次到区里来开会,他俩非常开心,季远祥和袁美英说:‘过去在地主家,两人只有好在心里,总不敢表示出来。现在毛主席领导穷人,大家都翻身,我们才能结婚成家,今后要替群众做好工作,永远感谢毛主席这个大恩人。’”[26]

在传统社会里,袁美英不仅沦为童养媳,而且还差点被逼迫为妾,在封建伦理的束缚下,袁美英与季远祥虽有感情,但却无法结婚,直到民主政府建立后,成立了群众组织,他们才得以结婚成家。由此可见,传统的婚姻陋俗是依附于封建经济的,民主政府成立后,经过土改,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摧毁,传统的婚姻陋俗也受到严重冲击。

近代中国的妇女解放与西方并不完全相同,西方的女权运动主要向父权制本身宣战,而中国妇女运动的主要矛头并不是性别矛盾,而是不合理的经济、社会制度及文化观念。因为不仅女性,贫苦男性也是封建经济制度和伦理制度的受压迫者。在传统社会中,青年男女自主择偶的意愿无论是受阻于父母还是地主、东家,除了传统伦理的原因之外,还有孝道、贵贱有别等文化观念。贫苦女性只有与男性一道支持革命,彻底改变旧的社会制度,才能在大的社会变革中改善自身的权益。华中根据地通过减租减息、土改等运动,大大削弱了乡村中地主和族权的力量,这就为自主婚姻提供了可能。

其次,离婚自由,出现了大量的离婚案件。在华中革命根据地,妇女不仅订婚、结婚具备自主权利,而且离婚也为社会所接受和认可。《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请求离婚:一、充当汉奸者。二、违反抗战民主利益,政治思想严重对立,不能维持夫妻关系者。三、重婚者。四、与人通奸者。五、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或被恶意遗弃者。六、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或不治之恶疾者。七、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无和谐之望者。八、吸食鸦片毒品屡劝不改者。九、判处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一、不能人道者。”[14]160

在华中根据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如皋县丁东区玉树乡丁忠明、崔氏因意见不合而登报离婚:“兹因我俩意见不合时常口角,今凭双方证人丁忠富、崔广义调解离异,嗣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两不干涉,特此登报申明。”[27]海门县海中区富中乡的季文才、江官英夫妇因意志不合而登报离异,并申明:他们所领养的女儿杨来虞由江瑛官抚养,将来上学、出嫁等都与季文才无干系[28]。在苏中三分区,靖江县西来区东来乡的苏俊与赵桐弟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我俩自结婚以来,已一载有余,不料中途发生感情破坏,势难偕老,今我俩情愿离婚,自离婚之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除凭中立凭字外,特此登报声明。”[28]1944年10月,泰县曲南区张夏乡夏盛如夫妇登报声明离婚:“我俩自结婚以来,感情不合,现在双方自愿离异,永远脱离夫妇关系,今后娶嫁,各听自由,除呈请县署备案外,特此登报声明。”[29]1948年,在苏中根据地海启县,有个叫邱安康的人在报纸上登离婚启事,与妻子离婚:“本人在去年和北园乡东平村龚朝品的女儿龚兰如结婚,现因意见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特此登报声明!启事人邱安康[30]。”

一些妇女因不堪受家庭虐待而提出离婚。妇女干部鲁毅在《我的革命生涯》一文中讲到金坛县礼何区一名妇女因不堪受虐待而离婚。“太平村有一户人家,丈夫的夫权思想很严重,对于妻子任意打骂,女方虽受不了,但不敢讲,我们听到反映后,将他们夫妻叫来,向男方宣传男女平等的道理,指责他歧视、虐待妇女的行为,后在女方的坚决要求下,为他们办了离婚手续。”[3]

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其他恶疾,无法维持夫妻关系也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之一。在鄂豫边区“有一个势力大的地主之姑娘,很小即得了精神病,婆家原想接过来,过几年,精神病许会好,谁知,结婚后四五年仍如此,婆家气不过,但无办法。休妻吧,不敢!不休吧,娶了一个‘活死人’。后经妇救会与政权配合批准方脱离关系。”[31]

此外,还有因丈夫投靠敌伪而提出离婚者。李桂英之女,配于城黄区毓秀乡李秀河村周群儿为妻,周群儿投伪三年未归,李桂英为其女儿向县府申诉离婚。

华中根据地虽然确定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但是对离婚问题采取了慎重的态度。如1948年华中支前司令部参谋处、华中地委、华中工委制订的《妇女问题讨论意见》对离婚问题作了一些限制。如“干部家属妇女,如干部机动到外省工作,如干部已另外结婚,必须通知其老婆另行出嫁,本地干部如果与家庭老婆在感情上、政治上、生理上实在不和,可得到双方家长同意,并得到党委与政府批准,方可离开。一般的如家庭老婆并不拖腿阻止本人革命,政治上亦不反动,不得随便离婚。”[32]87该意见还规定:“群众离婚,如果双方年龄不合,身体不健全,神经不健全,可根据情况,适当准予离婚,如感情不太好,男方有一方有其他意图必须以调解形式,若实在不行,可以离开。”[32]88

根据地的婚姻习俗,一头承载着过去,一头担负着未来。抗战和解放战争的胜利有赖于根据地基本生产单位——家庭的支持,中共在从事婚姻习俗改造,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还需要维护家庭的稳定。华中支前司令部参谋处制订的《妇女问题讨论意见》指出:“所谓婚姻自由问题,是反对一切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今天我们的重点是发动农村广大青年妇女,婚姻自主,反对封建买办婚姻,对目前存在的婚姻问题,亦应当适当处理,群众男女离婚,须经农会之同意,党员干部不独是经过当地农会之同意(当地干部党员)亦须经党同意,不能一方强迫一方。”[32]88传统的婚姻习俗并非简单的一纸婚姻法令所能改变的,它依赖于政权、法令及教育的共同作用。

(二)简化婚姻仪式,提倡适当的彩礼

传统的婚礼程序繁琐,花费巨大。对普通农民来说,女方准备嫁妆,男方筹备彩礼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根据地倡导新式婚礼,减少婚姻花费。《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婚时男女双方均不得索取金钱或其他财物,但纯纪念性质之物品不在此限”。《淮北行政公署关于开展生产建设的决定》提出了节约公约四条“①不吃纸烟;②不喝酒;③不赌钱;④婚丧喜事一概从俭。”[33]

1946年1月20日颁布的《苏皖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约得请求解除,但不得以对方贫寒影响生活为理由。”[15]85根据地不赞成在婚姻关系中施行嫌贫爱富的做法。彩礼是几千年来中国人中流传下来的婚姻礼俗,也是新的家庭成立的物质基础,因此,适当的彩礼是必要的,也是合乎风俗民情的。

华中根据地民众积极响应婚姻新政,举办节俭的婚姻。如“盐城徐黄乡有个姓张的佃户,他儿子今年结婚。看到春荒严重,没钱花费,要节省些,就跑到丈人家,一商量,不花一个小钱,把女人带家来了。庄上人都说:‘带女人不用轿子了,也不用船,真能节省多少花费啊!’”[34]在根据地的倡导下,民众逐渐改变了奢靡的婚姻礼仪,这对于战胜饥荒、恢复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伍千平、洪波在《有关淮南路东地区妇女工作的一些情况》中谈到了淮南抗日根据地婚俗改革的做法:“提倡婚姻自主,禁止买卖婚姻或变相的买卖婚姻,反对虐待妇女,提倡勤俭节约办婚事,订婚时不要彩礼,树立移风易俗的好风尚。”[35]

华中根据地靖泰县孙庄乡的妇联代表孙齐荣在结婚时主动简化了婚礼:“于三月二日夜出嫁,贺送的妇女很多,当时大家感到我们妇女现在得到了解放,结婚就不能再像过去老一套,把新娘子用被子包起来,用绳子绑在车子上推,活像犯了什么罪,不能见人似的。经讨论后,大家一致意见,认为这次孙齐荣出嫁,横竖离公婆家不远,不过一二里地路,不要再把她绑在车子上推了,她们已准备了花匾,可以一脚送她到那边,顺便恭贺男家。举行结婚仪式,不要随过去弄什么‘关门坐富贵’,只要他们夫妻先向祖先三鞠躬,公婆三鞠躬,哥嫂一鞠躬,然后夫妻对行一礼,就可以出来做主人,招待来客,这样礼貌既不缺少,同时也使我们妇女真正得到解放。”[36]传统的婚礼要选择良辰吉日,而在华中根据地,战争不仅要求婚礼从简,而且婚礼也必须服从于战争与革命需要。如“世明区港南村有一民兵同志单汝文,他父亲已看下三月初二日子(旧历)替他娶亲,准备办喜事,但是单汝文同志,对革命有认识,在村民大会上自动报名,跳出要参加主力,并且说:‘鬼子一天不打走,一天不回来带女人!’”[37]

彩礼经常是困扰农民的难题,很多乡村农民由于贫困娶不起老婆,根据地一方面倡导节俭的婚姻仪式,避免给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倡导他们努力生产,创造财富,从而成家立业。如淮北陈圩乡按户订立了兴家计划。“随时解决各种个人家庭之间的矛盾,把生产情绪增高:如因为没有女人,青年男子生产情绪低落(一般没有女人的青年或中年男子生产情绪是较低落的),则启示以远见,说明在努力生产致富之后,是不会没有女人的,且举例子以兹证,而提高了他的生产热情(如陈登其)”[38]。由于光棍汉没有什么负担,所谓“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因此生产积极性不高,而有家室的男子则承担更多的义务,否则无以养活家小,因此,结婚是生产发展的动力之一。苏北涟东县在实行减租增资后,贫农和佃户的生活水平有所上升,也为结婚成家提供了条件。“老解放区实行减租增资后,佃户雇工纷纷典田盖屋。涟东北集区六堡村佃户徐贯海,种地主三十亩田,从前一年苦到头,只落得两手握空拳,自民主政府建立,他坚决执行减租交租法令,勤耕苦做,便收入增加,目前已买秋田六亩,旱田八亩,典田八亩,买耕牛半条(与别家合买),生活得到改善。同时雇工李桂钱,从二十岁离家雇大工,现已四十多岁,在实行增资以后,每年将工资典进二三亩地,并讨了一个老婆,今秋还准备盖两间房子,他说:‘我的老命好,得亏新四军和民主政府帮助咱们穷人。’”[39]

传统社会,由于结婚彩礼负担重,一旦发生悔婚或解除婚约的情况,彩礼纠纷往往容易激化成为男女家庭之间的矛盾。华中根据地对彩礼纠纷也规定了处理办法。《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订婚之女方曾接受男方之彩礼者,如女方要求解除婚约,应将彩礼返还,无力返还者,得按普通债务关系处理之。”[14]《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对婚约解除时彩礼的处理进行了规定:“解除婚约时,应双方退聘礼,互负因婚约上所受之损失。自愿自主婚姻,在解约时,除有过失之一方退还聘礼外,并得赔偿无过失之一方因婚约上所受之损失。”[15]85对于高额彩礼,一味地禁止是不能奏效的,而通过教育提倡适当的彩礼,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婚姻中的彩礼纠纷进行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三)打破门户观念,树立新型择偶观

华中根据地建立后,对旧的婚姻观念进行了变革。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政策也引起了阶级关系的变动,拥军优抗政策的实行,使得军人的地位显著提高,成为女性青睐的对象。随着土改等政治运动的进行,地主被打倒,政治取代了门第、财富成为择偶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劳动能力和个人素质受到更多的关注。

在华中根据地,有一首小调反映了男性择偶观的变化,叫《黑牛与二婆》:

“王黑牛,李二婆,

两下遇到笑呵呵,

二婆问黑牛;

为何娶个傻老婆,

斗鸡眼儿大脚板,

满脸麻子一大窠,

说起话来哝哝鼻,

三根黄毛不像样。

黑牛开言道:

这会世道改了样,

过去娶妻看漂亮,

如今娶妻要做活,

别看媳妇长得丑,

做起活来赛几个,

不管长得丑不丑,

能做生活就算好老婆。”[40]

在东台县也有一首民谣:“蝴蝶双双采花忙,小妹妹低头相情郎,不要浪荡摇手汉,只要农家勤俭郎。三耕六耙九锄田,一季收成抵一年。要是懒汉不出力,金田也要变荒田,车水土泥好下秧,过去都为别人苦,今年收粮自己尝。”[41]这说明,男性的劳动能力成为女性择偶的重要标准。

根据地对抗日军人家属实行优待的政策,军人也成为女性结婚的理想对象,在根据地有很多反映拥军的歌曲。如在盐阜区就有一首歌叫《送丈夫上前线》:“送君送到运河堆,运河堆上春风吹,春风吹着英雄面,祝你胜利在前线。愿你安心在前线,家中的事情莫挂念,庄上代耕组织好,政府照顾都周全。”[42]拥军优属政策使军人配偶的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

在华中根据地,民众的择偶观念出现的最大变化是:门第,或者说是男女双方的家庭出身、经济地位不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婚姻可以跨越不同阶级和阶层,择偶过程中考虑的因素更加多样化,青年男女在择偶过程中可选择的余地更大。要打破传统婚姻伦理门当户对的准则,除了法令、政策以外,还需要靠宣传、教育及模范的塑造。

(四)革除婚姻陋俗

对于传统的婚姻陋俗,华中根据地进行了大力革除。《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重婚、早婚、抢亲、纳妾、童养媳、买卖婚姻等陋习,一律禁止。”[14]159关于婚龄,该条例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婚、早婚、抢婚、买卖婚、纳妾、童养媳等一律禁止。”[15]84该条例第九条规定:“男未满廿岁、女未满十八岁者不得结婚。”[15]84

皖江抗日根据地无为县的妇救会积极改善童养媳的处境:“过去群众都有收养童养媳的习俗,个别农民还有虐待童养媳的,妇救会总是关心这方面的问题,不允许虐待童养媳,要求农民对童养媳像对自己的亲生子女一样来看待。”[35]135童养媳是民间贫苦百姓应付婚姻问题的无奈选择,如果一味采取送返娘家的做法,并不能改善其生存处境,对男方来说则是人财两空。因此根据地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善待童养媳,等童养媳成年后根据其自身的意愿决定其去留。这样的做法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又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淮海抗日根据地处理过一起抢婚的案件,解救了一名周姓女子。“一所狭窄的房子,里面塞满了人,门外还拥挤着许多妇道人家,一张矮小的桌子旁坐着一个年轻的同志,旁边坐着一个仅有二十来岁的女子。油灯,跳动着黄昏的火焰,人们都一声不响地静听着这奇怪的审讯。‘我家在王集附近,是淮阴的。’‘我今年二十岁。’‘娘家姓周,未婚夫姓王。’‘今年的三月间我就被这群狼心狗肺的土匪绑去了,当时爷爷就去赎,这些狠心的狼子不但不给赎,而且要割爷爷的耳朵。×日的晚间,鲍小三子就勒逼我做他的女人了,他还骗我,说抢好东西给我吃,抢好衣服给我穿。’‘不从,鲍小三子那付凶恶的面孔可把我吓坏了,他要打死我又要活埋我。’‘跟着鲍小三子以后,天天就忙着奔波躲藏,也不知吃了多少苦头’。”[43]在抗日民主政府的审讯和干预下,该女子得以解救。抢婚违背了婚姻自主的原则,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根据地反对抢婚,坚持了婚姻自由原则,维护了妇女权益。

根据地还反对纳妾,积极解救被强迫为妾者。比如江苏涟水的陈玉兰被地主逼迫为妾,又被地主卖给他人,最后在民主政府支持下得以解救。“‘我是山东济南人,哥哥被抽了丁,我跟母亲逃荒到涟水,吃了许多苦,娘儿俩到一个大地主家做工,这个地主的屋子,有八进天井,母亲替他家做苦工,我十三岁替他家带孩子,一天只吃一小块煎饼,从来没吃饱过肚子。地主想我做小婆子,把我母亲在前面天井里用枪打死,不许我哭一声……太爷六十多岁了,要我跟他做小婆子,我吓得求他,我年纪太小,不行,又叫我帮他洗澡,自己是年轻幼女,实在难受,逼住无法,只好闭着眼睛去洗,他逼我跟他,我无论如何不愿意,他就把我卖出去,卖了四家子,最后卖给一个七八十岁的老头子。这天晚上带了一个马来拉我,我知道了,就偷偷地爬过几丈高的围墙,跳下来,脚和手跌坏了,几天不能动,我找到乡公所去报告(这时八路军已经来了),乡里送我到区里,所有的人看了我身上的伤痕,全哭了,可惜,那地主以后却逃走了,大仇没有报,不过,我以后就解放了。’”[44]在传统社会,许多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无法左右自己的命运,并不完全是因为父母的干预或父权制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生活贫穷迫不得已,家庭条件尚好的父母,自然愿意为女儿选择理想的佳婿。昆山理学家朱柏庐在其《治家格言》中就讲到:“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娶媳求淑女,无计厚奁。”这说明,中国传统的婚姻文化中也包含着许多积极的因素,这也为现代文明婚姻习俗的推行提供了前提条件。

根据地反对片面的贞操观念,离婚和再婚自由,反对干预寡妇再嫁。如《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孀妇有再嫁与否之自由,无论何人不得干涉,或借以索取财物。”[14]160根据地对传统的贞节观念进行改造,将其构建为革命的、光荣的气节。如针对国军的奸淫,“阜宁益林等地妇女更坚持气节,曾组织剪刀队向蒋匪进行反强奸斗争”[45]。传统家庭庶子女的地位相对于嫡亲子女地位低,权益无法保障,华中根据地政策对再婚所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一视同仁。如《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女子再嫁,所携来之未成年子女,新夫有共同抚养之义务。”[14]161第21条规定:“严禁杀害非婚生子女,违者以杀人罪论处。非婚生子女得经其生父认领,或经其生母提出证明要求其生父认领者,生父应负担抚养之义务。非婚生子女之法律上地位,与婚生子女同。”[14]161

近亲结婚违背了优生优育的科学原则,华中根据地禁止近亲结婚。《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亲属不得结婚: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二、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之辈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统在八亲等之外,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外或姨表姊妹之结婚,不在此限。”[15]85对婚姻陋俗的革除保护了女性的利益,化解了社会矛盾,对于提高人口素质,改善民众的健康水平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五)保护妇女权益

为了打破旧的家庭伦理,推动妇女解放,根据地的施政纲领中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做法。如1944年颁布的《苏中区施政纲要》第十条要求:“依据男女平等之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之社会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建设上之积极性,保护女工产妇及儿童,提倡剪发放足,实行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46]根据地采取了种种措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家庭地位。

首先,反对家庭暴力,提倡家庭和谐。在传统社会,妇女经常遭受打骂等家庭暴力,根据地反对打骂妇女的行为,提倡家庭和谐。妇女干部徐伟在《东南县妇女运动情况》一文中讲到“1941年,我们得悉正原乡成臣村韩家新媳妇经常被婆婆、丈夫打骂,娘家为女儿申冤多次无效,新娘子哭诉无门。妇抗会就发动一大群妇女上门进行说理斗争,宣传男女平等,使她婆婆、丈夫检讨了错误,并请了保人,从此后,他们再也不打骂新媳妇了。”[3]81

家庭矛盾的产生,大多数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或者说是贫困,如婆媳间对家庭有限权利的争夺、生活的重压而导致夫妻间关系的裂痕等。华中根据地在妇女运动中,也曾采用斗争的办法,比如通过妇救会,发动媳妇斗婆婆、妻子斗丈夫,但却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反而会激化家庭矛盾。家庭是根据地主要的生产单位,也是革命战争赖以持续的基础。因此,华中根据地反对家庭暴力与虐待,既反对虐待媳妇,也反对虐待老人。1945年在泗沭十区“严先生儿媳妇,樊苏村樊家儿媳妇等均在各个说理会上诉苦,并谋得解决,各家长均保证不再虐待。同时陈碾村庄施氏,逼死八十三岁老婆婆;周和村周××与妻子虐待老娘等也遭到了斗争,这把一般认为妇救会单纯解决儿媳妇痛苦的错误观点完全打破了,更促进了妇女工作的开展。”[47]性别矛盾、家庭矛盾是从属于阶级矛盾的,只有稳固家庭关系,才能促进根据地生产的正常进行,从而促进革命的顺利开展。

其次,反对男尊女卑,主张男女平等。传统的家庭性别秩序是男尊女卑,妇女对家庭、社会的贡献几乎被无视。华中根据地通过宣传,使民众认识到妇女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并指明妇女争取权利的办法。如在盐阜根据地有一首秧歌调——《婆妈要翻身》写道:

“谁说乌盆不算盆,婆妈妈的不是人,

我要问他这句话,他的根据是什么?

这全是,封建话,说出来,欺婆妈,

各位父老想一下,假使没得婆妈妈,

哪块有他说这话!

婆妈本事实在大,吃饭穿衣全靠他,

针头线脑不算数,锅头灶脑事情多。

天一亮,就起身,煮茶饭,弄针线,

麻烦事情全他做,直上一天忙到晚,

要想闲也不得闲。

婆妈要得不受罪,赶快参加妇女会,

自己起来求解放,读书识字学道理,

婆妈们,要翻身,反封建,反迷信,

反对把女人不当人,反对男女贵贱分,

从今以后讲平等。”[48]

在盐阜地区,妇女没有地位,许多人连名字都没有,未婚妇女有的叫“小丫”“大丫”,有的叫“小二子”“小三子”,已婚妇女则把娘家和婆家的姓合起来,叫“××氏”。妇救会建立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帮助妇女们起名字。如一个小姑娘原名叫周小丫,妇救会给她起了个名字叫“看花”。还有个年轻的媳妇原来叫王刘氏,妇救会给她起名叫刘玉兰,她在回家的路上一直念着自己的名字,生怕忘了。回到家中,丈夫见她嘴里不停地叨咕“刘玉兰”,就奇怪地问:“刘玉兰是谁呀?”她眉飞色舞地说:“刘玉兰就是我呀!我今儿有了名字了,是妇救会给我起的!”。妇女起名字不仅是为了方便,也是其地位提高的象征。

再次,鼓励妇女提高劳动能力,增强经济独立性。传统社会女性一般从事家务劳动,参加农业劳动的较少。根据地注重动员女性参加生产劳动,提高其在家庭经济上的贡献。1943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共苏皖区党委苏南施政纲领》第十三条要求:“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之地位,奖励妇女参加生产,发挥妇女抗战与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女工、产妇、儿童,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妇女依法有财产继承权。”[49]

相对于华北和陕甘宁地区来说,华中根据地的妇女有较好的劳动习惯。江彤在《回忆淮北苏皖边区妇女工作》一文中提到淮北妇女参加劳动的情况:“妇女参加主要的农业劳动——一般农村妇女都参加农业劳动,除耕地由男子负担外,其他如锄地、插秧、割麦、担麦、扬场、打场等,妇女统统和男子一样操作。家庭吃用担水,喂牛养猪也多是妇女的事。因此负担之重,超过男子”。[3]16有的妇女还从事商业贸易劳动,“农闲期间,集镇妇女和农村妇女,都有做买卖的。如贩卖粮食、食盐,跑估衣(收集半新半旧的衣服出售)等等。”[3]16

淮海根据地大力提倡纺织运动,以增强妇女的经济自主性。“纺织运动的开展不但解决了穿衣问题,妇女还改变了原来依赖丈夫的从属地位。龙圩乡的张二嫂,是个出色的纺织积极分子,丈夫去世也很早,她带着四五个孩子,最大的只有十六岁,生活特别困难,每次到县里开会,衣着破烂不堪,连顶头巾也是借来的。她家大人小孩首先响应纺织号召,可是买不起纺车。会长陆先进就向妇救会借了两台纺车,给她家用了一个冬天,不仅贴补了全家开支,还买进了六台纺车(当时纺一斤棉花的纱,纺工费是一块白洋,快手一天可纺一斤)。1943年初夏,县妇救会为了动员参军,在召集全县妇女干部和积极分子开会时,张二嫂带着大女儿笑哈哈地走进会场,看见熟人就说:‘上次我到县里开会,全身上下没有一根布纱是自己的,这次我与女儿两人,从头到脚没有一根布纱是借别人的。’”[3]40妇女通过参加生产劳动,不仅拓展了活动的空间,增加了自主婚姻的可能性,更创造了财富,减少了对家庭的经济依赖。

三、婚姻变革的影响

(一)妇女地位的提高

随着根据地婚姻新政的推行,妇女在婚姻上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其活动空间也得以大大拓展,担任的性别角色逐渐发生改变,地位得到明显提高。

首先,妇女的家庭地位有所改变。皖江抗日根据地的无为县对于农村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丈夫打老婆的现象一般由当地妇抗会进行调解和干预。刘芳在《抗战时期无为县妇女工作与根据地建设》一文中提到:“哪家的男人打老婆,妇抗会就出面到哪家去讲理。到四五年我们北撤之前,整个根据地妇女都扬眉吐气,在家里不窝窝囊囊的,说话算数,夫妻和气,婆媳和睦,很少吵架呕气,这些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是在妇女参加实际斗争过程中解决的。”[35]135

其次,妇女的政治地位有所提高,参政意识增强。如在淮南抗日根据地的殿发乡,妇女积极参加乡选的选民登记。“当天有一个村子快要登记完时,一个头发半白的老太婆,从人丛中挤到主席桌旁来说:‘同志啊!我家新媳妇再过几个月要来了,请你帮我替她登记在红纸上吧’。旁边的人都笑起来了,主席就笑嘻嘻地向她解释说‘既然没有娶来,那不忙!以后再登记好了。’这个老太婆是听了公民如何光荣的宣传后说这番话的。”[50]

再次,妇女的经济地位也得以改善。华中根据地确立了妇女的财产权,在土改中,妇女纷纷立契。如盐东清恩区合尖村妇女陈俊英,“从小父母全死了,也没得兄弟,跟着叔爷过日子。现在陈俊英成人了,向叔爷要田。起先她叔爷狡赖,后弄到区政府,区政府批评她叔爷不对,她叔爷才认错,当下签了字,把七亩田,房子二间,家中用物平分。陈俊英感动地说:‘想来过去我们妇女罪真受够了,终年踩在脚底下过日子,没有出头,现在如不是共产党民主政府在此地,帮助我们妇女出了头,怎能分到产业呢?’”[51]华中根据地的婚姻法令中也体现了保护妇女权利的原则,《淮海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妆奁为妻之特有财产,离婚时准其取回。”[14]161第18条规定:“男女一方因判决离婚如陷于生活困难,他方虽无过失,亦应酌给相当之赡养费”[14]161。在农村,寡妇的财产权往往受到男方家族的侵占,江苏东南县保护妇女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如“大兴区静成乡沈秀贞,丈夫病死后,夫家的兄弟要夺她的家产,赶她走。妇抗会出面据理力争,帮助她得到应得的继承权”[3]81。在传统社会,由于土地分配制度极不合理,贫苦农民家庭财产极为有限,女性财产权根本不可能实现。民主根据地建立后,经过土改,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的土地、家庭财产都有大幅增加,广大妇女不仅在土改、清算浮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在这个过程中为自己和家庭争取了更多的财产。

(二)家庭关系的变化

传统的家庭关系中男尊女卑,婆婆压迫媳妇、丈夫打老婆是家常便饭。根据地倡导建立平等的家庭关系,主张家庭和睦。如阜宁马集区周门镇组建了妇女秧歌队,经常调解家庭纠纷。“因为她们经常演出,影响了较落后的三马村的妇女,她们也组织起秧歌队来。其对本镇工作,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解决了妇女的实际问题:如裴庆思的妈妈,为人很毒辣,她家的小媳妇今年才十六岁,常被她母子打骂,简直不得安身,庄上人都说这媳妇可怜。秧歌队知道了,就派裴新华、裴学裘去她家劝说,她婆婆满口支吾,不讲情理。后来,去开会斗争她,才把理说清,小媳妇从此得到了解放。又有一回,卞炳元要在夜里害女人,秧歌队知道了,就集体不睡觉,伏在卞家周围听候。当卞炳元要杀女人时,她们喊开门,同卞炳元讲道理。这样,又救了一条人命。所以,地方上有人说:‘秧歌队真能干,她们比修行还慈悲呢!能关心人家的痛苦。’”[52]

所谓“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之间需要展开必要的分工合作,才能使家庭正常运转。在传统社会,男性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任务,而女性更多地承担育儿、料理家务等功能,此外,家庭副业也有赖于劳动力的合理分工。由于人均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家庭副业往往能弥补农业收入的不足,从而维持家庭的日常运行,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家庭成员之间要和睦,才能在经济和养育后代等活动中开展合作。淮北抗日根据地的陈圩乡提倡家庭和睦,提高家庭的生产效率。“因家庭不和而消极怠工生产不力的人,则解决家庭矛盾。用‘家庭不和,只能喝汤,不能吃馍’来说服批评,并用群众力量嘲笑他。”[38]华中根据地通过评选模范家庭来提倡家庭民主、家庭和睦。模范家庭的标准为:积极参加工作、学习,积极生产兴家,家庭成员团结和气。如淮安的三个模范家庭:“淮安嘉树区王庄,有三个是全区的模范家庭。第一个是王坤,家里有五亩田,夫妻两个,五个小孩子,一共七口过活。王坤是农会会长,姑娘参加秧歌队,老婆陈叔英是妇救会会长,一家子有什么工作全出力,没有一次落人后。有一次,他们夫妻两个一块开会,陈叔英当主席,王坤不开口,人家问他:‘你为什么不作声?’王坤说:‘我老婆当主席,我直行不好意思向她报告。’她姑娘动不动就拉住王坤,欢迎陈叔英唱歌,王坤说:‘我同意呀!’她姑娘又说:‘我们家选一个组长吧!’陈叔英说:‘好呀!就选你当组长!’第二天她妈妈叫她去拾草,她说:‘我是组长,怎么要你分配工作?’王坤一家都很勤劳不怕吃苦,在村上威信很高。第二个是王德亮,家里七亩田,四口子过活,他本人是村指导员,老婆参加妇救会,妈妈参加老人指导团,弟弟是秧歌队队长,一家人很和气,斗争很大胆积极,生产也很勤苦。第三个是王照能,他家只有四亩地,四口子过活,他本人参加农会,老婆和妹妹都上识字班,参加秧歌队,妹妹还是队长,纺织在全区比赛得第一,老婆参加剧团。一家的工作和生产也都很出名。”[53]根据地新式家庭的主要特征是:妇女、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上升,家庭成员之间在家庭事务上讲民主。根据地的家庭关系逐渐平等,父权制的影响逐步减小。

(三)妇女积极参加抗战、拥军、生产事业

华中根据地婚姻习俗的变革,使被传统婚姻陋俗束缚的妇女身心得到了解放,她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活动空间,被解放的妇女纷纷投入抗战、拥军、生产事业,成为中共革命的重要推动力量。如淮南路东马圩区的妇女与男子一样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为巩固根据地作出了贡献。“马圩区妇女劳动英雄高三姑娘能和男子一样登上高树采桑,一样耕田挑粮。”[54]苏北抗日根据地沭阳的姑娘换姐不仅参加妇救会,当上了妇救会长,而且还想动员她的未婚夫参军。“换姐和衣躺在床上,心里非常不舒服,心里想,‘我家不就没有办法光荣了吗?父亲年纪大了,我是女的。’她正恨自己为什么是一个女的呢,忽然想起了他——她的未婚夫——去年到他姨母家来时,看见过的,黑黑人,很强壮的小伙子,一定很够条件的吧!可是,怎么办呢?一个姑娘,去找未过门的丈夫,是要被人家笑话的,不去的话,成年安稳地过日子,再没有一个人去参加,这就是忘了本了。而且,冯大娘还不是向我笑吗?人家的丈夫能去参军,我呢?人家还叫我是‘能干姑娘’呢,虽然是未婚夫也是丈夫呀,不去参军不是丢死人吗?我就怕冯大娘向我那样笑。凭良心说,我也要找他去参军呵。”[24]盐阜根据地的毛改英动员未婚夫参军:“张马乡妇女会长毛改英同志保证动员未婚夫参军,两天来一共批准了廿三个参军英雄,其他还有哥哥送弟弟、姐姐送兄弟、女人送丈夫、叔子送侄子的十三人。”[55]中共中央东南局妇女干部章蕴回忆:“得到解放的妇女有不少要求参军,特别是在家受压迫的年轻媳妇,对包办婚姻不满的姑娘们,经我的手就收下了好多人,后来不少人锻炼成为骨干,成为能干的女干部。”[3]4妇女解放与革命事业相互借重,从传统婚姻、家庭中解放出来的妇女在抗战和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结语

由于华中根据地的主要任务仍是军政建设,再加上推行婚姻新政的时间尚短,在婚姻习俗变革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婚姻自由、妇女解放在一定程度上还要服从于革命的整体利益,因此,婚姻自由的实行是有限度的。乡村的传统观念也制约着婚俗改革的力度,一些基层干部受父权制观念影响较深,未能正确执行新式婚姻政策;妇女的财产权未能得到完全的尊重,其活动空间也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在一些民众中存在对婚姻政策误解与滥用的情况。如苏中抗日根据地如皋第一区的李芷英在姘夫亡故后又与前夫洪龙春纠缠,索要生活费,因此洪龙春登报进行了申明。李芷英与洪春龙结婚后感情不睦,“芷英私姘配国桢为室之后,龙春亦与康氏结婚,后经登报周知,迄今十数年无异议,近因芷英姘夫亡故,与春龙发生争议,经亲邻调解,由春龙津贴芷英生活费银壹仟叁百元以为彻底解决离婚手续,且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两不干涉,关于芷英生前赡养生后殡葬概与春龙无干”[56]。李芷英以私逃的方式抗争不和谐的婚姻本无可非议,但在双方都已再婚的情况下仍纠缠前夫,实为不明智之举,也不符合婚姻新政的精神。

在华中根据地建立之前,该地流行传统的婚姻习俗。根据地创建后,在施政纲领和新式婚姻政策、法令中规定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通过妇救会等团体的推动,传统婚姻观念和形态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新式婚姻开始出现,婚姻仪式和择偶观念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妇女的家庭地位得以提高。在华中根据地,女权的争取并不仅仅是通过动员女性向父权制宣战实现的,妇女只有积极投身于民族、民主革命,在大的社会变革中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自身地位。革命为妇女解放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从传统婚姻、家庭关系中被解放出来的妇女在革命与根据地建设中也逐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华中根据地的婚俗改革并非尽善尽美,但成效是明显的。当前,在民间的婚姻习俗中,闹婚、天价彩礼等婚姻陋俗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由婚姻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华中根据地对传统婚姻习俗改造的经验仍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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