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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联组织的历史实践、问题与建议

2019-02-20陈友华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妇女工作

辛 晔, 陈友华

(南京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46)

长期以来,在性别场域下,性别关系处在性别意识与本土实践的强大张力之中。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性别关系经历了传统伦理范式、集体主义范式、市场经济范式和后现代范式四个时期。在传统儒家伦理规训下,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模式,塑造了贤妻良母的家庭女性形象。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政治口号被用来解构传统的性别关系,颠覆传统儒家思想中男尊女卑的性别关系,与此同时,也用阶级斗争掩盖了性别关系。到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时期,女性被商业文化利用而迅速被收编为欲望化的主体,被塑造为劳动者和消费者,被鼓励从事以往以男性为主导的职业。新时期以来,性别意识继续从传统的牢笼中解放出来,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和后现代女权主义的先后兴起使得性别关系平等实现了从观念到实践的发展。

作为在中国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组织,妇联有着有别于西方妇女组织的特点,在本土实践中,逐渐实现了从政治性部门向女性组织的转变,从妇女运动向妇女发展的转变,从妇女解放向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福利的转变,从妇女运动与妇女发展向“保护妇女的生活福利”的转变[1]。作为嵌入于历史时代背景的妇联组织,其转型也在深刻地影响着性别关系。比如,在妇女解放运动时期,妇联推动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使得妇女从传统的性别分工中解放出来,并延伸到社区和农村,形成了社区妇联组织和农村妇联组织等基层组织。随着西方性别解放思潮的影响和激进女权主义的兴起,对性别平等关系矫枉过正,使得在部分妇联组织中出现了妇女工作性别“隔离化”“政治化”等问题,影响了婚姻家庭和性别关系的和谐稳定。

诚然,妇联组织在处理性别关系时,应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而在本土实践中,往往是注重“妇”而缺乏“联”,过多地强调妇女的权益,而相对忽略了对男性权益的关注与保护,无益于平等性别关系的构建。为此,本文通过分析妇联组织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逻辑,探讨妇联转型的路向性问题。

一、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妇女组织

1919年五四运动后,国内各种反封建主义运动兴起,爱国主义情怀夹杂着民族主义情绪空前高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妇女解放对于反抗封建主义传统和集聚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日益引起关注,《新青年》上刊发了中华女界联合会的改造宣言,“纠合我们中华要求解放的女子,使我们要求的声音一天一天高起来,使我们的奋斗一天一天强大起来”[2]。1922年以后的几年间,中国共产党制定并通过了《对于妇女运动之议决案》,将妇女解放运动同民族解放运动和劳动解放运动紧紧地联结在了一起[3]。同时,在组织领导层面,中共中央于1922年设置了妇女部,并逐步在全国8个省300个县的范围内普遍建立了妇女解放取向的妇女部、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及女工农妇代表会[4]。在不同的解放区也成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妇女组织。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国共产党的早期妇女组织,其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妇女解放运动同反抗封建主义运动相结合。这时的妇女解放运动与民族解放运动捆绑在一起,共同形成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图景。1925年发布的《对于妇女运动之议决案》中描绘道:“处在半殖民地地位的中国妇女,包含在整个的被压迫民族之中,受帝国主义和其工具——军阀的宰割。”在1939年发布的《中央妇委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中,将妇女解放运动置身于抗战建国的巨大洪流中,“在坚持抗战,扩大与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下,目前妇女运动的基本任务是:动员与组织更广大的妇女参加抗战建国各方面的工作”。如果把妇女解放同民族解放的结合作为思想指导层面的话,那么,具体实践层面则主要是妇女解放同劳动生产的珠联璧合。在1943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就明确了发动妇女参加生产的妇女工作核心任务。

第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妇女早期联合组织。1922年成立了中共中央妇女部,1928年通过的妇女运动议决案中要求“自中央直至支部,必须至少有一人负妇运之责,或视相当情形组织妇女委员会”,而且要求在农民组织中也要建立妇女委员会[3]。在1948年发布的《关于目前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妇女代表会议是更广泛、更民主地联系妇女群众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各地各级均应有此种组织。”可见,新中国成立前,自上而下的早期妇女组织逐渐铺开,形式也不断丰富完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及计划经济时期的妇女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妇女组织的顶层设计,一股自上而下的妇女组织建设热浪扑面而来。1949年成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的妇女组织——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并于第一次全国妇代会上发布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将妇联定位为“争取废除对妇女一切封建传统习俗,保护妇女权益及儿童福利,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建设事业,以实现男女平等,妇女解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妇女组织不同的是:此时的妇联作为妇女组织的政治性明显加强,妇女解放运动同国家政治运动联系起来,将消灭封建残余思想作为解放妇女的必由之路。如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旨在建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将这种制度作为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有力武器。到了计划经济时期,妇女解放又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再次联姻,在第二次全国妇代会上,妇联的中心任务调整为发动广大妇女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国家建设[1]。可以看出,计划经济时期妇联的发展呈现出如下两大特点:

第一,妇女解放同国家政治运动结合起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将妇女解放运动与继续反封建主义传统相结合到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设相联结,妇联作为发动妇女的一个政治性组织,成为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者、执行者和得力助手[5],妇联工作的政治化、组织化特征凸出,保护妇女权益被置于较低层次,远没有达到争取妇女权益的层面[6]。

第二,性别平等意识初露端倪。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还是计划经济时期,尽管妇女解放运动的政治色彩浓重,以争取和维护妇女权益为出发点的工作模式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但不可否认的是,较之之前松散的妇女组织,这个时期的妇联已经从结构发展、法规建设等层面开始探索构建性别平等意识。如前面提到的《婚姻法》的颁布和妇联章程的出台,均出现了意欲实现性别平等的美好愿景,将性别平等意识的追逐藏匿在推动国家政治运动的历史背景之后。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妇联组织

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大江南北,妇联组织也进入了全面转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如何处理国家、市场和妇女的关系成为这个时期妇女工作的核心问题。动员、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在提高生产力过程中寻求妇女发展成为这一阶段的中心任务[6]。199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标志着妇联组织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实现了妇联组织的性质由单纯的“群团组织”转变为兼具“群团组织”与“国务院行政议事、协调”双重身份的机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也更加凸显[1]。市场经济时期,妇联组织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妇女解放运动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一时期的妇联组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把争取妇女解放和维护妇女利益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机地结合起来[6]。1978年,第四次全国妇代会工作报告确立了妇女解放与“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联系,把妇联组织定位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后勤兵”[1]。在之后的全国妇代会上,均把妇女工作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作为会议主题,通过提高妇女素质解决妇女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在第十一次全国妇代会上,更是明确提出了妇联组织的“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的新职能。

第二,性别平等实现了从意识形态到国家实践的长足发展。1988年,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就妇联的基本职能作了进一步明确,指出:“妇联应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把妇联重新定义为具有女权主义性质的团体[7]。1993年第七次全国妇代会将“大力提高妇女素质,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以行动谋求平等和发展”作为新时期妇女运动的内容。1998年第八次全国妇代会进一步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到2010年妇女发展的总目标。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性别平等进入了具体实践阶段,妇联在广泛参与中实现了妇女的进步。

第三,妇联组织实现了从政治性向社会性的转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国营企业改革等导致的妇女就业、收入水平与婚姻家庭等社会结构紧张关系大量涌现[1],妇女问题被定义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议题。改革开放初期的妇代会上将发展妇女儿童事业、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社会问题作为重要议题。第七次妇代会也明确要求“各级妇联要在改革中探索群众化、社会化的工作方法”,并印发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指导性文件,工作范式实现了从“妇女儿童工作”到“妇女儿童发展”范式的转变[1]。与此同时,妇联组织的角色也实现了从动员妇女参与社会向呼吁社会关注妇女的转型[8]。

四、新时期妇联组织存在的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妇联组织的雏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妇联组织的建立,再到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时期它的发展壮大,可以清晰地发现,妇联的发展总是同国家的发展紧密结合,妇女的解放被裹挟在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潮流中,具有独特的历史时代特性。在新时期,随着妇女群体的日益分化、网络社会和消费社会的兴起,妇联组织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出。

第一,妇联组织“政治性”属性凸出。纵观国内妇联组织的发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松散的妇女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的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再到更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联一直以国家行政组织的角色呈现,“政治性”属性凸出,尽管在市场经济时期其性质逐步转变成为非政府组织,但政治性色彩依然浓重,妇联工作的内容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均是围绕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具有工具性职能,而争取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属性始终处于弱化地位,从“解放妇女”到“劳动妇女”,再到“消费妇女”,社会历史背景下的妇女群体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妇女问题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而一致性较强的妇联组织治理手段针对性较弱,不利于妇女群体诉求的有效解决。

第二,妇女问题存在“政治化”趋向。有别于国外自下而上发动的妇女组织工作,国内无论从妇联组织的建立,还是从妇女工作的开展,均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生成模式和工作模式。在工作内容上,从最初的反对封建主义传统,到后来的同国家政治运动和计划经济建设相结合,均将妇女解放作为同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作斗争的政治工具。无论在妇联组织定位还是国家实践上,都有较强的政治性色彩,在处理妇女问题时有较强的“政治化”趋向。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虽然妇联组织实现了从政治性向社会性的转型,但处理妇女问题时的路径依赖明显,妇女问题政治化而非社会化的问题依然突出。

第三,妇女工作有性别“隔离化”取向。从妇联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性别平等实现了从意识形态到政策实践的缓慢嵌入,并在反抗封建主义传统、推动国家政治运动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得以推进,形成了包括《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婚姻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有益的国家尝试。但妇联组织成员多由女性组成,很少有男性加入,且妇联的主要领导清一色由女性担任,使得妇联所维护的不仅是女性利益,而且妇联也变成了纯粹的女性成员组织,将男性排除在了政策和制度制定之外,不利于性别平等和两性关系的和谐。

五、新时期妇联组织发展的路径建议

如前所述,新时期女性意识不断觉醒,在消费主义和新技术革命的双重催化下,妇联开展妇女工作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不利于女性的发展,更不利于性别关系和婚姻家庭的和谐,需要在推动“社会化”“去政治化”和性别平等实践等方面不断努力。

第一,妇联组织的“社会化”。前已述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妇女群体的内部分化更加剧烈,传统的“政治性”属性较强的妇联组织已无法满足妇女日益多样和复杂的需求,不同妇女群体的自我意识有较大增强,但又不完全同步,谋独立、求发展的主动性显著增强,但又存在较大差距[8]。在此情形下,构建“社会化”的妇联组织已迫在眉睫。要逐步建立多元性妇联组织,针对不同利益群体逐步建立如农村妇联组织、基层社区妇联组织、医院妇联组织、学校妇联组织等多元组织,开展独具特色的妇女工作。同时,要根据多样性的工作内容,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思路和方法,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多样需求。

第二,妇联组织的“去性别化”。男性与女性的思维方式不完全相同。男女在很多问题上的认识差异有些是源自于性别歧视,有些是源自于男女间沟通交流不够。在性别隔离逐渐消解与性别融合不断增进的今天,单一性别组织本身导致的事实上的性别隔离,不仅不利于男女两性取长补短,而且不利于性别平等意识的培养。要意识到妇联不仅仅是做妇女工作的,也是做家庭工作的,还是做与女性相关联的工作的。因此,要对妇联组织进行去“性别化”改造,努力吸引男性加盟妇联组织,特别是在妇联领导职位上要配备男性领导干部,努力改变目前妇联领导干部清一色女性的状况。

第三,妇女问题的“去政治化”。妇联组织孕育于早期的共产党妇女组织,历经国家政治运动时期和经济建设阶段,在处理妇女问题时存在“政治化”趋向,将妇女问题界定为政治问题,而在消费主义和新技术革命的催化下,这种粗犷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给婚姻家庭和性别关系的和谐带来了阵痛。新时期妇联组织在处理妇女问题时要树立性别平等意识,尊重不同性别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双方的相互理解与相互支持。要做好处理问题的有序“入场”,在调节婚姻家庭和性别关系矛盾时,放弃妇女问题“政治化”处理的立场,以协调解决男女双方的诉求和矛盾。

第四,妇女权益保障责任的“清晰化”。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障不仅牵涉到男性,更牵涉到国家、市场、社会、家庭与个人在内的多个责任主体,因而需要明晰国家、市场、社会、家庭与个人在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定位与责任边界。妇联在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维护工作中不仅要敦促男性、用人单位等履行相应的责任,更要进行政策倡导,努力推动国家尽责,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是建立在国家尽责的基础之上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需要国家财政来保障,否则就是一句空话。妇女权益维护中类似的“国家请客,企业买单”等现象,应该尽早走向终结。

例如,国家、市场、社会、家庭与个人在妇女生育中的责任定位与责任边界问题。把生育与养育的责任完全推给国家与社会,或者完全推给家庭与个人,实际上都是不合适的。生育的受益者主要是微观层面的家庭与宏观层面的国家。本着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家庭与政府都应该承担在妇女生育与养育方面应尽的责任。而市场恰恰因女性生育而受损,要求市场承担部分生育与养育的责任是不合适的。国家通过公权力把生育与养育的部分责任转嫁给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也是不合适的。中国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面临的各种歧视部分带有制度构建的成分,如果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国家责任继续缺位的话,性别歧视现状将难以改变。

第五,家庭事务的“模糊化”。婚姻与家庭属于“私领域”。家庭内部更多的时候不是一个讲理的地方,而是一个讲情的地方。因此,婚姻与家庭内部的很多事情不能分得太清楚,更不能斤斤计较,而是要模糊化处理。目前,有学者反复量化并不断强调女性对家庭的贡献,暂且不论这些结果的科学性,笔者也不否认女性对家庭的巨大贡献,但仅就对家庭关系的影响而言这可能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因此,两性之间要更多地相互理解与支持,而不是相互指责与埋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两性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第六,性别平等的工作重点同时影响男性和女性。男女平等的过程实际上是男女不平等状况被打破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男性的权力与权利在某种程度上被消减,同时被要求承担更多的包括育儿与家务劳动在内的责任等,这自然会遭致部分男性或明或暗的抵制,而女性的权力与权利却在不断增长,自然地会受到女性的欢迎。因此,男女在性别平等促进中的态度不完全相同,男性可能相对消极,而女性则可能相对积极。鉴于男性在当今世界上仍处于主导地位的客观现实,妇联在促进男女平等工作中,不仅要去努力影响与改造女性,更要积极地去影响与改造男性,只有男性在思想上认同并在实践上践行性别平等,男女平等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第七,积极构建性别平等的实践范式。传统的妇女工作有着女性弱势地位的理论预设,长期以来形成了保护女性而非维护性别平等的实践范式,随着性别意识的觉醒,这种传统的“性别隔离”的工作手段影响了婚姻家庭和性别关系的和谐。新时期妇联工作应构建性别平等的实践范式,创新制度建设,明确国家在性别平等关系构建中的责任,为推进性别平等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资金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实现组织结构转型,实现从“妇联”到“男女共联”的转变。传统纯女性组织的“妇联”往往将男性排除在政策和制度制定之外,不利于建立全面的维护性别平等和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的政策制度,因而应当吸纳更多的男性加入妇联组织,强化不同性别群体在政策和制度制定过程中的互通有无、互补交流,在男女共联共识的基础上推进制度和政策建设。要将男性与女性的解放共同纳入性别平等的实践之中,要实现女性解放与男性解放的共生共荣,在社会政策、制度和文化建设方面不断推动性别关系的平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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