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政府监管研究
2019-02-19谢天
谢 天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上海 200040)
一、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政府监管现状
(一)监管主体
1.金融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
根据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对于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关当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以及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早在2011年就发布了《关于“人人贷”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①徐思琪:《中国影子银行监管问题研究》,《南方企业家》,2018年第3期。,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隔离工作,但银监会并没有因此成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机构,也未出台有关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措施办法。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做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一是资金池模式;二是虚假借款人;三是庞氏骗局。2014年,银监会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不得触碰“四条红线”,即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②腾讯网:《银监会:P2P网络借贷不得触碰四条红线》,http://tech.qq.com/a/20140422/003733.html,访问日期:2018年5月4日。。2015年初,银监会进行机构调整,成立了普惠金融部,其主要职责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同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①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访问日期:2018年5月4日。,其第八条明确了银监会为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但是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准入门槛并没有提出更多要求。证监会和保监会,一个是国内证券行业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直接融资市场,企业或个人通过P2P平台进行融资,与企业发债非常类似,但证监会对此一直保持缄默;另一个是国内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目前国内已有由知名保险公司如平安集团陆金所等发起成立的P2P网贷平台,保监会对于该种模式也未予表态。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
目前,我国经营P2P网络借贷的公司或组织,大多数以投资、担保、电子商务、金融信息服务、投资咨询、商务咨询、资本管理的类别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核定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借贷业务,也未对该类型的公司设置特殊的准入条件,同时在营业执照上标注“涉及许可,凭许可证经营”的提示。目前,对P2P网贷公司的监管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只有出现仅有营业执照而无金融服务许可证,擅自经营P2P平台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归为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这时才能介入。
3.工业信息化部门对P2P平台的监管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以互联网为载体来开展业务,必然会涉及需要工信部门对网站的建立进行审批和管理,工信部同时还要对该类机构的注册、登记进行监督。根据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站必须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备案。P2P网贷平台在工信部门需要办理的许可证只有一个,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的各项业务形态中,P2P平台对应的只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一项。由此可见,工信部门只能对P2P平台注册登记的真实有效性和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核查,无法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实质性的监督。
4. 地方政府金融办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
地方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地方金融业改革与创新,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等进行审批并对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等。然而,与小额借贷、融资性担保等行业不同,P2P网络借贷不受地域性的限制,无论其注册在何处,都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吸收来自全国各地的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到全国各地②中国经济时报:《P2P监管,地方金融办如何担责》,2016年6月1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政府金融办制定地域性监管办法带来了困难。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出台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其他城市只是叫停了新增P2P企业注册,并未出台专门的针对性监管措施。
(二)监管制度
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迅速发展以及风险问题的不断暴露,P2P网络借贷已经受到国内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这将大大推动对P2P网贷平台的制度建设。这些年来,国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各地方政府也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出台了部分地方性法规,同时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并明确界定了其监管职责和范围,这些监管制度有利于保障我国P2P网络借贷朝着平稳、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金融监管规则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而制定的,对P2P网贷的制度约束主要基于法律法规中一些条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管理办法,针对P2P网络借贷一直没有专门的具体性、实质性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这些法规的效力较低;从法律内容上来说,这些法规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而且远远落后于行业发展的需要,适应不了金融创新的速度。
纯粹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被看作是民间借贷通过线上交易的一种方式,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但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地位、经营范围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界定,P2P网络借贷仍未获得法律法规上普遍的认可,法律上并不承认它们是金融机构。另外,从运营模式上看,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个只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并促成双方交易的平台,只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本身并不参与到借贷业务中去,也无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这样似乎可以将其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从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上来看,平台还提供信贷交易的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服务,跟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借贷款业务没有太大区别,也类似于一个金融机构。综上,正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才导致了业务边界模糊、规避监管的现象发生。只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加以明确,才能为我国P2P行业的政府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政府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市场准入标准过低
由于国内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准入门槛低,许多民间借贷公司或企业受到利益的驱逐开始从事该行业。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有银监会规定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①详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但是仅仅凭注册和备案并不能对P2P平台进行有效的监管,P2P平台的准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而且《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平台注册资金提出要求,仅规定了平台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这与一般的公司注册并无太大差别。因为P2P平台的特殊性,若没有对平台最低注册资金和实际认缴金额作出具体规定的话,会给一些妄图利用P2P平台进行诈骗、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加之广大民众缺乏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本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始欲求,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跌入行为人事先设计好的陷阱内,轻者收益缩水,重者血本无归。一旦经政府批准设立的P2P平台发生危机,这些投资人为挽回损失,便将矛盾转向政府,意图通过“群体集访”或“个人极端行为”的方式,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进行赔偿。因此,为了避免因政府背书而引发的风险,必须对P2P网贷平台设立一个法定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
(三)监管主体缺乏针对性
从监管模式上来分析,现阶段我国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这也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来制定的。然而,随着国家对于金融改革的推动,金融监管体制也需要不断变革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前文中提及到2015年初,我国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划归到银监会下设的普惠金融部网贷研究处负责。但是这一举措没有充分考虑到P2P网络借贷具有跨业性、跨区域性的特点,其业务范围也已从单纯的支付结算业务扩展为融资、转账汇款等传统银行业务,单靠银监会一家机构很难完成有效的监管。此外,P2P网络借贷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导致一些平台背离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初衷,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得债权,然后对债权进行分割并重新组合,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这一过程可以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而资产证券化有一个特点,它是跨界的,不能完全由一个部门、一个单向业务来涵盖。笔者认为,银监会作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体可能会存在一些疑问,其针对性不强,不能达到既定的监管效果。
由此可见,虽然国家已经明确了P2P行业的监管主体,但是针对性不强,对P2P平台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并没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目前,P2P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还在不断扩充,相关监管部门之间还需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从而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协调监管。
(四)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善
现阶段,同国外先进国家成熟的社会征信系统相比,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未建立成熟的个人征信系统。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信息不完善,信用评分体系不健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并不是可以被任何机构所接入的,只给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息在线查询功能,P2P网贷平台、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各类金融业务相关的,始终被央行征信系统拒之门外,因而P2P网贷平台缺少了获取审核借款人资信、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信息依据。在信用信息数据不完整的情况下,大多数P2P平台不得已只能采用自己的模式和借款人自主提交证件资料等途径独立承担相关信息审核和验证工作。但是这种方式无法保证信息的可靠性,给信用审核带来了挑战。
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缺少了海量大数据基础,从而制约了P2P网络借贷中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甚至影响了整个平台的风险控制管理,违背了P2P网贷行业的初衷。
(五)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一直以来,国家采取的都是鼓励创新的态度来支持P2P网贷行业的发展①微口网:《银行人眼中的P2P网贷》,http://www.vccoo.com/v/137715,访问日期:2018年6月2日。。但是国家对于P2P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宣传和信息披露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标准,这样做就导致了P2P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透明、具体、真实。在P2P网络借贷中,一般平台自身的信息披露,包括借款合同、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等。而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融资项目信息、平台运营的核心财务数据都没有充分揭示,借款目的、融资用途往往只言片语,同样不够完整,一些平台甚至根本没有这项说明。这样易导致投资人不能够全面进行风险识别与判定,给投资人带来资产损失,也会严重影响P2P网贷行业的社会形象。目前,我国尚未明确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监管的部门,尽管现在有“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进行第三方数据监测,但数据仍然不全面。P2P平台倒闭、跑路事件频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问题层出不穷,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良莠不齐与整体信息披露有一定关系。基础数据的完善和有效的信息披露是促进P2P网络借贷在我国规范化发展的前提条件。
三、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第12条。。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如何才能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和农村日益膨胀的金融需求,如何让社会资本迅速有效地投入到实体经济发展中去,是摆在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上的一道难题,也是近年来以P2P网络借贷行业为首的互联网金融业不断探寻的方向,而问题的答案之一就是普惠金融。
实际上,普惠金融的初衷就是建立一个能为社会各阶层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换句话说,就是让每一个人都有能够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而要实现这一美好的愿景,不能仅靠市场来调节,还需政府出手加以引导。P2P网络借贷自2007年在我国诞生后,即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态势。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和积累,P2P网贷平台从最初的几家到目前的数千家,全年成交额从起初的几亿元到现在的千亿元,这些都充分说明了P2P网络借贷拥有着广阔市场前景。另一方面,根据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8月,问题平台多达四千多家,涉及投资人数多达一百多万人。由此看来,很可能会给投资人带来资金上的损失。因此,为有效遏制P2P倒闭跑路事件高发势头,降低行业风险,必须尽快施行必要的监管措施。在借鉴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对P2P网贷行业政府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现状以及诸多学者的深入研究,笔者探寻以下几点监管策略以资探讨。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
1.金融创新风险容忍原则
P2P网络借贷的产生源于市场的需求,是现代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新兴行业,在发展初期都会存在一些创新和演变。对于这样一种新金融模式,监管层不能全盘否定或者是用严格苛刻的规章制度加以限制,需要留有一定的发展创新空间。相反,如果监管政策过于宽松,则会引发行业内部的无序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政府对P2P平台的监管既不能过度严厉,又不能纵容不管,应当与鼓励其发展的理念相结合,保持适当容忍的态度。
2.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门槛低、涉及人数多、范围广,一旦风险事件发生就会造成群体性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强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各个国家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活动的核心目标之一,政府需要督促P2P平台建立相应措施保护网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监管一致性原则
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可能会存在着差异性或者不确定性,因此大多数金融机构会在监管的标准尺度范围内选择较为宽松的一边来进行业务的开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把监管成本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我们将这种行为称作是监管套利。例如:对纯线上模式的P2P平台来说,其经营的业务范围只能是提供金融信息中介服务,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一些平台违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该行为就是监管套利。因此,监管部门应当以P2P平台从事的业务性质为判断标准,如果确定平台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就应该同等对待,保证监管的一致性。
以上三个原则将作为政府监管行为的指导,贯穿于整个政府监管过程的始终,为政府监管工作的开展明确思路。
(二)完善P2P政府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监管,立法先行。通常来讲,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速度肯定不及金融市场创新的发展速度之快,但是基于维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求,应当对这种网络借贷行为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目前,我国已确定由银监会负责P2P行业的监管,但是P2P网络借贷监管法律法规还未正式出台。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加速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它的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一般法律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第一层面是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法规,第二层是地方法规,第三层是部门规章①资料来源: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40747448.html,访问日期:2018年6月16日。,效力依次减弱。迄今为止我国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还是空白,只有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2017年6月1日出台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其他大多数为指导意见。在我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是金融监管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国家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等,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法实施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必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应该颁布《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细则》,由其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准入标准、退出制度、运营过程中的监管等方面加以明确。
1.明确P2P的法律主体地位
当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出现鱼龙混杂、乱象丛生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定位不清,平台在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P2P平台所从事的是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自身吸收公众资金,然后将募集到的资金存入自己的账户,再寻找相应的借款人,把这些资金发放给有需求的借款人,或者P2P网贷平台用自己的流动资金先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然后再将该债权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出售给投资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这样的业务,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如果不规范发放贷款,会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加上平台自身掌控着资金池,倘若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极易出现诈骗跑路的情况,这样的平台会涉嫌集资诈骗②冯建功:《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以P2P网贷行业为例》,《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7年第8期。,加大投资风险。
因此,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显得尤为重要。P2P网络借贷主要从事信贷撮合的业务,网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出借方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方到期偿还本金,P2P平台从中收取中介服务费。由此可以看出,P2P网贷平台只是通过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应的信息,所以它与其它的中介没有差别,应当作为一般性中介公司对待①杨帆:《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管理的思考》,《现代商业》,2016年第10期。。2014年,银监会在对P2P网贷平台提出风险警示时表示: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鼓励其创新发展同时,也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主要包括四条红线。2015年7月央行将P2P网络借贷正式定性为“信息中介”。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有助于确定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方式以及经营业务范畴,P2P平台将不再运营金融机构类的业务,这对于引导P2P网贷平台规范化运营有着积极意义。
2. 适当提高P2P市场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只要是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这就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鱼龙混杂。近年来,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事件相继发生,给投资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将没有从事网贷能力的企业淘汰出该行业显得十分必要。
英美两国均对P2P网贷的市场准入设置了一个标准,只不过该标准的尺度各异。美国要求P2P平台的注册起点为400万美元,而英国采取的是静动态指标相结合的手法来确定注册资金。相比较而言,英国采取的手法更为灵活。因此,我国根据自身的情况也应该设置P2P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网贷之家的调查,2015年新上线的P2P网贷平台平均注册资金为3885万元,比2014年增加了1000余万元②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5年P2P网贷行业年报简报》,http://www.wdzj.com/news/baogao/25555.html,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5日。。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注册资本的门槛为5000万元,则有超八成的平台会因不达标而出局,然若将注册资本下限调为1000万元时,达标率则为68%。
因此,为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政府监管部门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对P2P平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标准,从根本上杜绝那些没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混入P2P网络借贷行业。不妨可以借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立法模式,以阶梯型计算标准来要求平台的注册资本金。目前我国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分别为10亿元、1亿元和5000万元,设立综合类债券公司、经纪类债券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分别为5亿元、5000万元。各省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不同,最低的为500万元,最高的为1亿元。对于申请成立的P2P网贷平台借贷规模的大小,与其相对应的注册资本要求也各有不同。但注册资本不宜设定得太高,可考虑设定1000万元至1500万元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此外,应该将认缴出资改为实缴出资,需一次性缴清,这样做是为了防止P2P网贷平台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二,确定P2P网贷平台涉及的经营范围。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混业经营的情况愈加明显,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已不再满足于刚开始的金融中介,经营范围多元化,经营业务多样化。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绕过法律的边界,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集资。因此,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监管部门需要对P2P平台拟开展的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对从事不同业务的平台设立不同的准入条件以区别对待。同样监管层要以宽容的监管理念来进行审批,尽可能为创新留有余地。但是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适当限定,界定网络借贷平台行为的合法边界,如遇到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审批时需要密切关注,必要时予以停止审批。
3. 运营过程中的监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建立起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资金运营监管制度。英美两国政府进行监管时采用的核心方法是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不同的是美国要求P2P平台每天报送运营情况,而英国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则是根据平台的规模来决定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上述两国的做法,以非现场监管为主,采取数据监管的方式,P2P平台定期向监管部门披露和报告平台的运营信息、股东信息、资金状况等。除此之外,P2P平台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自身的财务报表,让政府监管部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运行情况。
资金运营监管方面,应该建立一个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将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开来,同时还要接受央行的全程监督,防止平台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
4. 退出阶段的监管
最近几年,我国P2P网贷行业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但同时问题平台跑路事件频发,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基于保护投资者和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的需要,监管部门应对P2P网贷市场退出机制做出严格规定,做到“有进有退”。一方面,对于长期进行违法经营的P2P平台,应当依法取消其资格,勒令其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让平台提前对可能的破产情况做好适度安排,以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在平台倒闭后能够有效收回或是尽可能地将损失降到最低①参见《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第10条。。
(三)建设P2P网络借贷风险披露评价机制
1.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P2P网络借贷发展至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由于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介绍均从线下实体店到线上虚拟空间,客户只能依靠平台上的产品简介了解所需的信息。一方面,国内大多数平台以防止泄露商业机密、保护借款人隐私为由,拒绝对平台的运营状况以及借款人信息等进行公开发布,即便有所披露,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也是一大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P2P平台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从而P2P平台也不会强制要求借款人进行信息披露。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笔者建议应由政府来主导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信息披露机制,不仅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有助于提升P2P平台企业的透明度,从而保持P2P行业健康发展。
由于P2P网络借贷面向的是绝大多数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客户群体,所以平台在进行信息披露时,要以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披露P2P平台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P2P平台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关联机构等信息。
二是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人员架构、管理层相关资质与背景、公司内控系统建立等情况。
三是P2P平台运营情况,包括借款人个人信息、融资项目相关信息、借款人信用评级办法、产品销售进度、客户资金托管情况等信息。
四是业务数据,包括平台交易规模(即成交量)、客户数量、借款期限和利率、借款人违约率、坏账率等。此外还有经第三方审计的平台财务报告。
五是风险揭示,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平台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发生的可能性。
市场上,部分P2P平台为了招揽投资人,在宣传口径上夸大平台所销售产品的投资收益和安全等级,或是对各类投资产品的风险提示不充分,这样一来造成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误导了投资人的投资决策,这种行为是监管当局应当制止的。因此,P2P平台应当及时对借贷双方通过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且要做到审慎、负责,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的,平台应当予以提醒,并要求其整改。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该制定相应的监督处罚措施,对于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不实信息的企业或者是平台自身披露信息不真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日后准入审核的考量参照因素。
2. 完善国家征信体系
当前,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是制约我国P2P网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交易均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借款,平台均需调取并分析每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才能快速、准确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央行征信系统自2006年3月正式运行,截至2015年4月底,该系统分别为2068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8.6亿多自然人收录了信用档案①谢玮:《千亿个人征信市场终“开闸”》,《人民文摘》,2015年第4期。。央行的征信记录虽然权威,但是该征信系统中仅收集了与商业银行有过借贷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客户,没有完全覆盖到每一个企业和个人,数据过于单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我国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有着自己的征信公司,例如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陆金所的深圳前海征信公司,但这些企业的信用数据并未与央行的征信系统相连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借鉴美国政府的有关做法,由政府监管部门牵头加以引导,进一步放开我国征信市场,将P2P网贷平台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中,且能够实时在线查询征信信息。同时,要大力支持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并建立起和央行共享共建的管理机制,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为P2P网贷征信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完善网络借贷征信体系的同时也要将P2P行业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涵盖进去,建立起失信从业人员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以此来约束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进一步净化P2P网贷行业。
(四)培养P2P网络借贷自律组织和行业文化
1. 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当前我国大多数P2P网贷企业自律意识不强,对该行业的监管主要还是依赖于政府②王曙光:《我国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问题研究》,天津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6月。。我国P2P网贷监管机构刚刚确定,具体监管细则出台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此时,在监管的空白期,由政府加强引导,建立具有广泛影响的行业自律协会,并形成统一的行业准则,将所有的P2P平台纳入其中,并进行规范。因为由行业自律组织来制定行为规范,和政府相比较而言,针对性更强,管理方式也更加灵活,更加贴合行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各P2P平台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推动行业稳步发展,对政府的监管也能起到有力的补充作用。
行业自律组织应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行业退出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使得更多的投资人能全面了解P2P平台,避免问题平台趁机浑水摸鱼;组织行业论坛,促进与政府的沟通交流等。当前,已有部分地区成立了区域性的行业自律组织,这些自律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规制了P2P平台野蛮发展的现状,例如:在上海成立的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深圳成立的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浙江成立的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等。还有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发起成立的P2P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包括红岭创投、拍拍贷、宜信等行业领军企业在内,共有75家P2P平台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委员会还审议通过了《P2P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章程》和《P2P网络借贷自律公约》。上述自律组织并非强制要求P2P平台都要参与,所以对P2P平台的规范作用有限。现在我国已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重点针对风险管理、投资人投资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加强对网贷参与者的保护和教育
网络借贷参与者是P2P网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维护网贷参与者在网贷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当前P2P网络借贷跑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投资人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具备相应的金融专业知识,对P2P网络借贷的运作流程、资金流向等不够了解,存在跟风投资的现象,有些投资人只关注产品的高收益而忽略了对产品安全性的考察,由此很可能给投资人带来资金上的损失。
目前,我国对P2P网贷参与者权益保护工作较为薄弱,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借鉴国外经验,制定P2P网贷参与者权益保护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网贷参与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受保护的范围,依法查处P2P平台侵害网贷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此一来,一旦网贷参与者权益受损,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完善相关机制,为网贷参与者开通维权的渠道。首先是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政府监管部门有必要设立一个突破地域限制的官方投诉渠道,由其牵头为网贷参与者进行维权;其次是赔偿机制,当网贷参与者在遇到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时,试图探索运用P2P平台风险准备金等手段实现侵权补偿。
第三,广泛开展教育,加强对网贷参与者有关P2P等金融专业知识的普及,着重对P2P平台各类产品的风险进行说明,增强网贷参与者的信息安全意识和金融风险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