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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消费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路径

2019-02-19龚丽楠

市场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借款人信用消费

龚丽楠/ 文

一、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现状

消费金融通常指资金端以小额、分散为原则,向个人提供具有明确用途的消费信贷,如消费贷款、分期等各类资金融通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渐成为市场主流业务模式。我国消费金融服务商种类多样,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公司、网络小贷公司、P2P 借贷平台与分期平台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消费品供给增长、居民消费观念渐变的前提下,消费金融逐步广泛运用于培训、租房、装修、旅游、耐用消费品等消费场景。截至2017 年底,我国居民短期消费贷款余额达6.80 万亿元,占居民消费支出的26.7%,与消费金融市场发达的美国水平相当。

消费金融聚焦于小额、分散的个人消费信贷,因此个人征信在推动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由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借款人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消费金融服务商风控成本与消费者借款成本居高不下,限制了消费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良性扩张,因此推进个人征信体系的优化建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现有的个人征信体系

1. 征信体系构成

在我国现存的个人征信体系中,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占主导地位。自2006 年以来,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断完善,据统计,截至2017 年11 月底,在央行征信系统存有记录的自然人约9.5 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约4.8 亿人。除央行征信系统外,各类民间征信机构层出不穷,特别是许多电商平台及其关联金融服务平台都有自己的信用评分系统,如芝麻信用、小白信用等,为相关电商平台的消费金融业务提供支持。在电商平台逐渐把控消费的今天,此类民间征信机构的影响不容小觑。此外,2018 年5 月央行批复了我国第一个第三方个人征信牌照——百行征信,有效期3 年,预计于2018 年底开始提供服务,意味着我国正逐步迈入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新阶段。

2. 征信数据

从征信数据方面来看,除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留存的大量金融与信贷数据与电商平台掌握的社交、消费、行为偏好数据以外,网贷、分期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也积累了大量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共同构成了个人征信的庞大数据基础。

3. 相关法律规范

行业离不开法规制度的约束与规范。我国个人征信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1)《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征信业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行业监管政策制定、主导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审核征信机构资质等职能。

(2)《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从宏观层面上规范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并对征信机构管理、负责人员提出资质要求。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针对央行征信系统数据库的信息上传、整理、查询等,适用范围较窄。

三、国外发达消费金融市场个人征信模式

1. 美国的市场化模式

美国由市场主导征信体系,三大私营信用局(Epuifax、Experian 与Trans Union)形成寡头竞争格局,有偿提供征信与信用查询服务,其数据库已覆盖美国所有消费者;此外还有400多家信用报告机构提供垂直细分或区域性服务。

美国是较早将大数据引入征信的国家,引用社交、消费、驾驶、房租交付等非信贷数据,从而对消费者信用进行多角度评估,提高征信精确度。美国的征信标准化程度很高,如三大信用局采用统一的标准报告格式、运用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FICO 等,使征信决策尽可能客观公正,最大化征信的公平性与可靠性。在美国,信用状况差的人不仅在信贷上会受到诸多限制,在消费、求职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也会遇到很多阻碍,惩戒力度大,借款人违约成本极高,极大程度地提高了消费者的整体信用水平。

2. 欧洲的政府主导模式

欧洲国家普遍采用公共征信模式,即由政府建立非营利性征信机构与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欧盟十分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台有《数据保护指令》《消费者信用指令》等法案,为信息主体特别是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同意与异议权、向其他主体授权的具体事项等,为个人征信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了享有应有的权利,一些制度还明确了借款人应负的义务,如英国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更新制度,若借款人不能尽到提供准确、真实、及时的个人信息的义务,将会遭到降低信用等级、增加利息惩罚等惩戒,有效地约束了借款人行为,降低了欺诈风险。

四、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短板

1. 央行征信数据库覆盖面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占据主导地位,人行征信中心经过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但人行征信中心属于传统金融体系范畴,其中能生成个人征信报告的人口仅约3 亿人,只覆盖了我国约五分之一的人口,相比起覆盖全国消费者的美国三大信用局仍有很大差距。大量有信贷资金需求的居民因缺乏信用记录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在外,与消费金融的普惠性相矛盾,严重制约了其扩大发展。因此,民间与市场化征信机构的参与尤为重要。

2. 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相互隔离,缺乏共享平台,数据孤岛情况严重

我国的征信现状表明,央行征信系统主要基于传统金融数据,如银行信贷、水电气公共服务缴费、法院判决等数据,其征信相关度较高而时效性较弱。而消费行为偏好、社交信息等大数据多集中于电商平台,构成民间征信的数据基础,此类数据可实时更新,保证大数据征信的时效性,但劣势在于征信相关度较低。此外,早在2015 年央行就通知芝麻信用等8 家民间征信机构开展个人征信试点,但在2017 年监管层表示8 家机构均没有达到申领个人征信牌照的要求,每家机构都形成了业务闭环,割据了信息的覆盖范围,甚至无法保证达成个人征信的公正与独立原则,数据孤岛现象严重。因此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有助于两类数据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补充完善,将大数据引入传统征信成为必需。

3. 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难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同样享有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与异议权等合法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同时也是借款人,还负有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由于消费金融商通常较为强势,掌握了大量敏感隐私数据(如金融数据、资产信息、个人信息等),使得金融消费者在信息保护方面处于严重劣势地位;且有很大比例的消费金融业务,其消费商与金融服务商并非同一主体,为消费者维权带来了现实困难。确保消费者的隐私安全,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维权有路等敏感问题,均需要从立法根本上解决。

五、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路径建议

1. 继续建立以央行征信为主导,多元征信主体并存的个人征信体系

央行征信系统经过多年的完善与发展,在数据收集、信息使用、报告规范等方面最为权威,同时民间征信机构的作用不可或缺,因此,我国更适宜继续建立以央行为主导、市场化征信主体为补充的个人征信体系。在此基础上,央行需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从征信机构主体资质、平台运营管理、信息收集与使用、个人隐私保护、机构信息披露等方面约束征信机构行为,并制定个人征信牌照发放要求与规范,以在加快牌照发放的过程中有章可循,规范民间征信市场。

2. 建立数据共享规范,实现数据互通,推进征信标准化

据统计,截至2018 年9 月底,百行征信已与241 家机构签署了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启动了征信数据共享的进程。除了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外,还须继续制定实施数据共享、机构接入、信息披露、防范机构欺诈等制度标准,保证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有序、规范的服务。在此基础上可借鉴美国经验,即传统征信数据分层次逐步融合大数据,先运用金融相关度高的数据(如房租支付、通讯预付款等),提高征信精确度;再运用相关度低的数据,以对每一位消费者进行多维度、层次更丰富的征信。此外,还需将数据收集与处理、信用评分系统、征信工作流程等进行标准化,形成“征信流水线”,以降低征信成本、提高征信结果的标准化程度。

3. 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针对金融消费者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明确消费金融纠纷仲裁机构主体,限制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不当使用,杜绝消费金融商不当催收、信息倒卖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维护消费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监控征信主体行为、增强消费者信心。二是建立大数据法律规范。随着阿里巴巴主导的《大数据安全与隐私过程》国际标准项目的立项与开展,大数据将进入标准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建立大数据法律规范,明确大数据的收集标准、监控消费者大数据的使用、控制信息泄露与网络技术风险,从法律上为大数据征信的持续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4. 建立有效的违约惩戒机制,运用支付与消费手段进行创新

随着支付渠道的电子化与消费渠道的线上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越来越深度渗透人们的生活,而信用好的消费者可以享有信用住宿、信用出行等便利;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形成了消费与金融闭环,对消费场景(包括线上与线下)具有很高的覆盖程度。传统的违约惩戒手段(如纳入失信人黑名单、提高借款利率、拒绝授信等)往往是影响到借款人未来的借款需求,而通过支付与消费建立违约惩戒机制完全可以制约借款人当下的消费需求,如每日支付限额、耐用消费品售后服务限制、消费周期制约(如对于不良借款人,培训采用“一课一付”模式)等,通过消费金融连通消费,打造信用生活与信用消费场景,建立违约惩戒机制以更有效地约束借款人行为,降低消费金融市场整体信用风险,保证行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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