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时代下的中国政党协商及其优化
2019-02-19张乐
张 乐
(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89)
作为诸多政治协商形式中最先和极为重要的一种,以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为主体的政党协商不仅历史最长,而且制度化程度也是最高的[1]。深刻把握新时代背景下的政党协商,不仅有利于深入推进我国政党制度的完善,而且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具有关键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一、新时代下的政党协商
中国的政党协商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石,与八个民主党派在长时间互动中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成果。它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社会主义统一战线的重要实现形式,亦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平台[2]。正因如此,政党协商被定义为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3]。
政党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发展,改革开放后恢复并进一步发展。中共十八大后,相关的中央文件频频颁布,有力促进了其规范化水平:2015年中共中央接连颁发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三个中央文件,既对政党协商的地位、作用进行了梳理,又进一步推进了政党协商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十九大报告强调 “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并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新时代语境下的政党协商有了愈加明确的界定。深入研究政党协商相关理论,不断优化社会主义政党协商制度,对新时代下开展统战工作意义重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要不断提高协商能力,丰富协商实践经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广泛支持。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党协商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分别为:政党协商相关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民主党派的协商能力相对薄弱和政党协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一)政党协商相关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当前的政党协商制度还未能在各地方得到充分重视并有效发挥其作用。从国家范围来说,虽然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但这些文件中关于政党协商的程序性规定很少;从地方层面上来说,为了贯彻党中央的决定以及更好地发挥地方民主党派的作用,各地也出台了系列文件以对政党协商的工作加以指导。但是,这些文件具体程序性规定复杂多样,有些甚至还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情况。
此外,作为外在保障,政党协商的监督机制目前还不够全面:从中央层面来看,已经出台的系列文件都强调加强监督,但并没有提出具体实施的细则和工作方法;在地方层面,部分已经颁布的文件如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虽然提到探索建立协商成果评级体系,但对于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指明。由于政党协商相关文件均未涉及评价监督反馈机制,同样未对协商评价监督制度作出详细的指导意见,监督主体自然成为责任不够明确的存在。
(二)民主党派的协商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主党派作为政党协商的参与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当中的作用日渐突出。然而相较于中国共产党的主导地位而言,八个民主党派在社会公众视野当中的协商活动受众面相对较小,存在感较弱。参加政党协商是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列 (试行)》中赋予民主党派的一项新职能[4]。要想用实际行动履行职责并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程,进入新时代的各民主党派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提高。
首先,民主党派的部分成员对于政党协商的参与积极性较低,对政党协商的印象停留在 “大政策”“正式会谈”的认知当中,因此界别优势发挥不够充分,协商流于形式。其次,相较而言,参政党与执政党的政党协商形式比较固定,在具体的实施程序上还未出台较为统一的文件规定,因此导致了政党协商的座谈会、约谈和书面沟通的趋同化,不同类型的协商形式之间缺乏相互的配合,操作程序难以明确。再次,参政党开展相关协商活动的动员程度较低。目前参政党的党派之间的构成在向趋同的方向发展,进而影响了参政党的代表性[5]。参政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联系相对较少,除却正式场合外很难建立全体成员的周期性互动,部分政党协商活动如社会调研、专题协商等相关参与人也仅限于地区民主党派的核心成员。
(三)政党协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中国共产党一直十分重视同各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也颁发了系列文件对协商的主要方面予以规范。如1989年的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2005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10年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政治协商的意见》、2015年出台的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虽然其中内容对政党协商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作用,对地方政党协商文件的出台也起到了重要的指示作用,但这些文件还不属于法律性文件范畴。具体来看,其一就在于政党协商相关法律保障的弱化。除了宪法对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了原则性的确认外,尚无专门的法规文件对政党协商的地位、原则、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作出详尽而具体的规定,政党协商在运作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保障[6]。其二在于政党协商的法律效力软化。目前政党协商的具体实施大都是以中共中央颁发的意见、党代会的报告为规范,虽然确定了政党协商的制度方向,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还处于党的政策层面,不能起到法律的作用,不具有普遍的强制的约束力[7]。从上文的分析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法制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新时代下中国政党协商制度的优化思路
通过前文对目前我国政党协商存在问题的梳理,本文认为针对新时代的现实需求,我国政党协商优化路径可以从完善政党协商相关机制、充分发挥参与主体的协商民主重要作用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完善政党协商相关机制
1.加强政党协商程序机制
从宏观上,完善我国政党协商民主的程序性规范要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对协商民主的程序进行丰富和细化。中央要制定相对稳定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来规定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协商的程序,对哪些是重要、必经环节要划定一个范围,使政党协商相关工作内容更加细化规范。各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特色,在依从中央文件的前提下,制定出规范的政党协商程序性机制,避免协商内容、原则、开展方式、责任的不确定性。从微观的角度来说,程序机制的规范还体现在具体内容的考究上,以政党协商的时限为例,协商的准备时限和具体展开协商的时限都是需要被纳入考虑的因素。在协商流程方面,要着重对决策前和决策实施中的流程进行明确,在意见的采纳、办理、反馈等每个环节都应有较明确、规范的规定。
2.健全政党协商监督评价机制
监督评价机制是政党协商民主有效开展的保障机制,其运行情况将直接关系到协商活动能否有效开展。具体到我国政党协商监督落实机制而言,应在制定有效、统一的监督评价制度后建立民主评议制度,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与程度,对有关工作进行评议。此外,还应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审理协商过程中产生的有效建议并采纳,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和审核。
(二)充分发挥政党协商参与主体的重要作用
1.提升执政党的政党协商民主意识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共产党是具有自我革新能力的政党。在新时代这个崭新的大背景下,应努力提升中共党员干部和基层党员的协商民主思维,并致力于在实际工作当中将政党协商原则落到实处,使各地方党委、政府在实际决策当中发挥政党协商的民主作用,确保地方相关政党协商决策的民主化、有效化。
2.民主党派自身素质能力的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搞好政党协商,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努力。”[8]正是如此,民主党派应加强协商民主主体意识,努力提升自身参政议政的本领。参政党要明确政党协商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政治口号,而是全体成员在精神和物质上的利益诉求汇合点。民主党派政党协商的参与人代表着广大的党派成员,因此政党协商不单代表着多方主要骨干成员的协商,更是集中党派的意志从国家进程大方向、多数人民群体的诉求出发的协商。因此,应多开展民主党派成员关于政党协商的学习和培训。民建中央原主席孙起孟曾强调:“民主党派的理论建设搞得越好,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分析处理自己党派事务、指导政党实践的自觉性越高,就越有利于同共产党的合作。”[9]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政党协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协商的突出优势,在国家未来政治生活中将发挥无法替代的作用。目前,有关政党协商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共中央颁布的各项文件,如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伴随着民主政治和公民参与逐步向前推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间的协商民主需要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因此,要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应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政党协商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各民主党派也同样要配合探索制定特定的政党协商文件以确保实现效果。党中央在十九大报告中已经确定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因此,应将政党协商上升为法律规定,使新时代下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协商民主通过法治加以保障,逐步走向有制可依、有法可依的道路。